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去年下半年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中央及時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加大財稅、信貸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出現了積極變化,但發展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實到位,企業負擔重,市場需求不足,產能過剩,經濟效益大幅下降,虧損加大等。必須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一、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一)完善中小企業政策法律體系。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擴大市場准入范圍,降低准入門檻,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加快制定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修訂《貸款通則》,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明確對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二)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制度。制定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參與機會。(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相關法律和政策特別是金融、財稅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揮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強政策效果評價。堅持依法行政,保護中小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中小企業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對中小企業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補貼。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中小企業,將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費率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0年底,並按規定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等。中小企業可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協商,符合條件的,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二、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五)全面落實支持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提高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建立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六)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完善財產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加快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的辦法;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支持、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七)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加快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增加直接融資。完善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政策,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企業。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積極培育和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產權和股權交易提供服務。(八)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設立包括中央、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准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等部門要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引導其規范發展。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九)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十)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逐步擴大中央財政預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結構調整、節能減排、開拓市場、擴大就業,以及改善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地方財政也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十一)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十二)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凡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制准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能緩則緩。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公開前置性審批項目、程序和收費標准,嚴禁地方和部門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規范執收行為,全面實行中小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設立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舉報電話。健全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監督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通過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接受指定服務等手段牟利。嚴格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規向中小企業提前征稅或者攤派稅款。四、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十三)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研製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產學研聯合和資源整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在輕工、紡織、電子等行業推進品牌建設,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支持中華老字型大小等傳統優勢中小企業申請商標注冊,保護商標專用權,鼓勵挖掘、保護、改造民間特色傳統工藝,提升特色產業。(十四)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按照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十五)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促進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在中小企業的推廣應用。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中小企業間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業中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防止落後產能異地轉移。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盲目發展。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十六)提高企業協作配套水平。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關系。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加強與中小企業的協作配套,積極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人才、設備、資金支持,及時支付貨款和服務費用。(十七)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支持培育一批重點示範產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環境建設,改善產業集聚條件,完善服務功能,壯大龍頭骨幹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鼓勵東部地區先進的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實現產業有序轉移。(十八)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在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發展。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在軟體開發、服務外包、網路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拓展,擴大就業渠道,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五、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十九)支持引導中小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參與家電、農機、汽車摩托車下鄉和家電、汽車「以舊換新」等業務。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要重點支持銷售渠道穩定、市場佔有率高的中小企業。採取財政補助、降低展費標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活動。