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銀行貸款 > 上海銀行處罰委託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

上海銀行處罰委託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

發布時間:2021-05-29 03:04:41

㈠ 95594發來簡訊自稱上海銀行靠譜么

95594發來簡訊自稱上海銀行是可信的,95594是上海銀行的官方客服熱線。

上海銀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寧波、南京、杭州、蘇州、無錫、紹興、南通、常州、鹽城、溫州等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形成長三角、環渤海、珠三角和中西部重點城市的布局框架。

發起設立四家村鎮銀行、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誠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境外子公司上海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並通過其設立了境外投行機構上銀國際有限公司。

(1)上海銀行處罰委託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擴展閱讀:

上海銀行共與75家證券公司法人或營業部開通了銀證轉賬業務,並與3家證券公司法人建立了銀證一戶通合作關系。同時上海銀行也是當前唯一一家獲得各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和結算業務資格的城市商業銀行,各類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近240個。

產品與服務:

辦理本外幣存貸款,國內、國際結算;辦理本外幣票據承兌、貼現和同業拆借;提供本外幣擔保;發行金融債券;承銷、買賣、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政府債券;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外匯匯款、兌換;結匯、售匯。

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外匯借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銀行官網-首頁

㈡ 2019年貴州農信社考試題目有哪些

1.簡述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五個類別的核心定義。
答: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2.簡述借新還舊貸款的條件以及如何對其風險進行分類。
答:條件:
1 借款人活動經營正常,能夠按時支付利息;
2 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3 貸款擔保有效;
4 屬於周轉性貸款。
符合上述條件的借新還舊貸款,一般至少劃分為關注類。對於不符合借新還舊條件辦理了借新還舊的貸款,應按照違規貸款進行分類,下調一級。
論述題 從加強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和提升農村信用社社會形象出發,談談開展「陽光信貸、承諾服務」活動的必要性。
一、單選題(本題共20小題,答對1題得1.5分)
1、A ,國務院在京召開試點省(市)政府負責人座談會,8省(市)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A.2003年8月18日 B.2004年8月30日
C.2003年6月27日 D.2003年8月30日
2、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啟動後成立的第一家省級聯社是 D 。
A.浙江省聯社 B.重慶市聯社C.江蘇省聯社 D.貴州省聯社
3、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啟動後,成立的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是 B 。
A.浙江鄞州農合行 B.貴州花溪農合行C.山東廣饒農合行 D.浙江蕭山農合行
4、2004年8月13日,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成立,這是深化農信社改革試點啟動後成立的第一家農村商業銀行,也是全國第 C家農村商業銀行。
A.2 B.3 C.4 D.5
5、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由 B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A.人民銀行 B.銀監會 C.財政部 D.國家稅務總局
6、《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明確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交由 C 負責。
A.國務院 B.銀監會 C.省級人民政府 D.人民銀行
7、2004年8月30日至31日,國務院在京召開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會議,確定在原有8省(市)的基礎上,將北京等 B 省(區、市)列為第二批改革試點單位。
A.20 B.21 C.22 D.23
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資本充足率低於 B 存在風險隱患的農村信用社,銀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A.0 B.2% C.4% D.8%
9、農村商業銀行是指 B
A.布局在農村的商業銀行
B.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C.股份制銀行
D.由農民入股組成的國有商業銀行
10、股份制的特點是「大股控權、一股一票、商業經營」,適合於市場經濟發達、商業化程度高的地區,是一種 C 的聯合。
A.勞動 B.組織 C.資本 D.市場
11、農村商業銀行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 B。
A.20% B.25% C.30% D.35%
12、農村合作銀行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B
A.25% B.30% C.35% D.40%
13、統一法人農信社單個自然人投資最高不超過股本總額的 A
A.千分之五 B.5% C.20% D.25% 2MOA Kp >
14、首批中央銀行專項票據發行,共向8省(市)272家聯社發行中央銀行專項票據 C
A.115億元 B.118億元 C.119億元 D.120億元
15、中央銀行扶持資金數額是按照 C 年年末農村信用社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來核定的。
A.2000年 B.2001年 C.2002年 D.2003年
16、專項票據置換的不良貸款由 B 負責管理。
A.人民銀行 B.農村信用社 C.銀監會 D.地方政府
17、中央銀行提供的專項借款最長期限為 C 年。
A.5 B.6 C.8 D.10
18、實行統一法人體制的農村信用社資本充足率應達到 B ,才能達到中央銀行專項票據的發行條件。
A.0 B.2% C.4% D.8%
19、國家在財政補貼方面,對農村信用社 D 期間開辦保值儲蓄多支付保值貼補息而造成的虧損,給予適當補貼。
A.1990~1992年 B.1992~1996年 C.1994~1996年 D.1994~1997年
20、從2003年1月1日起,對深化改革試點地區所有農信社的營業稅按 B 的稅率徵收。
A.0 B.3% C.17% D.33%
二、多選題(本題共20小題,每題至少有兩個以上答案,答對1題得2.5分,多選少選不得分)
1、農村信用社是由轄區內 ABC 入股組成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
A.農戶 B.個體工商戶C.中小企業 D.黨政機關 E.事業單位
2、2003年以來,中央明確提出,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 ABCDE
A.明晰產權關系 B.強化約束機制 C.增強服務功能
D.國家適當扶持 E.地方政府負責
3、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必須堅持 ABC 原則。
A. 為「三農」服務的原則 B.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
C.按市場經濟的發展取向進行改革D.政企分開的原則 E.先易後難的原則
4、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ABDE
A.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 B.改革信用社產權制度
C.改善法人治理結構 D.國家給予適當政策扶持E.轉換經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
5、改革後,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體制的總體框架是 AB
A.國家宏觀管理、加強監管 B.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
C.省級聯社行業自律、加強管理 D.地方政府協助管理、提供支持
E.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㈢ 27位老人血本無歸,銀行員工飛單如何賠償

