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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貸款擔保機制研究

發布時間:2022-06-29 06:30:13

❶ 農合機構接收抵押物為貸款提供擔保時,抵押物是否辦理保險由

農合社融資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農合社融資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在農業保險方面,目前部分銀行在辦理涉農貸款時,僅僅辦理農戶人身和企業財產保險,而在種植業保險業務方面尚未涉及,並且國家政策性相關支農保險機構也還沒建立,因此在出現自然災害等不可控風險時將會難以有效防範。在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方面,四川省農村信用社等支農主力軍,還沒享受到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相關政策。同時,在遭受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貸款的損失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彌補,只能依靠合作社自身的積累消化,導致相關政策性風險不斷增加。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探索符合當地的擔保抵押方式。一是政府提供擔保平台。由於參加合作社的大多為普通農戶,其財產和擔保能力有限,很難辦理大額抵押和聯保貸款。政府應積極推動成立擔保基金、擔保公司為合作社擔保,以解決抵押擔保難問題。二是相關部門應擴大貸款抵押物范圍。增強金融機構向合作社的放貸動力,建立房權、林權、經營權等抵押貸款制度和信用擔保制度,並盡快建立土地流轉平台,積極推動土地流轉,激活合作社成員的土地資產。三是擴大小額信用和聯保貸款額度。建議涉農金融機構在研究合作社貸款時,可酌情提高合作社社內成員小額和聯保貸款的份額,以有針對性地解決合作社規模化和產業化延伸的大量資金需求。嘗試建立以產權抵押融資為重點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例如,崇州市通過完善政府農業投融資平台,探索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組建產業風險互助基金,為現代農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一是運用農村產權改革成果,探索發展土地家庭經營農戶、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公司或業主三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模式,2010年全市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5宗、332萬元。二是建立農業風險互助基金,開展果蔬種植等風險互助保險。如2010年9月榿泉鎮生建村蔬菜種植業主3家,投保面積1100畝、投保品種12個、交納風險互助保險費11016元,獲得風險互助保險賠付43650元。為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還將積極籌備組建村鎮銀行,拓寬農業融資渠道。四川省相關政府部門應出台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合作社,建立和擴大專項合作社貸款補償和利息補貼基金,以財政支持、稅收減免、貸款貼息和擔保費用補貼補助等形式,加大對合作社的資金扶持力度。還應積極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規范化建設,不斷健全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機構,增強相關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的信心。同時,逐步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信貸專門擔保基金,把符合相關涉農政策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貸擔保支持的對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提供政策上的保障,有效降低合作社經營風險。建議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針對合作社的特殊性,建立專門的信貸管理機制予以支持。積極深入實地進行調查研究,根據合作社的運行模式、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創新金融服務,探索適合合作社需要的、針對性的金融服務產品。根據農業生產周期和經營方式以及合作社生產性資金需求特點,科學制定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滿足合作社發展生產的資金要求。並且,涉農銀行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合作社貸款給予優先支持。四川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題不是一天兩天就能解決的,需要我國宏觀政策的調整,需要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需要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支持,當然也需要合作社本身的資金積累。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和社會主

❷ 關於農村聯保貸款有效性分析,真心求助

農戶聯保貸款制度是針對農村小額貸款引進的一種創新型信貸制度。這一制度無需抵押, 以聯保的形式保證了貸款的安全性,對解決農業發展資金瓶頸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本文以博弈理論為分析框架,闡述了聯保貸款的優勢及其可能的弊端和隱患,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聯保貸款的博弈分析