支持建立各類中小企業產品技術展示中心,辦好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等展覽展銷活動。鼓勵電信、網路運營企業以及新聞媒體積極發布市場信息,幫助中小企業宣傳產品,開拓市場。(二十)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一步落實出口退稅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穩定外需、促進外貿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穩定和開拓國際市場。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開展並購等投資業務,收購技術和品牌,帶動產品和服務出口。(二十一)支持中小企業提高自身市場開拓能力。引導中小企業加強市場分析預測,把握市場機遇,增強質量、品牌和營銷意識,改善售後服務,提高市場競爭力。提升和改造商貿流通業,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現代經營方式和新型業態,幫助和鼓勵中小企業採用電子商務,降低市場開拓成本。支持餐飲、旅遊、休閑、家政、物業、社區服務等行業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促進擴大消費。六、努力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二十二)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統籌規劃,完善服務網路和服務設施,積極培育各級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通過資格認定、業務委託、獎勵等方式,發揮工商聯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和綜合服務機構的作用,引導和帶動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建立和完善財政補助機制,支持服務機構開展信息、培訓、技術、創業、質量檢驗、企業管理等服務。(二十三)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引導社會投資、財政資金支持等多種方式,重點支持在輕工、紡織、電子信息等領域建設一批產品研發、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改善創業和發展環境。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開放科技資源,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提高服務中小企業的水平。完善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路,加快發展政策解讀、技術推廣、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和市場營銷等重點信息服務。(二十四)完善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並進一步減少、合並行政審批事項,實現審批內容、標准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投資、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部門要簡化程序、縮短時限、提高效率,為中小企業設立、生產經營等提供便捷服務。地方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要統籌考慮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七、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二十五)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強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業管理咨詢機構,開展管理咨詢活動。引導中小企業加強基礎管理,強化營銷和風險管理,完善治理結構,推進管理創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業苦練內功、降本增效,嚴格遵守安全、環保、質量、衛生、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二十六)大力開展對中小企業各類人員的培訓。實施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中小企業培訓機構的作用,廣泛採用網路技術等手段,開展政策法規、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專業技能、客戶服務等各類培訓。高度重視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培訓,在3年內選擇100萬家成長型中小企業,對其經營管理者實施全面培訓。(二十七)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繼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加快推進重點區域中小企業信息化試點,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平,提高市場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開發和搭建行業應用平台,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軟硬體工具、項目外包、工業設計等社會化服務。八、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領導(二十八)加強指導協調。成立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二十九)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既是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也是當前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緊迫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結合實際,盡快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並切實抓好落實。
Ⅱ 如何進一步優化縣域經濟發展環境
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
3. 堅持城鄉統籌發展。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優化城鄉資源配置,構建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新格局,通過加快農村經濟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戶籍、社會保障制度和城鄉社會管理機制。
4. 堅持特色發展。發揮資源、區位優勢,著力打造特色產業,形成縣域經濟特色。因地制宜,將優勢產業做出特色、將特色產業做出規模。注重特色園區、特色項目建設,促進特色產業集聚發展。
5. 堅持開放發展。以開放增強活力、凝聚動力,加大對外開放和承接產業轉移力度。實行多元化招商,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引導縣域中小微型企業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推進中小微型企業向集約化、規模化發展。壯大縣域非公有制經濟規模,提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質量。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農業領域。
6. 堅持綠色發展。加強生態系統建設,著力改善縣域生態環境。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加快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生態修復治理,加大水土保持、工業源頭和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和城鄉之間交叉污染。
三、推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的重點
7. 以水利和路網建設為核心,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著力加強縣域水利、交通、電力、通信、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和抗災避險設施建設。完善交通路網結構,提高道路等級標准,提升通達、通暢能力,連通省際、市際斷頭路。加快縣域電力的擴容提質,推進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和農村通信全覆蓋,逐步實行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切實加強以農田水利為重點的水利建設,加大洞庭湖和病險水庫治理力度,抓好灌區續建配套和塘、壩、堰等小型水利設施改造,全面提高防汛抗旱、防災減災能力。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為重點,加快高標准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統籌中心鎮、中心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鎮公共設施向農村延伸。
8. 以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為途徑,加速推進新型工業化。堅持把新型工業化作為第一推動力,提高工業經濟在縣域經濟中的比重。立足縣域現有工業基礎、資源稟賦和區位條件,以技術改造、創新發展為突破口,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用高新技術、先進設備和現代工藝,做強傳統產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步伐,逐步淘汰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落後產能。發揮縣域優勢,大力培育新興產業。加快建設縣域產業園(集中)區,完善產業園區布局規劃,明確功能定位,推進園區基礎設施和標准廠房建設,引導資源要素、企業和項目向園區集中。支持縣域骨幹企業做大做強,促進縣域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增強縣域工業發展活力。
9. 以縣城和中心鎮為著力點,加快新型城鎮化步伐。做大做強縣城和中心鎮,加快中心村(社區)發展,構建以縣城為龍頭,中心鎮為節點,中心村(社區)為基礎,交通干線為主軸的新型城鎮體系。重點突出縣城擴容提質和功能完善,將產業園區建設與縣城擴容提質有機結合,提升縣城的承載力、帶動力和輻射功能。建設一批基礎設施完善、服務功能配套、產業特色鮮明、能有效吸納農村勞動力及帶動周邊農村經濟發展的中心鎮。推進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促進資本與人口向中心鎮聚集。加快省際邊界小城鎮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培育鎮域產業,提高管理水平,推進省際邊界城鎮之間交通、旅遊、商貿、物流、人流的對接,建設一批省際邊界重點鎮,使其成為省際邊界區域性經濟中心,推動具備條件的省際邊界鄉改鎮工作。
