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擔保費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法律分析:依照以上規定,企業接受貸款,向貸款方支付的融資顧問費、擔保費,顯而易見,其進項稅額是不可以抵扣的。同樣依據以上兩條稅法規定,企業貸款向貸款方支付的投融資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不允許抵扣的屬於「利息轉費用」屬性的費用是支付給貸款方,也就是借出資金的債權人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銀行為規避銀監部門的監管,向企業放款時一部分以利息名義正常收取,另一部分又以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等名目收取,那麼稅法規定,不論銀行是以利息還是以顧問費等其他名目收取的費用,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都不可以抵扣。但是這里,債務人支付的擔保費用是支付給第三方公司的,不是支付給貸款方的,即:是向貸款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且擔保費歸類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非貸款服務,這部分進項不在上述限制抵扣范圍之內。那麼,企業支付的擔保費進項稅額當然可以正常進項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❷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怎麼收費
擔保公司收費的標准如下:
1、擔保業務收費主要有兩塊:咨詢、評審費腔大和擔保費。
2、在擔保項目進入到評審風險的階段,就需要交納咨詢、評審費了,一般為貸款擔保額的1%-3%不等。
3、擔保費伍嫌豎按照貸款擔保額的利率和期限來計算,一般情況為貸款利率的50%按實際貸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還可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准下浮50%收取,舉例:
貸款100萬,期限1年,那麼評審費按照2%計算為2萬,擔保費為100萬*5.31%*50%*1年=2.655萬
4、如果有向擔保公司提供抵押資產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也將由申請擔保的一方支付。
(2)關於境外貸款擔保手續費稅法擴展閱讀
擔保公司業務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定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❸ 擔保費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一、正面回答
企業取得的擔保服務費的專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擔保費用與貸款服務相關,但不是向貸款方即銀行支付的費用,不屬於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圍。
二、分析詳情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擔保公司擔保費的構成
1、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是擔保公司的日常經營成本,包括人工工資、獎金、福利、保險、房租、水電、辦公費用、差旅費等管理成本。擔保公司應對每個擔保項目應分攤的管理費用進行精確的測算,以確定擔保費的收取水平;
2、風險准備金。擔保業務是一項高風險的業務,為了彌補經營擔保業務可能帶來的損失,擔保公司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是擔保公司財務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擔保費收入必須能夠滿足風險准備金的提取,否則擔保公司就會發生虧損;
3、合理的利潤。擔保公司如果是一個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就必須去追求利潤。沒有利潤,誰也不會去投資擔保公司,擔保公司也不可能做到可持續經營。因此,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應該包括合理的利潤水平。
❹ 貸款擔保費用問題
你說的是你公司貸款支付給擔保公司的費用嗎?如果是,那就可以在稅前列支。稅法雖沒有這方面相關規定,但依據「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憑合法憑證均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條貸款擔保費用就能在稅前列支。
❺ 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否稅前扣除
法律分析: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以稅前扣除。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❻ 稅法上關於借款所發生的擔保費怎麼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聯方借款的防止資本弱化規定
為了防止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明確如下: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案例:A、B公司是關聯方,A公司投資B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另借款給B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息是7%),按2:1的比例,B公司按5000萬計算的一年應付利息為5000×7%=350萬,其中稅前允許扣除只能是1000萬元×2×7%=140萬元,差額210萬元的利息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本條重點理解是後半部分「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由於優惠稅率、減免稅、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所得稅返還的存在,是的企業間的實際稅負並不相同,假如支付利息方企業的實際稅負低於收取利息方企業,實質上國家是多收稅的,反之則企業佔便宜。
案例:甲、乙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另借款給乙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率是7%,假設利率符合規定),如果甲適用稅率為25%,乙公司的適用稅率15%,由於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按照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不考慮其他情況下,甲公司取得該筆利息收入應繳納的所得稅額=5000萬×7%×25%=87.5萬元,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即使全額扣除,由於其適用稅率15%,乙公司因支付利息減少的所得稅額=5000萬×7%×15%=52.5萬元,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考慮債資比。反過來當然就不行了。
