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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過期代理詞

發布時間:2022-11-29 19:16:20

❶ 民事訴訟合同違約代理詞範文怎麼樣寫的

一、民事訴訟合同違約代理詞範文怎麼樣寫的?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許可權范圍、出庭前准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 (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合同違約 賠償標准 最高是多少?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 債務 。 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 補充: 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准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 定金 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違約的起訴具有哪些流程 (一)、合同違約的起訴具有哪些流程 1、首先你要准備 起訴狀 ,各項 證據 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准備好以後,到 管轄 地法院 立案 廳立案就行了。 3、立案後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二)、訴訟要注意的情況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2、對於違約一方,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 法規 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於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三)、證明對方違約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在 買賣合同 中,如對方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證據的保存: (1)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場對此問題進行確認,並採取產品共同檢驗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2)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上記載質量問題屬實。 (3)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拍照。 (4)對產品質量交由雙方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並對取樣過程進行公證。 (5)雙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後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質檢。

❷ 借款合同擔保人代理詞怎麼寫

借款合同擔保人代理詞分為這幾個部分,分別是稱呼,引入和觀點、落款和日期。稱呼可以說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引入可以說經過我對案件的充分了解,和檢索相關的法律法規現就此案情發表以下意見。觀點可以針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是否過高,是否已經違反了法律關於最高利率的規定這些來寫。落款就是致某某法院。日期就是寫代理詞的日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❸ 擔保追償權原告代理詞

法律分析:代理詞是代理律師根據庭審舉證、質證、爭議焦點、法庭辯論的具體情況,在開庭結束以後,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的完整的案件代理意見。每個案件性質不同、庭審情況不同,律師提交的代理意見也會有所不同。在債務糾紛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師至少應當闡明以下觀點:1、債務合法有效;2、被告是承擔債務的法律主體;3、債務履行期限已屆滿;4、被告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利息或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❹ 借款合同擔保人代理詞怎麼寫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擔保人代理詞分為這幾個部分,分別是稱呼、引入、觀點、落款和日期。稱呼可以說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引入可以說經過我對案件的充分了解,和檢索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此案情發表以下意見。觀點可以針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是否過高來考慮。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❺ 求銀行貸款訴訟中一審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關xx、文xx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曹x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爭議問題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借款協議中2.5%的月利率約定無效,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利息246250元的訴請應予駁回。

本案是借期二個月的短期借貸,應適用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這一檔年利率是5.6%。借款協議2.5%的月利率換算成年利率是30%,已經超過5.6%的四倍(22.4%)7.6個百分點,約定利率無效,原告代理人請求按年利率6%並上浮50%計算從而主張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觀點不能成立,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利息246250元的訴請應予駁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賬戶轉款18.6萬元是對原告的還款,被告這么做是原告知情並同意按原告指示辦的,秦xx賬號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從未提出轉錯了款、還錯了人的口頭或書面異議。

原告認為被告轉給秦xx的18.6萬元與本案無關,不認可還款23.1萬元這一事實。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機號137xxxxxxxx(以其妻謝xx名義登記)與被告聯絡的往來簡訊截圖13張,其中多張能直接證明被告轉款給秦xx是按原告指示辦的,秦xx賬戶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轉給秦xx的錢就是對原告的還款,原告對這一點知情並同意,且從未提出轉錯了款、還錯了人的口頭或書面異議,這18.6萬就是還給原告的。

三、原告請求被告承擔38000元律師費和差旅費的主張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關於律師費、差旅費38000元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具體如下:

首先,原告律師費的支出是基於僅在委託受託當事人雙方內部間生效的雙務有償的委託代理合同,是原告為獲取法律服務所付出的對價,按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外部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與第三人無關,不應轉由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債務人承擔。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委託律師,律師費的支出不是必然的,與本案借貸債務糾紛沒有關聯性,借款協議中也沒有寫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必須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最後,本案是合同違約糾紛,對於被告不能償還到期借債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適用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即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被告在與原告訂立借款協議時無法預見到被告會發生高達38000元律師費(含2000元差旅費)的支出,原告能夠合理預見到的違約損失應當是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損失,律師費支出不在違約造成的損失之內。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姚xx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4月12日

❻ 借款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A(以下簡稱A)訴B(以下簡稱B)、D、G借款合同糾紛一案,XXX律師事務所接受A的委託,依法指派XXX律師作為A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的庭審。現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A與B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萬元的合同義務,而B對於收到該借款的事實也予以了明確確認。

1、20xx年9月10日,A與B簽訂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約定B向A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月息13‰,逾期罰息26‰,借款期限七個月(從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該借款合同是雙方在A住所地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且B對該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2、當借款合同與借據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該借款合同第三條款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准,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B與A簽訂該借款合同於20xx年9月10日,但實際放款日為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應當以借據載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為准。且還款日期調整為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為四個月。

