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合作社貸款都有誰簽字
合作社貸款只需要2人簽字,即擔保人和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十六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國家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服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
❷ 農村信用社貸款逾期了現在沒能力還,擔保人會怎麼樣
如果貸款沒有能力還的話,那麼擔保人需要還款
❸ 農民合作社欠的錢由誰來償還
一、農民合作社欠的錢由誰來償還
1、農民合作社欠的錢由借款人來還。而若是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的話,就要由擔保人來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至於農村合作社的成員,沒有參與貸款的話,就沒有義務去償還貸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二、農民合作社欠錢不還該怎麼辦
農民合作社欠錢不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農民合作社欠錢不還可以選擇起訴;
2、若是借條之中註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借條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沒有還款日期的,隨時可以要求還款,從第一次追討之日起兩年內就可以;
3、法院判決後,如果對方不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債務人惡意拖欠的還可以拘留。
❹ 2004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別人在農村信用社貸款被做為擔保人我應該怎麼辦
與信用社協商,不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就行了。
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報警或者向法院起訴。
處理過程中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以備後用。
如果案件已經法院判決,則要看判決內容是否要求你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審理中是怎樣給你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有無違反程序的情況。
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代理申請再審,要求撤銷對你不利的判決。
建議先找當地的律師詳細咨詢一下,可以多找幾家律所咨詢,然後根據情況結合律師的建議予以處理。
❺ 農村合作社貸款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該怎麼辦
擔保人可以在承擔相應擔保責任後,依法向債務人追償。
關於保證人的追償權問題,《擔保法》第31條明確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於追償權實現的程序及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2、43條均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只要保證人實際清償額在主債權范圍內,保證人便有權請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而不管保證人是以何種有償方式履行的,主債務人只能根據保證人的請求履行義務。因為保證人的行為已導致主債務的消滅,主債務人僅能視主債務消滅的結果而確定義務的承擔。對於實行的途徑,一是如在判決書中明確保證人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可直接申請執行。二是如未明確的,則必須另行提起訴訟。基於以下兩點考慮對保證人的追償權應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債權人與保證人可能存在惡意串通的現象,從而損害主債務人的利益。依現行做法,只要保證人向債權人在主債權范圍內履行了債務,那主債務就必須無條件地向保證人履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了以物抵款的解決方案並履行完畢,使保證人原來並不值錢的貨物價格倍增。當保證人就此向主債務人追償時,主債務人只能懷疑有可能串通,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二是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形式為以物抵款,但當保證人在行使追償時卻堅持主債務人必須以貨幣的形式支付,主債務人卻沒有選擇的餘地。這樣,明顯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
❻ 農村合作社貸款條件有哪些
農村合作社貸款條件:1、借款人需要具有穩定的工作且有償還的能力;2、具有合法的擔保人;3、住址穩定或有可以用來抵押的財物;4、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5、借款人負債率不得超過70%;6、需要您提供住址證明,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❼ 農業種植公司貸款要哪幾個人簽字
需要法人和擔保人兩個人簽字。
合作社貸款只需要兩個人簽字,即法人和擔保人。合作社貸款全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農村信用社管轄范圍內的農民及其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可以向該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
農村信用社會根據該合作社的特點和經營管理水平,以「宜社則社,宜戶則戶」的方式進行發放貸款。
❽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幾年失效
通常來講,擔保可分為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基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期限是約定為到期後兩年之內的,要是沒約定的,可參照《擔保法》第25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拓展資料:
一、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二、
縣聯社與單個信用社的關系,就相當於總行與支行的關系。 一個縣里有縣聯社,一開始縣聯社歸中國農業銀行管;1996年之後又歸中國人民銀行管;1999年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又逐步組建了地(市)聯社,縣聯社又歸地(市)聯社管;2003年之後,中國人民銀行退出,取消地(市)聯社,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聯社,省聯社管著縣聯社。 到此為止,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講,每家縣聯社都相當於一家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內的縣聯社共同入股,組建了省聯社,所以省聯社其實還是縣聯社的「兒子」;從行政角度講,每家縣聯社又都是一個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門,而省聯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門,所以省聯社是縣聯社的「老子」。因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導致經濟上省聯社也成了縣聯社的實際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