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建橋梁怎樣籌集資金
簡單說就是你借用他人的資金辦自己的事情。 通常融資有以下幾種形式: 融資方式可分為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具體又可分細為商業信用、內部融資、股權融資、債務融資、債券融資、項目融資等。 1. 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主要包括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該融資方式應用靈活,操作簡單,並且可以多次反復使用,財務成本為零,但融資額度有限,不能解決企業大額資金需求。商業信用是企業經營活動中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企業融資的首選。需要注意的是,在合理的信用額度內,該融資方式風險低,一旦超過合理的信用額度進行操作,風險將大大增加,可能造成企業信譽、銀行信用等級的降低,從而帶來較大損失。 2. 內部融資 內部融資,顧名思義,面向企業內部的籌資,主要包括內部積累、資產變現、內部增資等。 內部積累,指為了籌集企業長遠發展的資金,通過減少企業利潤分紅來籌集資金的融資方式。該融資方式操作簡單、成本低、風險小,但積累額度偏低,並且不分紅影響中小股東利益,可能引致中小股東的不滿。 資產變現,指通過企業內部資產重組,通過剝離、出售部分資產來籌集資金的融資方式。該融資方式操作簡單,成本低,但使用次數有限,一般在企業改制、改組、改革中使用。選擇變現資產應重點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確保資產的變現促進企業戰略實現,或至少不影響企業戰略實現。 內部增資,指向企業內部股東定向募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蓋融資方式操作簡單,成本低,不用到期還款的壓力,風險小,但受股東自身資金實力、對企業未來投資收益的預期等影響,使用次數有限,一般應用於突發性、緊急性資金籌集。 3. 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通過股權的出讓來籌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主要包括上市、引入戰略投資者。股權融資的優點是籌集的資金量大,且沒有到期還本付息的壓力,對資金募集者而言,風險較小。其缺點之一是操作復雜,尤其是上市,需要有一個復雜而漫長的過程,帶來較高的費用籌集成本;其二是代價高昂。對投資者而言,投資風險較大,需要有較高的回報,需要參與企業收益分配;其三是控制權喪失風險。投資者的加入,將導致企業股權結構的調整,進而可能使企業原有控制者失去控制權。 4. 債務融資 本處債務融資指通過民間或銀行信貸籌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包括民間借貸和銀行信貸等。 民間借款,以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協議借款的方式籌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該融資方式優點之一是操作簡單靈活,沒有銀行借款繁瑣的手續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擔保少;其三是借款歸還可以適當延展,風險相對較小。其缺點是渠道有限,數量有限。 銀行信貸,該方式是目前外部融資,應用最為常用的融資方式。銀行信貸的優點之一是資金供應量大;其二是操作靈活,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進行長、短期貸款搭配;其三是相對債權、上市、信託等渠道,手續相對簡明,資金籌集費用低。缺點之一是抵押和擔保,在金融監管嚴格,銀行風險意識強的現實條件下,抵押和擔保要求非常嚴格,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企業的融資金額;之二是風險大,信貸資金有較大還本付息的壓力,短期借貸更為明顯,對企業資金安排要求較高。 5. 債券融資 債權融資,指向公眾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該方式在國外應用廣泛,受國內監管所制,國內應用不多,但隨著監管的逐步松動,可以預計,該方式未來將成為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之一。 該方式優點之一是發行成本低。債券票面利率一般低於國家商業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其二是募集資金量大,更好的便於企業解決資金缺口問題;其三是發行面廣,利於企業宣傳和品牌形象樹立。 該方式缺點之一是發行條件多,審批程序嚴格。目前需要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統籌審批,證監會核准;其二是資金籌集費用高。因審批程序的嚴格,公開的發行,帶來較高的資金籌集費用。其三是風險大。債券募集資金額度大,企業面臨的到期還款壓力也大。其四是違約成本高。如企業在到期日不能及時還款,可能造成企業的公眾信任危機,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麻煩。 6. 項目融資 前述均屬於公司融資的范圍,即以公司的名義,以公司的資產、未來的預期收益等為保障的融資方式。項目融資,則是以建設項目的名義,以該項目自身預期現金流量和未來收益、自身財產與所有者權益為保障來籌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目前主要應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規模大、具有長期穩定預期收益的項目,如電力、高速公路、大型橋梁、隧道等。項目融資主要有BOT、資產證券化、信託等類型。 BOT。BOT是「建設——經營——轉讓」英文(BUILD-OPERATE-TRANSFOR)縮寫,通過特殊權協議,政府授予投資者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許可期限內,投資者擁有所建造設施所有權,並可向設施使用方收取合理的費用,由此收回投資成本並獲取合理回報;特許期屆滿,投資者將設施無償交給簽約方的政府或所屬機構。目前,上海建工、中建等均有公路、橋梁項目運作的成功案例。 資產證券化。以項目所屬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為基礎和保證,通過在公開發行債券而募集資金的一種證券化的項目融資方式。該方式目前在國內少有成功案例。 信託。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包括信託貸款和股權信託兩種方式。 ①.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公司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於向項目發放貸款的資金運用方式。該貸款類似於銀行信貸,不同的是信託貸款的償還方式比銀行貸款靈活性大,企業與信託公司協商償還方式,可以採取等本息、利隨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同時信託公司對信用風險控制要求嚴格,一般要求企業提供多種措施來降低信用風險,包括第三者擔保、政府支持等; ②. 股權信託是指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對項目進行股權投資,以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到期轉讓股權方式作為信託收益的一種資金運用形式。相對貸款類信託,信託公司承擔的風險增大,一般要求制定相應的措施規避風險,包括對項目進行絕對控股、階段性持股等。 通過對項目融資三種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BOT主要是業主採取的一種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在國內操作難度相對較大,信託則是業主和承建單位均可以操作的一種融資方式。
