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農業銀行小額貸款方法
通過營業櫃台、等自助借款渠道,經密碼驗證,依據提示實施操作,完成借款和還款。
以合同約定的銀行卡作為借款提取與償還的結算工具,通過我行的營業櫃台、自助銀行(含自動取款機、存取款一體機、自助服務終端、轉賬電話等自助銀行設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自助借款渠道,經密碼驗證,依據提示實施操作,完成借款和還款。
除我行通過營業網點或網站等途徑另行公告通知外,自助銀行渠道對借款人自動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由借款人另行申請、經我行確認後開通。合同生效後,自助借款渠道的變動以我行的公告或通知為准;我行增加其他自助借款渠道的,除需要借款人另作申請的外,將對借款人自動開通。
(1)農行網點貸款控制措施擴展閱讀:
小額貸款的相關要求規定:
1、自助可循環方式下,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按照貸款的實際使用天數計息,可最大程度的減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2、自助可循環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額度和期限內,借款人可隨借隨還,通過自助借款方式提款、還款;我行對借款人實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體用款方式由借款人與我行協商決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記錄良好,申請貸款時不存在到期未還的逾期貸款和信用卡惡意透支,且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連續90天(含)以上或累計6期以上的逾期記錄。
2. 農行不良貸款分類如何操作
一是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意識依然不是很強,特別是許多地方性的金融機構,貸款和風險控制受地方政府的干預較多,加上金融危機以來銀行業資產的急劇擴張,致使其在目前經濟的下行通道中集中爆發;二是在經濟新常態下,過剩行業的去產能、企業盈利能力下滑,甚至出現大面積虧損,債務償付能力下降,使得不良資產數額逐漸增加。
3. 農行玩的是什麼信貸投放策略
總行級核心客戶歷來是商業銀行公司客戶的重點投放和維護對象,它們的存款和信貸規模大,並且能給銀行帶來戰略合作價值。
為了縮短對核心客戶的服務流程,核心客戶名單由農行的各省分行上報到總行。在壓縮過剩產能行業投放之際,總行級核心客戶的身份也能成為企業繼續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護身符」。但在農業銀行,部分「兩高一剩」行業內的總行級核心客戶正逐漸被「剝離」。
4. 農行網捷貸用途管控嚴格嗎,主要是哪個部門監管。
農行網捷貸用途:
(一)網捷貸業務用於個人消費用途,不得用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信貸政策禁止的用途。
(二)網捷貸採用發放現金方式用信。
系統會自動對借款人用款情況進行監控,經監控人員發現並核實存在違規用信的情況時,會立即凍結貸款額度,或提起進入催收環節,督促借款人提前歸還。
(4)農行網點貸款控制措施擴展閱讀:
平台優點:
系統設計優勢
1) 完全自主技術開發
終端用戶工作使用的「虛擬安全域」完全基於Windows平台的底層文件驅動過濾、操作系統內核修剪等自主技術開發。
第一,與Windows操作系統和第三方軟體兼容性高,程序運行穩定;
第二,完全採用自主技術,不依賴於任何第三方開源代碼,如開源虛擬機、瘦客戶端等技術,自身安全可控,不易受第三方黑客攻擊,整體設計安全性更高。
2) 敏感數據全面加密
對稱和非對稱加密演算法相結合,實現:
a、通信加密(終端和伺服器間的控制信息加密傳送);
c、文件傳輸加密(終端和伺服器間的用戶電子文檔加密傳輸);
d、存儲加密(伺服器端電子文檔加密存儲);
e、資料庫核心欄位加密存儲;從而有效杜絕身份假冒、中間人攻擊、網路竊聽、管理員主動泄密等隱患。
5. 黑龍江農行分行貸款管理的模式
中國農業銀行貸款管理通則
銀行貸款 2010年06月04日 13:44 中國農業銀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貸款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農業銀行性質、任務及貸款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貸款管理必須遵循國家法規,遵循國家經濟、金融發展的方針、政策、計劃、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三條辦理貸款必須堅持自力更生為主、貸款扶持為輔,區別對待、擇優扶持,有借有還、到期歸還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按照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信貸計劃,依據信貸資金力量安排貸款,發揮信貸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
第五條堅持貸款自主經營,並承擔貸款的經濟責任。
第六條貸款實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貸款使用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提高貸款的安全性、周轉性。
第七條貸款是農業銀行的基本業務,信貸管理實行各級行長負責制。
第二章貸款范圍、對象、條件
第八條貸款堅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方向。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計劃制定貸款的產業、產品序列,並依此管理貸款投向。
一、農業貸款。重點支持農業生產,支持提高農業資源開發和農業技術改造,增強農業發展後勁。
