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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2-06-03 01:34:53

『壹』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辦理市民申請編釘門(弄)牌暫行辦法》等115件規章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辦理
市民申請編釘門(弄)牌暫行辦法》等115件規章的決定
(199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號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115件規章: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辦理市民申請編釘門(弄)牌暫行辦法(1950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上海市伊斯蘭教人民三大節日屠宰自己食用牛羊免徵屠宰稅及放寬檢驗標准辦法(1951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發布重要新聞與加強新聞報導的暫行辦法(1951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4、上海市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徵辦法(1952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汽車申請報廢暫行辦法(1952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海區港務管理局關於處理違反上海港航道秩序安全暫行罰則(1952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的補充決定(1952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上海市滅火機廠商管理暫行規則(1953年5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診治疾病優待暫行辦法(1953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處理居民失蹤迷途的規定(1954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1、關於各單位向里弄組織了解情況的辦法(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2、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財政局關於拾獲遺失物品處理的暫行規定(1954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3、上海市木材管理暫行辦法(1955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4、上海市公共道路上施工時期封閉及管制交通暫行規則(1955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15、上海市人民委員會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暫行規定(1955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16、上海市房地產稅暫行稽徵辦法(1956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17、上海市企業工廠保健站設置中醫業務暫行辦法(195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18、上海市企業工廠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辦法(195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19、上海市死病畜禽車運費及補助費核發辦法(1957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20、上海市大樓公寓高層建築使用管理規則(195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21、上海市建築物及人身雷擊事故調查暫行辦法(195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試行)
22、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暫行辦法(1958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23、上海市工業企業消防組織暫行規定(1958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24、上海市公共交通客運規則(1962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25、上海市民辦學校暫行辦法(1962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26、上海市高等教育局關於安排高等學校學生生產實習的幾點意見(1962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轉)
27、上海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28、上海市裡弄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29、上海市人民委員會關於里弄委員會協助推行行政業務工作的若干規定(1963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30、上海市工農業產品技術標准管理實施辦法(1963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31、上海市人民委員會關於各單位預算外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1964年3月11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32、上海市城市交通規則實施辦法(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33、上海市機動車交通管理實施細則(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34、上海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實施細則(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35、上海市行人、乘車人員和沿街居民交通管理實施細則(1964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36、上海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自來水水源衛生防護暫行條例(1964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37、上海市廢舊有色金屬回收管理暫行辦法(196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轉報國家經濟委員會批准,同年9月4日上海市經濟計劃委員會發布試行)
38、上海市城市排水工程設施管理暫行辦法(1964年6月30 日上海
市人民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39、上海市管理城市道路橋梁暫行辦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40、上海市公共道路開掘路面管理試行辦法(196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發布)
41、上海市各系統單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1964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42、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辦法(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轉)
43、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調整方案(1977年12月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轉)
44、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1978年7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准試行)
45、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實施辦法(1978年11月25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轉)
46、上海市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助暫行辦法(1979年8月28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准)
47、上海市革命委員會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規定》的通知(1979年11月1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發布)
48、關於非機動車車輛管理辦法(1979年12月27日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准)
49、上海市地方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1980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0、小型無線電設備使用管理暫行規定(1980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1、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辦法(1981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2、上海市關於加強兩輪摩托車和機踏兩用車管理的規定(1981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3、關於處理本市財貿系統職工貪污盜竊行為的幾項規定(1981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4、上海市醫院實施兩種醫療收費標準的暫行辦法(1982年5月6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5、上海市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198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6、上海市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1983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57、上海市牲畜交易稅施行細則(1983年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58、上海市工業企業有毒有害作業衛生監督辦法(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59、上海市郊縣建築企業承擔市區建設任務的暫行規定(1983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0、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的試行辦法(1983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1、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辦法(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試行)
6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華僑捐資舉辦公益事業的若干規定(198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63、關於本市國營建築施工、勘察設計單位經濟改革試行辦法(1984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64、上海市利用外資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198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試行)
65、上海市公路運輸管理辦法(1984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6、上海市團體人壽保險辦法(1985年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
67、關於從本市廠礦、企事業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優待的暫行辦法(1985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8、上海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村勞動力暫行辦法(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9、上海市主要物資分配供應辦法(1986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0、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產局、稅務局關於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的通知(1986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1、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辦法(1986年5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試行)
72、關於加強市區空關新建住宅管理的暫行規定(1986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3、上海市普及義務教育條例實施細則(1986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4、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申請和審批規定實施辦法(1986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5、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私有房屋買賣管理工作的批復(1986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6、上海市測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1987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7、關於貫徹執行《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1987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78、上海市制止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1987年10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79、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經營中葯材管理辦法(1987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0、上海市婚前健康檢查暫行辦法(1987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1、上海市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商品住宅出售管理辦法(1988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2、上海市新建新村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3、上海市抵押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
84、上海市抵押外匯貸款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發布)
85、上海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6、上海市房屋拍賣辦法(1988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87、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的補充辦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8、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89、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產經營管理實施細則(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0、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1、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2、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暫行辦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3、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委託律師代理的若干規定(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4、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公證實施細則(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5、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辦法(1988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6、上海市徵兵工作懲處規定(1989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7、上海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1989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8、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價格管理辦法(1989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99、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0、上海市加強工業消費品和醫葯批發商業管理的暫行規定(1989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1、上海市飲料產品准產證試行辦法(1990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2、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3、上海市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施行細則(199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4、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5、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勞動力安置暫行辦法(1991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6、關於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辭職處理的意見(199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107、上海市繼續鼓勵發展對外來料(件)加工裝配等業務的若干規定(199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8、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09、上海市對外民間勞務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0、關於進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試點的規定(199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111、上海市消防監督管理處罰辦法(1993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2、上海市食品衛生監督處罰辦法(1993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3、上海市審計師事務所規定(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4、上海市財產拍賣規定(199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15、上海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1994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貳』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你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02年4月16日
望採納祝你好運

