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海域使用權能抵押嗎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權能抵押。但是海域使用權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利,且當事人以海域使用權作為抵押的,需要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B. 大連獐子島造價案件投資者已申請凍結3600萬,冬天真的必須吃海參嗎
大連獐子島造價案件投資者已申請凍結3600萬,冬天真的必須吃海參嗎?扇貝「跑路」鬧劇終於塵埃落定。9月11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獐子島財務造假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基礎,依法應予嚴懲。證監會決定將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自2014年以來,獐子島的扇貝多次上演凍死了、餓死了、「跑路了」的奇葩景象。眾所周知,農林牧漁業一直都是審計的痛點,獐子島正是鑽了深海蝦夷扇貝難以統計核實的空子,通過扇貝死亡、「跑路」等手段進行財務造假,調節業績。
如今證監會重拳出擊,使用科技執法手段——利用最新的北斗衛星導航系統進行審計測算,扇貝「無處可逃」,獐子島「造假案」水落石出,公司及其相關人員也得到了相應的處罰。除了刑事追責,獐子島或將面臨投資者的民事賠償。
假「跑路」,真造假
獐子島位於遼寧省大連市長山群島的最南端,由獐子島、褡褳島、大耗子島、小耗子島等四個島嶼組成,距離大連56海里。又因島上坐落著一家上市公司——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獐子島」),該島成為大連有名的富裕鎮。
獐子島成立於1992年,主營蝦夷扇貝、海參、鮑魚等海產品育苗、養殖、加工、銷售等業務,於2006年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被稱為「水產第一股」。上市之後,公司股價猶如坐過山車,從上市首日的9.32元/股逐漸上漲至2008年1月的22.9元/股,隨後一路下跌,到了2008年9月其股價最低為3.69元/股。
2010年,獐子島迎來最風光時期,股價一路攀升至33.44元/股,市值一度暴漲至235億元。與此同時公司業績表現也十分亮眼,截至2011年,獐子島的營業收入、凈利潤分別為29.37億元、4.97億元,分別較上市當年增長了近4倍、2倍。
好景不長,獐子島於2014年10月發布的一份公告,揭開了公司財務造假的序幕。
根據公告,受北黃海冷水團和遼南沿岸流鋒面影響,水溫日差較大,不適合蝦夷扇貝生長,公司在抽測時發現部分海域的2011年、2012年底播蝦夷扇貝存貨異常。因此獐子島決定對105.64萬畝海域成本為7.35億元的底播蝦夷扇貝存貨放棄采捕,進行核銷處理;對43.02萬畝海域成本為3.01億元的底播蝦夷扇貝存貨計提跌價准備2.83億元。
意味著獐子島成本高達10.36億元的蝦夷扇貝被「凍死了」。
來源: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截圖
根據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9月4日獐子島以蝦夷扇貝作為抵押物,向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貸款9000萬元,貸款期限為2020年9月4日-2021年9月4日。去年9月獐子島亦向該銀行貸款1億元。
9月15日上述消息被曝光後,9月16日-17日獐子島連獲兩個漲停板,截至17日收盤其股價報收4.58元/股。
值得一提的是,9月16日民生銀行消息稱,媒體報道提及的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對獐子島的9000萬元融資,並非民生銀行新發放的貸款,為存續貸款,擔保方式為土地房產抵押、海域使用權及海底存貨抵押,目前抵押物足值,企業正常付息。
往前追溯,6月3日獐子島以蝦夷扇貝作為抵押物,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長海支行貸款4950萬元,限期一年;5月19日獐子島以海參作為抵押物,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長海支行貸款1100萬元,限期一年。
2019年至今,獐子島通過抵押海參、蝦夷扇貝等獲得的貸款合計為2.91億元。
一邊債台高築,一邊靠抵押借錢「拆東牆補西牆」,倘若未來銀行不給貸款,獐子島二十多億的借款將如何解決?此前半年報顯示,為了清償債務,公司推動股權融資工作,積極與各銀行溝通,探討債轉股方案並擇機推進實施;積極探索引進戰略投資者,推動公司加快轉型。獐子島債轉股方案及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具體情況如何?
