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債務由誰償還
摘要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23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Ⅱ 農村合作社貸款都有誰簽字
合作社貸款只需要2人簽字,即擔保人和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十六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國家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服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
Ⅲ 合作社法人用營業執照去抵押貸款,用不用其他股東簽字蓋章
這位網友:你好!
營業執照不能做抵押貸款,但是,若是合作社作為貸款擔保人的話,銀行就會要求擔保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合作社法人用營業執照去貸款,必須經過股東會議決議,股東們簽字蓋章後才能生效,否則,沒有法律效律。一種情況除外,就是法人一個人持股80%以上,那麼他說了算。
以上僅供參考,祝工作順利!
Ⅳ 養殖合作社如何貸款
養殖合作社貸款方法:
1、貸款條件: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依法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按時向農村信用社報送有關材料;
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自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貸款及欠息;
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並經過年鑒的貸款卡;
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作社社員貸款的條件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經營能力的自然人;
戶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經營場所)必須在信用社的服務轄區內;
有合法穩定的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
信用等級A級(含)以上;
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3、貸款額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貸款額度分別根據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情況、綜合還款能力和經營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70%;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貸款原則上不超過2年。
(4)合作社理事會擔保貸款決議擴展閱讀:
農農戶貸款種類主要包括農戶種植業貸款、農戶養植業貸款,農戶其他行業貸款。(如承包戶工業貸款,商業貸款)及農戶生活貸款。
銀行對農戶貸款的管理,應當適應其家庭經濟分散經營的特點,在貸款用途、數量、期限、條件等方面,都要因地制宜、靈活掌握,盡量滿足其從事個體農業經營的流動資金需要。
農戶貸款的特點是貸前調查不易、貸款金額小、居住分散、清收成本高,收貸時不便於起訴或採取強硬措施,坐於櫃頭內的正式職工往往不願意發放,包片業務員則生於斯長於斯,正好彌補上述不足,在稔熟的環境里走村串戶,十分方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戶貸款
Ⅳ 農村合作社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1、如果你申請農戶貸款,必須是農村戶口才行;
2、如果你是非農業戶口,可辦理擔保貸款,貸款擔保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三種形式,保證是找擔保人進行第三方連帶責任擔保;抵質押是用抵押物(如房產)、質押物(如存單、股票等)進行抵質押登記擔保。
首先,向銀行提出消費貸款申請,需要提供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貸款用途證明(如裝修合同、購車合同等)、清單等基本資料,開具收入證明、工資流水等,如果是辦理抵質押擔保,需提供抵質押擔保物權證復印件,並核對原件。
其次,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辦理公證,如抵質押,還需辦理抵質押品登記手續
最後,開立賬戶,發放貸款
3、如果你是企業貸款,就要提供企業的基本證件、章程、驗資報告、貸款卡、報表、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購銷合同、等。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立和登記
第三章成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六章成立解散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名稱和住所; 業務范圍;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章程修改程序; 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登記申請書;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住所使用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
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四十九條
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三條
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Ⅶ 合作社貸款需要5人都簽字嗎
沒有經歷過創業的應該就不會知道合作社到底是什麼?這個合作社就是農村信用社向自己管轄內的農民合作社進行發放一定的貸款款項,而一般情況下就是在簽字方面由法定代表人進行簽字就可以的,但是各個區域的政策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具體的情況都是要根據自己當地的規定去進行處理的,這不就會有人想說合作社貸款需要5人都簽字嗎?想知道的就不要錯過下面的介紹!
一、合作社貸款需要5人簽字嗎?
一般合作社貸款到底需要5人簽字嗎?這個簽字方面的問題一定要多加註意的,像一般借款人的話都是需要進行簽字的,若是貸款方面是有擔保人的情況下,那擔保人也是需要簽字的,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擔保的情況下一定要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簽字的。所以到底是否需要5人進行簽字還得問貸款的銀行都是如何進行處理的
二、合作社貸款能貸款多少錢?
