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出結案證明能貸款嗎
這要看你是什麼案子的結案證明,還要分你是否是主動還是被動,或者是理解為你是否為受害者!
㈡ 我想咨詢律師,我有了結案證明,銀行為什麼不給我貸款
首先你只要徵信記錄上有一點點問題,銀行都不會貸款給你,而且現在貸款是收緊狀態,所以一般來說有一點點問題都不會放貸,除非是抵押貸款還是有點可能性的。
㈢ 那些銀行不要結案證明只要結案就可以辦理貸款
實話告訴你這種情況目前在國內的銀行根本就不可能辦得了,這種情況下說能夠辦下來肯定是騙子,想都不用想,這年代錢太難掙了,不要異想天開,踏踏實實做事,老老實實做人,安安心心過日子,如遇機會一定要抓住,但是一定要認清機會和騙局。
㈣ 北京房產抵押貸款
剛好知道這個問題,我可以來回答
㈤ 貸款一定要結案證明嗎
法律分析:如果案件已經結案,並且銀行系統能夠查詢得到,那麼是不需要去法院開結案證明的。但是如果未結案、或者對方未申請法院執行,去銀行貸款需要提交結案證明。結案證明可以聯系下原來承辦案件的法官開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一) 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 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 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 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 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㈥ 妻子有結案證明銀行能不能給丈夫貸款
是可以貸款的。
一.原因:如果法院出具結案證明,等徵信恢復之後是可以貸款的。
二.法院執行已結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1、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
2、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的。
3、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
4、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5、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法院中止執行的。
6、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時不執行的。
7、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未來也沒有履行能力,法院終結執行的。
㈦ 大數據顯示執行中有結案證明能車貸不
可以。
履行了義務,從黑名單中放出來之後,徵信會進行修復。個人信用沒問題,是能夠辦理汽車貸款的。
但能否成功辦到車貸還是得看銀行或貸款機構最終的審批結果。有的銀行可能會因為借款人曾經失信而提高貸款利率。
㈧ 在北京怎麼做房屋抵押貸款
我在北京易融(京貸通)做過貸款業務,辦了一筆10年先息後本的,可以去他們公司考察聊聊。謝謝您能採納我的回答,有不明白的隨時提問
㈨ 貸款一定要結案證明嗎
如果案件已經結案,並且銀行系統能夠查詢得到,那麼是不需要去法院開結案證明的。但是如果未結案、或者對方未申請法院執行,去銀行貸款需要提交結案證明。
結案證明可以聯系下原來承辦案件的法官開具。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㈩ 銀行貸款必須得要結案證明嗎
不一定,如果案件已經結案,並且銀行系統能夠查詢得到,那麼是不需要去法院開結案證明的。但是如果未結案、或者對方未申請法院執行,去銀行貸款需要提交結案證明。結案證明可以聯系下原來承辦案件的法官開具。
【拓展資料】
結案證明是直接去法院開的,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在結案之後是可以開具結案證明的,結案的方式通常是法律文書確定內容全部執行完畢,也可以是裁定終結執行,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的話也屬於履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二、裁定終結執行。
三、裁定不予執行。
四、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一、對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債權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等全部款項數額。
二、對給付非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產已全部交付給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行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實施的行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復了原狀。以上兩種情況是最圓滿的結案方式。
三、關於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不予執行,是指對法院判決裁定以外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在執行中出現的情況。主要是指仲裁裁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非訴法律文書。
對於仲裁裁決的執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四、關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審查批准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