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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

發布時間:2022-12-20 00:45:03

A. 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制定。該《辦法》於2012年2月27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青政辦〔2012〕4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和注銷,股東資格及義務,資金來源,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0章6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青政辦〔2009〕37號)予以廢止。

B. 小額貸款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 有限責任公司 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組織形式為 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小額貸款 公司注冊資本 上限不得超過2億元。 (三)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及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七)其他審慎性條件。 《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貸款公司,其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規模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C.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我省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支持我省「三農」和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的發展,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並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參與決策和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行業管理。禁止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應設立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管理。

D. 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E.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F. 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該辦法是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防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出來的。

法律依據:《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路消費、網路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督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G.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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