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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聯社社團貸款情況報告

發布時間:2022-07-11 05:46:21

『壹』 信用社貸款檢查報告

關於對×××貸款貸後檢查報告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省農村信用社貸款業務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縣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使用貸款的用途、抵押物及擔保人情況、貸款本金及利息按時償還情況、借款人經營及管理情況、信貸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貸款風險狀況進行分析,為了能確保信用社資金正確使用,防止出現違規行為,綠春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管理人員於××××年××月××日對×××申請××××貸款資金運作情況開展了一次貸後檢查。現將檢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現年××歲,××鄉人,信用度一般,×××於××××年×月××日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用社提出金額××萬元的貸款申請,期限為×年期的×期貸款,用於在×××鄉新區建房。經××信用社信貸小組對其經營項目的可行性、資信和條件進行全面調查後報經縣聯社審批同意後於××××年××月××日,對×××發放了抵押擔保貸款××萬元,期限××年。由×××擔保。

二、貸款檢查情況

借款人×××於××××年在×××鄉新區購買了一地,現房屋已蓋好。所有資金全部用於建房。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本金,擔保人×××為借款人丈夫、擔保無效,房屋建好後未及時辦理產權證後抵押登記,借款人信貸檔案資料不全,×××信用社信貸人員未進行貸後跟蹤檢查。

三、檢查分析

×××年家庭收入約為×萬元,×××信用社信貸管理人員未對大額貸款進行跟蹤檢查,抵押擔保未落實,信貸檔案資料不完善。潛在一定風險,大水溝信用社對該筆貸款未進行檢查分析,不掌借款人經營收入情況,五級分類仍在×××類,未及時反映風險狀況。

四、檢查結果

經過此次的貸後檢查,檢查人員認為×××鋪面收入及×××在×萬元左右,貸款資金全部用於××,資金運用上沒有出現違規行為,合理正確的使用了貸款資金。但是該筆貸款信貸檔案資料不全。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足,預計不能按期收回貸款本息,故該筆貸款認定為次級類。

『貳』 農村信用社貸款申請書範文

1
借款申請書

XXX信用社:
我是XX縣XX鄉(單位)XX村XX小組村民XXX,於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齡XX歲,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目前家庭成員X人,妻子(丈夫)叫XXX,子女叫XXX。家庭資產情況:有XX平方米價值約XX萬元房產X套;負債情況:有個人借款XX元、在某某行有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借款XX元,現因用於發展(或購買、開發種植)XXX(多少畝、多少平方米)需要投入XXX資金,由於一時無法籌集所需投入資金,所以特向XXX信用社提出申請借款XX萬元,借款期限X年,由XXX單位的XXX為我提供擔保(或用價值XX萬元的XX作抵押擔保),所借款項的還款來源有:1、XXX收入(預計月或年收入XXX萬元);2、XXX收入(預計月或年收入XXX萬元)。本人保證按時還本付息。
望信用社給予貸款為謝!
同時本人向信用社鄭重承諾: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申請人:XXX
手機號:XXXXXXXXXXXX
家庭電話: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2 附:所需貸款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夫妻雙方); 2、戶口本復印件(一家子); 3、結婚證復印件或婚姻證明材料(當地民政局開); 4、家庭資產證明(如房產證、林權證、車子證照復印件等); 5、工資證明、工資本復印件、當地信用社股金證復印件、信用社卡或存摺復印件; 6、註:家庭經營(工資)收入要大於申請借款金額及利息(申請期限內)

『叄』 高分!求一篇實踐總結報告 (去農村信用合作社實踐的)

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業整體中的薄弱環節,表現為大而不強,而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則是薄弱環節中的最脆弱點,其潛在著很大的支付風險和信貸資產風險。因此如何針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現狀,謀求出路和發展,對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地區金融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結合多年工作實踐,試圖就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當前面臨的形勢、間題和困難及解決辦法作粗淺的探討,以起拋磚引玉作用。

