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離職怎麼提取公積金
上海離職公積金提取條件以及流程如下:
非滬籍職工勞動關系遷出
上海離職公積金提取申請范圍:非滬籍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且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的。
辦理場所:建設銀行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上海離職公積金提取辦理要件:
1、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1)本人辦理的提供身份證;
(2)委託辦理的:
①受託人是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血親需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等可以證明委託人和受託人關系材料,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②受託人非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的需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
2、提取原因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外省市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其他證明材料:
提取人獲取下列證明材料時,應向相關單位或部門提供上述身份證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證明材料。
(1)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
(2)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專戶」的提供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入管封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
(3)自願繳存者提供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自願繳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
2. 本人目前離職,之前在上海交的公積金,請問現在可以提出來嗎
可以的,正常離職後公積金賬戶會封存,滿半年後,提供離職證明到公積金中心窗口可以辦理提取業務。
3. 上海公積金本地人辭職後可以提取出來嗎
本地戶口過去的員工,想提取公積金是不可以的。只有購房,房產大修理等可以使用自己的公積金余額。若生活突遇重大困難,可申請提取。
4. 從上海離職後,我的公積金可以提取出來嗎
你說你從上海離職後,然後我你的公積金可以提出來嗎?這個的話可以的,你只要拿你的身份證去當地的社保卡,那你其積極性就可以了,你說我要公積金取出來用。
5. 上海公積金離職後如何提取出來
通知原單位封存,滿六個月後,可以通過支付寶手機操作全部提取。
6. 上海離職後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離職後公積金提取辦理流程:1先到公積金支取窗口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工作人員會幫你確認賬戶是否封存,如果封存了,他會要你簽一份承諾書,即兩年內不以離職條件再次提取公積金的承諾書,幾分鍾差不多給你一份回執單
2然後拿到要求的窗口再去辦理取款,可以提現或者轉賬,最好是帶銀行卡去轉賬
3國家規定外,職工賬戶封存期間,除不具備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外,仍享有提取,對賬,查詢,投訴等相關權利
7. 上海公積金怎麼提取
退休後,可以提取公積金,買房,憑購房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也可以提取公積金,也可以自己的房子裝修,也可以提取公積金!具體操作流程打公積金電話12329
8. 上海公積金離職後是否能全部提取
上海公積金離職後能全部提取。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2、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於工資總額屬性,屬於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
【法律法規】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