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工作人員構成違法放貸罪,那麼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銀行工作人員構成違法放貸罪那麼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嗎?那肯定是。構成貸款詐騙罪大啊!
⑵ 哪些行為屬於詐騙貸款,銀行工作人員能犯貸款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觸犯刑法第193條。
銀行工作人員也可以構成此罪。
⑶ 貸款詐騙罪 ,只能由自然人構成犯罪嗎
依據《刑法》第193條、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不能構成本罪。即便實踐中單位也實施貸款詐騙行為,但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依然不是本罪的主體構成。
⑷ 銀行工作人員怎樣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
與騙取貸款的人員內外勾結且其行為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貸款詐騙的共犯
⑸ 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可以形成片面共犯嗎
首先你提的問題有問題,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刑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了共同犯罪的定義: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個定義為刑事司法實踐中界定共同犯罪成立與否提供了依據。
可以看出 涉及到一個知情和不知情,意識到和未意識到的,貸款詐騙和騙取貸款都是以騙為主要手段而達到騙取貸款的目的,所以應是知情的有意識的,所以認為不能形成片面共犯 ,具體需案例分析。
⑹ 哪些行為屬於詐騙貸款,銀行工作人員能犯貸款詐騙罪嗎
共犯
⑺ 貸款詐騙罪共犯怎麼認定
一、怎麼認定騙取貸款罪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 、共同犯罪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結合具體案件以及符合以上條件就可認定騙取貸款罪共犯。
⑻ 貸款詐騙罪 貸款合同的其他人簽字是否為共犯
要看是怎樣的詐騙,也要看共貸人是否知情,亦需看共貸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