農戶作為小額貸款人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貸款人知道自己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處於信息優勢地位;金融機構不能確切地了解貸款人的信用狀況,處於信息劣勢地位。根據信息經濟學理論,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約束與制度約束,擁有信息優勢的貸款人有可能採取機會主義行為,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採取一些有利於自己而損害金融機構利益的行為。金融機構為了甄別違約貸款人和履約貸款人,獲得每個貸款人的真實信用信息以及監督貸款的合理使用方向,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當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監督成本過大時,便無利可圖。正是這種狀況的持續存在和難以解決,才使得金融機構惜貸、懼貸,連優質貸款人也一起被拒之門外。一方面金融機構有大量存款貸不出去,另一方面優質貸款人無法獲得急需的發展資金,金融資源難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經濟發展受到制約。
聯保貸款制度是一種信息約束機制和制度約束機制的創新。聯保制度的推出,改善了金融機構信息劣勢的處境,改變了貸款人的行為約束,也改變了金融機構和貸款人的最終得益。
聯保貸款的理論優勢可以用博弈論加以解釋,現舉例分析。不妨假設貸款人從金融機構貸款100單位,利率10%(為了計算的方便),貸款人使用資金收益率50%(理論假設)。現分析如下:
在貸款人履約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如果採取無聯保策略,金融機構和貸款人的得益為(10,40)。採取聯保策略時(假設3人聯保,其他情況類似),金融機構增加了貸款人信用信息的得益,不妨設為2,即金融機構得益為12;貸款人增加了在金融機構信用信息的得益2和在聯保團體中的加倍的信用得益6,即貸款人的得益為48。在貸款人違約情況下,金融機構如果採取無聯保策略,金融機構和貸款人的得益仍為(-110,140)。採取聯保策略時,因為有聯保人的存在,金融機構得益與貸款人履約時相比變化不大,仍為12;此時貸款人的得益將會有很大變化,因為聯保對各聯保貸款人形成了有效約束。貸款人保持其在聯保小組中的信用以及維持與聯保人的持續良好關系直接關繫到自己的長期生存發展,如果自己違約,則長期生存發展環境將變得惡劣,這對於違約人而言,其損失將遠遠大於從金融機構所得的違約信用貸款,數值難以量化,不妨設其為-1000(表示極大的損失)。整個博弈矩陣可表示如下:

在這樣的支付矩陣下,容易得出,金融機構的「聯保」策略是嚴格優勢策略,金融機構選擇聯保。此時,理性貸款人選擇履約,也就是均衡結果為(12,48)。這樣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在利益擴大的同時風險得以有效控制,有動力積極放貸;貸款人因為有聯保人的約束同時也無需抵押品,有動力積極提供有效信用信息,其發展所急需的資金得到解決。出現能高效使用資金的貸款人獲得發展資金、金融機構閑置資金能夠安全貸出的共贏局面,金融約束得以解除,金融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經濟發展得以釋放。
在以上的理論分析中,暗含假設是聯保貸款制度能夠對聯保貸款人形成有效約束,而有效約束的形成有賴於金融機構與聯保客戶之間、聯保小組成員相互間的信息完全性。但是實際實施過程中,由於徵信體系不完善、聯保小組間的默契程度不足等原因導致金融機構對聯保小組不能掌握完全信息,所以在有效約束的形成上,存在不可避免的障礙。

