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微信群裡面發起的四大銀行無息貸款是不是騙局
千萬不要相信,肯定是騙人的。
『貳』 無息貸款賺什麼
無息貸款不是指的純粹的銀行不收取利息。
所有貸款對於銀行來說,都必須是有利息的。因為無論如何銀行也是企業,既然存在著融資成本,那麼唯一的利潤途徑就是利差和中間業務費用(而對於很多銀行而言利差收入占收入比重的90%以上)。
那麼,無息貸款有嗎?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說針對借款人而言,貸款利息不需要由自己支付,那麼相對而言,該類貸款就是所謂的「無息」了。那麼,另外個問題就產生了"利息誰給銀行了?"
絕大部分的無息貸款是的利息都是由政府幫助借款人直接支付給銀行了,也就是經濟學里所說的」政府轉移支付「,這是政府部門與銀行合作的惠民政策。那麼,要辦理」無息貸款「就需要符合政府的相關政策,比如說:扶農貸款,救災貸款,再就業貸款,婦女貸款等等。
一般小的銀行和貸款公司根本不會有該類政策,大家也不需相信,如果符合相關政策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大銀行和支農扶農的銀行去了解相關要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謝謝!
『叄』 如何申請銀行無息貸款
一、申請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
2、畢業後6個月以上未就業,並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失業登記。
二、貸款期限: 國家為大學畢業生提供的小額創業貸款是政府貼息貸款,其期限為1~2年,2年之後不再享受財政貼息。
三、貸款方式: 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小額貸款方式為擔保、抵(質)押貸款。
四、有關說明 具體操作辦法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咨詢。
此外,針對大學生自主創業還有其他優惠政策,例如從事個 體經營的,1年內免交工商登記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自主創業,自謀職業者還可將戶口檔案託管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對於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各項具體政策應向各相關部門咨詢。
五、申請材料 在申請此類貸款時,有三點比較重要:
第一,貸款申請者必須有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
第二,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穩定的收入和還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創業者所投資項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具備以上條件的方能向銀行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婚姻狀況證明、個人或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等還款能力證明文件;貸款用途中的相關協議、合同;擔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權屬憑證和清單,銀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報告。
銀行無息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1、必須中國公民,個人無息貸款申請人需要年滿18周歲,且年齡不能多於45周歲,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外籍人士是無法申請的。
2、具備穩定的住址,有當地的常住地址,即固定的住所,有本市戶口。換言之,申請人若要申請無息貸款,需要到戶口所在地提出申請。
3、徵信良好,無息貸款申請人有著良好的信用以及還款能力,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無不良信用記錄。無息貸款不同於其它的貸款,需要提供擔保、保證人擔保。
4、借款用途,這是無息貸款的條件的關鍵,貸款的用途若是用於項目建設或者自主創業,那麼項目有可行性,且有利於社會的經濟良好發展,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肆』 現在哪個銀行還搞著無息貸款啊
就目前來說,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貸款有兩種:一種是助學貸款,一種是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大家都明白,助學貸款就是經濟困難的學生在就讀大學的時候,申請的貸款可以不用支付利息,而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呢就是針對創業人士而辦理的貸款業務。其實這樣的無抵押貸款都是有一個時間限制的,據小編了解,助學貸款的無息期限是在學生畢業2年內要還清貸款,雖然不要支付利息,但是超過了這個時間,就需要支付利息了。而創業貸款無息時間那麼就需要根據創業者的資質條件了,具體還要咨詢銀行。
那麼,個人申請無息貸款有什麼要求?一本來說,滿足一下四個要求就可以辦理貸款了。
①個人無息貸款申請人年齡在18-45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注意了,無息貸款的話,外籍人士不能申請,大家都知道,很多貸款對於境外人士也是可以申請的,不過無息貸款就沒有這個優惠待遇了。
②借款人有固定住所,最好是在貸款本地有戶口;那麼,如果戶口不是在貸款本地怎麼辦呢?用居住證可以申請嗎?小編告訴您,不可以的,一定要在戶口所在地申請無息貸款。
③最重要的是,借款人要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大家都知道,在申請貸款的要求當中,最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強,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而且信用記錄也要非常好,那有人就說了像大學生沒有工作怎麼辦?據小編所知,不管是大學生申請助學貸款還是創業貸款,這種無息貸款都是需要提供擔保的,如果沒有抵押物,那麼可以尋找擔保人進行擔保。
④對於貸款的用途,銀行還會根據借款人的資質來評定,如果是對於個人、社會有利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那麼申請個人無息貸款就會容易許多。
『伍』 無息貸款真的存在嗎,無息貸款是不是騙局
無息貸款確實有,以前我親屬做過。
『陸』 如何申請銀行無息貸款
申請無息貸款必須要求申請人年滿18周歲,而且擁有居住地場所的證明以及自有資金的證明,申請人還必須在無息貸款的銀行開設結算賬戶,所有營業收入都必須流經此結算賬戶,申請人還必須證明自己的申請貸款擁有正規的去路用途,且申請人應該提供與貸款相匹配的抵押擔保,滿足上述所有條件便可成功無息貸款。