『叄』 上海市外債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債管理,確保本市借用外債的規模適度,債務結構合理,資金投向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外維護國家信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外債,是指:
(一)國家有關部、委及各非在滬的國內金融機構向境外籌借,轉貸給本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使用,並由本市負責償還的外匯債務。
(二)本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作為借款人向境外籌借,並由其本身承擔償還義務的外匯債務。
(三)其他以非借款方式產生的,由本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承擔償還義務的外匯債務。第三條根據國家現行規定,對外債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計劃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加強協調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市計劃委員會負責對全市外債借、用、還的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的工作。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對本市借用外債的財政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財務制度。第六條本市外債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管理外國政府貸款。
(二)市財政局負責管理世界銀行貸款。
(三)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負責管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貸款。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負責審批和管理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和在境外發行債券。
(五)市農業委員會負責管理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貸款。
(六)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負責辦理日本輸出入銀行能源貸款。第七條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的轉貸款業務,由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統一辦理;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及在境外發行債券,由經批准可以辦理對外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第八條本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借用外債,必須納入本市利用外資計劃。
本市借用外債規模、籌措方式及資金投向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的統一要求編制,納入本市利用外資計劃,報市政府審定批准。
禁止任何部門或單位在計劃外借用外債。擅自對外簽約借款的,其合同無效。第九條外債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按照不同外債的特點、結合建設項目的特點進行安排:
(一)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主要用於農業、能源、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原材料行業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上海經濟發展戰略的工業重點發展行業的建設和技術改造。
(二)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主要用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效益好、有自身償債能力的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主要用於流動資金周轉,不得用作固定資產投資。第十條禁止使用外債資金直接進口生活消費品和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禁止使用外債資金進口物資在國內市場上倒換人民幣。非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外債資金不得進入外匯調劑市場調劑成人民幣。第十一條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自借外債,由借款部門和單位負責償還。本市統借的外債,除經市計劃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審查確認並經市政府批准由本市負責償還的以外,均由用款單位償還。外債的償還責任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即應確定。
用款單位的償債責任,不因機構或人事的變更而消除。用款單位不按期還本付息的,由相關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批准後,通過銀行從用款單位的外匯和人民幣帳戶中直接扣付;用款單位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有擔保單位的,擔保單位必須承擔償債責任。第十二條借用外債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一)外債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批程序:
1、用款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經其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計劃委員會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由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審批。其中限額以上的項目,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後轉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
2、項目建議書批准後,用款單位可持批准文件通過本市有關外債歸口管理部門或金融機構向國家有關部門或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同時可正式對外進行技術交流、意向性洽談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及委託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對外進行商務接觸,但不得簽訂任何有約束力的協議和其他文件。
3、用款單位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限額以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用款單位在上報之前,應將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和項目建議書的批准文件報市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國家規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的限額以下項目,應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取得審核意見,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一並報市計劃委員會和有關外債歸口管理部門。經審查批准後,列入利用外資年度計劃,作為對外正式簽約和進口物資的依據。限額以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後轉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
4、簽訂采購合同和借款合同。采購合同由受委託的有對外業務經營權的外貿公司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簽訂;借款合同由用款單位與對外借款的金融機構或轉貸機構簽訂。
5、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用款單位必須在正式簽訂項目貸款合同後十日之內,持合同副本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貸款到期還本付息時,用款單位應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
6、提交項目後評價報告。項目建成後,用款單位必須在六個月內向市計劃委員會和相應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提交後評價報告。其中限額以上項目的後評價報告,用款單位應委託有資格的投資咨詢機構先行評價,再提交審核。
(二)外債資金用於流動資金的審批程序:
1、由用款單位向對外借款的金融機構或轉貸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借款所需的證明和資料。
2、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3、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手續。