『貳』 農村公路建設能不能走ppp模式
可以,也可以和國省干線打包一起做。農村公路還可以用PSL資金做,貸款利率更低。
『叄』 支農貸款的主要分類及定義
指用於農村生活設施建設、農業服務體系建設、農村流通體系設施建設、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貸款。這里的農村概念和上面所說的相同,即「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具體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農村生活設施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農村沼氣、秸稈發電、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等能源建設,農村電網改造及續建配套工程、農村公路建設、農村郵政和電信等信息網路建設等。
農業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和標准建設,動物防疫和植物保護、認證認可等服務體系建設,農村經濟信息應用系統建設等。
農村流通體系設施建設: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入市農產品質量等級化、包裝規格化建設,以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消費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為核心的農村新型營銷體系建設, 「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連鎖化「農家店」建設等。
農村公共設施建設:與農戶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關,屬於農戶共同享有或使用的基本設施和服務建設。這些設施和服務主要包括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等方面。
『肆』 農村道路建設項目
農村道路建設的作用
公路是經濟發展的動脈。加快農村公路網路的建設對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改善農村消費有著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隨著國道、省道、市道等骨幹線路的形成鄉村道路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日益凸現。 鄉村道路,連接國道省道縣道等大中公路,延伸到鄉村組戶,是公路網路的基礎部分;是直接服務於農村,造福於農民的基礎設施,是公路經濟最終得以形成的關鍵環節。公路不能進村入戶,村級經濟將始終無法組成鄉鎮區域經濟,因為沒有便利的交通就難以形成統一的市場。
鄉村道路雖然多年來一直作為農田基礎建設的重要項目而有所發展,據資料顯示,全國近5萬個鄉鎮中同公路的已達90%以上,但在74萬個行政村中,絕大多數仍是靠「機耕道」通行。機耕道主要是以生產服務為目的,屬於生產基礎設施,沒有考慮為生活服務的功能,所以鄉村道路根本談不上等級。沒有規劃設計、沒有質量標准、沒有考慮生活質量的機耕道,夠成了當前道路的主題體,這中水平的交通狀況已成為當前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個關鍵性的制約因素。
落後的鄉村道路網路使得農村居民的生活條件未能隨著經濟發展而得到同步改善,農村自給自足的消費環境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建蓋新房已興起過幾輪高潮,土房便瓦房、瓦房變樓房,走到偏僻的地方也能看到混磚樓房,但絕大多數行政村沒有像樣的汽車路。農民難買難賣的一個客觀條件就是出門難。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多,農村自然條件差,農民經濟總量少,人均收入低。解決農村問題的關鍵是加快城市化進程,解決農業問題的根本是調整產業結構,解決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增加農民收入,而所有這些都離不開便捷高質量的農村公路。加快農村公路建設可以加強城鄉聯系和溝通,促進農民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調整種植業和產品結構,搞活農產品流通,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可以引導農村企業合理集聚,完善小城鎮功能,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也可以改善各種生產要素流動條件,促進農民思想的轉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從交通發展的整體性、協調性、可持續性來講,農村公路好比是連接高速公路主骨架的毛細血管,農村公路建設直接關繫到高速公路的效益能不能體現,關繫到高速路能不能實現高速化,關繫到路網整體水平的提高。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的立足點,就是促進路網結構優化和協調發展,充分發揮路網整體性功能,提高綜合服務能力。 農村道路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從抓鄉村道路建設著手,把「要想福先修路」變成政府行為,由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投資、統一組織實施,將是解決這一瓶頸問題,拉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性舉措。
農村道路建設的意義
1)加快發展農村公路,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觀要求。
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關系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農民階層是我國社會的一個重要階層,農民兄弟是我國最大的社會群體,他們為中國革命和現代化建設付出了心血,做出了巨大貢獻。農村公路屬於公共物品,投資回報率幾乎為零,政府應該承擔農村公路供給的責任。因此,加快發展農村公路,改善農村交通狀況,代表了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在交通建設領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