10. 以農業龍頭企業和優勢品牌為支撐,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突出農業基礎地位,用現代工業和科技裝備改造農業。大力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業,培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延伸產業鏈條,縣域內每個主導產業重點打造1—2個骨幹龍頭企業,使農產品加工產值與農業產值的比重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優化農業產業布局,建立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農業產業基地,做大做強糧食、生豬、油料、果蔬、棉麻、茶葉、烤煙、水產、竹木等優勢產業。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步伐,提高農業規模化、專業化、標准化、集約化、機械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實施現代種苗工程,提高農產品良種覆蓋率、優質率,增強農產品競爭力。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監管體系,著力推進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生產與加工。著力培育知名農產品品牌,注重保護農產品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推進農產品品牌整合,每個產業形成3—5個有市場競爭力的知名品牌。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促進農業科技推廣普及、農民素質提升。
11. 以生產和生活服務為主要內容,努力構建現代服務業體系。圍繞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提供配套服務。重點發展科技服務、信息服務、創意設計、服務外包、現代物流、金融服務等生產型服務業,促進服務業與縣域主導產業融合互動。建設一批現代物流園區,培育一批現代物流龍頭企業,形成便捷高效、規范有序、聯通國內外的物流網路。適應加快縣域城鎮化要求,大力發展商貿、餐飲、養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務業。著力完善農村商品流通體系,新建一批農村綜合性市場,加快建設縣域商圈、商貿重鎮等。大力推進新農村信息化建設,構建適應農村發展需要的新型農村科技信息服務體系,圍繞產前、產中、產後各個環節,抓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銷售、農業科技信息、農村金融保險等社會化服務。
12. 以地域文化和鄉村旅遊為內涵,加強文化旅遊建設。統籌推進城鄉文化建設,實施基礎文化設施全覆蓋工程,積極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構建覆蓋城鄉、結構合理、功能健全、實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充分挖掘地域文化,培育壯大文化龍頭企業,推動縣域特色文化產業發展。整合縣域文化旅遊資源,實施旅遊精品戰略,促進文化與旅遊深度融合,依託歷史文化、民俗文化、農耕文化、飲食文化、紅色文化等重點文化資源,打造文化旅遊精品。大力發展鄉村休閑旅遊,著力培育一批休閑農業示範點。加強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與合理利用,加快將文化資源轉變為文化產業、文化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發展優勢。
13. 以資源節約和核心競爭力為目標,著力推進科技創新。促進高新技術與自然資源、人力資源、資本的有機結合,充分利用和節約資源,引導縣域經濟創新發展。依靠科技加快縣域新型工業體系建設,不斷提高傳統工業的技術含量,加強高新技術對工業的滲透嫁接,提升傳統工業產業,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用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推進現代農業發展,重點抓好良種繁育、農業生物、農作物病蟲害綜合防治、集約化高效養殖、農產品保鮮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等農業新技術。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逐步形成國家扶持與市場引導、有償服務與無償服務相結合的新型農技推廣體系。鼓勵科研機構到縣市創辦經濟實體,促進縣市、院(所、校)對接,開展科技合作。
四、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的政策措施
14. 加大財政扶持力度。進一步完善「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各項配套措施。適當調整市、縣財政收入分配,促進財力分配向縣域傾斜,逐步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例,增強縣級政府可支配財力。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減少專項轉移支付使用限制,使縣級財政有更大的調劑空間。實行分類分檔配套,視情況逐步降低公益性建設、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建設的縣級配套。支持縣域產業發展,從2012年起,增加省縣域經濟工作引導資金。創新財政扶持機制,實施發展特色縣域經濟強縣工程,每年扶持3個特色產業,每個特色產業集中扶持3個重點縣市區,每個重點縣市區扶持3年。整合現有相關專項資金,支持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大力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精深加工項目。鼓勵撤鄉並村,每撤並一個鄉(鎮)、村由省財政給予一定獎勵,並列入補助基數。探索研究建立流域內生態補償機制。
15. 強化金融支撐。完善縣域金融服務功能,建立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穩步提高縣域新增貸款佔全省各項新增貸款的比重,到2015年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縣域存貸余額比達1∶0.55以上。開發適合縣域經濟發展特點的信貸產品,推動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金融、民間金融共同發展。引導股份制商業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等到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大力支持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成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力爭5年內每個縣市區設立一家村鎮銀行。穩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支持每個縣市設立1—2家小額貸款公司。支持對中小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實行差異化監管政策,實行差別授權管理,下放授信審批許可權。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支持組建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擔保基金,為信貸資金介入創造條件。開展農村資金互助社試點,引導規范農戶和農村中小微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資金互助。穩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村住房及宅基地、農業機械、水域使用權等抵(質)押貸款試點。對縣域內工業園區、中小微型企業、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個體工商戶等經濟主體,開展信用評定,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繼續做好現有農業保險項目實施工作,積極探索將農房、土地規模流轉及地方農業支柱產業納入農業保險范圍,增強縣域經濟發展的抗風險能力。實施「縣域企業上市培育工程」,引導有條件的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廣泛吸納社會資本。加強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和信用體系建設。
16. 加強用地保障。確保科學發展用地需求,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重點支持縣域經濟發展項目。對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央企等戰略性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分解下達土地使用年度計劃時予以統籌,納入所在市州計劃,對於重大項目徵收耕地所在市州、縣市區不能占補平衡的,實行跨市跨縣占補平衡。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向縣域產業園區傾斜,縣域產業園區建設用地指標與農村村莊整理復墾和新造土地增量掛鉤。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據項目投資強度確定用地規模,減少園區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嚴格控制廠區綠地面積,提高工業用地產出率。盤活土地存量,對未按照土地用途用地、達不到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過低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時收回並重新進行招商。
17.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縣域人才的培養,進一步完善大學生村官、「選調生」和「三支一扶」人員的選拔制度。創新人才引進機制,著力培養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把經濟管理經驗豐富、專業化水平較高的人才交流到縣域各層次領導崗位,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定期選拔優秀幹部到縣市區工業園區或企業掛職或任職,鼓勵技術人員和海外留學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復員退伍軍人、返鄉農民工到縣市區創業,對縣市區引進的高級技術人才(博士或具有高級職稱)到縣域經濟領域創業滿3年的,由當地財政給予一定補助。繼續實行科技特派員制度,每年從全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選派技術人員到縣市區、鄉鎮掛職。大力發展職業教育,著眼縣域產業提升和發展需要設置專業,切實培育縣域技能型人才。縣市區要加大統籌力度,充分發揮農民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能,統籌區域內各類專業培訓。
五、加強組織保障
18. 加強組織領導。省縣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負責全省縣域經濟發展重大事項,組織、指導、協調、考核全省縣域經濟工作。省直有關部門要制定支持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分工協作、責任明確、服務到位的工作格局。市州要加強對縣域經濟的指導和支持,要保持縣市區領導班子相對穩定,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無特殊情況至少干滿一個任期。有計劃地選派經濟強縣市區的領導到經濟欠發達縣市區任職,加大縣域幹部與省直、市直幹部交流任職和掛職、跟班學習的力度。建立全省縣域經濟運行綜合分析制度,對縣域經濟運行中傾向性、前瞻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加強縣域經濟區域協作,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