C. 民法典規定海域使用權能否抵押
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海域使用權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還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建設用地使用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D. 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一、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1、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抵押人可以將下列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二、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抵押人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2、海域使用權抵押活動不得損害國家海域所有權和國家收益,不得改變海域使用權規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期限;
3、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E. 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權能抵押。所謂海域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和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使用一定海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F. 海域使用權可以用於抵押嗎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海域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可以進行抵押。
海域使用權抵押是指海域使用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海域使用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G. 海域使用權抵押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抵押人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二是海域使用權抵押活動不得損害國家海域所有權和國家收益,不得改變海域使用權規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期限;
三是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由於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設立,不僅影響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還可能影響到與海域使用有關各方的利益,因此,本條例規定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當事人辦理抵押手續,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提交主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海域使用權證書及其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轉讓海域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開發利用海域滿一年;(二)不改變海域用途;(三)已繳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
H. 土地抵押貸款流程是怎樣的
1、首先根據需要申請的貸款額度及銀行許諾的抵押率(放款額/抵押物評估值)倒推出抵押物應達到的評估總價值、
2、咨詢不動產評估機構對於目標抵押物進行評估所能達到的最大評估單價,然後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應達到的評估總價值除以最大評估單價計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積數。
3、根據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積數,先在CAD規劃圖上自行畫出符合銀行抵押貸款條件的土地區域。
4、帶著第三步自行畫出的抵押土地區域圖再到國土局地籍科進行土地測繪,出抵押測繪圖。
5、根據抵押測繪圖到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6、與銀行信貸人員一起帶著評估報告及公司的相關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到國土局地籍科辦理抵押登記,填制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同時向銀行提供貸款申請書及公司同意就目標地塊進行抵押貸款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資料。
7、填好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按銀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後,等待銀行進行放貸即可。至此整個抵押貸款程序基本操作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I.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抵押是民商活動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債權擔保形式,那麼你對抵押貸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於抵押貸款金融知識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一、如何理解擔保?
擔保是指在經濟和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了防範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風險,降低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財產或信用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應擔保責任,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經濟行為。根據《擔保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這是關於《擔保法》立法宗旨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擔保是一種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擔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債權的實現,正是因為擔保有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其才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法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在信貸業務中,主要涉及到三類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關於定金和留置的具體定義作為基礎知識讀者自行查閱擔保法相關規定)
二、貸款擔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貸款擔保的作用
信貸機構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擔保 措施 作為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被廣泛採用,擔保制度作為保障債權能夠實現的一項重要制度,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則可以通過貸款擔保使得債務順利清償。通過設定擔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貸款的安全,擔保措施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是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當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出現問題的時候,信貸機構可以通過主張擔保權利實現債權。貸款擔保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從而極大地推動了資金借貸和資金融通的發展。沒有擔保,那麼市場和信用的發展都將成為空話。
另外,如果設置了擔保措施,一旦借款人違約,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質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間,借款人一直會有履行合同的壓力,因此,擔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借款人違約成本越高,還款的意願會越強。
(二)貸款擔保的局限性
擔保措施除具備上述作用外,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擔保措施不能取代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一般來說,一筆正常的貸款取決於兩個因素,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其中,還款能力是客觀因素,還款意願是主觀因素,二者缺一不可。為了有效評估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我們需要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和了解,一般還會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就擔保而言,其僅是第二還款來源,信貸機構應當把重心放在第一還款來源上,重點應關注借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關注借款人的現金流和持續經營的能力。 擔保措施不能取代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很多信貸機構和客戶經理有一種錯誤的認識和想法,認為有重足的抵質押物或有實力的保證人做擔保借款就是安全的,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優秀客戶經理一定要摒棄這種想法,相對於擔保方式,客戶經理應將關注重心放在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以及持續發展能力上,重點關注借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和現金流,尤其是小微企業貸款。