一、貧困地區的現狀

經濟決定金融。因此,在探討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間題之前,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所在區域外部環境、自然條件、經濟狀況、人文結構、生產力水平等現狀進行分析十分必要,以惠東縣增光、白盆珠、高潭、安墩4個貧困山區鎮為例,貧困地區具有如下共性:

(一)基礎薄弱,經濟活動單一。貧困地區一般地處山區或沿江,自然資源比較貧乏,土壤肥力低,氣候條件較差,不適宜發展經濟作物。而且,地勢偏僻,交通條件較差,供電、供水和通訊配套設施不齊。因而第一產業落後,第二、第三產業稀少,經濟活動是單一的傳統農業。

(二)生產規模小,布局分散。

由於自然條件較差,技術裝備落後,使貧困地區的生產局限於家庭為基礎的小農經濟的生產模式,布局分散,難於形成集約化生產。

(三)結構不平衡,勞動力素質低

貧困地區生產力落後,生活水平低,外出謀生的人口較多,主要勞動力流失到發達地區,這些外出人口在取得一定經濟收人後,則遷居他鄉。致使貧困地區勞動力結構不平衡,以「老、少、婦」為主,勞動力素質低,生產難於發展。

(四)收人水平低,資金積累少。

貧困地區商品經濟發展受到很多方面因素限制,經濟活動單一,收人水平低。據有關部門統計,2005年,惠東縣高潭、增光、安墩、白盆珠四個鎮的人均純收人3543元,比全縣農村人口的人均純收人低28.3%。在低收人的條件下,僅能維持基本生活,農戶的資金積累很少。

二、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問題

貧困地區的經濟特點和自身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反映到農村信用社,直接影響和制約農村信用社發展,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

(一)資金來源少而且分散,資金運用風險大而且集中。

一方面,由於貧困地區第一產業落後,第二、第三產業又難於發展,經濟基礎十分薄弱,資金來源渠道少,以致農村信用社的儲源貧乏,存款業務發展很慢。具體表現在存款增幅不大,存款戶數多,但單筆存款金額少。員工人均吸收存款不足,遠遠達不到經營保本點。

另一方面,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投向農業的資金,從總體上看,表現為「量多、戶多、分散」。貧困地區的農業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強,抵禦風險的能力很脆弱,一旦遇上自然災害,就會造成系統性風險,而投向非農業的資金,從總體上看,表現為「量少、戶少、集中」。由於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落後,而且不配套,致使投向非農業的項目或者中途「流產」,或者勉強上馬,生產不正常,難於取得經濟效益。

(二)資產質量差,嚴重超負荷運轉。

長期以來,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在經營上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把大量的貸款投向非農業方面,而投向農業方面的貸款相對較少,本末倒置。其中外遷戶貸款占貸款的比例相當大,基本上是不良貸款,致使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整體貸款質量很差,大大高出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不僅資產質量差,而且盤活資產難度大,主要表現在:

一是外遷貸款戶大部分下落不明,難於尋找。農村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到處尋訪,效果甚微,甚至空貼旅差費。

二是計劃經濟時期發放的生產隊貸款、農戶貸款金額小、戶數多,而且分散,加上當時辦理貸款手續簡單,對貸款的約束力小,難於迫收。信貸人員翻山越嶺、走家串戶幾小時,分文無收的現象很普遍,即使收回利息,也不能解決信用社職工工資和費用問題。

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貸款資金難以盤活,存款又長期滯後不前,自身難於為繼,農村信用社只能靠大額拆人資金維持日常運轉,這與低資本充足率和低備付率形成了極大的反差,使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潛在著很大的支付危機,直接影響到金融穩定。

(三)歷史包袱重,經營虧損大。長期以來,社會各界由於受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對信貸資金的償還性和增值性認識淡薄,把農村信用社的信用與財政信用和民政扶貧救濟等同起來,使貧困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形成了沉重的歷史包袱。特別是向當地政府貸款和農行「撤所並社」劃轉貸款大部分已形成不良貸款,而且貸款單位拖欠利息很多,從而造成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經營虧損嚴重。資不抵債金額逐年增加。