3、該合同約定借款人B違約時,由B承擔貸款人A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本案A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應由B承擔。

二、B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仍拖欠A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1、20xx年11月12日,B以授權委託書的形式授權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發放的300萬元借款。20xx年11月13日,A根據B的指示將借款300萬元轉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銀行XX支行賬戶上(卡號為),並由案外人C將該借款轉交B。以支付憑證為依據,且經過庭審核實確認,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2、B在20xx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後承諾當月還款50-100萬元,但依舊未能實現其還款承諾,因遲延履行已構成違約。

3、以A與C借款發放回收憑證和A與B借款發放回收憑證這兩組證據清楚表明,B與A簽訂並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過案外人C的賬戶接收借款,通過案外人C或F的銀行賬戶予以還款,雖存在交叉還款,但案外人C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同B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區分開,借款還款賬目一一對應,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現象。至於B在20xx年11月11日歸還的300萬元,並非其償還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償還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項。因放款日期調整,20xx年11月13日,A才將本案訴爭的300萬元借款轉入B指定的C賬戶,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

因此,請求B償還300萬元借款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三、D本人與A簽訂的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行為,D與G系夫妻,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1、G與D系合法夫妻,經協商一致,G簽署了配偶同意確認書,同意D以夫妻共同財產為B與A簽訂的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2、20xx年9月10日,D與A簽訂了A流保字(20xx年)第870-1號保證合同,保證范圍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和A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兩年。該保證合同真實有效。

3、D和G承認該保證合同系對20xx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進行的擔保,即承認對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本案訴爭就是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事實,D和G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得到法院支持。望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❼ 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代理詞範文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 辯論 。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下面是由我為你帶來民間借貸的訴訟代理詞。
民間借貸的代理詞 範文 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

xx律師事務所律師丁秋艷接受某來某、某沅某的委託,擔任其代理人,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為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借款人劉某某與出借人楊某某雖然簽訂了450萬元的借款合同,但楊某某實際只交付了100萬元,對此劉某某已經用房屋進行了抵償。因此,該債務已經全部清償完畢,作為擔保人的上訴人某來某、某沅某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借款的本金數額

(一)250萬元與本案《借款合同》無關

1、250萬元是否實際交付?

根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第九條及相關規定,大額資金交付必須提供相關交付憑證,僅憑借據或收條不能證明資金交付的事實。除了交付100萬元(8張承兌匯票)外,出借人楊某某沒有提供任何支付憑證證明其實際交付了250萬元,其提供的《借條》《收條》均不足以證明其就該250萬元完成了交付。

2、250萬並非借款。

根據出借人楊某某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萬船股轉入借款...”,該250萬元並非借款,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對此250萬元應該按照其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3、250萬元並非發生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與本案無關。

根據出借人楊某某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該250萬元即使實際存在,也是發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筆100萬元的支付證據不足

關於庭審結束後出借人出示的兩張承兌匯票(賬面金額為50萬)疑點重重,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補正的情況下,不應被採信為交付100萬的憑證。

1、一審法院的兩次庭審中,出借人對於前100萬交付的8張承兌匯票(即本案各方當事人陳述的第一個100萬)都有明確提及,但對於該2張承兌匯票卻未有任何提及,陳述模稜兩可,籠籠統統一帶而過,見庭審筆錄:

2、從上述庭審筆錄還可見其陳述不一,前後矛盾:第一次庭審陳述第二個100萬為“匯票及現金”,第二次庭審陳述又只是“匯票”。

3、《收條》(2014年4月23日)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收到貳佰萬元整,但其中列舉的承兌匯票卻只有8張,共計100萬。

4、該兩張承兌匯票復印件提供於第二次庭審結束後的2014年4月13日,上載明日期2014年5月30日。

1)如果該兩張匯票是出借人出具的《收條》(2014年4月23日)中所述的8張承兌匯票之外的剩餘100萬元,那麼為何不予以詳細列明匯票號?

2)從該匯票載明日期看,是在2014年5月30日交付的,即使出具收條也應該是在5月30日之後,而不是之前,那麼何以在2014年4月23日的就出具收條?

3)出借人楊某某在庭審中說因為借款人劉某某用房抵償,所以把匯票復印件及收條收回了,那麼其在第二次庭審結束後予以提交的該兩張匯票復印件從何而來?

