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Ⅱ 貧困戶小額貸款的政策
貧困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並且三年內免息:
一、按照相關規定在脫貧攻堅期內,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貧苦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由當地縣級財政機構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於農戶來說也就是三年內免息,換句話說,也就是國家拿5萬元無償的給農戶用三年,農戶可以利用這筆錢進行生產或者創業,進而脫貧致富。
二、根據國家金融扶貧政策的相關規定,2017年農村貧困戶只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即可申請享受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1、「三好」農民。即遵紀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鄰里團結好。
2、「三強」農民。即責任意識強、信用觀念強、履約保障強。
3、「三有」農民。即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致富項目。
4、「三無」農民。無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風氣;無拖欠貸款本息、被列入貸款黑名單記錄;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行為。
(2)銀行關於小額扶貧貸款的文章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
5、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Ⅲ 扶貧小額信貸政策意義
法律分析: 實施扶貧小額信貸政策,有效降低了貧困戶貸款門檻和貸款成本,極大提升了貧困戶獲貸的便利度。. 通過給貧困戶授信,對貧困戶給予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解決了貧困戶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 截至2019年底,已累計發放扶貧小額信貸6101億元,覆蓋1544萬戶(次)貧困農戶,貧困農戶發展生產缺少啟動資金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以湖北鄖陽區為例,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出台之前,全區90%以上的貧困農戶基本沒有與銀行打過交道,扶貧小額信貸政策落實以後,全區有勞動能力、有發展門路的貧困戶爭相貸款,出現了主動貸、比著乾的可喜局面,貧困農戶貸款覆蓋率由原來的不足0.07%提高至62.04%,實現了貧困村全覆蓋。. 第二,實現了發展產業和增加收入的雙重效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第十一條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Ⅳ 小額信貸對貴州扶貧的重要意義
小額信貸在貴州扶貧意義顯著,解決溫飽,擺脫貧困,推動地方經濟發屏,促進社會進步。小額貸款的機制特別適用於貴州農村低收入的農戶的需要。首先,小額貸款不需要抵押與擔保。再者,小額貸款還給借貸者提供各種各樣的培訓以提高他們的生產技能,內容包括家庭理財,養殖技術,科學種田,小本經營等。同樣重要的是,小額貸款主要用於支持農戶的非糧食生產的家庭副業,包括養殖業、小手工業、小加工業與小商業項目。投資項目的選擇完全由農戶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市場的需求來決定。這樣,一方面能充分利用農民的剩餘勞動時間,也可以減少糧食種植受氣候或市場價格的影響。小 dad d
小額信貸為貴州農村農民獲得各種財產的機會和能力、改善窮人用戶的福利水平來體現其對減緩貧困的貢獻,體現出重要意義;為農民自尋生存之路提供必要的資金,謀其自身發展。貴州江口縣為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試點區之一,小額信貸試點是一個開端,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於農村利率市場化的改革,讓資金「價格」與風險、收益相匹配,是建立起農村金融的市場機制的標志和條件;二是有利於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三是為民間金融找到了出路。小額信貸在貴州的發展,使貴州經濟發展多元化,直接扶持了大量 的貧困人口,探索出了扶貧資金和項目到戶的一條途徑;增加了窮人的參與項目選擇的機會和權力,減少了決策的盲目性;使各方面更多地關注還款;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扶貧的組織和管理。隨著小額信貸不斷地在貴州的深入開展,貴州農村的經濟定會發生不一樣的變化。
Ⅳ 扶貧小額貸款
扶貧小額貸款
(一)貸款對象及條件:
1、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申報條件:生產及經營地位於區內,年齡在18至60周歲,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有技能素質、具備一定還款能力、講信用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2、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申報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扶貧產業規劃、扶貧開發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
(2)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且能帶動當地相關產業發展,扶持效果得到貧困戶認可;