二、工業貸款。重點支持發展農副產品和當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農用工業、能源和出口創匯產品的生產。
三、商業貸款。重點支持農副產品收購和農村農業生產資料與日用工業品的供應。
第九條辦理下列對象的貸款:
一、全民所有制的農業、工業和商業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的農業、工業和商業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農村承包經營戶;
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經營戶和私營企業;
六、外資及中外合資企業;
七、農村信用合作社;
八、其他符合貸款條件的經濟組織和實行企業經營的事業單位。
第十條申請借款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借款從事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方針、政策和計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並有相關的經營業務計劃;
二、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三、借款確有經濟效益,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四、有符合抵押、擔保貸款條件的抵押物、擔保人,以及應參加的財產保險;
五、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經營戶、私營企業,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籌建許可證;農業、工業、商業企業,都要在農業銀行開立基本帳戶,並向開戶銀行報送經營計劃和財務報表;各種貸款對象,都要接受銀行的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第十一條貸款發放條件。除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計劃,借款用途符合規定,有適用,適銷的物資;
二、簽訂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約,下同);
三、企業生產經營資金運用合理,或對不合理運用的資金,落實了改善運用的切實可行措施;
四、不合理佔用的貸款得到糾正,或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糾正措施;
五、自有資金低於規定比例的得到了補充。或落實了切實可行的補充計劃。
發放固定資產貸款,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項目完成了開工前期准備工作;
二、在開戶行存入了規定比例的貸款資金;
三、貸款項目經有權單位批准下達了開工通知;
四、簽訂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
五、落實了項目竣工投產所需的自有流動資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違背或降低條件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貸款分為本幣貸款和外匯貸款兩類。
一、本幣貸款分為下列五種:
(一)流動資金貸款。用於解決生產和經營中流動資金合理需要的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按合理生產、經營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固定資產貸款。按生產建設項目性質分為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技術改造貸款。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科技成果、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而購置技術改造項目生產設備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貸款。
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基本建設貸款。企業購置新建、改擴建生產建設項目的設備及部分建築材料的貸款。
基本建設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最長不超過八年。
(三)專項貸款。總行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計劃而確定專項用途的貸款,包括特種貸款,扶貧專項貼息貸款、土地開發貸款等。用於流動資金的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用於固定資產的按固定資產貸款管理。
(四)貼現。對持有未到期承兌匯票的企業,因生產周轉急需資金,依據其票面金額而給予的貼現資金。
貼現期限根據票面交易期限合理確定,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九個月。
(五)委託貸款。農業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要求,而代理發放的貸款。
二、外匯貸款:用於解決對直接、間接有創匯收入的企業或項目購入進口原材料和引進技術設備所需外幣資金不足的需要。
第十三條貸款方式。分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三種。
一、抵押貸款方式。借款人以抵押物作為還款保證的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相應的設定條件,銀行對借款抵押物擁有處置權,並優先受償。