從上述情況看,出借人出具的該兩張承兌匯票的復印件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一審中作為擔保人的某來某對此提出了疑問,並提交了書面的鑒定申請。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對此中的諸多問題都視而不見,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況下,既未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也不審查該匯票的來源、款項流向、以及是否成功解付,更對擔保人的鑒定申請不予理會,即予以了草率認定。

5、上訴人提交的新證據:借款人劉某某向擔保人出具《證明》(2014年6月1日)一份,證明其雖然出具了200萬元的收條,但是出借人只支付了100萬元,截止到2014年6月1日再也沒有支付。

由此可見,第二筆100萬元並沒有支付,該份《證明》對該兩張匯票作出了明確的否定支付的意思表示:即其雖然出具了收條,但沒有收到錢。

二、上訴人某來某、某沅某擔保責任問題

1、擔保人是受欺騙提供的擔保,擔保無效

如一審陳述,擔保人之所以提供擔保,是因為擔保人自己需要資金,與出借人約好借到後共同使用。其對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巨額債權債務並不知情,也並不了解借款人已經負債累累,在法院涉訴多起,且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該250萬元債務確實存在,出借人與借款人共同向擔保人隱瞞了該項事實,使得擔保人信賴出借人將實際出借450萬,以至做出了擔保的意思表示。根據《擔保法》第30條及司法解釋第40條,保證人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即使擔保成立,該250萬元並非發生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不屬於擔保范圍。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及《借款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只限於發生於該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借款。即使該250萬元實際交付,也屬於借款關系,但並非發生在本案《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擔保人對此也沒有擔保責任。出借人楊某某隻能向借款人劉某某要求償還,但不能要求上訴人承擔擔保責任。

3、如果判決上訴人對該250萬元擔責,將加重擔保人的責任,產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

將2013年6月10日之前的債務轉入2014年4月20日後的借款合同,上訴人並不知情,出借人楊某某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作為上訴人對此知情且書面同意。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於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但保證責任。如果要求上訴人對本案借款合同之前債務承擔責任,無疑將加重了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三、對相關證據的補充意見

除了上述《收條》(2014年4月23日)、兩張匯票的復印件有瑕疵外,本案其他證據也存在諸多相互矛盾之處:

1、《收條》(2014年4月20日)載明250萬元為承兌,而其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中載明只有50萬元的承兌。

2、《證明》(2014年4月20日)載明簽訂了450萬元的借款合同並且收到了450萬元的借款,嚴重背離現實,合同簽訂當時,並沒有發生款項交付。

四、是否虛假訴訟?

本案出借人提交的上述證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疑點,甚至有相互矛盾之處,其在兩次庭審中的陳述,也前後不一。

一審期間,擔保人得知,作為借款人的劉某某在簽訂本次借款合同之前即負債累累,多次因民間借貸被訴諸法院,法院已經判決的債務即高達幾千萬;出借人在一審法院也有涉訴行為。此外,當前借款人劉某某已因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刑拘,目前尚未結案。

結合上述情況,請法院根據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為此,上訴人於庭審前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庭,以便於查明案件基礎事實。

五、結語

本案上訴人在擔保時,對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巨額債權債務並不知情,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保證是無效的,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即使保證成立,也只對《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2014年4月20日至7月19日)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在此期間,出借人只實際支付了100萬元(250萬元為2013年6月10日之前債務,且該250萬並沒有支付憑證,也並非借款關系;100萬元支付憑證並不屬實),而該100萬元,出借人已經用房屋抵償,目前債務已清,上訴人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

至於借款利息的支付,實際上出借人已經用房屋對借款本息進行了抵償,即使支付利息,也應該從2014年4月24日計算,按照實際交付的本金100萬元,年利率24%的標准計算。

以上,請法院依法判決。
民事訴訟代理詞(民間借貸)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GY的委託由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現針對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事實部分,前後敘述不一、矛盾重重,存在多處重大疑點。

首先,從借款時間來分析。原告在起訴狀中明確表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告GY在擔保人YX的擔保下,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八十萬元,……”,此處表達的意思是被告於當天直接從原告處借走了現金80萬元。

而在本案起訴以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卻又將借款形成的時間說成了是被告前後共27次向原告借款111萬元,80萬元的借條和金額只不過是原告做了適當讓步以後,被告予以更換和變更的。

對於如此重要的、最基本的借款事實,原告竟然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實在匪夷所思!

其次,從借款的原因來分析。被告無借款之必要,更無借款之動機。被告本身的經濟狀況較為良好,不可能因為生活溫飽問題借如此之巨款,而原告訴稱被告借錢很大部分用於了給自己購置車輛,並且一買就是四輛。從常理來推斷,由於汽車並非生活必需品,一般來說,借錢買一輛車屬於正常行為,買兩輛車可能是頭腦發熱,但按原告說法,借款買四輛汽車就有悖於常理了。

第三,從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和款項來源分析。被告在和原告長期交往中了解到,原告本人以及她的丈夫是沒有固定單位和穩定收入的,原告的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本案中更沒有任何證據能讓人相信,原告有能力將111萬的巨款借給被告。