19. 擴大經濟管理許可權。按照「能放則放、權責統一」的原則,選擇瀏陽市、耒陽市、澧縣、沅陵縣為擴大經濟管理許可權試點縣市,試點縣市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享受與地級市相同的經濟管理許可權。省級行政審批權,試點縣市能夠辦理的(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以及水電、礦產開發等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等項目外),原則上直接放權或委託給試點縣市。試點縣市可直接參加省及省直部門召開的相關會議。試點取得經驗後,擴大推廣范圍。縣市區爭取上級支持的項目申報實行雙軌制,不需市級配套資金及平衡安排的項目由縣市區直接報省,國家、省的項目資金由省直接安排到縣市區。
20. 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銳意改革,敢於創新。在加強縣域經濟發展硬體建設的同時,著力優化縣域經濟發展軟環境,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服務意識,優化服務措施,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實行部門聯企業、領導聯項目負責制。建立健全部門協同的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等服務。建立法治、陽光、規范、效能型政府,堅持依法行政,強化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打造誠信政府,完善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強化信用自律。
21. 完善考評和激勵機制。實行不同類型縣域經濟考核評估,從2013年起在繼續以規模總量為主考核經濟強縣市的同時,按長株潭、湘南、洞庭湖、大湘西四個區域,對縣域經濟發展先進縣市區實行分類考核。科學設定考核指標體系,新增新型工業化、農業產業化、開放經濟及社會發展等指標。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將縣域經濟發展實績作為縣市區主要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加大表彰獎勵力度,每年對上一年度經濟強縣市和縣域經濟發展先進縣市區進行通報表彰,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Ⅲ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魯金辦發〔2008〕1號 還有效嗎
關於開展2013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競爭選拔工作的通知 濰金發[2013] 65號 各縣市區金融辦: 根據《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通過競爭選拔機制確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81號)和《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濰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競爭選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濰金發〔2013〕25號)及省金融辦通知要求,現啟動我市2013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競爭選拔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指標 根據省金融辦對我市指標測算,我市本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指標為3個。 二、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格要求 1、所有股東條件均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魯金辦發〔2008〕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1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2〕21號)等文件規定; 2、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145號)和《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管理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146號)等文件的規定; 3、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49%;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優秀的優質大型企業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適度放寬;其餘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注冊資本的15%; 4、主發起人只限於1家企業法人; 5、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6、其他條件均要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規定; 7、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實、有效地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並承諾對材料真實性承擔一切責任。 三、工作程序 1、市金融辦發布競爭選拔通知(2013年10月12日)。 2、各縣市區金融辦自接到通知後應立即組織轄區內有意向單位進行申報,並對其申報過程給予指導。 3、各縣市區金融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合規性等方面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至市金融辦(市金融辦受理時間截止於2013年10月31日)。 4、市金融辦組織復審申報材料(2013年11月1日至11月6日)。 5、市金融辦組織召開評審會(2013年11月7日)。 6、公示評審結果(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 7、市金融辦將競爭選拔結果及相關材料報省金融辦進行審核。 四、申報材料 根據《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濰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競爭選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濰金發〔2013〕25號)文件要求提供。望你們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轄區內有意向單位的申報組織工作。 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據上所述 是有效的詳細的你可以打省金融辦電話咨詢。
Ⅳ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具體內容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增強做好小型微型企業工作的信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當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高度重視,增強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作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成果、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學分析,正確把握,積極研究採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振信心,穩健經營,提高盈利水平和發展後勁,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二)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並擴大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中的技術類服務平台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結合深化稅收體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研究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三)完善財政資金支持政策。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2012年將資金總規模由128.7億元擴大至141.7億元,以後逐年增加。專項資金要體現政策導向,增強針對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資金使用重點,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中西部地區傾斜。
(四)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贈等。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50億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億元。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地方、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於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等。鼓勵向基金捐贈資金。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政府采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於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融資擔保等服務。
(六)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並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區、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准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做好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加大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監督檢查的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完善涉企收費維權機制。
三、努力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