二、擔保貸款方式。借款人採取第三方擔保作為還款保證的貸款,貸款擔保人要符合法定條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銀行有權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
三、信用貸款方式。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貸款。對信用程度高、經濟效益好、借款期限短等風險性小的借款人辦理信用貸款。
以上三種貸款方式,一個借款人,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十四條貸款利息。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並按規定及時計收利息。
一、實行差別貸款利率,固定資產貸款利率高於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期限長的貸款利率高於期限短的貸款利率,風險大的貸款利率高於風險較小的貸款利率。
二、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即在國家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對不同的產業、對象、用途、期限,在基準利率上浮動。
三、對借款人按規定計收利息。貸款貼息,堅持誰決定,誰貼息的原則。除國家專項核准者外,其他貸款利息的貼補辦法,一般由利息貼補單位直接補償給借款者。
第四章貸款基本程序
第十五條辦理貸款必須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請。各種貸款,都要有借款人按照貸款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開戶銀行提出書面借款申請,並附有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開戶銀行受理借款申請後,對借款進行可行性全面審查。審查人員要簽注審查意見。
三、貸款審批。對經過審查評估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按照貸款審批許可權規定進行貸款決策,並辦理貸款審批手續。
四、簽訂借款合同。對業經審查批準的貸款,借貸雙方按照《借款合同條例》和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五、貸款發放。根據借貸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要,辦理借貸手續。
六、建立貸款登記簿。基層營業單位在貸款業務發生後,應逐戶建立貸款登記簿,記載、反映貸款發放、收回的日期、數額,遇有佔用形態變化時,應及時調整。
七、建立貸款檔案。檔案按借款人分別設立。檔案要記載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發放、信用制載、貸款檢查及經濟活動分析等情況。
八、貸款監督檢查。貸款放出後,對借款人貸款政策、借款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和違約行為要及時糾正處理。
九、按期收回貸款。要堅持按照借貸雙方商定的貸款期限收回貸款。貸款到期前,書面通知借款人准備歸還借款本息的獎金。借款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如期償還的貸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請延期歸還,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按照新約定的期限收回。
十、非正常佔用貸款的處理。對非正常佔用的貸款,要進行監測考核;要採取有效措施,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十一、經濟活動分析。經營貸款業務要注重經濟活動分析,掌握信貸資金運用狀況和影響信貸資金運轉的因素,研究改善管理的任務目標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政策與措施。
十二、總結報告。要經常地或定期地總結貸款管理工作經驗,並向上級報告。實行項目管理的貸款,要在項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資產貸款後按項目分別進行竣工總結和項目總結
第五章貸款管理基本方式
第十六條計劃管理。按照國家信貸計劃確定貸款計劃。不得超計劃發放貸款。貸款計劃要體現經濟政策和生產、建設的需要,要與信貸資金銜接。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
一、各種貸款都要按照國家發布的《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和有關金融管理法規,由借貸雙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
二、借款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程序,明確借貸雙方權利義務,手續完備,依法成立。容易引起糾紛的合同,要辦理公證。
三、依法業經收回的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索。
第十八條期限管理。
一、借貸雙方要根據第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貸款的基本期限,商定合理的具體還款日期。
二、借款延期歸還只限一次,延還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
三、按期收回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銀行收回貸款。
第十九條信用等級管理。流動資金貸款,實行按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管理。
一、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發展條件,即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計劃、市場需要;資金信用,即按信貸政策、制度運用信貸資金及企業債務清償能力;經營管理,即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狀況。