第二,有貸款擔保也不能確保貸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在實踐中,一旦涉及到實現擔保權利,無論是處置抵質押物還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往往都不會太順利,抵質押物被查封導致抵押物遲遲無法變現、保證人不配合等情況非常常見,尤其是通過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耗費很長的時間。作為信貸機構的從業人員要清醒的認識到,有了貸款擔保業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貸款安全。
三、保證擔保評估要點
(一)保證擔保概述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保證的優勢在於:第一,設立簡單,簽訂合同即可;第二,保證責任及於保證人的全部財產;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證人直接承擔保證責任。保證的不足之處在於:第一,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不享優先受償權利;第二,保證人可能同時為多個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而各個債權人之間地位平等;第三,保證人的財產可隨時變化,並可能喪失代償能力。一般來說,貸款業務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證擔保的評估要點
在分析保證擔保時要注意以下風險點: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需合格
關於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擔保法》並未作特別的限制,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我們需要重點關注一些不能做保證人或做保證人受限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適用<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實施保證行為的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幼兒園。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廣播電台、電視台等;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4)未經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必須有總公司的授權,且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能否作保證人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1)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都不得充當保證人。這些機構的設立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這些機構不宜違背其設立的目的,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
那些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這類組織不是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進行一些經營活動,也有自己的經濟收入。還有一些事業單位實現企業化管理,實行自負盈虧。它們具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充當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為有效。
2、分析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保證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具有代償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貸機構要調查和了解保證人的資產狀況、負債情況、收入和開支情況等,要分析保證人的資產是否容易變現。對保證人的評估 方法 和對借款人的評估方法相同。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如現金流量、或有負債、信用評級等情況的變化直接影響其擔保能力。
3、了解保證人的信譽
保證擔保也被稱作信用擔保,保證人以自己的信譽及名下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到期代償主要取決於其有代償的意願和代償的能力兩個要素。信貸機構除審查保證人的代償能力外,還要對保證人的信譽進行調查和了解。信貸機構可通過交流和外部走訪等方式調查了解保證人的信譽狀況。
4、綜合分析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制約”能力
設置保證人可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當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借款時,保證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需代為償還借款本息,保證人之所以願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其往往與借款人之間存在“關系”,除商業性的擔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證人主要是其親友、上下遊客戶、其他社會關系等利益相關者。通過這些“關系”可以對借款人形成制約,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信貸機構在對保證擔保進行評估時,要注意了解保證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要弄清楚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個中原因,從實踐中來看,保證人的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大體分為以下幾種:純商業(擔保公司與借款人)、關聯企業、企業互保、上下遊客戶、親友等。
5、要注意保證擔保的方式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擔保法第十七條對一般保證做出了明確約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信貸機構而言,選擇連帶保證擔保對信貸機構較為有利。
四、抵押擔保評估要點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而將該財產做為擔保的一種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財產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築物、構築物一並抵押;以建築物、構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構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並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 教育 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對抵押擔保的分析和評估
1、抵押物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須屬於《擔保法》及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權實現方式有三種,折價、拍賣和變賣,無論哪一種方式,抵押物的權屬都會發生變更,抵押權要想實現,必須把抵押物交換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財產,在設定抵押時,要檢查抵押財產的登記證書,要關注抵押物的性質、位置、取得是否合法、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糾紛等事項。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適,抵押率設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信貸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對抵押物估值,以及設置合適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財產價格是否穩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場價值相對穩定,不易發生貶值。
5、要分析抵押財產是否易於拍賣、變現。由於抵押物是對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因此當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最終只能通過處置抵押物來償還貸款本息。是否容易變現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
6、是否辦理抵押登記
對抵押權之登記效力的主張,有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登記要件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除當事人之間存在抵押合同外,還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抵押權成立之效力;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只須在當事人間達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對第三人不產生公信力,若要 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進行抵押權登記。我國採取了以登記要件主義為主,以登記對抗主義為輔的原則。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強制登記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物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物登記,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抵押物登記與否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抵押登記的這種抵押權的效力,僅存在於抵押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不產生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論什麼抵押物,建議都要去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並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質押擔保分析要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因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為質權。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以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類: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因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為質權。