2)加快發展農村公路,是全面推進農村小康社會建設的重要前提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在農村問題方面提出了要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加快城鎮化進程。把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在農村,「三農」問題已經成為我們今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瓶頸」。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是增加農民收入,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改善城鄉二元結構,加快城鎮化進程。實踐證明,沒有農業的發展,就沒有全社會的發展;沒有農村的富裕,就沒有全社會的富裕;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社會的小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就不可能實現。而農村公路又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性、先導性設施,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因此,加快發展農村公路,改善農村交通狀況,是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3)加快發展農村公路,是改善和優化我國公路網結構的必然選擇農村公路是我國公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公路數量在全國公路總量中占相當大的比重。
農村公路發展政策實施兩年來,全國全社會已累計完成投資1960億元,已建成農村公路23.7萬公里。農村公路建設力度之大、新改建油路水泥路里程之長,前所未有。許多省份這兩年建成的農村公路里程超過了建國以來50多年的總和,即用兩年的時間走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程。由於農村公路的快速發展,全國公路網結構得到明顯改善,公路的通達深度明顯提高。
4)加快發展農村公路,是實現交通新的跨越式發展的重要保障交通能否實現新的跨越式發展,歸根結底是能否實現全面發展、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要貫徹「五個統籌」,實現交通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重點之一就是要解決農村公路通達和暢通問題。目前我國仍有173個鄉(鎮)、56000多個行政村不通公路。農村公路亟待跨越式發展,因為沒有農村公路的跨越式發展,就沒有交通新的跨越式發展。因此,要把解決好農村公路發展問題作為交通工作的重中之重。
『伍』 BOT高速公路,建設單位如何獲得土地證 請詳細說明 可以加分的哦~
1、土地證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高速公路應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一般為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核發(設區的市由市政府直接發證)。
2、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均只能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所有權屬於國有。
3、是否竣工後再發證,各地執行政策不統一。很多地方都是獲得供地批准文件後,繳納相關費用即可發證。
(5)農村路網建設bot貸款擴展閱讀:
bot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
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陸』 bot項目融資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BOT是英文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在國際融資領域BOT不僅僅包含了建設、運營和移交的過程,更主要的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謂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本身信用為基礎的融資,項目融資是與企業融資相對應的。通過項目融資方式融資時,銀行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的收入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在這種融資方式中,銀行承擔的風險較企業融資大得多,如果項目失敗了銀行可能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因此項目結果往往比較復雜。為了實現這種復雜的結構,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費用較高。上述所說的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無追索權的概念。在實際BOT項目運作過程中,政府或項目公司的股東都或多或少地為項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銀行對政府或項目公司股東的追索只限於這種支持的程度,而不能無限的追索,因此項目融資經常是有限追索權的融資。 由於BOT項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項目的債務不計入項目公司股東的資產負債表,這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為更多項目籌集建設資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標人的歡迎而被廣泛應用。
『柒』 BOT項目貸款有什麼法律問題值得研究
BOT投融資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運用BOT方式進行融資,無疑可以擴大資金來源,分散每個企業承擔的風險,同時,由於高投入,高回報,獲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時,由於當事人較多,法律關系復雜,也存在諸多法律問題。綜合來看,有這幾個類別:第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比如招投標的問題,所有權的問題,政府保證的問題,稅收優惠的問題等等;第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比如投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政治風險等;第三,違約救濟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以及第四,BOT項目融資的問題,比如資金的來源,貸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