(四)基礎設施落後,結算渠道單一,匯路不暢通。

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辦公條件簡陋,營業場所狹窄,基礎設施落後,服務手段單一,僅限於傳統的存、貸業務,電子化建設滯後,金融創新困難重重,而且結算渠道單一,異地結算僅靠信匯方式進行,其他方式的匯路不暢通,在途資金時間長、環節多、速度慢、資金運轉效率低,造成農村資金倒流進城。低成本存款流失以及客戶存款搬家現象。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農村信用社處於劣勢,市場佔有率低。

(五)人員素質低,隊伍不夠穩定。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人員大多數來自當地,而且大部分是照顧性質吸收的,世襲現象嚴重,家屬子女偏多,文化水平低,整體素質差,內部管理淡薄。據調查,安墩、高潭、白盆珠、增光在職員工37人,還未有大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和中級職稱的人員,中專學歷的人數佔比也不足二成。同時,由於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發展緩慢,經濟效益差,職工待遇較低原因,導致隊伍不夠穩定。

(六)「三防一保」工作難度大,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信用社網點機構分散,點多面廣線長,且山區地理位置復雜,交通、通訊設施跟不上,一些地方一直稱為「三防一保」的隱患區和安全信息網路「閉塞區」,突出表現在:職工安全防範工作素質低;安全設施差,報警裝置也多是一般設施和「手動式」等;交通工具滯後。

(七)外部經營環境惡劣。由於受撤並鄉鎮影響以及少數商業銀行不正當的競爭宣傳,使農信社信譽受到貶損,公眾支持率下降,存款逐步向商業銀行轉移,市場份額呈下降趨勢。同時地方行政干預依然存在,縣聯社和農信社迴旋空間不大。

三、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出路

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總量雖然不大,但存在的問題很多,而且很突出。其潛在的金融風險比其他地區農村信用社大,如果長期得不到化解,很容易引發地區性金融風波。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解決這些問題已迫在眉睫。我們應從戰略的高度來認識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現狀.並針對存在間題的特點和成因,從改革內部機制和優化外部環境著手解決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出路。

(一)正視問題,牢固樹立防範和化解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的意識。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存在的間題是長期積累起來的,解決這些間題也需要一個長期的、艱苦的過程。因此,要正視問題,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分析問題,從思想上牢固樹立防範和化解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的意識。在制定綜合治理的方案中,要根據實際把長期目標、中期目標、短期目標有機結合起來,並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而不能要求其一蹴而就。

(二)減員增效,加快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用工制度的改革步伐。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業務量小,成本費用率高,經營效益低,嚴重製約著信用社的生存和發展。因此要求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和自身經營狀況,客觀確定業務經營與發展所需員工數量,對員工進行全面考試、考核,通過優化組合、競爭上崗,改善員工隊伍結構,減員增效。推行持證上崗制度,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和崗位職務聘任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綜合競爭力。這是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求生存、求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走出困境的關鍵一步。

(三)優化網點結構,激活經營活力。要從過去按行政區域設置分支機構,轉變為按中心鄉鎮和經濟流向,將鄰近的業務規模小、效益差的信用社,以撤並降格等方式,進行優化重組,徹底改變目前「一鎮一社」和「一社多點」的格局。對偏僻、業務量小的網點撤並後形成的服務空白,可根據實際,以流動信用社形式定時、定點服務,以方便農戶,取信於民。近年來,惠東縣聯社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嘗試,1999年以來,共對貧困山區的寶口、馬山、新庵、松坑、石塘5個法人社降格撤並,山區網點由原來的10個網點減少到現在的5個網點,並從2005年起,山區社實現了全面盈餘。實踐證明,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兼並經營有利於增強信用社抗風險能力,減少管理環節,避免行政干預,在發展中逐步解決存在問題。