更為誇張的是,原告稱為了滿足被告的借款要求,在111萬借款中,竟然有40來萬是原告冒著風險替被告欠的外債。然而原告在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表示:“只要追回本金就好”,那這借的錢靠誰來還?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由於被告沒有提交任何這方面的證明材料,使我們一起都不得而知,原告的描述疑點重重。

第四,從交易習慣與金額大小來分析。按照原告的說法,不論是一次性借80萬,還是分期分批借111萬,均是向被告方提供的現金借款。但原告方如此之多的現金,顯然不可能長期存於家中,如從銀行取出必然會有相應的銀行存、取款記錄或其他證明材料。然而在這一塊,也未見原告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說明。

第五,原告及其家人在對借款事實的敘述中,存在 其它 多處矛盾的地方。在原告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原告表示給被告的借款收取的是九分的利息,而其丈夫ZZX在2010年4月30日向LXBS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中,卻又說收取的是三分的利息。且原告本人表示於2009年曾向被告收取了八萬元的利息,而原告丈夫在2010年4月30日卻說分文利息也沒有取得,前後諸多地方存在疑點,實難認可原告描述的真實性。

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原告在編造被告借款經過的過程中,存在一個很大的邏輯錯誤。忽略了不論是四張共計111萬的借條,還是單張80萬元的借條,它們在此都是待證的證據,都是需要等待證明的對象,而不是已證明的事實。

按照原告提交的“GY借款經過”,被告借款真實發生的時間應當是打27張借條的時候,也就是說被告的借款事實原則上應當和27張借條一一對應,也只能通過27張借條來證明被告確實向原告借款。但這子虛烏有的27張借條,原告顯然無法偽造,於是就上演了27張換4張,4張換1張的好戲。

在這里,我要請合議庭注意的是:假設原告說法是真的,後來的這四張111萬借條也僅僅只是起到在數字上統計債權金額的作用,而不能獨立用來證明債權的真實性和發生的情況。同理,衍生於此四張借條的80萬借條,也無法對應借款的事實情況。如果要認可借款事實,我們應當審核的是這27張借條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原告所謂的27張借條已經不存在了或者說從一開始就沒有。那麼他原告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另外,至於原告說27張借條不便於保管,更是不值一駁。27張不好保管,4張難道就有本質區別?為什麼不向2009年12月13日那樣直接換成一張借條,卻要在一天內出具落款日期各不相同的四張借條?在這里,一個信封袋、一顆訂書釘就能夠徹底解決的問題,被原告無限的放大了。

二、從法律角度來看,原告訴稱的借貸法律關系,也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金錢的一方為出借人,接收金錢的一方為借款人。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具有實踐性的特徵,成立有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方面的要求。

形式要件即達成借貸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支付。二者缺一不可。而其中支付款項這一實質構成要件是最為關鍵的,存在形式要件而缺少實質要件,絕對不可能構成借貸法律關系。

對於大額借款,尤其像本案涉及幾十、上百萬的金額,而原告卻主張全部借款為現金交付,且除開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我們認為應當通過審核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借款原因、借款時間、款項來源等多方面加以考慮,不能僅憑借條認定交付錢款的事實。

本案的“借條”在法律上僅僅具備形式要件,而不具備“借款”的實質條件。“借條”不同於匯票、本票、支票等法定票據,票據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具有無因性,即我們常說的“見票即付”。

而“借條”並不具有無因性的特徵,在被告提出多處合理懷疑且舉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原告方應當提供證據補充證明“借條”的來源、借款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

既然原告方既不能提交“取款記錄”或付款證明等其它輔助證據,又無法對借款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證明,同時,原告的借款操作嚴重違反正常邏輯和日常生活 經驗 ,原告又未提出相關的補充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合法性,其出示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無法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條所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原則,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再次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以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准為依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利益。

委託代理人:

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20**/**/**
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代理詞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甘肅元成彤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張某某的委託,特指派我擔任其與吳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通過仔細聆聽委託人的陳述,查閱案卷材料,又參加了剛才的庭審,現我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金額與被告張某某實際借款金額不符。

原告與被告張某某於2012年1月10日簽訂了借條一份,約定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之後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實際向被告張某某轉款42.5萬元,也就是說原告實際向被告張某某借款42.5萬元,而非原告主張的50萬元。

二、根據《借條》約定的內容,被告張某某應於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還清借款,但對借期內支付利息並沒有約定,依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張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間的利息沒有依據。

三、根據《借條》,被告張某某與原告對逾期利息做出了約定,但對具體利率沒有明確的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的規定,應當按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故原告主張的四倍利率不符合雙方的約定,也有違法律的規定。

綜上,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實際借款金額為42.5萬元,逾期利息應從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故最終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計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個月/18個月+425000元=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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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合同效力入手,分析主債務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2從擔保期限入手3.

從擔保人的種類入手,如果是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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