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會計處理方法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這是什麼原則要求
一致性原則!一致性原則含義 致性原則:亦稱一貫性原則,屬財務會計原則之一,指各個會計期間所用的會計方法和程序應當相同,不得隨意變更。該原則要求一個企業在不同時期採用相同的會計處理程序與方法。其目的,一是確保各期會計報表中各類數據的可比性,以提高會計信息的使用價值;二是可以制約和防止會計主體通過會計方法和程序的變更,在會計核算上弄虛作假,粉飾會計報表。 一致性原則的依據 一致性原則是,對每一種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通常有多種會計方法,每一種方法都有規定了可選擇的會計方法和程序的范圍。在持續經續期間,採用不同會計方法和程序核算的本質和結果應是一致的,但在會計分期這一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下,就某一會計期間而言,則是有差別的,其形成的差異,只是時間性差異。為了某一期間或某一時點的會計信息可比,就必須規定會計方法和程序的一致性。
㈡ 對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可以由
會計上是不能夠隨意變更會計政策的,不知道你說的會計處理方法是指的會計變更政策,還是說會計估計方法。
㈢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會計人員應處以( )的罰款。
答案:B
《會計法》第42條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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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企業可以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嗎
隨意變更會計的處理方法,肯定是不可以的;無論何事件的處理都沒有隨意性質的;
企業應當在符合會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的變更會計的處理方法;
合理的變更會計的處理方法,一定要取得合理的依據或原始憑證。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五條(共十條):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直接影響會計資料的質量和可比性,因此,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㈤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有哪些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是違反會計核算規定的,其法律責任根據《會計法》有以下懲罰:
1.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4.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㈥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對直接負責人和單位等什麼處罰/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6)貸款利率可以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㈦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是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並沒有對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單獨明確規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以此為手段,進行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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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㈧ 《會計法》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不構成犯罪,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選擇題)
會計從業資格證
招生對象:欲從事會計工作,想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教學內容:按財政局指定教材授課,會計基礎、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會計電算化。報讀優勢:多年從事考證輔導教學的資深講師執教,權威資料,循環式開課,高合格率。報 名:即日起開始報名(報名後由學校統一組織報考)開設班次:白班,晚班、周末班
㈨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於「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㈩ 企業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能隨意變更的依據是什麼
《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於會計資料使用者了解會計處理方法變更及其對會計資料影響的情況。對隨便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會計人員應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的主要原則是一貫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