二、聯保貸款在實踐中的比較優勢

根據以上的博弈理論分析可以得出,聯保模式是解決目前農村地區農戶貸款難的最優選擇。具體來說,聯保貸款現實的優勢是比較明顯的。
1. 信用識別成本較低。農村金融機構辦理小額貸款時,絕大多數既沒有完善的農戶信用檔案,也沒有足夠的人力對分散在廣大地區的農戶進行詳盡的調查,因此缺乏可供查詢的農戶個人信用資料。再加上金融機構對當地農戶的信譽、生產生活狀況不了解, 又沒有抵押, 沒有辦法客觀地進行客戶信用評價, 無法有效地預防風險。而在聯保模式中,信用識別轉移為農戶之間的行為,由於一個地區的農戶長期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間在信用程度、違約可能等方面較為熟悉。農戶自願選擇、組建貸款小組, 可以使風險較低的借款者相互選擇組成聯保小組,由農戶自己降低了逆向選擇風險, 減少了放款機構篩選客戶的成本。小組成員的互相監督和互相幫助, 又有利於貸款的安全及時回收, 降低了道德風險。
2. 提高了單個農戶的違約成本。王瑋等在對四川、河南130戶農戶民間借款還款情況的調查表明,85.3%的農戶能按時歸還私人借款,14.7%的借款部分歸但有拖欠。融資者良好的信譽和社會關系是一種社會資本,是融資主體對付不確定性的有效緩沖和保障機制,所以融資者非常重視自己的鄰里信用(王瑋、何廣文、於麗先、2007)。在聯保模式中,由於一戶的違約會造成其他農戶在貸款上的損失,如貸款額度的降低、貸款利率的提高等,因此當有違約發生時,違約者會受到來自擔保小組以及鄰里之間的壓力,使其在當地的名譽以及獲得他人信任的能力受到損害,這種壓力比起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更有成效。
3. 分散貸款風險。聯保貸款制度就是針對單一農戶風險承受力低的問題設計的,幾個相互了解或者存在特殊關系的農戶聯合起來組成聯保小組,同進同退,一戶無力還貸,其他成員可以幫助還款。一般情況下,小組所有成員同時陷入不能還貸困境的概率比較小。這樣的設計,可以將個體的信貸風險分攤到小組其他成員身上,為了按期還貸,組員之間會相互監督,相互約束,分擔了金融機構貸款監督責任,提高了貸款的安全性。

三、聯保貸款的潛在問題

從理論上講,聯保貸款制度是可以形成對貸款人的有效約束,降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進而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促進農村信貸的發展,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較多潛在引發風險的弊端。
1. 聯保約束的有效性是有條件的。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都假設農戶或商戶對自己的信譽和信用比較重視,認為違約的聯保人最大的損失是信用和信譽損失,無形中將個人失信看作貸款人的違約成本。但是對於生存發展環境本來就很差、信用狀況也很差的貸款人,其違約損失與一般人相比要小,尤其是對於無法更差下去的人,其違約損失更小。如果其從金融機構得到的違約得益足夠大,即大到超過其損失時,聯保小組都可能是潛在違約人,對於這樣的聯保小組,聯保貸款制度無法實施絕對有效的信用約束。
2. 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容易造成風險推卸。從具體的實施情況來看,多數是需要貸款的幾個人及時成立一個聯保貸款小組,各成員在同一日或相近的幾天內,以聯保的形式取得等額貸款,小組成員作為貸款人的同時也互為擔保人,形成了集借款與擔保人於一身的情形。那麼,一個成員不僅要承擔自己那部分貸款的風險,同時還要承擔數倍於自己貸款的擔保風險。這樣也就引發了一個問題,借款人之間似乎為一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關系,貸款也看似風險分散,但實際上由於借款人、聯保人人數眾多並相互擔保,往往形成「互連保」、「連環保」,結果是「誰都要負責,誰也不負責」,人為造成責任推諉和風險隱患,致使貸款形成事實風險,增加收貸難度。