(3)具有較強的扶貧輻射帶動作用,能直接安排貧困農戶子女務工就業,直接或間接增加農村貧困人口收入,並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簽訂幫扶脫貧協議。
(二)貸款用途:只能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項目,主要包括農、林、牧、漁及現代服務業等方面。
(三)貸款額度:建檔立卡貧困戶單筆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擔保方式:貧困戶申請扶貧小額貸款原則上實行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方式,經銀行機構調查認定借款人確實預期風險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應抵押擔保物或擔保人;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以抵押或保證擔保方式為主。
(五)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合理確定,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六)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採用一次性還本或分期還本方式。
(七)貸款利率:執行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
(八)貸款貼息:對貧困戶、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區財政按基準利率全額貼息。
Ⅵ 扶貧小額信貸的用途有什麼具體規定
農行有扶貧貼息貸款,是中國農業銀行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為扶持重點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村貧困人口脫貧增收而設立的政策性很強的貸款。
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支持能夠帶動低收入貧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種養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場流通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為保證扶貧貼息貸款真正用於國家重點扶持地區的扶貧項目,中國農業銀行主要在與扶貧部門共同確定的貸款項目庫范圍內挑選項目。發放貸款前,我行要徵得當地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的認可。
扶貧貼息貸款統一執行年利率為3%的優惠利率,貸款超過貼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貼息政策,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中央財政貼息。
扶貧貼息貸款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一級扶貧財政部門認定;101-500萬元的項目,由地(市)一級認定;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一級扶貧財政部門認定(其中,超過去1億元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扶貧辦備案)。詳詢當地農行。
Ⅶ 金融扶貧小額貸款政策
一、金融扶貧四大體系三級金融扶貧服務體系、信用評價體系、風險防控體系、產業支撐體系;充分利用市鄉村三級金融扶貧服務網路主陣地,落實金融扶貧小額信貸政策。二、小額扶貧貸款簡介5萬元以下、3年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年利率4.35%)、財政全額貼息。三、申請條件信用良好,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四、享受政策貸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執行;5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已經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在脫貧攻堅期內保持扶貧小額信貸支持政策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Ⅷ 脫貧戶小額信貸政策
法律分析:扶貧小額信貸政策的實施,有效降低了貧困戶的貸款門檻和成本,大大提高了貧困戶獲得貸款的便利性。通過對貧困戶授信,對貧困戶發放免抵押、免擔保信用貸款,解決了貧困戶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截至2019年底,累計發放扶貧小額信貸6101億元,覆蓋1544萬(次)貧困農戶。貧困農戶發展生產缺乏啟動資金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湖北省雲陽區為例。在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出台之前,全區90%以上的貧困農戶基本沒有和銀行打過交道。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實施後,全區有勞動能力、有發展機會的貧困戶爭相貸款,出現了主動放貸的可喜局面,貧困農戶貸款覆蓋率由不足0.07%提高到62.04%,實現了貧困村全覆蓋。其次,實現了發展工業和增加收入的雙重效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十一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Ⅸ 農商銀行如何開展精準扶貧