BOT投資的主體有政府與項目投資人(或稱項目主辦人)以及項目公司;發放借貸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即項目貸款人;提供項目保險、財產保險等業務的保險公司;項目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商、轉包人、分包人、提供機器設備等租賃的租賃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營運方,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等。多個主體有可能跨越不同國境。
各方當事人通過合同聯系起來,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政府主管部門與該BOT項目主辦公司之間的特許專營權合同,這是政府與項目主辦人關系形成的法律基礎。特許授權的內容是以項目公司設立及其權利、義務的確定為核心,涉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展開的「一攬子」安排。這是整個項目運作的前提與核心;這個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有學者認為相當於行政合同關系,有學者認為相當於國際經濟合作中的國家契約關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國外仲裁機構管轄,而必須在我國進行仲裁或訴訟。(2)項目公司的各個股東之間的合資或聯營合同;(3)項目公司與工程設計公司的設計合同;(4)承建公司與項目公司的交鑰匙承建合同;(5)以及項目公司與供應公司的物資供應合同、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與政府主管部門的產品回購合同及項目設施使用、移交合同、與貸款人的貸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等等。BOT方式在運作時,就體現為上述各個合同的實際履行。[⑦]因此,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政府保證義務,項目公司的擔保義務,主要是投資回報擔保和貸款償還擔保,以及各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比如交付貸款、如期完成施工、轉移所有權、如期供應原材料等等。
(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
BOT由於主要用於基礎設施,投資額大,建設和回收成本周期較長,因此風險較大。政府之所以會採用這種投融資方式,一個很重要的出發點也是為了減少直接財政負擔,分散投資風險,提高運作效率。在分擔風險的時候,應當注意風險承擔與權利獲得的平衡。
總的來說,BOT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政治風險,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變(如稅收增加、對基建項目進行限制等),政府行為的影響。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否穩定也是政治風險,如通貨膨脹率、財政赤字、外匯管制、償債危機等。以及包括國有化的風險、戰爭內亂險等等。為了減少風險,項目公司一般要求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對項目的批准即構成對國家的約束力,即要求東道國提供政府保證,如發生上述風險,政府應給予補償。同時,也會向投資者母國的保險公司、出口信貸機構、國際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等投保,以轉移政治風險。也就是說,這類風險可以通過合同安排和投保來分擔。(2)不可抗力風險,主要指的是項目參與者無法預知也無法避免的事件給項目造成的損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以及外匯風險、利率風險等等。這些風險中,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補償,只能由項目參與人通過協商等進行一定比例的分攤,而諸如外匯險等,有些時候可以與政府簽訂協議要求政府保證外匯的穩定,有時候則需要項目參與人自己承擔。這類外匯險也可以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3)經濟風險,主要指的是BOT 項目所在的外部經濟環境對項目建設和經營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這里,外部經濟環境包括世界經濟環境、國家經濟環境及相關行業經濟環境。比如,世界經濟形勢蕭條,金融市場不穩定;國家經濟增長乏力、財政狀況惡化;相關行業的風險,比如供應關系發生大的變化,原材料價格突然上漲,銷售市場萎靡等。這三種風險都是無法為項目參與人控制的風險,可以稱之為外部風險,需要審時度勢盡量避免。比如,藉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長期的供應協議。同時,需要按照權義比例協商分擔。(4)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系指BOT項目在內部經營管理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又包括:完工風險,比如在建設過程中因出現監理問題、財務問題、資金問題等,造成項目無法如期完工,造成違約;經營維護風險,比如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裝錯誤等引發的問題等等。[11]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合同協商分擔。因為不同的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同的義務,如果違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做到細化,權責明晰。如果安排合理,這些風險即使無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術風險,主要指的是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技術更新換代而帶來的風險。這就要求項目參與人主動進行技術改良和更新,避免由於技術落後帶來的風險,比如無法盈利,或者無法獲得貸款。
總之,項目參與人通過事前判斷,事中控制,事後總結,識別不同種類的風險,最大限度地把項目風險降低,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與分擔措施,避免自身承擔的風險過重,無法獲得收益。
(三)違約救濟與法律適用問題