3. 聯保貸款人產業經營的相似性加大了風險集中度。聯保貸款人所處產業相似的狀況也可能引發一些問題。因為在組成聯保小組之時,相互熟悉的聯保貸款人可能都處於同一產業,比如同屬種植業,同屬養殖業,等等。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產業發展狀況良好,多數貸款都能按時償還。但是如果產業的整體發展出現不良狀況,會導致聯保小組所有成員在同一時間內擔負相同的產業風險,無形中加大了風險集中度。一旦產業外部條件發生不利變化,聯保小組成員可能同時喪失還貸能力,聯保約束力便盪然無存。如果所有組員共同拖欠貸款,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的大量呆壞賬,對金融機構的資產安全將構成較大威脅。
4. 套取多個聯保小組貸款,挪作他用。聯保貸款目的很明確,主要解決客戶的小額貸款需求,不用於大企業經營。但問題是聯保貸款比較容易取得,企業貸款則相當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就容易出現一種不正常的現象:一些工商企業尤其是經營困難的企業,通過正常的渠道難以獲得貸款,但是他們以企業負責人、會計、內部職工等名義,通過聯保貸款方式多筆申請貸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使聯保貸款用途發生了「變異」。聯保成員之間內部約定,大家貸的款,歸企業使用,同時由企業負責償還。如果企業能按期歸還,便不會危及任何人的利益;一旦企業經營不善,喪失還款能力,實事風險便會隨之產生。從法律層面講,個人是借款主體,其必然要負擔還款義務,至於個人與企業之間則是另一種借貸關系。但在實際上,這些個人會以各種理由推卸償還責任,甚至採取聯合行動,共同抵制還款,在執行難的情況下,遇到此類問題,最終往往損失的是金融機構的貸款。
5. 貸款操作欠嚴密,擔保責任易落空。聯保貸款採用的是公民作為保證人這種方式。公民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若保證人為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經營的,以個人的財產來衡量其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並承擔保證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來衡量其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並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人為個人合夥,則以合夥財產及其積累加上各合夥人個人財產來衡量其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並承擔保證責任。在實際操作中,假設我們未嚴格按照規定與擔保人直接見面,而是憑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身份證明和印章辦理手續,那麼,表面上看似乎手續嚴密,實際上擔保人的印章、手印、簽字等全由借款人一手操辦,並未真正落實擔保責任,一旦逾期,極易導致擔而不保,形成風險。
四、政策建議
1. 加大信用識別力度,形成有效約束。基於成本收益的比較,違約成本相對較低的貸款人會傾向於積極貸款並可能故意違約。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的出現,一方面,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對聯保小組成員的信用調查,充分獲取有效信息,防止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可以採取「小額多次」的貸款策略,對聯保小組進行長期動態的信用考察。通過考察將信用小組劃分為幾個級別,對信用級別較高的聯保小組授予更多的貸款次數,並可以政策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放寬貸款額度。對於信用級別較低的聯保小組,要嚴格控制小額貸款的次數和額度,使違約人的違約得益盡可能小於其違約損失,使得小額聯保制度對聯保人形成有效約束。
2. 加快徵信系統建設。人民銀行應大力推動農村地區信用體系建設,應主動充分利用地方信息存量,多角度、多層次、動態地挖掘有效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當地農戶的信用檔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少違約行為的出現,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個人信用記錄的建立和完善將給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提供便利,有效降低其交易成本和信用風險。同時,培養農戶良好的信用習慣也有利於農村地區經濟的長期健康發展。
3. 推進交叉聯保。在聯保小組貸款資格審查時,可以設定同一小組成員不得同時經營相似的農產業,相應降低小組成員經營農產業的相關度,防止聯保貸款風險的過度集中。對產業交叉明顯的小組可以適當提高信貸額度,對交叉不明顯的聯保小組要重點監控記錄,以防外部環境的變化使小組成員集體喪失還貸能力。金融機構應根據本地的實際狀況,盡量將貸款分別授予經營不同農產業的聯保小組,防止各聯保小組產業過度集中,避免市場風險或自然災害間接對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4. 與產業鏈擔保結合。在農業生產中,農戶為農產業的第一個環節,農產品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需要有不同的地區性農業企業來承擔。這些農業企業與農戶之間經濟往來頻繁,有牢固的供應鏈,而且相比之下農業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和償貸能力都要強於個體農戶。在此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農戶與農業企業之間的產業鏈關系,由金融機構、聯保小組、農業企業三方簽訂相應的協議,規定責任條款,將小組聯保與產業鏈擔保結合起來,由農業企業加固貸款擔保,提高貸款的安全性。這樣一來,在農戶無力還貸的情況下,可以由農業企業承擔一定的還貸責任,分擔金融機構貸款風險。這樣的安排有利於加深農戶與企業間的聯系,形成雙方聯動和信息共享,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同時農業企業也會自覺監督聯保貸款的使用方向和效率,以防聯保小組集體違約給自己造成損失。而農戶與農業企業間的債權債務問題,可以在產業供應鏈的基礎上方便解決,節省了相應的費用。
5. 加強貸款的跟蹤監控。金融機構應加強對聯保貸款使用方向的跟蹤監控,要求聯保小組定期上報貸款使用和農業生產狀況,金融機構可以安排人員定期對聯保貸款的使用進行實地考察和分析。也可以從與聯保小組在同一農產業鏈條中的各方收集相關信息,側面考察貸款的使用方向。一旦發現套取貸款挪作它用的情況,立即收回聯保貸款並對聯保小組成員實行懲罰,在其信用檔案中進行記錄。
6. 增強操作人員的識別能力,嚴格操作流程。加強對聯保信貸人員的培訓,增強操作人員的業務技能,提高對聯保小組的信用考察、識別能力與技巧,將聯保違約遏制於未發。制定嚴格的聯保貸款授予操作流程與內控制度,要求信貸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嚴格遵循。在考察聯保小組貸款資格時,應嚴格按照規定,與擔保人直接見面,不能僅憑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身份證明和印章辦理手續,將嚴密的信貸手續落實到實處。

