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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貧資金小額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2-16 07:10:38

『壹』 小額扶貧貸款對符合條件的貧困戶提供多少萬元以內

第五條 貸款對象
1、農村年滿18-60周歲,遵紀守法的貧困群眾和帶動貧困戶共同致富的能人(大戶)均可申請小額扶貧貼息貸款。對具備生產經營能力和有勞動致富能力的獨生子女戶、二女結扎戶、農村家庭婦女優先考慮。
2、有下列行為者不貸:喪失勞動力和靠救濟為生者不貸;好吃懶做有惡習者不貸;還貸意識差和原有貸款未還清者不貸;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貸;智力低下、無勞動生產能力者不貸;非常住人口、全家外出打工者不貸;不願意組成聯保小組者不貸;不願意申請者不貸。
第六條 貸款方式
1、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實行3-7戶聯保貸款。
2、能人(大戶)個人申請貸款。
第七條 貸款及貼息資金來源、額度、利率、貼息標准、期限
1、貸款及貼息資金來源:小額扶貧貸款所需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自籌,貼息資金由特區扶貧辦從上級安排到特區的財政扶貧資金和貼息專項資金中解決。
2、貸款額度:聯保農戶每戶1年內可申請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貼息貸款。能人(大戶)每戶1年內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貼息貸款,用於此項的貼息資金不得超過全區總額的20%,具體指標不分配到鄉鎮,由特區統一審批。
3、貸款利率:扶貧到戶貸款利率,在貼息期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規定和其他貸款利率定價要求自主決定。
4、小額扶貧到戶貸款的貼息標准:財政貼息按年利率5%計算,使用小額扶貧到戶貸款不到一年的,按實際使用期計算。
5、貼息期限:貼息期限一般為1年,不足1年的據實貼息,生產發展周期較長的最多不超過3年。超過期限的不再享受貼息。
第八條 小額扶貧到戶貸款申請審批流程、貸款發放、貸款回收、貼息結算
1、貸款申請審批主要流程:貧困群眾申請 →村委會意見→鄉鎮扶貧站與金融機構基層營業網點意見→鄉鎮政府意見→特區扶貧辦意見→特區財政局意見→公示→放貸。
2、貸款發放:
⑴承貸金融機構原則上按照《六枝特區小額信貸扶貧備選農戶名冊》發放貸款,對少數有異議的可作進一步調查了解;
⑵各鄉鎮及時將批復名冊在本鄉鎮、村進行公示5天無異議後,申請農戶方可到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⑶貸款時,農戶聯保小組成員必須全部到場,實行"誰申請、誰簽字、誰領款、誰還款"的信用原則,不允許代簽、代領,能人(大戶)必須在與鄉(鎮)扶貧工作站簽訂扶貧貸款責任書後方可辦理貸款。
3、貸款回收:無論是聯保貸款農戶,還是能人(大戶)貸款戶,必須講求誠實守信原則,貸款到期及時還清本息。各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協助承貸金融機構按期收回貸款。聯保小組長必須按規定的還款期限及時督促農戶還款。鄉鎮每季度將貸款回收情況分村進行張榜公布。
4、貼息結算:採取直接補貼給承貸金融機構的方式進行,承貸金融機構每季度將貸款發放和利息產生情況報特區扶貧辦,經特區扶貧辦、財政局會審確認後由財政局據實貼息。

