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對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用以對外承擔責任的獨立財產,包括成員的出資、公共積累、政府扶持的資金和社會捐助。
盡管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但成員對合作社債務也承擔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對合作社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除了成員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外,成員不再對合作社債務承擔其他的清償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責任制度的明確,可以消除成員與合作社之間不必要的權責糾紛,成員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同時可以保障交易對象的利益,交易雙方不必擔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責任承擔能力,也不用擔心需要直接面對眾多單個成員進行談判的高成本支出。
2. 村經濟合作社在農村信用社貸款主責三個幹部簽字要負責什麼責任
如果是農村信用社貸款,三個幹部簽字應該是擔保的責任,一旦貸款還不上的情況下,擔保人也有還款的義務。
3. 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應承擔什麼責任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4. 農村信用社貸款如何處理違規人員
管理好各級領導什麼都解決了,信貸員調查審查都做啊,壘大戶信貸員說話算嗎?背黑鍋的罷了!
5. 合作社法人用合作社名義欠的貸款社員有責任嗎
你得看當時貸款的時候是以合作社的名義貸的款 還是代表人的名義 當然這兩種情況都不會牽扯社員個人 但是如果是合作社名義 個人在合作社的分紅等會收到牽連
6. 農村合作社當中的法人代表貸款。是否需要社員知情,簽字如發生法律糾紛,社員需要承擔責任嗎
肯定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因為你是貸款的擔保人,所以是要承擔一定的償還責任的。
7. 農村信用社貸款法定代表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其他成員有責任嗎
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主體行使權利,農村信用社會向公司主體主張債權。
8. 農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合作社法規定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所以說你要看看合作社章程是怎麼約定的。
9.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對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用以對外承擔責任的獨立財產,包括成員的出資、公共積累、政府扶持的資金和社會捐助。
盡管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但成員對合作社債務也承擔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對合作社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除了成員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外,成員不再對合作社債務承擔其他的清償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責任制度的明確,可以消除成員與合作社之間不必要的權責糾紛,成員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同時可以保障交易對象的利益,交易雙方不必擔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責任承擔能力,也不用擔心需要直接面對眾多單個成員進行談判的高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