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良貸款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不良貸款的處理方式,一般主要是現金回收。還有一個是資產重組。也可以資產證券化。
⑵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可採取哪些措施加以處置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有以下處置方式:
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一般只收購企業類、大金額的不良貸款。債權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司法執行。銀行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資產。對不良貸款的進行拍賣,房產拍賣價格可能只有市場價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總額面臨少許價格風險。
墊資過橋。第三人出資墊還銀行貸款,原貸款結清,銀行重新發放新貸款。墊資費用月息費合計約5%~6%。因為出資人的風險較大,可能出資人臨陣變卦。
其他處置方式。採用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⑶ 那些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最後都是怎麼處理的呢
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不良貸款是每個銀行都會遇到的問題,也是最頭疼的問題,不過出現不良貸款並不代表就全部都是損失,否則銀行早已無法維持了,舉個例子:2018年的時候曾有新聞報道,貴陽農商行的不良率接近20%(不良貸款余額超100億),如果不良貸款全部都算是損失的話,單以貴陽農商行目前的利潤水平來說,在保證未來20年不出現新的不良貸款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將現有的不良覆蓋掉。現實真的如此嚴峻嗎?顯然並非如此,否則貴陽農商的行業評級就不會一直保持在A級以上了。
個人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與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基本一樣,不過個人不良貸款不允許打包轉讓。對於不良貸款,銀行是不會輕易認輸的,一般都會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降低自身的損失,所以20%的不良率不代表著就真的是虧了20%,這只是明面上的數據而已。
⑷ 不良貸款 怎麼處理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如下:
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2、司法執行。銀行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資產。對不良貸款的進行拍賣,房產拍賣價格可能只有市場價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總額面臨少許價格風險。
3、墊資過橋。第三人出資墊還銀行貸款,原貸款結清,銀行重新發放新貸款。墊資費用月息費合計約5%~6%。因為出資人的風險較大,可能出資人臨陣變卦。
4、其他處置方式。採用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⑸ 關於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
這是我最近的作業哦
銀監會1月公告顯示,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指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7176億元,比年初減少3946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3.2%,比年初下降4.6個百分點。這是不良貸款繼2002年、2003年後的連續第三年「雙下降」。
但是,如果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剝離的因素不包括在內的話,那麼情況就不是這樣了。2004年6月份,通過剝離和核銷手段,中行、建行和交行對不良貸款集中處置不良貸款合計為4364億元,超過了2004年不良貸款減少的3946億元。如果考慮到這個因素,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實際水平將不是「雙下降」,而是結束了過去兩年不良貸款余額持續下降的趨勢,不良貸款余額反而增加了418億元。
也就是說,盡管從中國銀監會公布的數據來看,國內銀行不良貸款狀況是有所好轉,但其中「技術性」成分不少。如果加上有些商業銀行可能通過貸款重組、借新還舊等形式,將不良貸款顯現的時間延後,以此來滿足監管部分之要求,那麼國內銀行的不良貸款是增是減更是令人質疑了。正如一些海外的研究機構所預測的那樣,2005年中國銀行業的不良貸款將有顯著增加跡象。
以准備上市的建行為例,雖然目前建行的不良貸款率僅為3.91%,但在1999年向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售了2500億元不良貸款之後,建行在2002年底的不良貸款率曾高達16.97%.2003年重組開始後,經過國家注資,以賬面價值50%的價格出售1289億元不良貸款,以及核銷569億元不良貸款之後才達到目前一個「干凈」的水平。
降低不良資產三大辦法:專人催收 沖銷 出售企業國有股
銀行自身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催收。仍留在銀行的不良資產,一類是已無收回可能的呆賬,一類是1996年《商業銀行法》生效、商業銀行自主權擴大後發生的應收未收的貸款及其利息。這後一部分不良資產發生時間不長,情況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較大,應由債權銀行成立專門機構、調集專人催收。對主動想辦法歸還拖欠貸款的企業,銀行應積極給予其所需的新的貸款支持,以鼓勵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
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沖銷力度。對已無收回可能的不良資產,只能用各種辦法沖銷。
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在實行股份制改革,公開發行股票後,可考慮出售部分國家股權,用所得資金沖銷不良資產,償還銀行貸款。
⑹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 資產重組。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對一些具有重組價值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置時,往往首先對這些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 進行重組,目的是為處置不良貸款構建一良好的財務基礎和經營基礎。對銀行來講,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方式的最明顯優點是:銀行