『肆』 國內外匯貸款購匯進入什麼賬戶

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管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應向債權人提供外匯賬戶對賬單和《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見附件5)等證明文件,由債權人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事後由債權人按月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見附件2)。債務人償還貸款本息時,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

為了方便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資金和金融機構進行債權管理,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調整國內外匯貸款的外匯登記及管理方式。
此次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來的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到外匯局逐筆登記,改為由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原來的外匯局審核債務人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和還本付息,改為由債權人自行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外匯局將通過對債權銀行貸款登記及賬戶管理、還本付息操作的監控,實現對外匯貸款運作情況的管理。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減少了審批環節,簡化了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手續,便利了銀行向國內企業發放外匯貸款,有助於銀行對貸款的管理與回收,有助於提高國內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這也是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有利於外匯局將監管重點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總體監管水平。

『伍』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5)上海市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規范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陸』 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外匯管理政策有哪些

你說的外匯貸款的債權人是境內還是境外的?如果是在境內貸的款,不得結匯;如果是想從境外貸款,中資企業很難獲得,且不能結匯使用,外資企業滿足相關條件後可以借款並結匯,用途需符合經營范圍、債務合同規定,不得歸還人民幣貸款。還想詳細一些嗎?

『柒』 境內對公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哪有這樣子問問題的,太籠統了,想要真正解決問題,就說具體些。
比如你是想開立什麼性質的外匯帳戶,是有進出口業務想開立外匯帳戶,還是想借外債開戶,還是想引進外資開立帳戶。

『捌』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一章貸款對象 第一條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下同),由於生產建設和貿易等原因發生外匯流動資金短缺時,均可申請本貸款。 第二章貸款使用范圍 第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范圍包括: 1.國營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勞務輸出以及國內外房地產開發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2.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資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 3.建築材料供銷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4.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資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貼現等資金; 5.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貿易中所需外匯周轉資金; 6.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辦理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時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7.其他經本行同意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條貸款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本行資金籌集成本及同業水平確定。 貸款利息一般採用浮動利率按季計收。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 第五條借款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 2.持有上級有權部門批准使用外匯的文件; 3.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還款能力可

『玖』 國內外匯貸款中,銀行可以直接辦理結匯的是

這個要看在什麼銀行,一般的銀行都不能直接兌換外匯的,只能在中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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