❸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農業貸款抵押擔保方式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1、土地貸款。擁有土地或流轉他人土地者擁有土地經營權,都可到銀行貸款。

2、農房貸款。農戶可以利用宅基地和農房進行抵押貸款。貸款額度經過對農房的區位、成本等因素綜合估值而定。

3、林權抵押貸款。

4、家庭農場貸款。針對農村地區擔保難的問題,農業銀行創新了農機具抵押、農副產品抵押、林權抵押、農村新型產權抵押、「公司+農戶」擔保、專業合作社擔保等擔保方式,還允許對符合條件的客戶發放信用貸款。

5、合作社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可以在農村信用社貸款。

6、其他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❺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和擔保方式是怎樣

(1)貸款額度: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貸款額度分別根據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情況、綜合還款能力和經營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70%。

(2)貸款期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貸款原則上不超過2年。

(3)貸款利率:農村信用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農村信用社規定浮動幅度的利率政策,根據存款利率、費用成本和貸款風險等情況確定,具體優惠幅度結合當地情況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經營項目超出其所屬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的,不享受規定的優惠利率。

(4)擔保方式: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採取保證、抵押或質押的擔保方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貸款採取「農戶聯保+互助金擔保」、「農戶聯保+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保」、「農戶聯保+互助金擔保+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保」或其他擔保方式。

❻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❼ 農村商業銀行制定科學合理的貸款擔保方式

農村商業銀行「擔保公司擔保快易貸」貸款管理辦法。
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2019年5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調服務縣域的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的通知》,對5月6日央行宣布的對中小銀行實行較低存款准備金率政策框架進行了進一步細化。《通知》明確,定向降准將分3次落地,並明確了3次落地的規模。即5月15日、6月17日分別下調縣域農商行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7月15日下調其存款准備金率至8%。

❽ 農行採取可循環方式的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其擔保方式有哪些

採取可循環方式的,其擔保方式一般僅限於房地產抵押、存單、國債、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單質押方式。「公司+農戶」保證擔保方式的農戶貸款,可採取可循環非自助方式。對季節性農業生產經營的客戶,原則上不得採用可循環自助方式。詳詢當地農行機構。

❾ 農戶小額貸款擔保形式是怎樣規定的

針對農村貧困戶缺少可以抵押的資產的情況,農村小額信貸可以不擔保,或申請靈活擔保的形式進行辦理。不需要擔保的貸款方式主要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而擔保的貸款方式有農戶聯保貸款、農戶保證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等,不同地區在選擇擔保形式時也會存在差異,以當地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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