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跟銀行貸款買的車車輛所有權歸誰
應該你的代碼證在銀行壓著。只是抵押關系。所有權應該是你的。但銀行有權行使抵押權相關權利。
2. 在易鑫金融分期買了車,車輛所有權就歸我了嗎
不太正確。融資租賃是一種全新的金融方式,歸還分期期間屬於租賃期,租賃期間車輛歸屬融資公司;同時,合同約定,當客戶歸還完所有分期之後,車輛所有權轉移給購車人,這樣,間接的實現了構成目的。所以,在融資還款期間內,車輛所有權都是屬於易鑫的。希望我的回答能解決到你的問題
3. 抵押貸款的車輛能隨意買賣嗎
抵押貸款車當然不能夠隨自行買賣,最重要的就是因為抵押貸款車之所以叫做抵押貸款車,就是因為你沒有還清貸款,這輛車就不屬於你,你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決定權,所以你不能夠對這輛車進行隨意買賣的這種決定。
4. 車輛合格證:我購買了新車只開了發票 沒給我車輛合格證 合格證在銀行被抵押著 那現在車輛所有權屬於誰呢
在銀行辦理了貸款抵押,該車的所有權就抵押給了銀行,由於你沒有合格證,交管局不給上牌,直到你拿到合格證為止。
5. 按揭的車輛的所有權歸誰是廠家還是我詳細點。
按揭的車輛的所有權在購車人未還清貸款之前是屬於銀行的。所有權既不屬於購車人也不屬於廠家。
法律制度為決定「誰擁有某物」所採用的規則的種類以及,在多個主體都對主張對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權利的情況下,誰享有優先權的問題。
按揭的車,現在通用的是以本車抵押按揭貸款,看按揭的年限是多久,在未付清按揭貸款之前,是屬於給放款的金融公司,貸款還完之後,金融公司出具一份貸款還完的證明。
(5)抵押貸款購買的車輛所有權歸屬擴展閱讀:
《物權法》對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6. 花生好車上分期付款買車,車子的所有權歸誰
無論在哪裡分期買車,在貸款沒有還完的情況下,車子的歸屬權屬於貸款公司,如果你是在金融公司貸款的,就屬於金融公司,在銀行貸款就屬於銀行,因為大本抵押在他們那裡,貸款還完之後,解壓,大本屬於自己,車子可以自由買賣
7. 銀行貸款購車,沒還完貸款之前的所有權歸誰
銀行貸款購車,在貸款尚未還完之前,所有權歸車主和銀行共有。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三條 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7)抵押貸款購買的車輛所有權歸屬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8. 在4s店按揭的車,貸款沒有還清之前,這輛車的所有權是屬於誰的,在貸款沒有還清的前提下,如果因為其它
如果你購車合同中沒有特別的約定,車的所有權在交付車後就是屬於購車人的!如果是因為購車人的債務或者其他原因,法院是有權對該車輛採取措施的!
9. 車輛抵押後 產權屬於誰
你好
車子抵押了,還是登記人的。
這個不因為抵押行為而有所改變。只是以後行使抵押權了就會改變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0. 掛靠車輛和分期付款車輛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分期付款車輛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所有
分期(賒銷)營運車輛和掛靠營運車輛的區別
(容易混淆的兩種法律關系)
公路客貨營運車輛、商用車和高中檔私家車車主採用分期付款購車(車輛賒銷)是近幾年來才流行的車輛銷售方式。這種方式,緩解了車主買車資金不足的困難,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汽車產業和運輸業的發展,擴大了內需。受到各界的歡迎和支持。但隨著這種銷售方式的普及,由於個別車主不能按期還款,致使這類糾紛迅速增加。對這類經濟糾紛如何公證處理,做到案結事了,是擺在各級法院主審法官面前不用迴避的問題。
在這類糾紛中,由於私家車等非營運車輛法律關系清晰,不涉及賣方扣車以後的經濟損失處理比較簡單。營運車輛由於行業的特殊性和我們的國情涉及面廣泛,加上車輛價值較大,又涉及扣車以後的停運損失問題,處理起來必須慎重!
由於公路客貨營運車輛分期付款購車(車輛賒銷)是近幾年來才流行的車輛銷售方式,在後期管理上又與車輛掛靠經營類似,特別是一些大型的物流、運輸公司同時經營車輛銷售和私人車輛掛靠兩種業務,而分期付款所購車輛債務清償完畢、車輛解除抵押後,往往又進入同一公司掛靠經營,非行內人士一般在認識上都把二者混為一談。導致在法律關繫上的混淆。
分期付款車輛(賒銷車輛)和掛靠車輛的區別:
1、車輛所有權權屬不同:掛靠車輛的車輛所有權屬於車主;而分期付款車輛所有權在債務清償完畢以前,保留在汽車銷售商手中。
2、公司經營掛靠車輛以收取管理費為目的;與被掛靠車輛車主簽訂的是「掛靠經營協議」;內容主要是被掛靠公司為掛靠車主提供哪些服務,如何收費;而分期付款售車(車輛賒銷)公司經營車輛貿易主要是賺取車輛差價為目的;其與車輛買主簽訂的是《分期付款購車合同》(車輛賒銷合同),內容主要是車主買車的借款金額,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條款、還款方式和逾期還款處理等;
3、掛靠車輛與公司的經濟糾紛一般是公司代繳的各項規費和管理費;分期車輛與公司發生的經濟糾紛一般是因為經營車輛者沒有按時依約歸還購車欠款;
4、兩種糾紛處理的方式有極大地差異:掛靠車輛欠費一般數目不大,多協商解決;必要時,經過法律程序解決。因為車輛所有權歸車主所有,盲目扣車往往要賠償停運損失,得不償失;而分期車輛由於是新車,折舊率很高,欠款數目又較大,如連續數月不還,不及時處理,就會出現資不抵債的「要錢沒有,破車還帳」的情況,加上車輛所有權本身就保留在銷售商手中,依約收回拍賣合理合法,(評估後拍賣所得多於部分仍屬於買車人)所以以收回車輛為主。
此類糾紛的處理中中,除車輛銷售公司以保有車輛所有權依約收回車輛以外,也有銀行按約收回抵押車輛,評估拍賣抵賬的情況。以前保險公司直接扣車,或委託公安機關按金融詐騙扣車,因為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缺陷,現在已經較少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