有固定住所和營業場所證明。固定住所的證明可以是房產證(父母名字的房產證也可),營業場所的證明應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說明正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資金證明。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安裝或修理)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結算賬戶。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而且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等其他投機性投資項目。 貸款擔保。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另外盡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貸款投資方面的信息給銀行,這樣會增加貸款誠信度,以便於順利地獲得貸款。 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創業者如果想申請,可到當地勞動部門咨詢。目前,是由個人先付利息,然後財政補貼,還是財政預付利息,相關方案還沒有確定,不過財政貼息是肯定
申請無息貸款必須要求申請人年滿18周歲,而且擁有居住地場所的證明以及自有資金的證明,申請人還必須在無息貸款的銀行開設結算賬戶,所有營業收入都必須流經此結算賬戶,申請人還必須證明自己的申請貸款擁有正規的去路用途,且申請人應該提供與貸款相匹配的抵押擔保,滿足上述所有條件便可成功無息貸款。
無息貸款流程 _
1、滿足無息貸款的要求,准備好所有銀行無息貸款所需要的材料,像銀行或者各類金融機構提高資料進行無息貸款申請盤;
2、在銀行或各類金融機構對資料進行核實之後,確認無誤並可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貸款協議,貸款人必須無條件服從協議;
3、銀行會一一核實貸款人的各項情況,然後對貸款人的貸款資質進行審查,一切情況核實之後,銀行便會通知貸款人去往前台辦理貸款手續;
4、攜帶個人的相關證件前往銀行進行辦理貸款手續,辦理成功後幾個工作日便會發放貸款。
『柒』 本人在銀行貸了無息貸款今天收利息了,是什麼原因
如果被起訴了,會產生以下兩種結果: 1、信用貸款:信用貸款的方式取得的貸款。若申請人是以信用貸款的方式取得的額貸款,那麼貸款機構無法經過變賣抵押物的方式,降低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不過,貸款機構會不停的催繳,這會給貸款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不小的影響。最終,借款人仍逃脫不了法律制裁,需要用個人名下資產償還借款。 2、抵押貸款:在抵押貸款方式下,其會主張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將優先用於償還剩餘本息、律師費、訴訟費等一系列費用,假使還有剩餘金額,則將如數返還給借款人。這說來輕松的流程,做起來可未必簡單,少說也要等個三個月之久,才能將資產兌現,在此期間,借款人可籌集錢,贏得資產爭奪戰,用錢的歸位使得貸款機構撤訴。 情節嚴重要坐牢。通常來說,借錢不還這類事件都屬於民事糾紛,不會上升上刑事層面。但如果借款人拒不執行,堅決要當老賴,寧可跑路也不還錢,情節非常惡劣的,法院還會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過分嚴重就會坐牢。 借款人一直拖欠貸款不還會導致很多後果發生,不僅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還會影響以後其他貸款的申請,而有個別貸款如果未按時還款,還會產生罰息,所以,在申請貸款前,一定要保證自己有足夠的還款能力是很重要的。
『捌』 在銀行無息貸款帶出來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還款怎麼辦
你在銀行的無息貸款貸出來之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你還款,那麼你屬於違規了,因為銀行的無息貸款,是讓你用於生活或者是創業的,而不是讓你存到銀行里去得利息,所以銀行讓你還款 你只能還款。
騙取貸款罪,是這樣的情況。
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彌補貸款詐騙罪在刑事司法中難以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條之一作為騙取貸款罪的規定。
為規范騙取貸款罪的理解與適用,2010 年出台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該規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需要明確,該追訴標準是規范性指導文件,而非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凡具備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審慎的態度, 2010 年6 月21 日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准(二)》)的通知(法發〔2010 〕22 號)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准二》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准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准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由於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重大損失」「嚴重情節」等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加上全國各地陸續開展的「降不良、打逃廢、保民生」活動,導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萬元以上或借金融機構20 萬元未還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被偵查機關依據《標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對此類案件的理解和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認識,各地法院的認定和適用也不一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筆者就此類案件審理中應明確的幾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一、 騙取貸款罪罪名分析
通說認為,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均屬於詐騙類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貸款詐騙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二者均符合詐騙罪的犯罪公式: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多數觀點認為,騙取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客觀處罰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訴。如果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