自扶貧開發攻堅戰打響以來,作為服務「三農」、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主力軍,宣漢農商銀行積極思考,主動作為,堅持精準扶貧總體思路,深入開展「惠農興村」、「扶微助小」、「融城旺社」三大工程,創新扶貧模式、助推產業發展,由「輸血式」扶貧向「造血式」扶貧轉變。隨著工作的持續推進,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對此,筆者就縣域農商銀行(農信社)如何持續做好該項工作,確保「扶真貧」、「真扶貧」,助推金融精準扶貧向縱深發展進行思考並提出幾點建議。
一、宣漢農商銀行支持精準扶貧的實踐
宣漢農商銀行立足於自身優勢,著力於農業產業扶貧,創新信貸模式,加強銀政合作,探索扶貧開發新路子,在精準扶貧的道路上大膽實踐,努力作為,成效顯著。
(一)深化銀政合作,優化信貸扶貧
宣漢農商銀行勇擔責任,主動作為,與地方政府簽訂《扶貧小額信貸業務合作框架協議》,《貧困戶住房建設貸款分險協議》,為確保扶貧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由地方財政安排擔保基金及風險補償金。一是縣政府首次注入貸款擔保基金及風險補償金3000萬元並專戶存入,後期將按扶貧貸款發放進度適時補充,用於解決貸款風險問題。二是對貧困戶貸款實行財政貼息。縣政府通過財政資金對貧困戶貸款按不超過5%的利率給予貼息。三是按1:10比例放大對扶貧小額信貸進行風險補償,在撬動信貸資源的同時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
(二)創新信貸模式,助力開發扶貧
一是創新信貸產品。結合現代農業特點,利用林權抵押、股權質押、最高額循環抵押貸款等方式,創新信貸模式支持新農村建設、鄉村旅遊、生態農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現代農業發展,積極協調企業為貧困戶提供就業機會,實現增收脫貧。二是創新信貸模式。緊扣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發展,積極參與種養殖業優化轉型,以支持龍頭企業為抓手,重點支持「公司+基地+農戶」、「企業+合作社+農戶」等運作模式,發揮輻射示範作用。三是簡化辦貸流程。結合農戶「小額、分散、急需」的資金需求特點,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在防控風險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小額農貸審批、發放流程,提高辦貸效率。
(三)加快產業發展,注重智力扶貧
一是積極引入優勢產業。利用宣漢農商銀行與企業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積極引入優勢產業,既「輸血」又「造血」,培育脫貧致富帶頭人,帶動周邊貧困戶創業脫貧。協調引入宣漢縣昌林中葯材合作社,為貧困戶送去葯材、成品種雞,為貧困戶提供種子和技術,同時,以保底價回收葯材,保證貧困戶收益;引入「養牛分成」模式,由養牛大戶為貧困戶提供小牛,待牛長大後,貧困戶按照比例進行分成。二是智力輸入扶貧。扶貧先扶智,我行在開展精準扶貧過程中,注重從源頭做起,以智力輸入為主,以物質幫扶為輔,引入企業定期舉辦培訓班,深入田間地頭,為農戶講解種養殖技術,為貧困戶提供商品銷售信息。
(四)履行社會責任,支持創業致富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一是積極開辦了青年創業貸款,通過信貸資金幫扶,積極聯系企業提供技術指導,共發放青年創業小額貸款3825萬元,支持976人創業發展。二是積極開辦了婦女小額財政貼息貸款,加大對婦女創業就業支持力度,共投放貸款11,424萬元支持了3234位婦女朋友就業創業。三是積極投入對口幫扶,為幫扶對象號樓村改善道路交通、人畜飲水等基礎設施,共同找思路、謀出路,引入中葯材種植、蜀宣花牛等特色產業,有效為當地群眾創收增收。
(五)踐行普惠金融,延伸服務觸角
為讓金融空白鄉鎮及偏遠山區群眾享受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宣漢農商銀行竭盡全力,強勢履行社會責任,確保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一是加大自助銀行設備布放力度,在涼風、南坪、龍泉、觀山等金融空白鄉鎮布放自助銀行,為方便群眾支取財政補貼資金,載入存摺模塊功能。二是聘請金融聯絡員568名,精準聯繫到村到戶,收集群眾金融服務需求,針對性地開展上門服務。三是利用流動汽車銀行及移動服務終端,開展定時定點服務,抽調專門人員利用節假日赴柳池、漆樹、漆碑等偏遠鄉鎮提供金融服務。四是大力推廣電子銀行服務,拓寬服務空間,截至5月末,個人電子銀行用戶數達27,230戶,企業電子銀行用戶數達276戶,簡訊銀行總量達95,334戶,電話支付終端425台,POS機459台。
二、深化金融精準扶貧的制約因素
作為一項光榮而艱巨的政治使命和現實責任,宣漢農商銀行踴躍投入到精準扶貧的具體工作中去,但由於一些天然的、歷史的、現實的問題和困難,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扶貧工作的推進,影響著扶貧效率的提高。
(一)自然條件惡劣,金融扶貧風險較大。貧困地區多地處偏僻,或高山峻嶺,或峽谷溝壑,可耕地不足從而毀林毀草開荒導致水土流失嚴重,自然災害頻繁,生態環境脆弱,難以保證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這些地區致貧因素多,貧困程度深,扶貧難度大,災年返貧、因病返貧現象較為普遍。
(二)產業結構落後,金融扶貧難度增加。特困地區自然經濟佔主導地位,缺乏競爭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產業構成以自給自足的傳統農業為主,糧食生產佔主導地位,經濟作物等其他產業比重低,生產成本高,經濟效益低。留守勞動力文化素質偏低,年齡偏大,缺乏科學知識和市場經濟意識,底子薄、基礎差,扶貧工作基本從零開始,難度較大。
(三)農戶認識偏差,金融扶貧持續性降低。部分貧困戶依然存在「等、靠、要」思想,對扶貧開發和扶貧貸款認識不足,對依靠土地脫貧失去信心,以為精準扶貧只是走過場、搞形式,仍然抱有依賴政府「輸血」式救濟的老觀念,以為扶貧貸款是國家救濟資金,可以借錢不還,嚴重傷害金融扶貧的積極性和可持續性。
(四)政策配套單一,金融扶貧動力不足。部分地方財政資金設立風險補償金激發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扶貧動力,但風險分擔機制較為單一,針對貧困地區的差異化金融監管政策、貨幣信貸傾斜政策、稅收優惠減免政策、財政獎勵補貼政策配套不夠,更缺乏鼓勵先進的激勵政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農信社作為地方金融主力軍的扶貧動力。