(七)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平,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繼續執行較低存款准備金率。商業銀行應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小型微型企業給予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型微型企業可優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業信貸獎勵考核制度,落實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進一步研究完善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有關規定,簡化呆賬核銷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於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支持商業銀行開發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等融資方式。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
(八)加快發展小金融機構。在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外資、國際組織資金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到中西部設立村鎮銀行。強化小金融機構主要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引導小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向縣域和鄉鎮延伸。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
(九)拓寬融資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台,支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推進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發揮債券市場對微觀主體的資金支持作用。加快統一監管的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步伐,為尚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服務。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託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支持初創型和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採取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商業保理、典當等多種方式融資。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積極發展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快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深入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為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十)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用擔保服務。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繼續執行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政策,加大中央財政資金的引導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提高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收費。引導外資設立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機構,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擔保公司試點工作。積極發展再擔保機構,強化分散風險、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險服務,定製符合小型微型企業需求的保險產品,擴大服務覆蓋面。推動建立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切實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十一)規范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服務。除銀團貸款外,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開展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檢查。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以及大型企業變相轉貸現象,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研究制定防止大企業長期拖欠小型微型企業資金的政策措施。
四、進一步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發展和結構調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擴大安排用於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小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實施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鼓勵有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標准制定。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型微型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的區域建立健全技術服務平台,集中優勢科技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撐服務。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重點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生產製造、運營管理和市場開拓的信息化應用水平,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通信運營商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息化應用平台。加快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小型微型企業的推廣應用,鼓勵各類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市場和研究院所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加強宣傳和培訓,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推進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試點,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專利輔導、專利代理、專利預警等服務。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創新積極性。
(十五)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加快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的轉變。充分利用國家科技資源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鼓勵科技人員利用科技成果創辦小型微型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創辦小企業計劃,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和輔導,鼓勵創辦小企業,努力擴大社會就業。積極發展各類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業規模達到10萬家以上。支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推動產業升級,加快調整產品結構和服務方式。
(十六)切實拓寬民間投資領域。要盡快出台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政策的實施細則,促進民間投資便利化、規范化,鼓勵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進入教育、社會福利、科技、文化、旅遊、體育、商貿流通等領域。各類政府性資金要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資源浪費嚴重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防止落後產能異地轉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和產業轉移等獲得新的發展機會。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拓市場的力度
(十八)創新營銷和商業模式。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信用銷售和信用保險,大力拓展經營領域。研究創新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辦展機制,促進在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加強工貿結合、農貿結合和內外貿結合。建設集中采購分銷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聯合採購、集中配送,降低采購成本。引導小型微型企業採取抱團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貿企業集聚區,發展專業市場和特色商業街,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出口產品標準的培訓。
(十九)改善通關。推進分類通關改革,積極研究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和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台賬制度等便利通關措施。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范圍。擴大進出口企業享受預歸類、預審價、原產地預確定等措施的范圍,提高企業通關效率,降低物流通關成本。
(二十)簡化加工貿易內銷手續。進一步落實好促進小型微型加工貿易企業內銷便利化相關措施,允許聯網企業「多次內銷、一次申報」,並可在內銷當月內集中辦理內銷申報手續,縮短企業辦理時間。
(二十一)開展集成電路產業鏈保稅監管模式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作為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將集成電路產業鏈中的設計、晶元製造、封裝測試企業等全部納入保稅監管范圍。
