A.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縮寫為CM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小額貸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搭建溝通橋梁,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面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業服務;參與法規建設,促進全國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 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披露及懲戒制度,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的會員,按本會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反映;
(三) 受政府部門委託,對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 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規范從業人員行為;
(五) 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單證要素及格式,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 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受會員委託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 參與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 向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 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 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 制定統一的統計報送規則,建立聯網運行的業務管理和信息數據系統,匯總分析和定期發布相關行業數據信息;
(三) 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四) 推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轉讓和行業自救機制;
(五) 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 推動組織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誠信制度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二) 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和信用評級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參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
(三) 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四) 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五) 組織開展與境內外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本會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授權的職責,辦理民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交辦或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一) 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設立的地方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組織;
(三) 依法設立的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按照本會要求提交書面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二)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 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 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咨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
(三) 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及各項決議,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標准、自律公約等;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本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向本會提供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
(六) 本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六條 會員設聯絡人一名,負責與本會聯絡,聯絡人由會員單位指定。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所填事項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住所、業務范圍、經營情況、管理層信息等,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 自願退會;
(二) 自動退會;
(三) 被本會除名;
(四) 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本會發函確認後十日不回復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一至六個月;
(四) 除名。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處分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第(四)項處分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訴,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理事會收到申訴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會員代表大會裁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採取推選、協商和特邀等方式產生。會員代表的比例、構成及產生方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申請籌備成立時的發起人、發起會員和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 決定本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
(七) 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經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理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需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理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該代表同時為常務理事代表的,一並調整。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行為;
(二)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三)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分支機構為專門委員會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組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換屆工作;
(十)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
(十一)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處分會員的復議申請;
(十三)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五) 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議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協會換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八)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會長辦公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代表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行使投票權。
常務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三節 會長辦公會和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兩名非專職副會長組成。
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 編制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本章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非專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 支持本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四) 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有較高的金融業務素質,並在業界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聲望;
(三) 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 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 非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十) 熱愛本會工作,具備較好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
(十一)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銀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專職人員可連選連任,非專職人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依據本章程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可派代表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由會員監事和非會員監事組成。