3月11日,連陰雨天氣放晴。難得的好天氣沒能讓幾個老人高興起來。


"兩年來,上海銀行沒有給我們一個實質性的解釋或計劃."基金爆炸近兩年後,他們再次來到銀行要求賠償計劃,但仍然失望。


2019年3月,良卓資產私募基金爆發,旗下8隻基金欠款20億元。這些老人購買的資金也在其中。


但上海銀行原財務經理陸游當時宣稱「銀行背書無風險」,現在看來全是「謊言」。在陸游的推薦下,感動了27位老人。他們誤以為自己購買了銀行背書的理財產品,但實際上理財經理做了一個「飛單」,購買了良卓資產旗下的一隻私募基金。


上海家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南碼頭路社區援助律師盧群傑全程跟蹤此案。他告訴《國際金融新聞》記者,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有教育意義的案例。


「銀行財務經理掛上海銀行的名片,導致老年人毫無徵兆地購買資金,涉及銀行工作人員與外部犯罪分子的勾結。」盧群傑解釋說,老年被害人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整個上海銀行作為被告。但根據司法實踐,刑罰優先於人民的原則,都是刑事案件判決後才能進行的。


上海藍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余強也告訴《國際金融新聞》記者,當私人基金經理被公安機關提起刑事訴訟時,他們通常需要在人民之前受到懲罰。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前,投資者不能通過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償還投資損失。


「先刑事後民事」的程序也可能是上海銀行一直無法給出答案的原因。但是這些年老的受害者正在與時間賽跑。


余強指出了一條新的道路。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要求賣方承擔責任。「銷售機構在推出私募股權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和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履行適當的告知和解釋義務,未能確保投資者在充分了解投資目標及其風險的基礎上做出自己的決策。銷售機構有重大過錯的,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余強指出,上述路徑可以有效避免「先罰後人」的程序性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算責任,從而快速追回投資損失。當然,最終收回的資金受到第三方償付能力的限制。但他指出,銀行、證券公司等一般銷售機構不需要考慮償付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的是,過去P2P礦爆往往是私人機構造成的,但這次事件卻包含了銀行工作人員與外界的勾結,這對銀行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教育和組織管理是有意義的。其次,全國范圍內的P2P平台整治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這么多受害者,如何賠付和維權?這一事件也可以引導受害者,通過訴訟正確維權。」盧群傑接著說道。

㈣ 上海農商銀行被罰款80萬,是涉及什麼違規操作了嗎

4月2日,上海銀保監會發來消息,因上海農商銀行存在績效考評嚴重違規等原因,對其進行80萬罰款的處罰決定。其中在處罰決定中提到,農商銀行2018年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向員工支付其於2017年拖欠員工的年度績效薪酬,該行為在績效考核管理中嚴重違反了審慎經營的規則,其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並對社會造成了極端不良的影響,於是對其進行罰款。

社會與個人應當積極維護既有的薪酬權益

首先需要國家和社會機構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監控。對違法的企業進行相應的制裁,並以最快的速度維護好各司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所有的勞動人民能夠在付出自己的汗水之後勞有所獲,生活能夠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員工個人也要勇敢的面對來自社會中的不公平現象,對於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上報有關機構,並採取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㈤ 銀行為什麼不能以自營資金借道資管計劃發放委託貸款,並將貸款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呢

違反了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㈥ 若商業銀行違反審慎性原則,逾期未改,銀監會會採取什麼措施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答復如下: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㈦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案件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個制度是《涉刑案件管理辦法》嗎 主要依據是是否觸犯刑法嗎

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文件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同樣適用此辦法,自生效之日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37號)等8個文件同時廢止。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案件(風險)分級督查督導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和《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六條 銀保監會負責指導、督促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機構查處銀保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 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保監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轄區案件管理工作,並承擔銀保監會授權或指定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准確分類,區分不同類型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義、分類及信息報送

第九條 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第十條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第十一條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條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第十四條 案件應當年報告、當年統計,按照案件確認報告報送時間納入年度統計。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及涉案金額等依據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立案相關信息確定;不能知悉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許可權,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銀保監局初步核查並認定。