二、對借款人,每年按照信用等級標準的內容,以科學公平的分析方法,評定一次信用等級。
三、區別不同信用等級,實行不同的貸款管理政策。
第二十條項目管理。固定資產貸款和其他某些專項貸款,以項目為單位,全過程實行程序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目標管理。貸款要根據客觀經濟規律和農村建設特點,實行宏觀與微觀、經濟與信貸相結合的目標管理。
一、實行以最佳效益目標為中心的目標管理。
(一)最佳效益目標,主要指貸款使用有最佳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信貸資金使用效益;
(二)適度規模目標,主要指貸款投放量要適度,促進生產、經營、建設穩定發展;
(三)合理結構目標,主要指貸款投向符合國家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和地區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信貸資金佔用形態正常。
二、各級行要根據經濟發展計劃、國家信貸計劃、信貸資金力量和各地資源、市場、技術等條件,制定短期、中期信貸計劃,以促進當地經濟穩定發展。
第二十二條限額管理。合理確定借款人的貸款限額。
一、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限額,按照不同產業、生產經營合理資金需要和貸款安全保障、信貸資金力量確定。工商企業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定額資產或庫存商品及其包裝物總額的70%;農業生產企業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個生產周期產品銷售收入的40%至60%。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個生產周期產品銷售收入的50%。
三、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的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30%,最高不得超過50%。
第六章貸款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借款人實行信貸監督。主要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國家計劃;
二、執行借款合同;
三、遵守信貸政策和規章。
對違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依據情況給予下列貸款制裁:
一、加息或罰息;
二、停止新貸款;
三、扣收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對一個借款人可同時適用兩種以上的貸款制裁。
第二十四條貸款內部監督。主要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國家經濟和金融的方針、政策和計劃;
二、執行貸款管理規章;
三、貸款的經濟效益,安全保障和周轉運用。
貸款內部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行長和上級行貸款管理機構,對下級行、基層營業單位和貸款管理人員的貸款管理進行監督。同時,下級行、基層營業單位和貸款管理人員,對上級行和貸款管理機構的貸款決策進行監督。
第七章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實行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
一、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范圍。以貸款管理人員為主,包括行長(含基層處、所主任,下同),信貸處長(含科、股長,下同)。
二、明確規定各級行長、處長、貸款管理人員的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的許可權、責任和任務。
三、貸款管理人員調離工作,要認真辦理貸款業務接交手續。
四、實行責任效果與獎懲掛鉤。對盡職盡責和效果好的單位和人員,要給予表揚獎勵;對違章、失職、違紀等行為和給貸款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人員,要追究責任,予以處罰。
確認責任效果要實事求是。確系由於客觀原因而不是工作失誤而造成的不良後果,包括貸款呆滯、貸款呆帳等,不確認責任行為,不追究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實行貸款審批制度。貸款發放、延期償還、貸款呆帳處理和實行貸款制裁等,都要建立審批制度,明確審批許可權。
一、貸款發放的審批范圍,包括第十二條所列各項貸款。
二、審批貸款的限額,一般依據一個借款人或一個建設項目的貸款最高余額確定,貸款呆帳依據一筆貸款數額確定。在某種情況下,可視需要對一個借款人的某種性質貸款確定審批許可權。
三、對借款人實行貸款制裁,原則上由縣級支行審批。
四、合理確定各級行審批貸款的許可權。明確申報行及其貸款管理機構與有關貸款管理人員應負事實和組織實施的責任,審批行及其貸款管理機構與有關管理人員負決策和檢查考核的責任。
五、各級行都要建立貸款批審組織,在許可權內實行集體審查,主管負責人審定。
第八章貸款管理機構、人員
第二十七條各級行的貸款管理機構,要根據貸款管理的需要,本著高效能、專業化的原則設置,並按農業、工業、商業貸款歸口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行的貸款管理機構,是在行長領導下主管貸款管理的職能機構,履行下列基本職能: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貸款基本規章,提出貸款管理辦法、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經濟和金融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任務,提出貸款的方針、政策和任務目標,並組織執行;