會員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監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監事代表參與監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監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由中國銀監會推薦的非會員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第五十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一屆監事會的產生方案由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為專職人員,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候選人由中國銀監會推薦,副監事長候選人從會員監事中遴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產生後,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報民政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指定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監事長在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本章程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 監督本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五) 監督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的履職情況;
(六)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應派員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監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繳納方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十條 會員初次入會需繳納初始會員費,會員每年應繳納會員年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條 本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等專職負責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其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待遇,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修改方案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國銀監會審查,經其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七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等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記錄和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會長、副會長簽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記錄和決議,須經相關人員簽名。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2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B.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原則是怎樣的
1: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2: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 小額、分散 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3: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准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准備,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6: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發起人和股東承諾制度。發起人向批准機關出具承諾書。公司股東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7: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範能力,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並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8:小額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應真實記錄、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提交權力機構審議。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9: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10: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核准機關應在當地確定一家銀行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銀行,並委託該行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現金流和貸款資金流向,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報告。
11: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政府指定的機構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並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12: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政府金融辦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13: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C.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 *** 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 *** 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 *** 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可以在當地的銀行申請辦理。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辦理流程:
1、向當地銀行或者貸款機構提交申請;
2、准備貸款所需的各種資料;
3、面簽銀行或貸款機構;
4、銀行審核貸款人資質;
5、審核通過、成功放款。
近日,上海市 *** 辦公廳公開了9月份制定完成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該監管辦法提高了上海市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門檻,和8月份銀監會等四部委公布的「網貸新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精神一致,強調小額分散。
《監管辦法》中稱,為貫徹落實市委、市 *** 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該辦法已於10月1日開始實施。
2008年的銀監會23號文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則不低於100萬元。此次上海發布的地方《監管辦法》中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等方面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上海市新發布的《監管辦法》中規定,試點期間,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主要為眾創空間內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可適當降低至人民幣1億元)。
《監管辦法》同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並且支持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
一家位於浦東新區的上海小額貸款公司高管告訴界面新聞記者,《監管辦法》規定的新設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以及對經營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稍高於現存上海小額貸款公司平均規模,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有利於行業規范化,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
《監管辦法》稱,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監管方法》中還提出,對由大型互聯網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根據央行9月30日發布的數據,2016年三季度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數據報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741家,貸款余額9293億元,貸款余額平均為1.06億元;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195.8億元,平均為1.60億元,高於全國水平。
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 *** 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試點要求
按照市委、市 *** 統一部署,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結合區域經濟規模、特色及市場需求,科學合理規劃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數量、布局結構,著力營造公平競爭、風險可控的市場環境。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堅持「積極試點、有序推進,建章立制、嚴格准入,明確職責、規范運行,監管有力、防範風險」的原則,切實為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二、准入資格與運營要求
(一)准入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試點期間,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主要為眾創空間內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可適當降低至人民幣1億元)。支持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
小額貸款公司應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不超過80%,與主要發起人無關聯關系的一般發起人不少於兩個,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於1%。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
對由大型互聯網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二)運營要求
1.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本市相關規定創新融資方式,擴大可貸資金規模。
