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積金貸款要准備什麼資料
公積金貸款買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首先應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由所在單位蓋章後,連同下列證明材料交貸款銀行: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及婚姻狀況證明(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2、借款人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證明》及《公積金繳交情況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4、購買住房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及首付款收據,自建住房的應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5、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7、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8、貸款銀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B. 辦理公積金貸款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公積金貸款材料(以成都市為例)
一手房貸款材料:
1、二代身份證或軍官證原件和6份復印件。
2、戶口薄(首頁和申請人本頁)原件和6份復印件。
3、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單身現場申明)原件和6份復印件。
4、開發商加蓋鮮章的備案表原件2份(郊縣樓盤需3份原件)和3份復印件。
5、購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復印件。
6、購房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原件2份和2份復印件。
7、首付款收據及刷卡POS單或現金收款單原件,3份復印件。
8、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信息證明原件和1份復印件(在城區辦理貸款的職工,可在城區管理部咨詢櫃台列印2份《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情況查詢結果》)。
9、提供開發商加蓋鮮章的辦理預告登記手續原件一套(不得塗改)。
10、委託扣款(還款)帳戶:主借款人所選擇的貸款辦理銀行的儲蓄卡或儲蓄存摺原件和1份復印件。
11、收入證明: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客戶需提供收入證明(中心網站可下載)原件和3份復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戶還需提供銀行1年流水或完稅證明等佐證材料原件和3份復印件。
12、繳存證明:在省級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繳存公積金的職工須提供所在分中心近6個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明細及繳存證明(繳存查詢表) 原件和1份復印件,且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應為正常。
12、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2)舟山公積金貸款資料擴展閱讀:
借款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職工;
2、申請時在公積金中心已連續6個月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沒有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金額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規定比例;
4、有較穩定的職業及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5、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作為保證人;
6、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C. 舟山如何辦理個人公積金貸款
這是舟山公積金貸款程序
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購買商品房的,提供合法的購房合同和30%以上的首付款證明;
(四)購買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產交易審批表、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批准證件,所建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和有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該房產抵押價值評估單。
(六)市內異地申請貸款的還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證明。
「中心」對資料齊備的借款申請當日受理,在7個工作日內對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做出准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並告知借款申請人。
由「中心」、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含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按規定辦理貸款抵押登記等手續。
「中心」或受託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貸款,貸款資金通過受託銀行以轉帳支付的方式劃轉。
D. 公積金貸款都需要什麼資料
本地公積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三個月的工資流水,還款卡,還有收入證明,徵信,無房證明
E. 辦理公積金貸款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的資料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證明本人是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資料;以及證明本人繳存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料等。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