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交通法司法解釋三說車輛未過戶,但事實老車主與新車主己達成買賣.新車主發生事故,老車主是否還有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院關於連環購車的司法解釋,承擔責任的主體應當是對車輛享有支配運營權的人或享受運營利益的人。故新車主發生事故,原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 車輛賣出未過戶,如出現事故責任分擔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是實際車主。 《最高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當責任的批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當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當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是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3. 車子連環買賣未過戶違章了怎麼辦
如果開車的不處理違章,最後還是會找到車輛產權所有人的
4. 最高法對未過戶車輛責任最新解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已明確,即因車輛完成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物權法》理論,車輛所有權轉移或變更其他事項時需辦理變更登記,但是,車輛屬於動產范疇,這就要分析車輛買賣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規定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從交付時轉移。
5. 車輛簽訂買賣合同未過戶,原車主因貸款未歸還被銀行起訴上法院,車輛會被法院扣留抵押貸款嗎
如果你有協議,能對抗法院查封的,機動車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交付了,物權就變動了。如果有抵押權就不一樣了,沒登記不能對抗登記的抵押權。採納謝謝
6. 連環轉讓車輛未過戶 交通事故後要擔責嗎
連環轉讓車輛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後,原車主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