(四)狠抓清貸,爭取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清收貸款本息,盤活資金存量,不僅是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減少虧損,實現扭虧為盈的關鍵,而且是農村信用社恢復元氣,轉人正常運轉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因此,必須下大力氣做好清貸工作。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應如實地向當地政府匯報經營情況和間題,取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關注和支持,並將當地政府及其下屬企業向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情況向當地政府詳細匯報,要求當地政府及其下屬企業積極歸還貸款本息,以此帶動清收貸款工作的開展。同時要求以政府的名義動員和約束貸款企業和個人,按照《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履約還款,打開收貸工作的新局面,盤活農村信用社的資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五)區別對待,給予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優惠政策。對於目前已經陷人經營困境的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來說,僅靠現有的政策和內部治理是無法走出困境的。因此,建議政農和有關部門實行區別對待,給予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如下幾個方面的優惠政策:一是提高呆帳、壞帳准備金提取比例;二是擴大存貸款利差,主要是擴大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三是降低營業稅率和所得稅率;四是對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不良貸款,通過了發行國債等辦法補充資本金,優先分期分批核銷已經損失的貸款;五是劃轉資金,妥善解決行社「脫鉤」遺留資金間題,上級人行應積極支持、幫助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與農行理順脫鉤資金遺留問題,減轉歷史包袱,使其煥發活力。六是通過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充實資本率,並置換部份不良貸款和歷年掛帳虧損,減少歷史包袱。此外,當地聯社也應採取優惠措施,降低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上存資金的比例,降低拆借資金利率;降低運鈔費等管理費的上繳標准。通過採取上述各方面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完善金融補償機制,提高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促進其穩健運行。

(六)穩定隊伍,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外部經濟環境較差,內部經濟效益較低,職工福利水平較低,造成職工隊伍不穩定,然而,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存在的問題較大,不僅需要一支穩定的隊伍,而且需要一批素質較高的優秀人才,這就形成了一對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在於:一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扶貧力度,增加貧困地區的資金投放,改善貧困地區的經濟環境,因地制宜,積極發展經濟,從而增加當地農村信用社的信貸資金來源。二是加快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硬體建設,改善辦公條件,配備計算機設備等。三是妥善解決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職工的工資待遇、生活福利間題。通過採取各方面的保障措施,穩定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職工隊伍。同時,要加強員工的素質教育,包括文化知識、金融法律、法規、金融理論、金融業務等教育,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使從業人員增強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和開拓創新意識,促進貧困山區農村信用社走出困境。

『肆』 農村信用社辦理社團貸款,審查資料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我們這里叫銀團貸款,跟你的社團應該是一個含義。看你們行應該辦的是酒店開發貸款,審查時,一、應主要核實酒店的土地,你行是否是第一抵押權人,應到國土局查詢抵押登記情況;二、酒店的規劃及用途是否一致;三、建設期、造價及還款計劃;四、是否開立專戶管理回款資金。牽頭行及成員行的管理,主要依據你行的集團管理辦法,各行的規定不一樣,建議參考你行內部銀團貸款管理辦法,一般對牽頭行及成員行的貸款比例沒有強制性規定。

『伍』 社團貸款的說明

一、貸款限額
根據借款人備件具體確定。
二、貸款期限
一年。
三、應具備的條件
(一)社團貸款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地方發展規劃;
(二)社團貸款的組織協調,由成員社的上一級管理機構負責;
(三)社團貸款的成員社必須有較為充裕的信貸資金和足額的資本金,其發放社團貸款後的存貸比例、最大一戶和最大十戶貸款占資本金比例等,必須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參與發放社團貸款的各成員社,必須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願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並按貸款出資比例或社團貸款協議的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五)社團貸款中的成員社可分為牽頭社和一般成員社。牽頭社為貸款項目營銷的縣級聯社。其他接受邀請自願參加社團貸款的縣級聯社為一般成員社,牽頭社和一般成員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主體。
四、應提供材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貸款卡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司章程或企業組織文件;
(四)近三個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近期財務報表及報表附註(小型企業可以不提供審計報告);