(五)業態環境限制,金融扶貧有力難使。貧困地區信用體系建設較為緩慢,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偏低,合格的貸款主體較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資金需求期限長、額度大,同時其生產要素無法有效交易和流轉,要素價格發現功能難以實現,在此背景下創新「四權」抵押貸款仍面臨評估難、流轉難、變現難的現實問題及相應風險。
三、助推金融精準扶貧的對策建議
基於前期金融扶貧的有效經驗,隨著扶貧攻堅由易到難、由點到面,扶貧難度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重,如何實現金融扶貧從「大水漫灌」到「精準滴灌」的轉變,確保扶在點上、根上,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宣傳引導,樹立群眾對金融扶貧的正確認識
一是逐村召開金融扶貧動員工作會議,向廣大群眾宣講金融扶貧與目的、意義及措施,宣傳扶貧信貸政策規定、優惠條件、操作流程等,讓貧困戶自願貸款發展產業項目,放心使用貸款,到期歸還貸款。二是加快貧困地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深入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以及「貧困地區示範戶」、「農村青年信用示範戶」等創建活動,嚴厲打擊各種逃廢債行為,不斷提高貧困地區各類經濟主體的信用意識,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三是持續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活動,加大貧困地區金融知識宣傳培訓力度,捐贈科普、農業、創業、管理等文化書籍和光碟,幫助貧困地區群眾提高文化水平,增長金融知識。
(二)因地制宜,堅持發展特色產業
農村貧困的根本原因是在於產業基礎簿弱,未形成產業「氣候」。因此,發展產業是帶動貧困地區、貧困農戶脫貧致富的重要出路。建議把發展特色產業、優勢產業擺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因地制宜,「一村一策、一戶一案」,推動農村產業化發展與金融資源緊密結合、協調發展,形成可持續的產業群體,利用多種模式,形成示範效應,發揮帶頭作用,讓貧困戶看到產業發展的希望,促進貧困戶想創業、敢創業,想貸款、敢貸款,通過產業發展有效帶動貧困戶脫貧致富。
(三)多方聯動,形成合力共同推進
精準扶貧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其所包含的基礎建設、產業發展、教育培訓、醫療衛生等內容涉及財政、交通、農業、林業等多部門多條線,扶貧開發項目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對口部門的指導支持,農商行在提供信貸支持的同時仍需牽線搭橋,多方聯動,以農商行金融扶貧為支點,撬動多方扶貧資源的高效運用,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為扶貧項目服好務、找好路,通過協同作業建立聯動反應的工作機制,針對不同項目形成可操作性強的項目扶持方案,比如針對中草葯種植、果木栽培、畜牧養殖、鄉村旅遊等不同經營類別形成各具特色的聯動扶持方案。
(四)精準滴灌,深化產品服務創新
一是創新農村「四權」等生產要素擔保方式,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水域灘塗養殖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積極探索農村「三權」抵押試點,創新「三權」抵質押金融產品。二是根據不同項目不同產業在不同發展周期的不同金融服務需求,個性化定製金融產品及服務,如目前大力推廣並廣受歡迎的「稅金貸」產品。三是加強銀行、保險、政府間業務合作,形成三者之間的協同效應,充分發揮政府、市場、中介組織的作用,分散和緩釋三農信貸風險,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五)防範風險,確保扶貧開發健康可持續
農商行作為金融扶貧主體之一,同時作為經營風險的市場主體,其對風險的天然敏感和防控屬性決定了對扶貧開發的可持續性、微利性有一定內在要求,從而決定了金融扶貧既不是慈善救濟,又不是純粹的商業行為,而是在保持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信貸投放,啟動示範和帶動效應明顯的扶貧項目,支持有一定經濟效益的產業發展,激發貧困人群的內生發展動力,從而實現可持續的脫貧和發展。對風險的防控要求能實現扶貧項目的篩選功能,過濾低效甚至無效的信貸需求,在實現自身業務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保證精準扶貧工程高效可持續推進,最終達成互相促進的雙贏局面。
Ⅹ 產業扶持對貧困戶「兩免」小額貸款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申請用途
精準扶貧專項貸款一般只能用於貧困戶從事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運輸、商業流通、農家飯店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結婚、建房等非生產性方面,具體發展產業由鎮村兩級指導確定。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和龍頭企業的貸款用途根據各自產業類型自主確定。
二、申請方式
1、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
2、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
3、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三、申請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具體內容咨詢當地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