(二)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以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 注冊商標 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J. 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海域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一種財產權利,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的需求,將海域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活動。但海域使用權人不必將海域使用權轉移給債權人,而自己可繼續對海域使用權進行使用、收益,只有當債務不能履行時,才可能出現海域使用權的流轉。
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
一是抵押人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二是海域使用權抵押活動不得損害國家海域所有權和國家收益,不得改變海域使用權規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期限;
三是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由於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設立,不僅影響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還可能影響到與海域使用有關各方的利益,因此,本條例規定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當事人辦理抵押手續,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提交主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海域使用權證書及其復印件。
法律規定編輯 播報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 [2]
(1)登記機關
海域使用權按照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登記。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工作(簡稱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由原海域使用權登記機關辦理。(第5條)
(2)設立機關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租賃、抵押協議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出租、抵押登記。(第11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進行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第12條)
設定他項權利的,由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第6條)
(3)變更登記及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海域使用權人變更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①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②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③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的;④因行政機關調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⑤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裁決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⑥海域使用權人名稱改變的;⑦其他形式的變更。(第14條)
變更登記材料包括:①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②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③海域使用權證書;④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⑤有關證明文件(轉讓協議、繼承證明、調解書、更址更名證明等);⑥依法批準的變更,還應當提交變更批准文件。(第16條)
變更登記應當在有關文書生效或者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但依法批準的變更,應當在變更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第15條)
(4)注銷登記
他項權利注銷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②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③海域使用權證書;④出租、抵押協議。(第21條)
(5)查詢
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實行屬地管理。(第28條)
單位和個人(簡稱查詢人)可以查詢海域使用權登記冊;海域使用權人或者他項權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查詢其海域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查詢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執行。(第29條)
查詢登記資料的,應當填寫查詢申請表,並提交有關身份證明。查詢原始登記資料的,還應當提交海域權利人權利憑證、權利人同意查詢的證明文件。(第30條)
問題探討編輯 播報
海域使用權的抵押還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①海域使用權能否抵押;②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效力。 [3]
第一,海域使用權能否抵押。我國,《海域法》對此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有些省市對海域使用權的抵押做了明確規定,例如,《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按照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與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從法理而言,海域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所以,海域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
第二,海域使用權抵押的客體。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是物,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權利也可成為物權的客體。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拉倫茨教授認為,權利的客體分為兩類:第一順位的有體的權利客體的物和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是指支配權或利用權的標的;第二順位的客體,是指權利主體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予以處分的標的。第二順位的客體是權利和法律關系。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是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個第三人的支配權或利用權的無體物(無形的標的物),後者例如精神作品和發明。因此,屬於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而存在於這個物之上的所有權,作為處分的標的則是一個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如果將對某種財產的權利或對某種特殊財產的權利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並且能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處分,因為這個財產是基於權利產生的,也就是說,是基於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產生的,那麼這個權利就是一個第三順位的權利客體了。按照這種觀點,海域是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即所有權的客體;海域所有權上設定海域使用權,所有權是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海域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海域使用權是第三順位的權利客體——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的客體。
從相關國家的物權立法來看,權利主要是可以作為質押權的客體,例如權利質押。按照《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客體,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權利抵押。以此類推,海域使用權抵押也是權利抵押。
最後,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效力。《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第12條規定:「抵押海域使用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到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被抵押海域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表》上註明抵押事項。」這條雖然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抵押要辦理登記,但關於登記的效力並不明確。
按照我國《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一規定表明,對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設立抵押權,未經登記,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也不能產生。可見,在我國,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這種做法是不科學的。但有學者認為,該條實際上確立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要件主義。我國司法實踐也多採納了這種做法,將抵押權登記與抵押權合同的效力做了區分,登記作為抵押權生效要件。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登記的效力也可作相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