『陸』 農村信用社貸款記錄怎麼查詢

您好搜貸網小編提示您:1.如果有卡的話,可以在ATM機上查詢。
2.如果沒卡,可以打農村信用合作社電話查詢。
3.農村信用社的卡在ATM機上無法查詢明細,需本人帶卡和身份證去信用社的櫃台上查詢。

『柒』 我要一份信用聯社的貸款報告 要寫的詳細

最好的辦法,里應外合,哈哈。。。。。。
貸款到期不還,時間再過個一兩年直接讓跟你「內外勾結」的那人給你核銷了。。爽啊

『捌』 農村信用社貸款要查徵信報告嗎

要查徵信。

1、辦理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2)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道德品質良好,遵紀守法,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在農村信用社開立活期存款賬戶,能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有效保證、抵(質)押擔保;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3)個人生產經營貸款,除符合上述條件外,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列入我行社限制類、淘汰類客戶的經營;資本市場投資;清償不良金融債務。

2、農村信用社個人小額貸款流程:

(1)農戶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農戶基本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信譽程度等指標進行測評。農戶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

(2)核定農戶信用額度。根據農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農戶資金需求情況及信用額度申請,由農村信用社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

(3)發放貸款證。以戶為單位,一戶一證。

(4)借款申請。農戶申請貸款時,持農戶貸款證、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便可申請辦理信用額度內的貸款。

(5)貸款發放。農村信用社接到農戶借款申請後,由信貸專櫃人員(或門櫃人員)審查後簽訂合同,填制借款借據,農戶可按規定支用貸款。

(6)按期還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8)農村信用聯社社團貸款情況報告擴展閱讀:

個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需要花費較長時間、要提供很多材料,以證明自身信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因無法證明自己的信用狀況而得不到貸款。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成後,相當於為個人建立了一個信用檔案,每一次按時支付水、電、燃氣和電話費,以及按時向銀行還本付息,都會為個人積累成一筆信譽財富,可以用作銀行借款的信譽抵押品,為以後獲得銀行貸款提供方便。

個人信用記錄是商業銀行信貸決策的參考依據,一旦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對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將會增加個人再次獲得銀行貸款、辦理信用卡或授信業務的難度。要知道,個人徵信系統所收集的信息,要保存較長年限,且不能擅自更改。

1、若是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

(2)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2、若是由他人代理查詢個人信用報告,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徵信查詢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備查;

(2)徵信查詢委託人授權查詢委託書;