『貳』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管好用好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依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第二章范圍和投向第三條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第四條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投放范圍,是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50個貧困縣。第五條國家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具體范圍是:
1.扶持以解決貧困地區基本農田、人畜飲水為主要內容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扶持少數生存和發展條件特別困難的貧困人口實行開發式移民;
3.扶持貧困戶實施以玉米和小麥地膜覆蓋等技術為主的溫飽工程;
4.扶持貧困鄉、村建設扶貧服務體系;
5.扶持對貧困人口、扶貧幹部的科技培訓項目;
6.用於扶貧工作的宣傳、項目論證費用。第六條扶貧貸款主要用於貧困戶或組織貧困人口開發產業的項目,具體范圍是:
1.重點支持投資少、見效快、覆蓋面廣、效益高,直接解決群眾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
2.扶持能夠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安排貧困戶勞動力就業的資源開發型和勞動密集型的農副產品加工業項目;
3.扶持貧困地區農村「五荒」資源的開發利用,建設適度規模的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及支柱產業項目;
4.扶持開發式移民發展生產的項目。第七條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具體范圍是:
1.扶持以通水、通電、通路為主要內容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解決貧困地區人畜飲水、農電線路和縣、鄉、村道路問題;
2.扶持貧困戶建設基本農田和山地綜合開發項目;
3.適度扶持貧困地區的郵電通信事業。第三章安排使用原則第八條堅持扶持到戶的原則。對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要做到:資金落實到縣,安排使用到縣,扶貧任務到縣,解決溫飽的責任到縣。國家下達到縣的信貸扶貧資金,採取小額信貸等多種行之有效的辦法扶持到戶。第九條項目管理原則。財政扶貧資金由省、地(市)、縣三級自上而下實行項目管理,信貸扶貧資金由省、地(市)、縣分級實行項目管理。第十條配套使用、適當分工的原則。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按照本細則明確的投向進行適當分工。在項目安排中,各項資金要相互結合,配套使用,並落實責任,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第十一條分級監督檢查的原則。國家下達我省的各項扶貧資金由省、地(市)、縣三級扶貧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及農行分支機構分級進行檢查、監督,並向上一級部門報告檢查監督情況。第四章計劃管理第十二條貧困縣扶貧攻堅計劃是安排使用扶貧資金的重要依據。各級扶貧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本著從實際出發、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編制扶貧攻堅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國家下達我省的扶貧資金,由省扶貧辦、計委會同省財政、農行省分行根據貧困縣(市)的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以及當年計劃解決溫飽人口數量,並參照上年資金使用情況、配套資金落實情況、任務完成情況,提出本年度資金分配計劃,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下達各貧困縣。第十四條使用扶貧資金的貧困縣每年要按照不同的資金類別,分別編制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編制的依據,是貧困縣扶貧攻堅規劃、年度解決溫飽計劃。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經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分別上報。第十五條扶貧資金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要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問題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開發,一批一批地解決溫飽問題,並突出重點,不搞平均分配。扶貧信貸資金,由農行直接與農戶建立借貸關系,將資金投放到戶。要堅持「小額短期、整貸零還、五戶聯保」的核心機制,確保下達的信貸扶貧資金在本地連續使用3年。農行可實行不擔保、不抵押的政策。各級扶貧社要幫助貧困戶做好項目選定工作,並自下而上地編報項目年度計劃。