違約主要指的是違反合同的規定,由於BOT大多有外國公司企業的參與,利用的也主要是國外的資金,因此就涉及到適用哪一國法律或者是否適用國際法的問題。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違約,當然可以採取合同法上的救濟辦法。比如,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等。救濟方式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仲裁,視當事人約定而定。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在採取救濟措施的時候,應該依據什麼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會涉及到多國當事人,比如,項目公司是外國公司,或者項目貸款人是外國銀行等。這里又分成兩個方面。一個是特許權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學者稱之為輔助合同。如前所述,對於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因此帶來的法律適用也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應當適用東道國法律,有學者認為可以適用外國法或者國際法。由於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國公司之間,我們在此不予討論。只看第二個問題。即其他合同或輔助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可以明顯看出,輔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根據一般的民法原則和合同法原則及規定簽訂的。因此,這類合同自然要適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BOT項目的投資者依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成立項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資的,也可以是由東道國合作者與外國投資者合資的。無論採取哪一種模式,項目公司通常都具有東道國內國法人資格。當項目公司與輔助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時,則該輔助合同只能適用東道國法律。如果輔助合同法律關系中含涉外因素,則會涉及到合同准據法的選擇問題。這個問題,各國規定並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國家都採取了合同自體法模式,肯定當事人意思自治,由當事人約定法律適用問題,並輔之以最密切聯系原則。我國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為了公共政策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BOT項目融資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前面已經反復指出,BOT投資額大,單靠一家或幾家企業的資本是遠遠不夠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資金都需要從別的渠道獲得。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
(1)銀行貸款,這是獲得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按BOT模式運作的項目,是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作為擔保條件,依靠項目自身的投資價值進行融資,是一項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這里的有限追索權是指貸款人可以在貸款的某個特定階段(例如,項目的建設期和試生產期)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或者在一個規定的范圍內(這種規定范圍包括金額和形式的限制)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除此之外,無論項目出現任何問題,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財產。[13]項目融資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還款保證,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擔保,其融資能力不受項目股東本身的資產負債情況限制。這為資金薄弱的中國建築企業利用外資提供了很好的條件。[14]因此,這種貸款方式也可以分擔項目公司的風險。即把一部分的風險轉移給貸款人。這些銀行既包括國內銀行,也包括國際銀行以及外國政府等。
這就會涉及擔保法律問題,借貸法律問題等等,貸款人願意在有限追索的情況下提供貸款,必定是因為對項目經過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會加入諸如完工要求等條件,如果無法滿足這些條件,則涉及到違約等問題。
(2)股權投資,它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股本組成的。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通常包括與項目有關的一些主要當事人,如承建商、營運商、供應商、用戶、東道國政府等,有時銀行也可能成為合營者之一。除合營者認股外,項目公司還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特別是當工程耗損大而需要較多股本時,更需如此。[15]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相比債權融資方式,成本也較低,可以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籌集到長期穩定資金,同時,如果企業經營得好,滿足一定條件,還可以持續融資。因此,就會產生諸如上市、發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3)中間資金,或者說第三方資金。第三方是指願意購買項目產品、接受項目服務,願意為項目提供原材料設備等的公司和政府機構。它們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或經濟利益的考慮,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一些股本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等。包括「長期購買合同」、「遠期購買協議」和「設施使用協議」,這也是企業融資的一種手段。這類資金的地位以及清償次序等都會涉及到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償位次排在銀行貸款之後,股本金之前。
綜上所述,由於可以大規模籌集國內外資金,並運用國外先進技術,加快經濟建設,降低政府成本和經濟風險,BOT成為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經常採用的一種投融資方式。我們在運用BOT方式時,要處理好它在各個階段存在的法律問題,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捌』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一、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對東道國來講,BOT投資模式有以下優點:
1、解決東道國政府資金不足的問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往往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面對巨額的投資支出,政府資金往往一時難以周轉。而另一方面,基礎設施項目帶來的巨大的利潤則可以吸引眾多的外國私人資本,從而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是展中國家解決資金短缺問題的新途徑。
2、在不影響政府對該項目所有權的前提下,分散投資風險在融資方面,採用BOT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其融資的風險和責任均由投資方承擔,大大地減少東道國政府的風險。在工程的施工、建設、初期運營階段,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也是極大的。若採用BOT投資模式,吸引外國私人資本投資,政府可免於承擔種種風險,相應地由項目的投資方、承包商、經營者來承擔這些風險。通過這種融資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政府所承擔的風險范圍,也有利於基礎設施項目的成功。
3、有利於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及管理方法通過將項目交給外商投資、經營,東道國可借鑒先進的外來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工程的建設,提高項目的運營效率。同時,國內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者通過學習與借鑒,可以改善國內項目的投資、經營、管理,與國際市場接軌。對項目投資企業的角度來講,可以涉足東道國的市場,獲取
豐厚的利潤,還可以帶動投資國成套設備的出口。
二、BOT投資模式的缺點
對東道國來說,BOT投資模式包括招標問題、政府的風險分擔問題、以及融資成本和其他經濟問題等;在特許期內,政府失去了對項目所有權、經營權的控制。
『玖』 關於農村村村通公路的政策,需要農民集資嗎
這個是自願的,不強制要求。
根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於農村公路建設。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徵得農民同意。
第十八條中央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採用以獎代補的辦法支付或者先預撥一部分,待工程驗收合格後再全部支付。
(9)農村路網建設bot貸款擴展閱讀
《公路法》
第二十一條 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依照本法規定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必須用於公路建設。
向企業和個人集資建設公路,必須根據需要與可能,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攤派,並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公路建設資金還可以採取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拾』 工程項目都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工程項目可分為不同的類型。
(一)生產性工程項目和非生產性工程項目
生產性工程項目是指形成物質產品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例如工業、農業、交通運輸、建築業、郵電通信等產業部門的工程項目;非生產性工程項目是指不形成物質產品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例如公用事業、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學研究、社會福利事業、金融保險等部門的工程項目。
(二)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是指以擴大生產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為主要目的新建、擴建工程及有關方面的工作。建設項目一般在一個或幾個建設場地上,並在同一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由一個或幾個有內存聯系的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實行統一管理。通常是以一企業、事業、行政單位或獨立工程作為一個建設單位。更新改造項目是指對原有設施進行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相應配套的工程以及有關工作。更新改造項目一般以提高現有固定資產的生產效率為目的,土建工程量的投資占整個項目投資的比重按現行管理規定應在30%以下。
(三)新建、擴建、改建、恢復和遷建項目
新建項目一般是指為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而進行的平地起家的投資項目。有的單位原有基礎很小,經過建設後其新增的固定資產的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擴建項目一般是指為擴大生產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的分廠、主要車間、礦井、鐵路干線、碼頭泊位等工程項目。改建項目一般是指為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強資源綜合利用、三廢治理和勞動安全等,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而對現有工藝條件進行技術改造和更新的項目。遷建工程項目一般是指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將企業或事業單位搬遷到其他地點建設的項目。恢復項目一般是指因遭受各種災害而使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以後又恢復建設的項目。
(四)大、中、小型項目
大型項目、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是按項目的建設總規模或總投資額來劃分的。生產單一產品的工業項目按產品的設計能力劃分;生產多種產品的工業項目按其主要產品的設計能力來劃分;生產品種繁多、難以按生產能力劃分的按投資額劃分。劃分標准以國家頒布的《大中小型建設項目劃分標准為依據》。
(五)內資項目、外資項目和中外合資項目
內資項目、外資項目和中外合資項目是以資本金的來源為標准進行劃分,其中內資項目是指運用國內資金作為資本金進行投資的工程項目;外資項目是指利用外國資金作為資本金進行投資的工程項目;中外合資項目是指運用國內和外國資金作為資本金進行投資的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