2.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所在區的「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3.風險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檢查,防範信貸風險。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完善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制度,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全面反映企業業務和財務活動。同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披露。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 *** ,並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符合要求的業務信息系統,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區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將其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切實遵守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數據報送和查詢相關規定。
三、工作機制與批准程序
(一)工作機制
完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下稱「市推進小組」),由市 *** 分管領導擔任負責人,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 *** 法制辦、市商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地稅局。
市推進小組的主要職能,一是統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二是審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區;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四是指導區縣 *** 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市金融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除承擔市推進小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職能為,一是負責受理區試點申請;二是負責復審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等事項;三是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分類評價;四是督促區縣 *** 及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開展試點的區縣 *** 的主要職能,一是負責篩選本轄區的試點對象,預審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其服務「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情況進行測評;三是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二)批准程序
1.區試點申請及批准
有試點意向的區縣 *** 向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書。試點申請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背景情況介紹。包括區域經濟金融及「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3)風險處置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諾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市金融辦審核區試點申請書後,報市推進小組審定。經市推進小組審定試點的區縣 *** ,應對本地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並報市推進小組。
2.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及批准
經試點區縣 *** 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向所在地區縣 *** 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定名稱、擬注冊資本、擬注冊地、業務范圍等。
(2)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和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任高管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等。
(3)股東基本情況。主要發起人按照規定提供詳細情況及有關資料。企業法人投資人須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滿足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投資人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入股資金來源證明,並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4)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願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本辦法和本市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及關聯情況,公司設立情況,以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10) *** 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預審後提供。
區縣 *** 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
試點區縣 *** 將通過預審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上報市推進小組。市推進小組徵求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後,由市金融辦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3.工商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上海銀監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相關資料。
4.變更等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在本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變更、終止等事項,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與問題處理
(一)監督管理
除市推進小組、市推進小組各成員單位、各試點區縣 *** 分別履行有關職能外,區縣 *** 應明確具體職能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關聯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牽頭進行現場檢查;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並及時向市推進小組報告;每季度向市推進小組報告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等基本情況;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提交市推進小組。
(二)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區縣 *** 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
2.未經批准變更的;
3.資金來源、運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4.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5.不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有關情況的;
6. *** 規定的其他情況。
五、扶持措施
試點區縣 *** 和市 *** 有關部門可對小額貸款公司制定相應扶持措施。
市金融辦會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等組織開展對試點區縣和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試點培訓。
對合規經營、信用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推進小組優先向銀行業監管部門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改造為村鎮銀行。
六、其他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指導意見》等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利率不定,可以在當地的銀行申請辦理。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辦理流程:
1、向當地銀行或者貸款機構提交申請;
2、准備貸款所需的各種資料;
3、面簽銀行或貸款機構;
4、銀行審核貸款人資質;
5、審核通過、成功放款。
申請貸款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 4.信用狀況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 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
D.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可在核定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經省中小企業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發放高息貸款,不得從工商企業獲取資金,不得向其股東發放貸款,不得對外擔保,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外從事經營活動。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堅持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貸款管理制度、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參照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按照《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及《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2號),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規范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信貸業務,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8〕28號)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8〕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按季向省中小企業局、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交財務報表、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其他相關統計信息資料,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要求,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向公司股東、有關主管部門、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和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E.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但因銀監會態度依舊,央行此番釋放政策信號,並未很快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的現狀,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5)小額貸款公司統計制度擴展閱讀: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F. 上海小貸公司擬立規:融資杠桿上限5倍,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