『叄』 扶貧小額貸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體」扶貧小額信貸是對有貸款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的,貧困戶同意將承貸的扶貧小額貸款委託給實施主體使用並獲得收入的,5萬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內、免抵押、免擔保、基準利率發放、財政補貼利息和投保費用、縣級政府建立風險補償金、參加保證保險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肆』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條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的勞動力。第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第三章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第七條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第八條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第九條農戶資信評定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第四章貸款的發放與管理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第十一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第十二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第五章貸款期限與利率第十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第六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伍』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管理工作,確保到本世紀末如期完成《陝西省五七扶貧攻堅計劃》確定的工作任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堅持扶貧到村到戶的方針,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是指通過扶貧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扶貧社」),採用小額短期、整貸零還、五戶聯保、婦女為主、不抵押擔保的辦法,向貧困農戶提供有償扶貧資金支持的一種扶貧方式。第三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以貧困鄉村為重點,以貧困農戶為對象,通過連續有效扶持,使貧困戶盡快解決溫飽問題。第四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實行「三線管理」的運行體制,即:黨政一條線,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扶貧社一條線,負責扶持對象及項目的選擇,扶貧資金的承貸、投放和回收;農行一條線,負責扶貧貸款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回收,幫助扶貧社建立健全帳表和管理制度,監督資金運行。第五條扶貧社是以為貧困農戶服務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分級負擔全額撥款。第六條省上設扶貧經濟合作總社(簡稱「扶貧總社」),其職責是: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全省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的有關政策;指導基層扶貧社的工作,負責地、縣扶貧社的業務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貧到戶資金的檢查、審計和監察。第七條地(市)設扶貧經濟合作聯社(簡稱「扶貧聯社」),其職責是:在地(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地(市)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基層扶貧社運作中的問題;監督、檢查、落實扶貧開發項目;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貧資金的審計和監察;對縣、鄉扶貧社進行業務培訓;總結推廣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經驗,指導縣、鄉扶貧社的工作。第八條縣(市)設扶貧社,其職責是:在縣(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縣(市)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承貸承還扶貧到戶資金;安排調度扶貧到戶資金;培訓鄉鎮扶貧分社工作人員;審查落實扶貧開發項目;負責稽核扶貧分社財務;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扶貧資金的審計和監察。第九條鄉鎮設扶貧經濟合作分社(簡稱「扶貧分社」),其職責是: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受縣(市)扶貧社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編報鄉(鎮)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年度計劃;組建扶貧中心和聯保小組;確定扶貧對象,幫助貧困戶選擇生產項目;負責小額信貸資金的投放和回收;組織召開中心會議,開展技術培訓,提供項目配套服務。第十條按行政村組建1個或幾個扶貧中心,每個扶貧中心由4-6個社員聯保小組組成。中心設主任1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扶貧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動場所。中心主任職責是:組織社員選擇生產項目,申請扶貧資金;按時召集主持中心會議,交流生產經驗,傳遞市場信息,開展技術培訓,辦理扶貧資金的投放和還款手續,落實聯保責任,宣傳扶貧政策。第十一條在村民小組范圍內,按照居住就近、自願、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聯保的原則,組建若干個社員聯保小組。小組一般由5戶組成,設組長1名,由小組成員民主選舉產生。小組組長職責是:幫助成員落實生產項目,申請扶貧資金,落實聯保責任,督促小組成員按時參加中心會議,按時還款。第十二條扶貧社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扶貧社接受當地黨委、政府和扶貧辦的領導,同時接受上級扶貧社的業務管理。第十三條各級人事部門必須按照扶貧社業務所需調配幹部。縣以上扶貧社的財務人員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分社財務人員須具備初級技術職稱,選配的其他工作人員也應熟悉金融財會、農村經濟和農村工作,熱心扶貧事業。第十四條扶貧社幹部可從黨政機關中調配,也可從事業單位中選調,還可從大專院校畢業生中錄用。扶貧社新選配的幹部,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方可上崗。第十五條堅持管事與管人相結合的原則。扶貧社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貧辦與組織、人事部門聯合考察,聯合審批。扶貧社幹部調入,由扶貧辦考察考核提出意見後,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扶貧社幹部調出扶貧社,必須徵得扶貧辦的同意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於不勝任扶貧社工作的幹部,人事部門應根據扶貧辦的意見,及時辦理調出手續,並按編制及時補員;鄉鎮扶貧分社幹部,由縣(市)扶貧辦統一考核、統一管理;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可以統一調配使用。

『陸』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柒』 金融扶貧小額貸款政策

一、金融扶貧四大體系三級金融扶貧服務體系、信用評價體系、風險防控體系、產業支撐體系;充分利用市鄉村三級金融扶貧服務網路主陣地,落實金融扶貧小額信貸政策。二、小額扶貧貸款簡介5萬元以下、3年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年利率4.35%)、財政全額貼息。三、申請條件信用良好,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四、享受政策貸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執行;5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已經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在脫貧攻堅期內保持扶貧小額信貸支持政策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捌』 2021精準扶貧小額貸款還有嗎

2021精準扶貧小額貸款還有,可以去各個銀行申請。
一、申請扶貧貸款的條件:
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有還款能力,無不良信記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有借貸意願和獨立發展的能力;能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增收脫貧的富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人應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簽訂增收脫貧協議,使用貧困農戶貸款額度,充當貸款主體,承擔全部貸款償還責任;貸款人為企業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證件。除前述第1款至第4款的條件外。
二、扶貧貸款利息補貼結算
扶貧貸款貼息按季度結算。每季度末,《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由農業銀行省級分行(直屬隊伍)匯總上報,經省財政部廳會同省扶貧廳審核後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經農業銀行總行匯總(附省表)後,於下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報財政部,經財政部審核後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及時、如實、准確地做好這項工作。
《農村商業銀行扶貧小額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貸款發放後,縣行定期組織督導檢查小組對轄內已發放的貧困戶貸款進行貸後檢查,重點檢查貸款資金是否真實使用、經營是否正常。第二十六條 建立信貸風險預警制度。各支行要對扶貧貸款進行實時監控,當可能危及信貸安全時,應及時向有權審批人報告,在信貸事實風險形成前,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第二十七條 信貸違約處理。未按信貸合同的有關約定履行義務,各支行要按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計收罰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訴等措施。