六、切實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創新。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劃,重點幫助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用工等管理。開展企業管理創新成果推廣和標桿示範活動。實施小企業會計准則,開展培訓和會計代理服務。建立小型微型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制度,支持管理咨詢機構和志願者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開展管理咨詢服務。
(二十三)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落實小型微型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質量承諾活動。督促和指導小型微型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准入管理,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和進口國標准。加強品牌建設指導,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創建自主品牌。鼓勵制定先進企業聯盟標准,帶動小型微型企業提升質量保證能力和專業化協作配套水平。充分發揮國家質檢機構和重點實驗室的輻射支撐作用,加快質量檢驗檢疫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二十四)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勞動用工的指導與服務,拓寬企業用工渠道。實施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每年培訓50萬名經營管理人員和創業者。指導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參與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圍繞《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並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准,具體標准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業人力資源結構,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切實落實已出台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提高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成功率。
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二十六)統籌安排產業集群發展用地。規劃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地方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准廠房,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環境。建立完善產業集聚區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台。發揮龍頭骨幹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上下游企業分工協作、品牌建設和專業市場發展,促進產業集群轉型升級。以培育農村二、三產業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大力發展縣域經濟。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建設工作。支持能源供應、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節能管理和「三廢」集中治理。
八、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
(二十八)大力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個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重點培育認定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工程,支持各省(區、市)統籌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增強政策咨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各類服務功能,重點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質優價惠的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提高行業自律和組織水平。
(二十九)加強指導協調和統計監測。充分發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明確部門分工和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將小型微型企業有關工作列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范圍。統計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意見的具體貫徹落實辦法,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創造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國務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Ⅳ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加快我省縣域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民間資本規范運作,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促進「三農」、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推動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續發展,維護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豫政辦〔2008〕100號)(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意見》)的精神,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可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經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金融聯絡辦公室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省工商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銀監局建立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為召集人,負責審定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指導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協調處理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河南省中小企業服務局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明確的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事項進行核准,指導與督促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制定明確的金融風險防範措施,落實相應的處置責任,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動態監督系統,及時識別、預警、防範和處置風險等,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要會同財政、工商、人行、銀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積極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為「三農」、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提供信貸服務;財政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風險識別與預警工作;工商部門做好准入把關工作,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年度檢驗;人行分支機構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銀監部門協助主管部門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第五條各省轄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本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協調指導工作,統籌安排小額貸款公司的布局,審報縣(市、區)政府有關試點方案,監測分析防範本地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
第六條試點縣(市、區)政府組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審核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組織中小企業、財政、工商、人行、銀監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等金融違法活動。
第七條各級房產、國土、車管等相關部門,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業務,要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八條在試點期間,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各省轄市政府要認真選擇試點對象,有條件、分步驟地推進試點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多方聯動、協調一致的監管機制,認真做好風險管理、防範和處置工作。試點企業要嚴格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堅持小額貸款的經營取向,切實為「三農」、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發展服務。
Ⅵ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陝西省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辦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試點初期,做好以相關政策和風險防範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銀行、銀行監管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