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借款合同的反擔保書範本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下面我為大家帶來了借款合同的反擔保書範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借款合同的反擔保書
交通銀行_____分行:
_____(下稱甲方)與_____(下稱乙方)於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項目簽訂了第_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第_____號擔保契約,並於 __年___月_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_元整的第_____號保函(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1.我們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們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2.如乙方未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5.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並、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而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6.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擔保責任。
7.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以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於履行本擔保書義務而獲得的求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於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8.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5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9.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10.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貴行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簽發日期:_____
開戶行及帳號:_____
個人借款保證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以下事項:
一、請您在簽約前,再次檢查並確認以下事宜: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合同條款,並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字體加粗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並願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二、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僅為示範文本,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中留有空白行,並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三、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咨詢。
保證人為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借款提供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
一、保證人,指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擔保方式,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保證人又稱擔保人。
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電訊費等。
第二條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主合同
一、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二、主債務實際期限與前款約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所記載的期限為准。
第四條保證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含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五條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包括債權人因債務人或擔保人違約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證人都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清償責任。
二、主債務履行期間,債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宣布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的,保證人對提前到期的主債務及其他保證范圍內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保證期間
一、保證期間有以下兩種方式:
1、全程擔保:主合同約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時,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約定分期還清本金時,保證期間也分期計算,每期應還本金的保證期間為每個還款日後兩年。
2、階段性擔保:保證期間為每筆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還存在抵押擔保的,則:以房屋作為抵押物並已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和以債權人為抵押權人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的,則自該房屋的抵押權利憑證正本等交由債權人收執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為抵押物的,則自以債權人作為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利憑證正本等交由債權人收執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但對於在該日之前已到期的債務人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債務人的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債務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保證期間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三。
二、債權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提前收貸,或發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七條見索即付
保證人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均為見索即付,即只要債權人向保證人提交列明保證合同號與主債務金額的借款催收通知文書,保證人應當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償責任。同時,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在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文書後,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戶中扣款。
第八條保證人聲明與承諾
一、保證人為法人的,則:
(一)保證人是依法注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合法實體,具有法律規定的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願承擔並履行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二、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保證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三、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准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有權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戶中扣劃款項用以清償保證人應承擔的債務及其他費用。
五、保證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債權人不接受其為保證人的下列事件:
(一)與保證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二)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三)保證人承擔的各類債務、或有負債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質)押擔保;
(四)保證人在與債權人或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五)保證人經營虧損或經濟效益(收入)急劇下降;
(六)保證人改變經營機制,發生兼並、破產、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聯營、合資(合作)、分立、產權轉讓、解散等情況;
(七)其他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或擔保能力的情況。
六、保證人按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報告、借款使用情況報告和債權人要求的其他資料,並積極配合債權人對債務人使用借款資金情況和債務人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資產負債、銀行存款、現金庫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後,在不影響債務人今後償還債務的前提下,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款項。但如果債務人同時面臨保證人的追償和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債權人的債務。
八、如債務人與保證人已經或將要就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合同的,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損害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受的任何權利。
九、在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保證人如進行任何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包括但不限於與外商、港澳台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並、兼並、被兼並;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投資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於股份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託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的交易;進行其他任何機構變更或改變經營性質),保證事先書面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要求追加或更換擔保方式和主體,保證人保證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擔保方式和主體。
十、在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保證人不以任何方式轉移、隱匿財產,或放棄、消極行使債權,或者以其他行為造成財產減少。
十一、保證人對在本合同項下及與債權人任何部門或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
十二、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本合同項下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十三、保證人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其他有關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將於申請前通知債權人,登記後立即將有關登記副本送達債權人。
第九條擔保人義務的獨立性
一、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合同不因其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保證人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債務人的責任的,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繼續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借款期限的,保證期間為變更後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三、保證人保證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如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均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保證人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一)違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聲明與承諾;