在了解合作社貸款需要5人都簽字的情況下我們先看看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貸款多少錢的?畢竟如今的農村都在作出一定的改變,國家對農村建設也越來越重視了,在資源上也是盡最大的努力都給到創業者身上了。而一般情況下合作社貸款的額度都是需要根據信用的狀況,資產負債等方面的情況,還有綜合性的還款能力等進行確定的。據小編了解就是流動資金的貸款最高額度是在兩百萬之間,貸款在發放的時候重點扶持的對象都是種植、養殖這方面的。不過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就是農村合作社貸款的時間不超過一年,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方面的進行貸款的話就是不超過兩年。
三、合作社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其次就讓我們在看看合作社貸款的條件是什麼?一般條件下,合作社在進行貸款的時候,還是需要對社會理事長等合作社的主要關系成員進行連帶責任保護的。而像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想要進行貸款的話,就得採取農戶聯保或者就是其他的方式進行貸款擔保的。所以我們要想進行貸款的話一定要多加進行了解的,不要什麼都不清楚就隨意去做。
好了今天對於合作社貸款需要5人簽字的相關介紹就到這里了,要是想了解更多訊息的話我們可以聯系或者直接到銀行貸款辦理處去看看到底應該怎麼做,需要什麼材料,會不會比較容易放貸等這方面的問題。
Ⅷ 改選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長會議記錄怎樣寫
原發布者:欣雅圖表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合作社會議記錄範文,歡迎參閱。合作社會議記錄範文1時間:xxxx年xx月xx日地點:xx縣xx村xx養殖園專業合作社會議室與會股東:xxx、xxx、xxx、xxx、xxx會議內容:簽於當前肉羊養殖市場行情一路看好,xx養殖專業合作社經股東大會決議,根據《公司法》和合作社章程規定,召開本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會議由xxx主持,一致通過並決議如下:一、同意合作社擴大養殖規模,在基礎棚舍建設和引進育肥羊種上加大投資力度。二、同意合作社法人代表xxx同志將合作社作為財產擔保,向應縣聯社義井信用社貸款。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xxxx年xx月xx日合作社會議記錄範文2x縣xx蔬菜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時間:xxxx年x月xx日地點:xxxxxxx參加人員:xxx、xxx、xx、xx、xxx經全體設立人充分討論,一致通過以下事項:一、本次會議參加人員為全體設立人。二、通過了《x縣xx蔬菜專業合作社章程》。三、成立理事會。選舉xxx任本社理事長,xxx任副理事長;xx、xxx為理事。四、選舉xx為執行監事。五、確認成員出資總額為50萬元,其中:xxx出資30萬元,xxx出資5萬元,xx出資5萬元,xx出資5萬元,xxx出資5萬元。
Ⅸ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相關規定
農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組織和行為,保障農村資金互助社依法、穩健經營,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
第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對由社員股金、積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以其社員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員積累為限對該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從事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誠實守信,審慎經營,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八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九條 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社員條件要求的發起人;
(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經過籌建與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籌建,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籌建方案;
(三)發起人協議書;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開業,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開業申請;
(二)驗資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擬任理事、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及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等相關資料;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和經營宗旨;
(三)注冊資本及股權設置;
(四)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六)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九)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社員和股權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是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章程,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的農民及農村小企業。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員為某一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
第十八條 農民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
(五)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六)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社員入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向入股社員頒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第二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加該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該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該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
(五)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參加社員大會,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該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該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社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社員代表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享有一票表決權。
不能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可授權其他社員(社員代表)代為行使其表決權。授權應採取書面形式,並明確授權內容。
第二十四條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該社入股;
(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為自己或他人擔保。
第二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七條�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社員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提出全額退股申請;
(二)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盈利;
(三)退股後農村資金互助社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四)在本社沒有逾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農民社員應提前3個月,農村小企業社員應提前6個月向理事會或經理提出,經批准後辦理退股手續。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在完成退股手續後終止。
第二十八條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村資金互助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該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社員資格終止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時退還該社員的股金和積累份額。社員資格終止的當年不享受盈餘分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該社的權力機構。社員超過100人的,可以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不少於31名的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更換理事、監事以及不設理事會的經理;
(三)審議通過基本管理制度;
(四)審議批准年度工作報告;
(五)審議決定固定資產購置以及其他重要經營活動;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決定管理和工作人員薪酬;
(八)對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決議;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該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決議應當由該社社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員提議;
(二)理事會、監事會、經理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召集,應於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通知全體社員(社員代表)。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參加。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應在會後10日內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原則上不設理事會,設立理事會的,理事不少於3人,設理事長1人,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職責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
第三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經理1名(可由理事長兼任),未設理事會的,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授權,負責該社的經營管理。
經理事會、監事會同意,經理可以聘任(解聘)財務、信貸等工作人員。
第三十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經理任職資格需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長、經理應具備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上崗前應通過相應的從業資格考試。
第三十八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設立由社員、捐贈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其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按照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權,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監事會的職責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
農村資金互助社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理事、監事、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將本社資金借貸給非社員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該社所有;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執行與農村資金互助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理事長、經理和工作人員。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第四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農村資金互助社發放大額貸款、購買國債或金融債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事先徵求理事會、監事會意見。
第四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第四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開辦其他業務應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根據其業務經營需要,考慮安全因素,應按存款和股金總額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第四十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四)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五)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
(六)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要求。
第四十八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准則,設置會計科目和法定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進行利潤分配,在分配中應體現多積累和可持續的原則。
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如有未分配利潤(虧損)應全額計入社員積累,按照股金份額量化至每個社員。
第五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監事會負責對本社進行內部審計,並對理事長、經理進行專項審計、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也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本社進行審計。
第五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照規定向社員披露社員股金和積累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貸款及經營風險情況、投融資情況、盈利及其分配情況、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規定向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和財務報表、報告及相關資料,並對所報報表、報告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審慎監管要求對農村資金互助社進行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本充足和資產風險狀況,採取差別監管措施。
(一)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其運營狀況和信用程度提出相應的限制性措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適當降低對其現場檢查頻率;
(二)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2%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禁止其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限制其發放貸款,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
(三)資本充足率低於2%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增擴股金、清收不良貸款、降低資產規模,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違反本規定其他審慎性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五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存在超業務范圍經營、賬外經營、設立分支機構、擅自變更法定變更事項等行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責令其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理事、經理、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責令農村資金互助社給予處分,並視不同情形,對理事、經理給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任職資格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的處罰,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其監管許可權決定並組織實施。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第七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機構承繼。
第五十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社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社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社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村資金互助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村資金互助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因本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辦理社員退股。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村資金互助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因解散、被撤銷而終止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Ⅹ 合作社借款理事會決議有用么
有用
合作社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3、決定社員出資標准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5、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9、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