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行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形式有哪些
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形式:
境外銀行出具的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境外機構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境外擔保人風險分擔、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用其自身的境內房產作為抵押、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用NRA賬戶資金作為質押等。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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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內保外貸是什麼意思
內保外貸就是指地區金融機構為地區企業在海外申請注冊的附設企業或入股項目投資企業給予擔保,由海外金融機構給海外投資企業派發相對應借款。擔保方式為:在信用額度內,由地區的金融機構給出票據或備用信用證為地區企業的海外企業給予融資擔保,不必逐單審核,和過去的融資性擔保對比,大大縮短了工作流程。
在發行股票的擔保中,依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中的界定,內保外貸就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址在地區,債務人和債務人注冊地址均在海外的跨境電商擔保,相對應地,外保內貸就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址在海外,債務人和債務人注冊地址均在地區的跨境電商擔保。
3.海外融資的資產主要用途
對於企業每一筆融資業務流程,必須在確定基本買賣真實有效、合理化的基本上,融合債務人的運營特點,依據其要求,挑選適合的融資商品及還款協議,並且必須 不斷追蹤融資資產是不是真正的依照設置的主要用途應用。海外資產主要用途合規不可有疑問,如海外貸款人無實體線運營,實則空殼子,就存有根據內保外貸方法將地區財產轉移出國的行為。在申請辦內保外貸業務流程之初,就必須 清除企業存有項目投資自有資金出現異常、因涉嫌向海外不法遷移財產、偷稅等涉及到海內外非法活動趨向等狀況。
㈢ 為什麼外保內貸不允許
外保內貸即使有境外擔保,境內銀行也仍承擔著較高的業務風險。境內銀行應盡職調查交易背景,切實防範外保內貸業務的履約風險和信用風險。近年來,內保外貸、轉口貿易等業務逐步成為銀行和企業競相追逐的熱門產品。從近兩年的外匯處罰案例來看,內保外貸等外匯業務逐步成為被監管處罰的重災區,這使得當前各家銀行介入內保外貸業務都比較審慎。
今年以來,隨著國內流動性的大幅改善,國內融資成本一路走低,而以美元為代表的境外融資成本整體上升明顯,境內外利差空間逐漸開始顯現,這使得境外擔保境內融資的外保內貸業務需求開始進入銀行和企業的視野,跨境擔保業務類型開始方向逆轉。
拓展資料:
一、債權模式(包括信託貸款、資產收益權投資、應收賬款買入返售等)是境內信託公司開展房地產業務的傳統模式,尤以信託貸款最為典型。在房地產信託貸款中,那些有在境外上市的房地產企業集團的境內項目公司在向境內信託公司舉借信託貸款時,除提供抵押擔保外,通常還會安排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內信託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即所謂外保內貸。
二、按照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一般來說,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就合規性而言,擔保合同的合規性也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主合同的影響。外保內貸是我國外匯資本項目項下所監管的「跨境擔保」的一種形式,跨境擔保是否合規,也與被擔保的跨境或涉外投融資交易的合規性有關。同時,作為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者,外匯管理部門在我國跨境投融資活動的行政監管體系中通常處於所謂「下游」環節,外匯監管經常要遵循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其他「上游」部門的監管規定,並與之相呼應、協調。因此,討論房地產信託貸款項下「外保內貸」融資模式是否合規,首先要滿足房地產信託貸款本身要合法合規這個前提。
㈣ 內保外貸是什麼意思
1、 內保外貸是指境內銀行為境內企業在境外注冊的附屬企業或參股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由境外銀行給境外投資企業發放相應貸款。擔保形式為:在額度內,由境內的銀行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為境內企業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無須逐筆審批,和以往的融資型擔保相比,大大縮短了業務流程。
2、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拓展資料
1、一是"內保",二是"外貸"。"內保"就是境內企業向境內分行申請開立擔保函,由境內分行出具融資性擔保函給離岸中心;"外貸"即由離岸中心憑收到的擔保函向境外企業發放貸款。
2、假設國內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個子公司是B公司,因為自身經營,比如參與國際間的貿易競爭需要貿易融資額度或者企業周轉需要流動資金貸款,急需要銀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為B公司在海外成立時間較短,或者海外銀行對B公司有"規模"的要求,在短時間內得到海外授信的難度比較大。而A公司跟某銀行境內分行合作情況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這樣背景下,通過某銀行的"內保外貸"業務就可以解決。由境內企業向某銀行境內分行申請開立融資性擔保函,然後由某境內分行出具該擔保函給離岸中心,由離岸中心提供授信給海外公司,解決了客戶的需求。
3、內保外貸業務中的境外借款主體-境外企業必須要有中資法人背景,舉一個例子,假設我個人在國內有一個公司,同時我在香港也注冊了一個公司,如果說香港公司是以我個人直接投資的,算不算中資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說香港公司是由國內公司直接投資成立的,這樣就具備了中資法人背景。如果說我在新加坡注冊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資成立香港公司,那這樣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資法人背景?答案是沒有。就是說借款的主體的股東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國企業,這樣的政策是為了鼓勵國內企業走出海外,而對於自然人走出海外,政策尚未明朗,關於"內保外貸"業務,需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這一點