上海將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公開徵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實際上,這一杠桿比率與銀保監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杠桿倍數作出非標融資和標准化債券類融資的區分,將小貸公司融資杠桿上限統一為5倍,各地可根據需要降低杠桿倍數。
另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這一數值也與《通知》相同。
不僅如此,在利率、發放貸款等方面,《意見》也同樣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分類監管上,在《通知》的基礎上,上海市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細則。
《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意見》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針對《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意見》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 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 社會 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以上統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實行部門聯動、市區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聯系。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管協調,形成監管合力。各區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金融工作部門,並由其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監管工作。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區政府的要求,對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初步審查、信息統計等職責,組織開展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等有關工作,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除設立、退出試點等重大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區金融工作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和「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七條鼓勵各區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退出
第八條 試點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型大小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結構;(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發起人;(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架構,以及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撐業務經營必要的信息系統;(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八)有符合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80%。單個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應當具有良好的 社會 聲譽和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主要發起人向擬設立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事項;(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市場需求、同業狀況、公司市場定位、經營模式、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未來3年資產負債和盈利水平預測等;(三)章程草案;(四)組織架構圖;(五)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七)發起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出資意向和出資能力證明;(八)法律意見書;(九)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十)發起人承諾書;(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在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減少注冊資本;(二)變更股權;(三)跨區變更住所;(四)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五)合並、分立、退出試點。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變更名稱;(二)增加註冊資本;(三)區內變更住所;(四)變更章程;(五)除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願退出小額貸款業務試點的,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意見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退出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同意之日起3個月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督。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第二十一條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業務;經向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股東借款、同業拆借方式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三)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按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治理結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據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和分類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營銷宣傳、投訴處理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強對催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還款義務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催收,不得採取以下方式催收債務:(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五)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六)違規散布他人隱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借款人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在合同中載明並由借款人確認。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設立審批文件、營業執照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如實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或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監督檢查,並將相應費用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分為年度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年度現場檢查,檢查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檢查期間為上一個年度,原則上在每年二季度進行。專項現場檢查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有關小額貸款公司不定期開展。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7(三)檢查相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等;(四)調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證據材料,以及相關經營活動場所、設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文件資料,不得妨害、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提出明確的整改和監管意見。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在依法收集並處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分析和評估經營活動及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採集相關信息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或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詢問、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約談等方式予以確認和證實。
