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調解書下來原告請求復印由法院調取的銀行簽名憑證可以復印嗎
原告保留一份證據復印件應該是可以的。
B. 律師是否可以從銀行調閱相關貸款資料
律師個人是無法從銀行調閱相關資料的,需要通過法院提出申請。
C. 信用社可以將貸款資料提供給監察機關查詢並帶走復印件嗎
這是可以的,這屬於司法查詢。銀行有義務配合有權機關進行司法查詢。
D. 有了法院材料補正清單銀行可不可以協助原告查被告人身份證復印件
你是想知道被告需要提供什麼還是需要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那些資料?
我且推定你是想知道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哪些相關資料吧。
由於我不能從你的陳述中十分的確定被告到底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你有提到被告身份證號碼問題,我就再且推斷你的被告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一,如果被告是自然人,那你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被告的身份證明(通常是身份證復印件,如你所述被告不給你提供的話就委託各律師帶著律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以及被告的姓名出身日期或者身份證號碼等你所知道的信息去市一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列印一個被告的口卡出來)。
2。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證據。
二,以上二者加上原告相關信息你就可以去立案庭起訴了,哦,還有訴訟費也需要原告事先墊付。
由於你的分實在不是太多,我打字又慢就只根據我的判斷推斷你的意圖。如推斷錯誤敬請見諒。希望有幫到你。
E. 律師去銀行調閱復印匯款單,需要什麼資料可以去銀行調查取證。
律師到銀行取證,需要律師證、法院給予的調查證,具體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是可以的。
2、但必須要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
3、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4、必須是當事人自己無法調取的證據。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是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
F. 我在銀行貸款了35萬元,我想問我能不能復印我當時貸款合同,可不可以
應該可以的,你去貸款時應該有單子的,自已留的會有一份的。
G. 法院能否到銀行查詢客戶個貸信息,哪條法律文書有明確規定,謝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H. 律師(無法院人員陪同)帶著法院調查函來銀行查詢客戶資料,是否可以如果可以能查的范圍如何界定
你好,這種情況是可以的。銀行單位在調查函所寫范圍里應該給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