(二)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二、違約情況發生後,債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違約;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證人依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要求保證人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四)要求保證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實際損失;
(五)要求依法撤銷保證人損害或可能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三、如保證人經營狀況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或因保證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債權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通知
一、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中記載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一)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後5個銀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電傳,則為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三)如果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四、保證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發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
第十二條管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爭議的解決方式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
三、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保證人不得以解決爭議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成就後生效:
(一)立約雙方已簽字或蓋章;
(二)債權人要求對合同進行公證的,則本合同公證手續已依法辦理完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保證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三、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政府部門、銀行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等關於建設個人徵信工作的需要,保證人應允許債權人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向上述部門、機構所建立或認可的信用徵信系統報送信用信息,並允許相關信息被合法查詢。
四、如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自願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若債務人違約,則保證人願意放棄訴權、抗辯權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
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
一、對立約方的說明
(一)債權人: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證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質押合同範本是怎樣的
合同編號:
質權人: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簽訂的榮__年委託字第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__縣__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農信社__年保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萬元[(__)農信社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託並自願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佰拾萬元(__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質押反擔保范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反擔保質押財產:乙方的工資收益權。
五、特約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的。
(二)甲方從代償後的次月起(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即可委託乙方所在單位逐月從乙方應領的全部工資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償資金得以全部清償。若乙方變動了工作單位,甲方將在新的工作單位繼續扣付。若乙方出現下崗、辭職、辭退情況,即無工資性收益時,甲方將依法繼續申請執行乙方的個人家庭財產。
(三)乙方有以下行為,應在事後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財產或合法收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2、乙方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萬元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單位和貸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
乙方工作單位:
簽約地點:
❷ 抵押貸款中的反擔保合同有效嗎
貸款反擔保合同滿足合同的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要求當事的內心的意思和外部的意思一致;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❸ 個人借款反擔保合同包含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反擔保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擔保,與一般的擔保有一定的區別,例如在擔保人上、擔保內容上、以及擔保責任上的不同,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對其中的內容,您需要格外注意。個人借款反擔保合同包括:擔保債權、擔保形式、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財產、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❹ 反擔保協議書
現如今,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協議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以下是我整理的反擔保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於:
1.__________公司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與____________公司簽訂的《______________合同》;
2.甲方與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____%)
3.甲方為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向________銀行借款________萬元(合同編號為________)提供了擔保。
經甲、乙方友好協商,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協議:
一、乙方願意為上述擔保中的________%部分(即________萬元)提供反擔保。
二、如______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導致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則首先由甲方處置《合作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名下的經營利潤,如該處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損失,則乙方應在該范圍內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期限自銀行向__________公司發放貸款起至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後二年。
三、本反擔保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鑒於:甲方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為一民營企業,甲方、乙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a銀行」)於____年 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合同編號:[ ]____貸字第____號)。依該合同約定,甲方就乙方據該合同向a銀行貸款提供保證,當乙方在還款期限屆滿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a銀行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即甲方清償該項債務。甲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乙方追償上述債務。現甲方為確保上述代位求償權的實現,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a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後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 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 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根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向a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後____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四條 抵押財產
乙方以下述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略)
第五條 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1.乙方對上述抵押財產為依據《擔保法》允許抵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財產上為除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六條 擔保范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若本合同由於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法生效,則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甲方依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後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於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4)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文件、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6)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在抵押期間轉讓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轉讓抵押物時,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鑒於:
1、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_________省_________集團公司簽訂的《房屋長期租賃合同》;
2、甲方與乙方於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______%)
3、甲方為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向____________銀行借款____________萬元(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提供了擔保。
經甲、乙方友好協商,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協議:
一、乙方願意為上述擔保中的____________%部分(即____________萬元)提供反擔保。
