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我購買的汽車,我的名字,結婚後是否屬於婚前財產
問題的語言邏輯表達的稍顯凌亂,根據你的描述,應按照婚前購買的汽車,你的名字,結婚後,該車輛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
19條、婚姻法18條所稱的「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亦不會因為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之間有相反的約定。
若 該車輛屬於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車輛,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則另一方享有共同還貸部分的權利
B. 老婆結婚前首付買車,婚後車貸基本都是我還的,,算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首付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糾正一個說法,婚後不存在你還貸妻子不還貸的說法,婚後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何來你還的說法。
C. 婚前購置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離婚後財務如何分
按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D. 婚前貸款買車婚後自己還款怎樣辦能屬於自己
那這個就屬於你自己的個人財產,只要車子登記為你的名下就沒問題。即時離婚那也是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E. 老公婚前貸50萬買的貨車,婚後一直用貨車每月盈利還的婚前貸款,婚後還款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還款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3第10條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雙方結婚後,對方當事人參與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該房產歸屬,雙方可以協議,協議不成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F. 汽車是婚前貸款買的,婚後每個月都要還款,以後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法院會怎麼判
《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既然是「婚前買的車」,當然是購買方的婚前財產,而既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作為婚前的買車方,應該出具該車確實是婚前獨資購買的依據。
G. 婚前買房貸款,婚後自己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貸款,婚後自己還貸,屬於婚前單獨所有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