另一種情況:甲、乙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2013年初借款給乙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率是7%,假設利率符合規定),甲公司2013年度利潤總額為0,乙公司2013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適用稅率均為25%,不考慮其他調整事項。這種情況實質上是逆向彌補,如果把甲乙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看,企業並沒有佔便宜,胡說財稅認為仍然可以不受債資比限制。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稅法沒有做出具體的定義,而是引用會計上的定義)。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過收購股權取得的投資,其債資比與收購股權所支付的價款無關,仍然按照上述的所有者權益確定。這是因為股權收購支付的對象不是目標公司,而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明確: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三、區分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與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按照規定扣除;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四、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五、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明確: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六、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七、企業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須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對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為企業借款處理。對提供借款的納稅人視同獨立交易的原則,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
八、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並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綜合案例:A公司2012年1月投資1000萬元設立B公司。2012年1月,B公司以10%年利率從A公司借款5000萬元,假設A、B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B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21號文件的規定,現計算如下:
由於B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B公司實際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121號文件規定的債資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B公司接受A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分別為5000萬元和1000萬元,其比例為5:1,高於規定的2:1,並且其約定利率10%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1000×2=2000萬元,利息額為2000×8%=160萬元。2012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0×10%=500萬元,可稅前扣除160萬元,其餘340萬元應作在2012年作納稅調整,且在以後年度也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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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手續費收取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承辦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銀行的轉貸收費行為,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暫行規定》(財債字〔1999〕230號),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承辦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轉貸銀行」)。第三條轉貸銀行可對其轉貸的外國政府貸款(包括混合貸款,即軟貸款加出口信貸或贈款加出口信貸)收取轉貸手續費。轉貸手續費不包括中外雙方律師費、外方銀行承諾費等費用。第四條按照不同的還款責任,轉貸銀行承辦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項目,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最為最終還款人的項目。對此類項目,省級財政部門不承擔償還責任,也不提供還款擔保。第五條轉貸銀行在轉貸過程中,應按轉貸協議中規定的日期,對借款人或項目單位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按以下規定比例收取轉貸手續費。第六條根據項目的分類及轉貸金額,轉貸手續費年費率分檔制訂如下:
(一)對一類項目
轉貸金額年費率1000萬美元(含)以下0.30%1000萬至5000萬美元(含)0.25%5000萬美元以上0.20%
(二)對二類項目
轉貸金額年費率1000萬美元(含)以下0.35%1000萬至5000萬美元(含)0.30%5000萬美元以上0.25%
註:對其他貨幣的轉貸款折算成美元時,按中外雙方簽署貸款協議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換算。
(三)對三類項目,如貸款國無特殊要求,轉貸銀行可以脫鉤轉貸。轉貸銀行可根據項目本身的周期和實際投資回收重新確定轉貸條件。重新確定的轉貸條件中加收的貸款利息和費用之和不得超過2個百分點。第七條除按中外雙方簽訂的轉貸協議中規定需以外幣支付的費用外,轉貸手續費原則上按人民幣收取,按轉貸協議規定的收取日的匯率折算。第八條國內借款人如未按轉貸協議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期如數支付轉貸手續費,對欠交的手續費,在應付之日至實付之日(不含實付之日)期間,按日費率萬分之三向轉貸銀行支付滯納金。第九條轉貸銀行按本辦法收取的轉貸手續費及其滯納金的幣種、費率、計收方式、收取日期和通知辦法等項內容,應在轉貸協議中明確規定。第十條對於受財政部委託管理的外國政府給予我國政府的援助性贈款,可按贈款總額0.5%的比例一次性計收手續費。第十一條轉貸銀行收取的轉貸手續費全部納入系統財務收入統一核算。第十二條各轉貸銀行在簽訂轉貸協議(或贈款轉贈協議)時,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從事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❽ 居民企業支付境外母公司貸款擔保費如何計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擔保費應並入利息支出計算比例扣除。
❾ 擔保支出不得所得稅前扣除嗎
擔保費入賬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因為這筆錢是為了籌資而付出的,就性質而言,應當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具體為:
借:財務費用貸:銀行存款
註:注意的是,這部分雖然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這筆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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