第三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行業自律組織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督促、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實施自律管理;(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工作;(三)督促會員開展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教育,開展糾紛調解,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四)調查處理針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五)組織開展會員培訓與交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一)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受委託參與監督檢查活動的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中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風險處置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在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流動性困難的;(二)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的;(五)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並同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風險,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風險隱患的,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一)無法取得聯系;(二)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三)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四)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一)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二)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三)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取消試點資格。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經營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風險事件的,或者在發生風險事件時未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毀滅、轉移相關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對:劉威
G. 小額貸款公司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
1、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申請程序簡單便捷,避免繁冗的評估、擔保手續。
2、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范、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執行金融企業財務准則和會計制度,依法接受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小額貸款公司在中國發展以來,阻礙其發展的往往還是融資難問題,但長期以來資金飢渴的小額貸款公司正陸續迎來甘露。據相關公開資料粗略統計,包括浙江、廣東、重慶、廈門、海南等地區放寬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其中包括允許通過回購方式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H. 小額貸款公司審計常見問題及依據
小額貸款公司審計常見問題及依據
小額貸款公司審計常見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小額貸款公司審計常見問題及依據,歡迎閱讀。
(一)未達「支農支小」考核指標,或是應對考核拆分資金。
表現形式:「支農支小」季度平均貸款余額佔比低於70%或是15(含)天內向同一客戶或其關聯方發放貸款,實際用於同一用途。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第四點「單戶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以及種植業、養殖業等純農業貸款余額佔比不得低於70%」。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各季末小額貸款佔比未達70%的相應扣分,總分9分;拆分貸款每發現一起扣0.5分,扣完為止,總共3分」。
(二)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表現形式:向股東關聯方發放貸款。股東關聯方指小額貸款公司自然人股東的直系親屬、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股東的母、子公司、股東、高管。
定性依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浙金融辦「2008」21號)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向股東直接發放貸款的,分值為0。向股東關聯方發放貸款,貸款余額合計超過資本金5%,經確認後不予改正的,分值為0;發放貸款額度低於資本金5%的每筆扣1分。總共3分」。
(三) 跨區域經營。
表現形式:向限定區域以外的企業、個人發放貸款。
定性依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浙金融辦「2008」21號)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嚴格按照規定在限定區域內開展對小企業、個人、小型商業活動的服務,未經批準的區域外貸款每筆扣0.1分,扣完為止。總共3分」。
(四)貸款集中度過高。
表現形式:單戶貸款余額超資本凈額的5%。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9]71號)「單戶貸款余額最高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發生一筆超過5%的,分值為0。總共4分」。
(五) 貸款流向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貸款流向國家限制性行業或民間借貸市場。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第四點「嚴禁貸款資金流向泡沫產業和民間借貸市場」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向國家限制性行業領域發放貸款,余額超過資本凈額的5%或單戶超過1000萬元,得0分。貸款給資金掮客等民間借貸市場的,得0分。因以上原因導致該貸款逾期等風險的',倒扣1分。總共4分」。
(六)在貸款利息外收取手續費、咨詢費等。
表現形式:向客戶收取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第四點「對貸款客戶不得在貸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義收取手續費、咨詢費」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凡發生對貸款客戶收取或變相收取手續費、咨詢費,不得分。總共2分」。
(七)股東擅自轉讓股份。
表現形式:未經當地政府同意報省金融辦審核,股東擅自轉讓股份比例超5%,或是比例不超過5%主發起人發生變化;或是股東比例不超過5%,主發起人也沒發生變化,但股權發生轉讓,而沒經工商登記。
定性依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浙金融辦「2008」21號」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報省金融辦審核」。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准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八)定向借入資金不合規,且超出規定借款利率。
表現形式:向法人股東關聯方融資,融資利率超過規定。
定性依據:《浙江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第三項「經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部門同意後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借款利率一般不超過同期銀行融資利率」。 《關於擴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意見》(浙政辦發「2011」95號)「(四)融資成本與期限…銀行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上浮30%的水平」。
(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
定性依據和處理處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義、量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定義、量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特別處罰條款「小額貸款公司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賬外經營、暴力催貸、通過咨詢費或手續費等額外收費且綜合收息率超過央行基準利率4倍的,一律考核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計提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或風險撥備率。
表現形式:未對信貸資產分類管理,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或風險撥備率未達規定。
定性依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 號)「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12」119號)第十一條第五款「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風險撥備覆蓋率達到150%以上)」。
考核參考:《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風險撥備覆蓋率達到150%的得6分,在100%-150%之間的得3分,低於100%的得0分」。
(二)違規開立賬戶或坐支現金。
表現形式: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立儲蓄賬戶,用於日常發放貸款、回收貸款和收息;大量以現金方式回收貸款和利息,並大額坐支現金進行貸款發放。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考核參考:立即清理賬戶,規范公司賬戶及現金使用。
《關於要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度與2013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2]88號)「制定現金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不存在放款、收款、收息等現金結算現象,且單日現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2萬元(含),得3分,不符情況相應扣分」。
(三)使用虛假的發票報銷費用或虛構支出項目列支費用 。
表現形式:公司利用假的發票或者其他各種票據以辦公費、差旅費、住宿費等名義入賬報銷費用,套取現金用於發放公司高管及員工年終績效獎勵,偷漏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
處理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規定,員工薪酬所得應當依法補繳個人所得稅。
(四)未按規定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
表現形式:違規將單戶余額超過5萬元的農戶貸款利息納入稅收優惠范圍、超標准在稅前列支補充養老保險金等。
(五)會計核算不規范。
表現形式:未按規定進行會計科目核算,存在長期掛賬科目未作處理。
(六)資產管理不規范 。
表現形式:固定資產未按規定入賬,部分抵債資產未入賬,抵債資產處置不及時。
;I. 大中小微企業統計制度存在問題
一、中小微企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雖然近幾年來,各級政府按照「政策引導、資源整合、解決瓶頸、扶持發展」的工作思路,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財稅扶持力度日益加大,為服務引導小微企業「保生存謀發展」開辟了多重通道,引導中小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企業上市直接融資,使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環境得到了一些改變,但是現階段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限制了中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和融資貴問題仍較突出
多數中小微企業都存在資金短缺的現象,弱化了中小微企業的生存能力和發展基礎。