三、按照許可權審批貸款和貸款項目;
四、根據國家授權管理全民所有制貸款企業的流動資金,協助有關部門管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流動資金;
五、培訓貸款管理人員;
六、檢查貸款管理情況,總結交流貸款管理經驗。
第二十九條根據貸款管理的需要,配備素質相適應的貸款管理人員。貸款管理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懂得黨和國家發展經濟的方針、政策 ;
二、懂得信貸基本原理和貸款方針、政策,熟悉貸款規章;
三、掌握有關專業的生產經營和建設的管理知識;
四、秉公辦事,廉潔奉公;
五、有一定的文字、綜合、分析能力。
各級貸款管理機構的領導幹部,還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一定的貸款管理實踐經驗。
第三十條根據貸款管理的需要,確定不同層次貸款管理人員的職責。貸款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經濟和金融的方針、政策和貸款管理規章;
二、根據確定的貸款計劃,辦理貸款發放、收回;
三、建議或在許可權范圍內決定對借款人的貸款,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對借款人實行貸款監督;
五、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全民所有制貸款企業流動資金,協助有關部門管理集體所有制企業流動資金。
第三十一條根據貸款規模、貸款對象和服務領域等情況,配備數量相適應的貸款管理人員。貸款管理專職人員應佔全行職工總人數的20%以上。
一、貸款數額較大的企業,必須派駐有相應管理能力和職稱的駐廠(公司、商店、農場)專職貸款管理人員。
二、缺少貸款管理人員的基層營業單位,上級行應對其從嚴控制貸款規模,從嚴控制固定資產貸款項目。
三、無專職貸款管理人員的基層營業單位,無權審批貸款,並停止擴大貸款規模或壓縮原有貸款規模,停止審批固定資產貸款項目。
第三十二條貸款管理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試行等級管理。
一、對貸款管理人員試行等級制。貸款管理人員等級要根據條件,逐級嚴格考核評定報上級審查核定,並發給相應等級的證書。
二、對不同等級的貸款管理人員規定不同的權責。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依據本通則,制定各種貸款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可以根據本《通則》和總行制定的各種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通則適用於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三十五條本通則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通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農業銀行在此以前印發的各種貸款管理辦法,與本通則有抵觸的,以本通則為准。
二、實行貸款全面稽核審計制度。
三、實行貸款公開制度。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的方針、政策、管理規章和貸款投向、投量、經濟效益。主要是公開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貸款。主要農產品收購貸款和軍工生產貸款不得公開。
6. 農信社大額不良貸款排查方案
確定排查的范圍和標准。
為進一步落實風險排查制度,遏制新的不良貸款發生,今年一季度,農行金華分行在全行范圍開展了一次信用風險重點排查工作。
針對宏觀經濟形勢復雜多變,本市企業資金自求平衡難度較大,信貸潛在風險明顯加大的實際,金華分行本次風險排查將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民營集團性客戶、二高一剩行業客戶、抵(質)押貸款佔比低客戶、信用等級測評結果和分類形態向下遷徙客戶作為重點,重點關注這些貸款企業的開工及經營狀況,以及企業資金鏈、擔保鏈情況。
為使排查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金華農行制訂了嚴格的排查方案,明確各支行行長為風險排查總責任人,各支行信貸管理部為風險排查牽頭組織和監督部門,要求支行行長、分管行長必須對本行信用敞口前十位的客戶逐戶上門排查,各經營網點負責人、客戶經理必須對所管理的客戶逐戶上門排查。對本次風險排查中未發現風險信號,但排查後三個月內又出現不良貸款的支行,除從嚴問責外,還將扣減所在支行的信貸規模,直至上收貸款審批許可權。
針對本次排查發現的風險,金華農行下階段將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客戶資金鏈斷裂的風險、企業產品轉型升級或兼並重組失敗的風險、企業對外擔保金額較大和擔保及承擔代償責任造成公司損失所誘發的風險、客戶資金使用效率低產生的風險、企業經營性現金流匱乏的風險、企業因生產要素成本上升造成的盈利能力風險。
金華農行還將加強以下五個重點領域、重點客戶的監管力度:一是加強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控制,對政府投融資平台貸款進行全面清理,確保借款主體、對應項目、貸款運作、貸後監管等方面合規合法;從嚴控制政府投融資平台新增貸款,新增貸款主要用於農行貸款已投入的續建項目;二是加強房地產貸款風險控制,嚴格房地產貸款准入管理,擇優支持資金實力強、開發經驗足、與農行合作良好的優質客戶;三是加強二高一剩行業貸款的風險控制,審慎發放貸款;四是加強集團性客戶風險控制,牢牢把握集中度風險和擔保風險;五是加強對第二還款來源的監管,努力提高第二還款來源保障度,防止貸款抵(質)押率下降,盡量減少關聯擔保和互保方式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