可以獲得提高債權價值回收率的選擇權,從而減少不良貸款的損失;同時,企業經營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錢不多。這些優點,可以用波蘭75 %以上的企業不良貸款以資產重組方式處置的成功經驗和國內銀行相關的成功案例證明。然而,這種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銀行擁有高素質、經驗豐富的資產重組人才。而現實是,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嚴重缺乏這類人才。第二,相關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許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權。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管理體制,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能投資持股,所以,商業銀行在以處置不良貸款為目的的資產重組過程中,只能以「顧問」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東」的方式介入。這樣,如果企業在重組過程中發生違約或「機會主義」行為時,銀行就處於不利的地位。第三,銀行承擔資產重組失敗、從而導致貸款損失的風險。因為銀行並不能事前對資產重組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出完全的評估。總之,資產重組方式雖然為國有銀行控制不良貸款損失提供了新的選擇空間,但這種方式有著很高的時間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債權轉股權。銀行使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具體形式有兩種: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由於受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我國銀行一般都是通過其他機構來實現債權向股權的轉化。對銀行而言,假設企業的還款能力弱主要是由於資本結構不合理,而企業仍有還款的潛力,債轉股可能會減少銀行不良貸款的損失,甚至可以將不良貸款轉化為正常貸款。但是,銀行如何判斷和證實借款企業是否滿足債轉股的條件,如何解決控股不控權問題,如何保證企業在緩解債務負擔後能夠實現正常經營,如何解決商業銀行的股權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難以完全確定的,或是在現行制度環境下不能確定的。這意味著,債轉股雖然能使銀行得到間接控制企業的權利,但是信息成本較高,處置不良貸款的時間成本高。
3. 不良貸款出售。不良貸款出售是指銀行通過市場把不良貸款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出售的具體方式包括招投標、協議、競價和拍賣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銀行能夠一次性剝離不良貸款,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收回現金流量。而且,這種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雙方的成本收益
分攤結構相對清晰,信息成本相對較低。但是,不良貸款出售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發達的機構投資者市場和公開准確的信息披露,而這些往往是經濟轉軌國家(包括我國) 所缺乏的。採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時,國有銀行還必須解決的另一個關鍵性難題,就是如何找到一個交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國內外的經驗表明,由於市場投資者和銀行對不良貸款的定價通常會存在較大的分歧,因此,銀行往往對要出售的不良貸款打一個很大的價格折扣,才能使市場投資者接受。此外,我國商業銀行在拍賣抵債資產時,還要上繳20 %的所得稅和大約5 %的拍賣費。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現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擔較高的價值損失和交易成本。
4. 證券化。指將不可交易的間接信用工具轉化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這里是指將不良貸款證券化。基本做法是:銀行先將不良貸款集中,然後重新分割組合,再將其轉賣給市場投資者,從而使此項(或此組) 不良貸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對商業銀行來講,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好處是可以引入新的資金來處置不良貸款,也可以加快處置不良貸款的速度。但是,國際經驗表明,能夠成功實施證券化處理並在二級市場出售的不良貸款,主要是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因為這種不良貸款的價值相對完好,現金流也相對清晰穩定。我國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貸款,而且相當部分的貸款合約要素不全,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所佔比例很小。這種貸款的結構和類型很難滿足證券化過程中市場投資者對風險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難對這類不良貸款進行證券化處理。
5. 合資經營( Partnership)。簡單講,合資經營就是由不良貸款的交易雙方共同出資設立一個「合作公司」或「合夥公司」來處置不良貸款。「合作公司」日常經營由投資方全面負責,按股份分享不良貸款處置收益。在我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率先於2002 年宣布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別設立了兩家專門處置不良貸款的合作公司。我國商業銀行為了規避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採用了一種變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協議的方式與投資者共同經營不良貸款。這種交易結構實際上是交易雙方節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種制度性反應。因為,在不良貸款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往往不對稱,銀行難以確切地知道所有的潛在收購者和他們的出價,收購者也難以證實銀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貸款的真實信息。此外,交易雙方對
不良貸款價值的未來變動所擁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夥公司這種合約安排替代不良貸款出售合約,可以節約處置不良貸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為在企業內部,信息可以被更現成地交換,雙方也更願意合作。我國商業銀行選擇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是,採取這種方式可以馬上得到一個折價收益(即將不良貸款折價賣給投資者),然後通過將有剩餘價值的不良貸款折股參與合作協議(或合資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權收益,從而提高了處置不良貸款的整體效益。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可以從韓國處置不良貸款的成功經驗得到印證。相對前述幾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合資經營這種交易結構能夠較好地兼顧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時面臨著的時間約束和價值約束之間的矛盾。但是,這種交易結構有著較高的簽約成本和制度供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