『玖』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管好用好扶貧資金,提高扶貧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扶貧資金包括:國家每年下達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渴望工程資金、扶貧貸款(含新增扶貧貸款和收回再貸扶貧貸款)、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貧資金和國內外捐贈的扶貧資金。第三條國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國發〔1994〕30號)和《貴州省扶貧攻堅計劃》(黔府發〔1994〕33號)所規定的任務、目標和要求,統籌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第四條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堅持扶貧到戶。扶貧資金重點投放到貧困縣的貧困鄉、村和貧困戶,85%的扶貧資金用於解決群眾溫飽,85%的扶貧貸款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積極推廣小額信貸扶貧方式,優先支持貧困戶發展生產。經濟實體承辦的種植、養殖業項目必須做到項目、資金扶持到戶,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其它工業項目必須吸納貧困戶勞動力就業和承擔相應的扶貧責任。第二章扶貧資金使用范圍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掃除文盲和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第六條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村道路、基本農田、農田水利、人畜飲水工程,以及農村通電、電訊和生態綜合治理等。第七條渴望工程資金,主要用於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引水、提水設施,解放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第八條扶貧貸款是專項用於扶貧,需要在一定期限償還本金和利息的信貸資金。扶貧貸款包括扶貧貼息貸款和一般扶貧貸款。扶貧貼息貸款全部實行小額信貸,用於貧困戶發展投資少、見效快、效益高,有助於直接解決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一般扶貧貸款除主要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小額信貸到戶項目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外,可適量用於有利於改善生產條件、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和項目,主要包括:荒山、荒坡、荒水的開發利用,適度規模的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及支柱產業;能充分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大力安排農村貧困戶勞動力就業的資源開發型和勞動密集型的鄉鎮企業,縣、鄉、村輸變電線路、小水電建設和有還款來源的基礎設施建設;極少數生存和發展條件特別困難的村、寨和農戶,開展勞務輸出,實行異地開發或移民。
收回再貸扶貧貸款要與新增扶貧貸款配套使用,原則上70%用於種植業、養殖業項目,30%用於農副產品加工業和一般工業項目的續建、超概算、流動資金和新建。第九條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用於該貸款扶持縣的教育、衛生、基礎設施、勞務輸出、農業、二三產業、項目監測和機構建設。第十條地方配套資金中,省級配套資金全部用於國定貧困縣扶貧貸款扶持的項目配套;地、縣兩級配套資金,重點用於貧困會扶貧貸款扶持的項目配套,也可用於非貧困縣貧困鄉、村的扶貧開發項目。第十一條國內外捐贈的扶貧資金,除捐贈方有明確要求外,全部用於國定貧困縣改善貧困戶的生產生活條件,發展與解決溫飽直接相關的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第三章扶貧資金管理第十二條扶貧資金實行計劃管理。省接到中央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後,省扶貧開發辦根據各貧困縣貧困人口數量、貧困程序、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和配套資金落實比例、到逾期貸款回收情況,於15個工作日內商省計委、省財政廳、農業銀行省分行及有關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除扶貧貸款計劃外,一次下達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計委、省財政廳根據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程序下達具體計劃指標。農業銀行省分行根據中國農業銀行下達的扶貧貸款計劃和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分配方案,將扶貧貸款計劃及時下達到農行各二級分行,並抄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地、州、市在接到省下達計劃指標後,依據省下達計劃的原則和要求,於1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指標分解下達到各貧困縣,並將分配方案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拾』 脫貧戶小額信貸政策

法律分析:扶貧小額信貸政策的實施,有效降低了貧困戶的貸款門檻和成本,大大提高了貧困戶獲得貸款的便利性。通過對貧困戶授信,對貧困戶發放免抵押、免擔保信用貸款,解決了貧困戶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截至2019年底,累計發放扶貧小額信貸6101億元,覆蓋1544萬(次)貧困農戶。貧困農戶發展生產缺乏啟動資金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湖北省雲陽區為例。在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出台之前,全區90%以上的貧困農戶基本沒有和銀行打過交道。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實施後,全區有勞動能力、有發展機會的貧困戶爭相貸款,出現了主動放貸的可喜局面,貧困農戶貸款覆蓋率由不足0.07%提高到62.04%,實現了貧困村全覆蓋。其次,實現了發展工業和增加收入的雙重效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十一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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