二、如浙江的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導致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則首先由甲方處置《合作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名下的經營利潤,如該處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損失,則乙方應在該范圍內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期限自銀行向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發放貸款起至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後二年。
三、本反擔保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 月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 月____ 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反擔保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反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銀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合同編號:[ ]____貸字第____號,以下簡稱「主合同」)。依主合同約定,甲方就乙方據主合同向銀行貸款提供保證,當乙方在還款期限屆滿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即甲方清償該項債務。甲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乙方追償上述債務。現甲方為確保上述代位求償權的實現,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主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後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質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根據上述主合同約定向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後____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四條擔保財產
乙方以下述財產向甲方出質,具體情況如下:
質押財產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財產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五條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1.乙方對上述質押財產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允許質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質押財產上為除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3.乙方就上述質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六條擔保范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主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質權的費用。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債權人及質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有權佔有質物並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質權人並不直接因此擁有該孳息的所有權。該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並且如果還有剩餘,則應充抵債權及利息,之後如果還有剩餘,則應返還給乙方;
(2)在甲方依據上述主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後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3)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質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若本合同項下質權因上述質押財產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質押行使質權;
(5)若乙方轉讓質押財產所有權或者為其它債權人設定擔保,則甲方享有依據本合同拒絕第三人請求轉移質押財產之佔有的權利,並且甲方仍依法享有相應的優先受償權利;
(6)質押財產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並與乙方協商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主債權或者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7)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轉讓行為在轉讓通知到達乙方時生效。
2.甲方作為債權人及質權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1)甲方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對質押財產的保管應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義務。違反此項義務給質押財產造成損害的,甲方不僅不能享有本合同第七條第1款第(6)項所規定的權利,還應當對質押財產的毀損或者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乙方按期履行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務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的,甲方應當向乙方返還質押財產。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作為債務人和出質人,享有如下權利:
(1)若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押財產;
(2)乙方有權不經甲方同意轉讓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或者在其上設立其它的擔保權利;
(3)乙方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後,有權請求甲方返還質押財產;
(4)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質權後,乙方有權要求歸還質押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後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5)若質押財產因甲方保管上的過失而毀損或者滅失的,乙方有權請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乙方應確保其對其所提供的質押財產擁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質押財產上不存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禁止作為質押財產的情況;
(2)乙方應當容忍甲方依法佔有質押財產等其他行使質權的行為。
第九條違約責任
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1.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與其抵押財產有關的任何文件、報表及陳述在甲方認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4.乙方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5.由於乙方的過失使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甲方依上述主合同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當於上述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於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條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並自乙方依約向甲方交付質押財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各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甲方:揚州市百思特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鑒於乙方向 銀行貸款,甲方為其貸款行為提供了連帶擔保,現丙方自願就甲方提供的連帶擔保提供反擔保,各方經平等、自願、友好協商,就反擔保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擔保的主債權系 年月日乙方與 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號為:)項下的萬元的債權。甲方的擔保義務系甲方為乙方前述貸款行為提供擔保與 銀行簽署的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
二、基於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擔保,丙方對甲方的擔保債權(對乙方的追償權)及實現擔保債權的全部費用,向甲方提供反擔保。
三、丙方的反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
四、丙方反擔保的范圍包括:
1、甲方因前述保證合同向 銀行承擔的全部債務;
2、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擔保債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五、丙方的擔保期間為乙方擔保債務產生之日起2年,即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2年。
六、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債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保險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等,由乙丙雙方承擔。
七、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與其他合同文件約定不一致,以本條約定為准。
八、合同各方簽訂本協議所預留的地址和通訊方式,如有變動應當在變動後48小時內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則應承擔送達不能的責任。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丙方:
年 月 日
❺ 反擔保合同是什麼意思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實踐中,企業在進行銀行貸款時也多與擔保公司合作,由擔保公司為其向銀行貸款提供保證,同時又以自身的財產向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也即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從而實現對資金的貸款需求。
反擔保具有從屬性,是對從債的擔保。這種從屬性指的是反擔保依附於本擔保而存在,本擔保是反擔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本擔保不成立,反擔保也就不能成立。因為反擔保的目的就在於保障擔保人(即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如果擔保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或者擔保合同不成立,那麼擔保法律關系就沒有成立,第三人不享有民法典規定的權利義務,反擔保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❻ 公積金貸款反擔保合同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❼ 貸款反擔保合同效力是什麼
法律分析: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反擔保的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於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❽ 反擔保合同是什麼意思
一、反擔保合同是什麼意思
1、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簽訂的合同即為反擔保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最高額保證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區別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務僅限於一定期間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未限定范圍,因此普通保證廣泛適用於各種可以貨幣計量的債務、交易、承諾。
2、最高額保證是對將來發生的不確定債務擔保,設定的擔保對象一般是將來發生的債務,這些債務將來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債務額是多少也不確定。
3、最高額保證對一定期內連續發生的債務作擔保,所擔保的債務必須具有連續性,不能對不具有連續性的債務設定最高額保證。普通保證擔保的債務是一項保證對應一筆特定債務,不具有連續性。
4、最高額保證是限額擔保,債權人只能在最高限額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不論將來實際發生時如何變動,均以最高限額為限,達不到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務余額為限;超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
❾ 貸款反擔保合同效力是什麼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__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