(3)代理人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玖』 農村信用合作社 管理條例 潮安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的監督管理,規范縣聯社行為,充分發揮縣聯社的職能作用,促進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縣聯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所在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農村信用社服務的聯合經濟組織,是企業法人。 第三條 縣聯社依法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其全部資產對縣聯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開展業務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條 縣聯社的社員,是指向縣聯社入股的轄內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職工可以集中資金向縣聯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縣聯社入股。 第五條 縣聯社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方針政策,主要任務是對本縣(市)的農村信用社進行管理和服務。縣聯社開展業務經營,堅持不與農村信用社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 縣聯社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縣聯社接受行業統一的業務制度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 聯社根據所在縣(市)名稱命名。 第八條 申請設立聯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二)本縣(市)內農村信用社達到八家以上; (三)注冊資本金一般不低於一百萬元人民幣; (四)有具備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本條第二、三款數額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適當調整,報總行備案。 第九條 設立縣聯社,申請人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的縣聯社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擬定的籌備人員的履歷;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縣聯社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主任、副主任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發起社員名單及出資額; (五)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安全防範措施、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的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縣聯社的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審核,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縣聯社的下列變更事項,應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 (二)調整業務范圍; (三)更換理事長、副理事長和主任、副主任; (四)更換機構名稱和營業場所。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三條 縣聯社吸納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的入股資金,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縣聯社的注冊資本總額由社員的入股資金和縣聯社的公共積累轉增資本金構成。 第十五條 每個社員入股金額不得低於五萬元,不得高於縣聯社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條 縣聯社社員必須用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債權、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折價入股。 第十七條 縣聯社不得印製股票,只發記名式股金證書,作為社員入股所有權憑證和分紅依據。股金證書應載明認繳數額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份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縣聯社實行民主管理,其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社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表決時每個社員一票。 社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社員大會。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縣聯社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監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縣聯社的發展規劃和對農村信用社業務的管理辦法; (五)審定和批准縣聯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六)對縣聯社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修改,縣聯社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要經社員大會以全體社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社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九條 縣聯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縣聯社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組成。理事由聯社社員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聯社社員大會,並向聯社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縣聯社社員大會決議; (三)審定縣聯社的經營方針、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四)批准縣聯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縣聯社的人員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縣聯社主任、副主任; (七)審議縣聯社年度財務預、預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八)批准縣聯社內部機構設置及調整方案; (九)提出縣聯社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的計劃和方案; (十)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和更換,要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主持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縣聯社的監督機構,由三至九名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應有社員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聯社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縣聯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四)監督縣聯社履行其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責; (五)對理事會決議和主任的決定提出質詢,並要求復議; (六)監督縣聯社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七)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決議必須經監事會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更換,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縣聯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縣聯社設主任一人,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縣聯社正、副主任由縣聯社社員大會選舉,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初審,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行復審,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其任職資格後,由理事會聘任。 主任和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兼任。 主任全面負責縣聯社的管理經營,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管理轄內農村信用社的業務活動,提出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證轄內農村信用社順利開展業務並健康發展; (二)主持縣聯社的管理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聯社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擬定縣聯社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草案; (五)擬定聯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縣聯社特點的人員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草案; (七)擬定縣聯社內部機構設置及調整方案; (八)決定對內部工作人員的獎懲; (九)推薦副主任人選,報理事會審議; (十)任免縣聯社的中層管理人員; (十一)根據縣聯社人員管理制度和工資制度聘任或解聘職工; (十二)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聯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 基本職責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縣聯社對轄內農村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職能: (一)根據全國農村信用社統一的規章制度,制定轄內農村信用社人事、勞資、信貸、財務、會計、稽核、保衛等方面的具體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農村信用社人事、勞資,統籌解決農村信用社職工退職退休經費; (三)制定並檢查、考核農村信用社信貸、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稽核、輔導農村信用社業務和財務; (四)監察、處理農村信用社案件,組織指導農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五)協調有關方面的關系,維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 (六)綜合匯總農村信用社的會計、統計報表,按規定及時上報; (七)其他管理職能。 第二十四條 縣聯社為轄內農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務: (一)組織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參加資金市場,為農村信用社融通資金; (三)辦理或代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 (四)組織管理農村信用社的社團貸款; (五)組織做好農村信用社的現金供應和回籠; (六)籌集、管理農村信用社風險防範基金; (七)組織農村信用社職工培訓教育; (八)組織經驗交流,為農村信用社提供各種信息咨詢服務; (九)其他服務職能。 第二十五條 縣聯社在做好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前提下,自身也可以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縣聯社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執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聯社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農村信用社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匯總全轄農村信用社的會計報表,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縣聯社不得在法定的會計帳冊外另立會計帳冊。 第二十七條 縣聯社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縣聯社應定期向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其財務狀況。 第六章 接管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 縣聯社已經或可能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按有關規定對該聯社實行接管,對其進行整頓,改善資產負債狀況,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接管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 縣聯社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解散。 縣聯社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清算過程。 第三十一條 縣聯社因吊銷許可證被撤銷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三十二條 縣聯社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 第三十三條 縣聯社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縣聯社超越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服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不影響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縣聯社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生效之前設立的縣聯社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在三年之內依照本規定進行規范,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確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中國人民銀行以前制定的農村信用社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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