二、釐清騙取貸款罪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問題一:如何認定騙取行為。
《貸款通則》第20 條第8 項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商業銀行法》第80條規定:「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即構成犯罪。實踐中哪些行為屬於欺詐手段?筆者認為,應限於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貸款保證等四個方面欺詐,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並不嚴重影響貸款發放的欺詐。貸款用途也應限定於不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騙取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認定為欺詐。一般性質的騙取仍宜用民商事糾紛來調整。如果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行為人提供的資料虛假而默許的,則根據金融機構行工作人員的地位和作用來判斷,如果是決策層對貸款有審批許可權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則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騙取」,如果是金融機構的一般工作人員知曉行為人提供身份資料等虛假的,則不能阻卻行為人騙取貸款罪的成立。
問題二:如何界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應首先要求金融機構窮盡一切私力救濟、民事訴訟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無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僅僅是偵查機關或金融機構找到保證人詢問是否有能力擔保償還借款,保證人表示沒有能力,後也未經民事訴訟等強制執行措施即認定借款人和保證人無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擔保人代替借款人償還了金融機構的借款,金融機構的債權得以清償,借款人是否還構成騙取貸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 年5 月19 日發布)(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 號刑事判決認定,雖然被告人鄧宏以個人名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銀行500 萬元貸款,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代為償還,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被告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三:哪些情節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目前對那些情形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對《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讀指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採用的欺騙手段十分惡劣;多次欺騙金融機構;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不宜對「情節嚴重」作擴大解釋。對於騙取貸款數額巨大或
特別巨大但最終償還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不宜以「以其他嚴重情節」或「情節特別嚴重」來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雖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應以危害金融安全為要件。被告人陳岩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陳岩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雖然該批復非司法解釋,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解釋范圍,應做相應的限縮解釋。
問題四:「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
數額的認定。因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相關聯,相關的指導性文件又對二者採用同樣的立案追訴數額標准,故可參照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適用本罪。《審理金融機構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重大損失」與「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數額之間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現有司法解釋下,違法發放貸款罪「重大損失(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為:貸款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相應地,其「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則推斷上升為: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額經濟損失數額在1 0 0 萬元以上的。至於單位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將該結論運用在騙取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中,即:(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3)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司法實踐中,《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也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區別「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
三、相關建議
由於涉及刑法第175 條之一的司法解釋一直未出台,各地對騙取貸款罪的規范認識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該罪最為突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准確適用該條款打擊此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