一是平均貸款滿足率低。經過調查,2010年我區企業平均貸款滿足率為72.11%,2011年企業平均貸款滿足率為62.93%。而資金周轉不靈,將直接影響產能。
二是抵押物單一,銀行准入難。企業貸款必須有抵押物,而抵押物多要求為房產、土地等固定資產,且抵押折扣率較低,土地、房產按50%左右折扣,生產設備僅折20%—30%。對於一些在發展初期的中小微型企業,資產積累不足,無充足抵押資產,往往被擋在信貸大門外。大多中小微企業由於資產規模不大,加上經營管理不規范、市場前景不穩定,受政策風險影響大,市場淘汰率高、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銀行難以認同等因素,從資金的效益和安全性出發,很難從銀行直接獲得信用貸款。而擔保貸款雖然手續較為簡單,但是擔保費用高,使企業難以承受。
三是抵押貸款審批手續繁雜,費時費力。中小微型企業融資特點是「小、急、頻」,而銀行為防範風險,大多要求一套完整而繁瑣的融資手續,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簡單快捷的要求。同時,國有商業銀行隨著銀行企業化改革,大幅度上收信貸管理許可權,縣級銀行貸款審批許可權較小,授權、授信不足,對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業務大多隻起調查評估作用,然後是層層報批。企業借一筆數額不大的貸款要十來道手續,少則一個月,多則半年,往往錯過最佳商機。而地方商業銀行機制雖較靈活,但貸款成本一般較高,而且規模較小,無法拿出大量資金來滿足中小微型企業日益擴大的貸款需求。
四是利率高,企業負擔重。銀行給中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都要高於大企業,並且還有40%左右的授信留存金額,再加上抵押評估費用、擔保費用等,成本很高,各項費用加起來甚至可以達到20%,而大多企業的利潤率往往只有10%左右,使企業不堪重負。同時,銀行從自身利益考慮,在貸款時會優先貸款給浮動利率較高的企業,從而無形中提高了貸款成本。
(二)中小微企業承擔的稅負重、優惠政策門檻高
中小微企業大多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對於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說,勞動力成本由於沒有對應的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其稅負偏高,減少了企業的資金積累,削減了企業獲利能力。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由於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而且與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微企業明顯存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准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
此外,政府制定的優惠政策門檻過高,從而導致很多企業沒有真正享受到政策扶持。尤其是一些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的企業,更加無法享受到任何稅收和貸款方面的優惠。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中,「企業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等。這些「門檻」使中小微企業很難能夠在各方面同時達到相應的政策條件。在我區就有許多有潛力有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因為部分不符合條件而無法享受優惠。如武漢華藝柔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近幾年就一直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而因為門檻過高而沒有成功,但該公司以柔性版印刷為核心,生產環保型紙箱,市場前景廣闊,值得政府扶持。
(三)原材料價格波動和人工成本上升影響中小微企業發展
受國際大宗商品價格波動影響,去年開始,我區中小微企業所用的銅、鋼鐵、棉花、煤炭等原材料價格劇烈波動,影響了企業訂單的長久、持續和穩定。特別是近年來又遇到異常嚴峻和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生存與發展壓力進一步加大。原材料價格的整體帳幅達到15%多,進一步壓縮了企業的盈利空間。由於物價上漲帶來的生活成本上升因素,中小微企業人工成本普遍提高了20%左右。而有些企業的利潤率僅10%左右。企業利潤被嚴重侵蝕。再加上中小微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在市場經濟中缺乏定價權,提高售價則會對銷量產生較大影響,因此近幾年很多中小微企業發生了虧損。
(四)中小微企業用工難、員工流動性大
由於我國勞動力供給增量的減速和新生代務工人員就業取向、勞動態度等日益多元,小微企業在招聘工人時難以給予工人們優厚的待遇和條件,根本無法與大中型企業抗衡,自然會頻頻「碰釘子」。導致中小微企業招不進、留不住職工。很多工業園分布在較偏遠的地區,交通不便,且缺少配套的生活設施和娛樂設施,難以解決員工的業餘生活問題,員工流動性較大,企業留人難、留住技術工人和高級人才更難。人才的匱乏極大地限制了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二、對策及建議
十八大的勝利召開,為中小微企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堅持科學發展,不斷提升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努力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就中小微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中小微型企業融資的金融服務體系
以不斷完善中小微企業生存環境為目標,進一步強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編制全區針對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體系建設的專項規劃,樹立小金融興行富民的觀念。既全力支持大銀行發展,也大力發展小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擔保公司。既暢通間接融資渠道,也大力開辟直接融資渠道。一是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中小微企業短期借款額度,創新金融服務,幫助中小微企業突破資金瓶頸制約。二是研究出台鼓勵在全區新設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的政策措施。積極促進金融機構進一步向下拓展,激發區域整個銀行業的發展和活力。三是加大針對中小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創新工作的組織力度。金融機構利息和收費也要公開透明,防止亂收費。四是完善擔保體系建設。要大力發展信用擔保機構,爭取多發展幾家信用擔保機構,同時通過資金注入、風險補償和稅收優惠,對我區現有擔保公司進行培育和扶持,達到與銀行合作的門檻,各商業銀行主動爭取上級行支持,推動下調對擔保公司的最低資本注冊額度的合作標准。五是加大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管理、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督。著力在擔保機構數量、質量和擔保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方面取得突破。
(二)繼續加大財政稅收扶持力度,降低政策門檻
一是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范圍,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政府在制定安排科技發展經費和工業發展經費政策時,應拿出與中小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資助資金額度,設置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提升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能力建設方面的扶持政策,並考慮對市場需要、增長潛力大、技術含量高等現實情況,相應降低經營規模和項目投資額的門檻。二是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做好對中小微企業的納稅輔導工作,優化「減、免、緩」辦稅流程。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基地,經審批,可減征或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有特殊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經批准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築設施竣工投入運營之日起,其經營單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給予減免稅照顧。三是加大政府采購政策支持。增加政府采購計劃中面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份額,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於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至10%的價格扣除。
(三)搭建平台,整合資源,助推中小微企業走出「困境」,使中小微企業實現「自救」
當前,中小企業遭遇「用工荒」、「用工貴」、「留人難」的困境,人工成本極度攀升。為緩解中小微企業生存困境,政府應該加大扶持力度,發展工業園區的基礎建設,建立配套的生活娛樂設施,拓展城市交通,方便企業職工出行。同時也需要中小微企業自身化壓力為動力,按照市場規律,提高工資福利水平,營造良好用工環境,進行人性化管理,有意識因人而異地進行人事安排,嘗試把不同性格類型的分配到適合他們的崗位上,並讓他們性格互補,進一步提高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盡快使企業走出「陷阱」。其次,政府相關部門應研究制定設立專項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和服務等技術創新活動。其中另外設立小額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科研技術創新中的損失給予適當風險補償。對那些勇於開拓國際市場,或參加全國性展覽會、招商會等給予適當補貼。第三,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積極為他們搭建平台,協調各方資源,結合實際,可以在不同領域成立小規模的行業協會,整合產業鏈條,讓企業「抱團取暖」,或者引導一家企業牽頭成立協會,把同行業或相關企業「串」起來,進行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資源共享,達到和實現企業「輕裝快跑」破困局,科學發展作貢獻。
(四)進一步發揮中小微企業在就業、民生、創新等方面作用
中小微工業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改善民生、激發民間活力、推動科技創新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小微工業企業發展,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將中小微企業發展納入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制定科學規劃。一要結合本地實際,從融資、服務、用地、減輕企業負擔等企業最關心的關鍵點入手,研究制定配套辦法,上下聯動,促進本地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機制化、長效化。二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解決中小微企業發展中突出問題。在減輕企業負擔方面,要加大減負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清理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三要加強中小微企業統計分析,把促進中小微工業企業發展、增加社會就業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改進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全力促進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