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查封的車輛,可以過戶嗎
拍賣成交後,法院執行部門依法製作拍賣成交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買受人,由買受人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復函中也明確表示: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查封,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的證照轉移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❷ 在不知情得情況下購買了法院凍結的車子,現在不能過戶怎麼辦
買賣合同
無效,賣方需將
賣車
款返還給你,或者交付給法院。
你可追究賣方的
非法處置查封
財產罪,但你自己首先需要證實你買車時不知道該車被查封的事實,不然你自己也脫不清干係。
❸ 我的車被法院凍結了,我想用來還一部分債。請問可以正常過戶給別人嗎
1、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將車輛轉讓給他人的,屬於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轉讓財產的收入未用於履行判決,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被執行人將車輛無償贈與給他人,法院除可以進行罰款、拘留,判刑外,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該贈與行為,並強制執行該車輛。
❹ 被法院凍結的財產還可以過戶嗎,比如車或者房子
法院已經查封的房產在法院解封之前是不能買賣的,也不能辦理房產過戶的。
❺ 貸款車法院可以查封嗎
可以查封。
貸款車,一般情況下,貸款的數額一定小於車輛的實際價值,法院查封所能夠得到的就是差額部分。
如果對車輛進行拍賣,拍賣款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的才能給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
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5)法院是否會凍結有貸款的車可以過戶嗎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
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
以下情況應考慮「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公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公司破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❻ 財產被法院查控階段車輛能過戶嗎
你好,不能過戶,也不能擅自處分,建議慎重行事。
首先一旦車輛被法院查封,車輛的處分權能即被凍結,車輛所有權人未經法院同意不得擅自進行出賣、出租、互易等行為。在法院沒有解除查封前,如果因擅自處理查封物導致無法執行的,還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此外,查封期間車管所也有登記,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❼ 被法院凍結銀行卡後,名下還有一輛車是否可以出售
這要看你的車輛是否被凍結,如果車輛沒有被凍結,那麼是可以出售的,如果被凍結,那麼車輛就出售不了
❽ 法院判給我一台銀行的貸款車,欠銀行的錢用我還嗎,能否過戶
你好,這是法院判決,具有最高效力,車是你的,欠費和你無關,你可以拿法院判決去過戶
❾ 被法院納入失信名單車子可以過戶嗎
被法院納和失信名單被執行人,法院會對被執行人同時採取查封、凍結等執行措施,車子是不能過戶的,否則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的。如果沒有查封、凍結等,則車子可以過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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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消費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