第十五條 案件處置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第十六條 對於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依法撤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判決無罪或經銀保監局核查確認不符合案件定義的,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局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章 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及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 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為案件的事件,屬於案件風險事件:

(一)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三)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收到事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誰移送、誰報告」原則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風險事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在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涉及金額、涉及機構、涉及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認定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續報和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案件風險事件自報送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能確認為案件的,應予以撤銷。

第四章 案件處置

第一節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案件審結等。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機構調查報告;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內部問責;

(三)排查並整改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和銀保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工作,指導、督促上述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二)指導、督促、統籌、協調銀保監局開展案件督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督導。

第二十五條 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案件處置工作負監管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或直接開展轄內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組開展監管督查工作,按規定提交監管督查報告;

(三)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六)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派出機構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發現轄區外案件線索的,應及時向相關派出機構移交

第二節 業內案件機構調查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成立調查組並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發生案件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一)對涉案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制定處置預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資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發案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辦業務或日常經營管理中,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途徑,主動發現線索、主動報案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管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不屬於自查發現案件。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四個月內報送機構調查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 業內案件監管督查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並跟蹤銀行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與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調查和偵辦情況,協調做好跨機構資金核查,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開展延伸調查。

(二)對銀行保險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三)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四)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

(五)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排查。

(六)必要時發布風險提示,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作案手法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銀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應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按照監管許可權,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五個月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節 業內案件內部問責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與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溝通。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指導、監督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內部問責工作由案發機構的上級機構牽頭負責,案發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案發機構為法人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有關問責要求的,法人總部應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 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並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意見,但上級仍要求其執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的;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採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於追究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且未造成損害的;

(三)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證據予以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從重問責:

(一)發生重大案件的;

(二)對一年內發生的兩起以上案件負有責任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案件後果進一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瞞報或多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出責任認定,並按照監管許可權報告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該人員離職後仍在銀行業保險業任職的,原任職單位應將責任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送交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五節 業內案件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及時對業內案件開展立案調查,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局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由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案件的行政處罰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導致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執法的;

(五)多次違法違規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節 業內案件審結

第四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八個月內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一年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審結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對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或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在審結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分別建立檔案,在案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第七節 業外案件處置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管督查和案件審結,必要時可以督導機構內部問責,開展行政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整改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向案發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向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案發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評級、市場准入、償付能力評估、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機構業內案件發生、內部問責、整改落實和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等情況。

第五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開展案件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及時報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或未按規定處置案件的,由上級單位責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處分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銀保監會對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履行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有關職責以及對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

㈧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採取什麼措施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答復如下: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銀行業監督管理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㈨ 銀行審慎經營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隨著當下社會經濟體系進一步融合,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主要原因也是隨著經濟合作的縱深發展,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業務上出現了諸多重合交叉覆蓋的地帶,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管,填補監管的空白地帶,將兩者合並。

作為金融發展中至關重要的防線---銀行,審慎經營的基本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於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從而將業務活動所涉及的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銀行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就需要基於促使銀行審慎經營、控制風險的目的,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審慎經營規則。制定審慎經營規則,並據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持續性監管,體現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但是不限於:

1.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

2.內部控制。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3.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

4.資產質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類政策和程序,對貸款和其他表內外資產定期進行查審,並進行分類,以揭示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

5.損失准備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資產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及時計提足額的損失准備,以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

6.風險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若資產分散程度不足,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潛在風險,甚至產生巨額損失。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限制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並控制對某一行業或地域的風險暴露。

7.關聯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租賃、資產轉移、提供勞務、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和產品的轉移等。

8.資產流動性。流動性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資產的增長籌集資金和履行合同承諾、支付到期債務的能力。

在全球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的今天,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秉持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將用戶利益和風險管控放在首位,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助力。

閱讀全文

與上海銀行處罰委託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銀監會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條例 瀏覽:916
手機貸款分期還款方式 瀏覽:54
二手房交易直接過戶無貸款 瀏覽:583
貸款房屋可以銀行2次抵押 瀏覽:672
我幫妻子抵押貸款 瀏覽:685
銀行貸款年利率435實際怎麼計算 瀏覽:815
公積金貸款40年10年還清月供 瀏覽:448
杭州銀行小額貸款 瀏覽:679
別人冒用手機登錄貸款 瀏覽:928
空殼公司只用於貸款 瀏覽:665
二手房貸款需要一手資料嗎 瀏覽:926
汽車能在農行貸款嗎 瀏覽:523
貸款公司會亂扣錢嗎 瀏覽:300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貸款 瀏覽:385
疫情期間房產抵押貸款到期怎麼申請延期 瀏覽:139
360無息貸款靠譜嗎 瀏覽:944
貸款手機流程示意圖 瀏覽:516
公積金賬戶余額27000能貸款多少 瀏覽:371
有人貸款讓我擔保怎麼辦 瀏覽:976
手機貸款怎麼貸急用 瀏覽: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