㈤ 上海中行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及外債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及外債登記: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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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關於境內外企業擔保貸款的問題
這個問題涉及2個方面,擔保人境內外資公司A需要有足夠的擔保能力,這個由銀行進行判斷。
第二個是擔保落實的方面,在銀行接受擔保人的擔保的話,銀行會要求A公司簽署擔保合同,被擔保債權為B在銀行的融資,同時需要擔保人A出具相應的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決議。
㈦ 內保外債和內保外貸區別是什麼
內保外貸與內保外債的最大區別在於,內保外債資金匯入境內企業使用,內保外貸資金由境外企業使用。內保外貸是指境內企業擔保,相關聯的境外企業貸款;內保外債是指境內企業擔保,也是境內企業貸款,只是資金來自境外,以外債的形式。
拓展資料
1.內保外債業務是指境內企業(即債務人)向銀行申請開立融資性借款保函,由境外銀行提供融資,境外銀行放款後,匯入境內企業用於日常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又叫做內保直貸。簡單地說,內保外債業務屬於擔保人、債務人在境內,債權人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內保外債由銀行開立融資性保函和境外銀行貸款給境內企業兩部分組成,該業務的授信主體即保函業務申請人同時又是境外融資的債務人。 2017年以來,為積極響應監管機構拓流入政策導向,為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在不佔用銀行貸款規模的前提下開立表外保函,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資資金,降低融資成本,有效增加外債流入量、結售匯量、保函業務量和中收。
2 內保外貸業務是指境內企業通過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為境外銀行向境外企業發放融資提供擔保。利用境內人民幣定期存單收益或理財產品收益與境外美元融資成本利息差;利用人民幣預期升值趨勢,賺取美元與人民幣的匯差。
3.適用客戶
(1)內保外債 適合達到銀行授信要求且有人民幣融資需求或外幣使用需求的企業,希望拓寬一條替代境內人民幣額度緊,價格高的情況下的境外融資渠道。業務並不限於貿易企業,外幣放款後可以直接使用或歸還他行外幣貸款,也可以結匯人民幣用於企業合理的日常經營范圍的支出以及歸還他行人民幣貸款,最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購匯還本付息至境外銀行
(2)內保外貸 沿海地區民營經濟本身發達,資金獲利的慾望和能力以及渠道均較強,當地企業往往採用業務創新模式進行套利,如廣東、深圳、廈門等較早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當地的內保外貸業務短期內獲得蓬勃發展,對銀行存款拉動、改善負債結構、降低存貸比,起到積極作用。
㈧ 中國銀行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辦理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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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內保外貸怎麼辦理
第一種,境內母公司為銀行提供反擔保。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內
母公司通過給銀行提供反擔保,
向銀行申請保函額度,
從而最終擔保子公司在境
外取得貸款授信。
在這種操作模式中,
母公司申請保函額度的方式可以為現金質押、
財產抵押、
權利質押及信用授信。
母公司限於擔保子公司融資性活動,
同時母公司的反擔保
需符合銀行的其他規定(一般銀行有詳細說明)。
第二種,銀行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這種模式中,銀行提供對外擔保可以為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形式。而且,
銀行與境外合作銀行需就保函及備用信用證的具體條款達成一致。
第三種,境外合作銀行對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這種模式中,
境外合作銀行根據境內銀行的資信狀況和境內母公司對境外公
司的參股比例來確定對境外公司的授信額度。
境外合作銀行與境外公司確定貸款
利率報價,同時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銀行處開立賬戶。
這種模式中,
境外合作銀行根據境內銀行的資信狀況和境內母公司對境外公
司的參股比例來確定對境外公司的授信額度。
境外合作銀行與境外公司確定貸款
利率報價,同時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銀行處開立賬戶。
㈩ 上海中行跨境擔保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跨境擔保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具體流程:
1、銀行發生擔保履約:
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反擔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2、非銀行機構或企業發生擔保履約:
(1)可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須填寫該筆擔保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2)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准,擔保人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3)若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內保外貸補登記,然後憑補登記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辦理補登記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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