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屬擔保人離婚時怎麼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個人債務的個人承擔,如果是為夫妻生活貸款的,需要一起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B. 離婚前擔保貸的款離婚後要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婚內擔保按照相關條例規定,離婚後夫妻雙方都是由連帶責任,因為作為擔保人應該在擔保范圍或時間期限內承擔擔保還款的責任,而且在法律上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離婚不會影響債務本身,所以如果擔保行為發生之後夫妻雙方離婚了,雙方都有還款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C. 夫妻中的一方私自為他人做了貸款擔保,離婚後責任在雙方嗎
一、夫妻沒有離婚時,有一方私自為他人擔保貸款,離婚後另一方沒有責任承擔後果。
結婚時決定的一切現實存在感都不會成為離婚後的責任感,這也是婚姻世界的一種距離感,沒有關系的兩個人已經互不相欠,不需要承擔雙方存在的經濟債務了。
比如有一方私自擔保了他人貸款,已經沒有商議就辦理了貸款,這也是信任他人給予的存在感,當離婚時,另一方已經沒有任何連帶責任。
其實不離婚,也沒有任何另一方的責任,只有擔保貸款有了風險時,會有夫妻之間存在的家庭責任,沒有了婚姻作為現實責任,承擔風險的只有擔保者。
離婚了,一切關系內責任已經不存在,風險也不會有了,只有一人與那貸款人有責任之間的共識明天。
D. 老公貸款老婆擔保離婚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老公貸款老婆擔保,離婚應該共同償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姻期間共有債務,是夫妻一起償還,離婚協議約定一方償還,不擔保就可以免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 做擔保人夫妻離婚還用承擔責任嗎
做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配偶是否知情,擔保利益是否用於家庭生活,以及配偶是否也簽字,與雙方是否離婚沒有關系。離婚後一方無需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1、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無共同財產分割,無共同存款分割,無共同債權分割,無共同債務分割;2、案涉利益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3、擔保協議上夫妻另一方未作為擔保的當事人出現。
第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對於共債共簽,即能在家庭重大財產利益的處分上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權和同意權,也能夠最大限度減少事後糾紛的發生概率。至於,事後追認的方式,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簡訊、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判斷。
第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債務人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F. 銀行按揭貸款丈夫是擔保人,現在想離婚,需要更換擔保人嗎
個人認為需要更換擔保人。擔保人的作用是指當事人在無法償還欠款後,擔保人就需承擔擔保作用。兩人既然願意離婚,說明婚姻已經失敗,未來是陌生人,其丈夫也不願意給自己帶來麻煩,更免得干擾各自的生活。
G. 貸款擔保人是夫妻 辦離婚可以嗎
離婚可以辦,但是不影響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他姐姐還不了款,你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H. 夫妻雙方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如果離婚怎麼辦
首先需要明確,銀行有無貸款或者擔保與能不能離婚沒有關系。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任一方在有銀行有貸款或者擔保的,對離婚不會產生的影響,夫妻雙方仍可以正常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離婚。
至於在離婚後,因該貸款或擔保而產生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很有可能會被認定位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償還,不會因離婚而免除一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I. 幫人擔保銀行貸款期間對方離婚了,這時可以撤銷擔保嗎
不可以的,因為擔保已經生效了,在半途中是不可以撤銷的,這是有貸款擔保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