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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規定

發布時間:2022-11-13 08:29:08

『壹』 小貸公司違規違法行為有哪些

據了解,經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省級聯席會議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都在舉報范圍之內,可依照程序向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進行舉報。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或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下限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非法洗錢、抽逃注冊資本金或以貸款形式變相抽逃注冊資本金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賬外經營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其股東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禁止的行業發放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從事對外擔保業務、跨區域經營、開展經營范圍以外業務、發放超比例大額貸款等違規經營行為的;其他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為。

『貳』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比例限制

法律分析:充分體現小額貸款公司「小額、分散」的貸款發放原則,為「三農」和中小企業服務,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貸款人的貸款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同時,為了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及流動情況的監測和管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法律依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叄』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魯金辦發〔2008〕1號 還有效嗎

關於開展2013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競爭選拔工作的通知 濰金發[2013] 65號 各縣市區金融辦: 根據《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通過競爭選拔機制確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81號)和《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濰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競爭選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濰金發〔2013〕25號)及省金融辦通知要求,現啟動我市2013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競爭選拔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指標 根據省金融辦對我市指標測算,我市本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指標為3個。 二、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格要求 1、所有股東條件均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魯金辦發〔2008〕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1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2〕21號)等文件規定; 2、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145號)和《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管理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146號)等文件的規定; 3、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49%;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優秀的優質大型企業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適度放寬;其餘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注冊資本的15%; 4、主發起人只限於1家企業法人; 5、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6、其他條件均要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規定; 7、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實、有效地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並承諾對材料真實性承擔一切責任。 三、工作程序 1、市金融辦發布競爭選拔通知(2013年10月12日)。 2、各縣市區金融辦自接到通知後應立即組織轄區內有意向單位進行申報,並對其申報過程給予指導。 3、各縣市區金融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合規性等方面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至市金融辦(市金融辦受理時間截止於2013年10月31日)。 4、市金融辦組織復審申報材料(2013年11月1日至11月6日)。 5、市金融辦組織召開評審會(2013年11月7日)。 6、公示評審結果(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 7、市金融辦將競爭選拔結果及相關材料報省金融辦進行審核。 四、申報材料 根據《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濰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競爭選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濰金發〔2013〕25號)文件要求提供。望你們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轄區內有意向單位的申報組織工作。 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據上所述 是有效的詳細的你可以打省金融辦電話咨詢。

『肆』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4)山東省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規定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伍』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陸』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柒』 小額貸款公司都需要什麼條件

建議您通過正規渠道辦理,如銀行渠道;
貸款基本條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2.年滿十八周歲,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歲。
3.具備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行為,當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對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信用良好,客戶及其配偶名下貸款及貸記卡均無當前逾期,徵信記錄符合各產品准入要求。
如果您申請低於5萬元的小額貸款,可先登錄我行手機銀行,點擊「我的」-「全部」-「貸款」-「我要借錢」通過此界面嘗試申請,或者是通過信用卡辦理借款;登陸掌上生活,點擊下方「卡.金融」-「備用金」-「立即申請」可在此嘗試申請備用金,具體以審核結果為准。

『捌』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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