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監會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是什麼
銀監會涉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1)涉農貸款季度平均余額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貳』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是什麼意思
不可能的事
『叄』 2009--2011農業銀行涉農貸款情況,農業發展銀行涉農貸款情況。求數據
2009年12月7日從中國農業銀行處獲悉,該行今年前10月涉農貸款累計投放達8025億元,同比增加3561億元,增幅80%,涉農貸款余額達到1.1萬億元。
農行相關人士表示,這從根本上扭轉了該行涉農貸款余額和佔比雙下降的局面。截至11月底,該行已對3160萬農戶發放了惠農卡,其中為246萬戶發放了小額貸款,貸款余額達635億元。
另據了解,該行三農事業部已擴大到全部2048個縣域支行,建立了單獨核算、信貸政策制度等體系。農行方面表示,今年以來,該行穩步增加信貸有效投放,大力推進城市對公業務轉型,鞏固和提升城市主流銀行地位,加大零售業務轉型力度,構築現代化的零售業務營銷服務體系,穩步推進國際化戰略,綜合化經營邁出重要步伐。
股改方面,農行宣稱已構建了由風險、審計、內控合規、運營、監察、保衛等協調統一的內部監督體系,主要經營指標創出了歷史最好水平。下一步將加快內部體制機制改革,為實現公開上市創造堅實的基礎和條件。
2010
中國農業銀行日前發布的《2010年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報告》披露,截至2010年末,農業銀行涉農貸款余額1.48萬億元,比上年凈增2700多億元;縣域新增貸款佔新增存款的54.4%,連續第三年超過50%,總體上做到了縣域資金「取之於農、用之於農」。農行努力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2010年,農行惠農卡發卡總量突破6100萬張,總體農戶覆蓋面已達27%。通過惠農卡向580多萬農戶提供授信,新增授信700多億元,授信總額1600多億元,農戶小額貸款余額989億元。全口徑農戶貸款余額超過3000億元,是2007年底的近3倍。同時,設立小企業貸款專營機構857個,為縣域3.24萬家中小企業提供貸款7354億元。
2011
農行:2011將再確保涉農貸款增速高於其他
十一五」時期是中國農業銀行「三農」業務發展的「黃金期」,該行逐步明確了服務「三農」發展戰略,創新金融服務,增加信貸投放,提高風險管控能力。截至2010年11月末,農戶貸款余額達到2905億元,是2008年的2.9倍。
農業銀行上市以後還要繼續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有三個原因:第一,農業銀行作為國有的農字頭的大銀行,服務三農是黨中央國務院給的政策。所以農業銀行服務三農政策是責無旁貸義不容辭的。文化城鄉、城鄉聯動是我們農業銀行獨特的優勢,所以我們農業銀行需要支持三農。農業銀行是因農而生,也是伴著三農生存發展起來的,與農村農民長期打交道,有著很深厚的感情。所以農行與三農有著血濃於水的感情。我們是股改不改服務三農,上市不減服務三農。
十二五對農業銀行來說也是很好的歷史時期。農業銀行在未來的服務三農方面兩句話:投入的利潤、創新的利潤。隨著農業未來的發展,現代化、市場化、產業化。我們要圍繞著國家的農業發展戰略來加大我們在現有三農方面金融,確保農業銀行年增剩餘貸款高於全行業的平均水平。我們這幾年一直在做。第二,服務要精緻化,我們要圍繞未來大三農、新三農,搞產品創新、服務方式、服務模式的創新,來改善和改進我們的服務流程和效果。使三農有效的服務需求得到不斷的滿足,增強可獲得性。農業銀行在十二五有一個目標,我們要為四億農民,我們要為農業產業化95%的國家級的農村企業和70%以上的省級農村企業提供幫助。確保新增涉農貸款的增速高於全行其他貸款,使得三農客戶獲得金融服務有便捷性和可獲得性。
『肆』 2013年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不良貸款率是多少
通知》要求,各級監管部門要順應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現代化建設和城鄉發展一體化趨勢,不斷完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一是加強機制建設。積極搭建事前有承諾、事中有監測、事後有考核的支農服務監管框架。探索實施涉農信貸投放與監管評級、市場准入的「雙掛鉤」政策。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完善「三農」金融服務機制,適當提高對分支機構「三農」業務考核的分值權重。二是強化差別措施。對涉農不良貸款給予更大的容忍度。結合涉農貸款季節性特點,對涉農貸款佔比較高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彈性存貸比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三農」金融債,增加支農信貸資金來源。優先對涉農貸款開展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流轉試點。三是加強風險防控。
『伍』 中國銀行益農貸個人涉農貸款額度
用於農用機械貸款的貸款限額:原則上不超過所購農用機械價格的50%。用於種植業、畜牧養殖業、林業、涉農產業鏈相關行業的貸款限額,請您詳詢中行貸款經辦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陸』 中國銀行益農貸個人涉農貸款利率
以相應期限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參考利率,並在參考利率基礎上加減點數形成本貸款適用利率值。貸款期限小於等於5年,取當前日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貸款期限大於5年的,取當前日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貸款經辦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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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針對縣域以下涉農貸款的財政補貼有哪些
財金[2010]116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我們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政策,相應修訂了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准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准、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准,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數據。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