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一方貸款買車,需要查夫妻雙方徵信嗎
如果夫妻一方貸款買車,當然是需要查夫妻雙方的徵信問題,看你是否符合條件
② 婚後一人貸款買車行嗎
法律分析:可以。婚後夫妻雙方中,任意一方都可以用個人的名義作為主貸人來申請車貸。但是,婚後車貸申請的主體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車貸時會要求夫妻雙方都到場。並且貸款機構會查詢夫妻雙方的徵信,這筆負債屬於夫妻共同負債,夫妻雙方的徵信中都將出現車貸的審批記錄與貸款記錄。
因此,夫妻雙方中只要有一方徵信不良,那麼都是無法通過車貸審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③ 夫妻一方貸款買車另一方有義務還嗎
法律分析:有義務,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連帶償還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也包括夫妻共同經營所產生的債務,即雙方共同從事工業、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等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共同經營即包括了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的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來說,債權人也不因為債務人之間的離婚協議就喪失了要求一方償還借款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④ 婚前貸款買車,婚後一人還貸,算誰的
從法律理論來講,除了婚前個人繳納部分外,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因為婚後的還貸財產,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的。
⑤ 夫妻雙方單獨一方貸款買車可以嗎
夫妻雙方的話,單獨一方貸款買車,應該有這個可能的,只要她的信用沒問題,都是可以去貸款買車的
⑥ 女方在婚前買車,婚後由男方還車貸,離婚後,這個車該如何分割
歸女方所有,然後,把還車貸的錢的一半給男方就可以了
⑦ 婚後購車個人貸款個人還款車屬於什麼財產
婚後購車個人貸款個人還款的情況下,該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收益、受贈財產等,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若當事人用其個人人身賠償費、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所購買,則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⑧ 婚前貸款買車婚後一人還貸,這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結婚之前貸款買的車,在結婚之後一人房貸,這個車按道理是買的人的車,但是這其中有另一種情況。
就是還貸的這部分的資金,結婚之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是你是用的結婚之後的工資來還貸,可能你覺得這個貸款是你還的,其實不然,這是夫妻共同還的 ,因為你結婚之後的收入包括工資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結婚之後還貸款的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會保護每個人的個人財產,但是夫妻之間不要算計太多,難得糊塗,不要算的那麼精明,新組成的小家的日子才能好好地過下去。
⑨ 婚後買車一人貸款離婚車歸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車輛的歸屬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是會根據財產的情況,依據照顧子女以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的。
【法律分析】
在協商階段,如果雙方均同意將車輛變賣,則變賣後取得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分配;如果雙方協商將車輛歸一方所有,則取得車輛所有權的一方應負責償還車輛剩餘貸款,未取得車輛所有權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給與現金補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