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与发展的论文‘‘‘跪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沿革
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有悠久历史,在共和国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被取消,随着共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被淡化,并被转化成国家银行在 农村的基层机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官办”的制度安排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1984年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推行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受人民银行代管,并开始按合作性原则于作。2003年,8个省开始进行推行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国范围那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持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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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金融生态优化是在质量与数量上对农村金融系统、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生态平衡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动态调整与渐次优化的过程。应从提升农村金融物种质量、培育金融种群数量和提高群落适应能力和优化生态系统的协同能力上做大做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构建农村金融生态新机制。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优化;能量守衡:金融物种;金融种群;金融群落
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意义、原则
农村金融生态优化是指在质量与数量上对农村金融系统、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生态平衡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动态调整与渐次优化的过程,四者构成了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生态链、生态层和生物圈;它可细分为农村金融物种、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的优化。金融物种在农村主要指民间借贷、地下金融,如高利贷、农村合作基金会、标会、钱庄、票号等的萌芽;金融种群主要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工农中建的分支网点等;金融群落除上述之外,还包括农发行农村网点、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政府财政贴息、减免税收等;金融生态系统是指包括物种、种群、群落在内的所有融资组织。优化的目的是旨在培育具有诚信的农民、守信的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理性的农村经济组织、科学行政的地方政府、良好的农村法制和诚信文化环境。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是培育和谐有序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本质需求,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生存的现实需求,是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对称的内在要求,是增强农村金融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必须符合“和谐、平衡、协调、有序、高效”原则,坚持四个“统一”:速度、规模与质量、效益的统一;总量增长与结构最优配置相统一;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统一;现实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
1.金融能量守恒原则。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依然内生地遵循“能量守衡定律”的法则约束。农村金融种群不断为群落供给金融能量,造就出一个庞大、富于合作力的金融群落,农村金融生态就具有强竞争优势,易于形成金融合力。种群间存在着金融引力,群落空间位置的差异性具有强大的张力与阻力,这主要是由于农村自然生态系统与社会系统、经济系统资源整合能力不足所致。物种间的排他性、竞争性,导致种群的金融动能不足、金融势能过小;而弱小种群又无法有机的形成强大的金融群落,从而最终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的脆弱性。农村金融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农村的资金回报率大大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这一块差距应由消除外部性影响的非市场金融主体来消化,即采用外部问题内在化(界定产权、降低交易费用)、产权并购、财政补贴与转移支付,否则会导致能量失衡,金融生态系统走向崩溃。(1)金融能量平衡。金融能量是一个描述金融生态能量流动的词,金融总能量E=金融动能mv2/2 区位势能mgh。m代表农村金融物种、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的内部质量水平高低,v代表四者的反应速度与金融敏感性,包括决策速度、体制调整速度、机制灵活度、管理有效度、经营适应度、竞争敏感度等。Efmgh表明农村金融生态具有空间层级与梯度势差以及显著的洼地效应,内外在区位上存在明显的能级差异。区位势能因能级差的高度不等而不同,发达地区势能大,欠发达地区势能小,不发达地区势能最弱。当出现非理性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时,农村金融势能就会发生大比重的逆向跃迁,引发农村金融生态链的断裂。(2)金融信息对称。一个充满生机的农村金融生态必须做到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上的信息对称,才能应对金融共生矛盾。此处提出“质序”与“量序”,来描述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信息质量的效度与数量多寡的用度以及质量和数量两个渠道通路的宽度与深度。用“序参量”来测度有序化程度。“质序”代表着当农村金融信息充分与对称时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各物种、种群、群落与系统的质量好坏;“量序”代表着当农村金融信息不对称时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各物种、种群、群落与系统的数量增减空间。“质序”好表明四者内在素质增强,是农村金融共生的做强机制,“量序”好说明四者的单元规模得到实质性增长,是农村金融共生的做大机理。当“量序”达到合理的上限临界点时,就会产生金融生命周期新的“质序”起点,出现高能量的金融共生体。因而,在农村金融生态发展中,培育多数量的金融物种就成为必然,增加金融供给主体。发达农区的金融物种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就可能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中种质资源的多样化、种群结构的多元化、群落体系的优质化。
2.融生态总量平衡原则。农村金融存量不足,需相应份额的金融流量来补给,否则会出现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经济出现“贫血”。在存量与流量的金融变动循环中,符合帕累托改进和最优原理,即是三个边际等值:边际替代率:边际转换率:边际技术替代率,即MRSLK=MRTSLK=MRSKL=PL/PK。农村金融资源总量与外在规模(存贷款余额、金融资产规模等)在总量上要保持动态平衡。这是由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在具体的价格约束下达到的动态均衡所致。农村金融生态中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存在着长期的结构性错位,金融有效需求不足,金融供给结构扭曲,金融物种单一,难以形成金融合力。
3.金融生态结构对称原则。农村金融共生结构的有序化分为外延扩展型与内涵深化型金融生态。结构有序才能保证功能有序。农村金融生态与城市金融生态构成了极度畸形的二元结构,城市金融生态的物种多样、种群强大、金融群落竞争力超强,而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则呈现失血状态。各种能量流(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流、商流)要在同一时空中整合成最合理的资源配置方程,才能获得显著的金融效率与经济增长。关键是要有一个科学的制度依赖路径,符合MUX/PX=MUY/PY=λ(货币的边际效用等值要求),达到远离平衡态下动态稳定的有序结构。
4.金融生态质量与数量匹配原则。质量互变规律依然在农村金融生态质量与数量的分析中保持着固有的法则惯性,体现着农村金融生态中各种群间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与适者生存的市场道理。这可用边际替代率来描述。农村金融劳动力L与金融资本投入K互相转化,符合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Q=AL&K1-&。假定金融技术系数A保持不变,如果数量与质量不对等,则会出现农村金融垄断,导致金融效率和净福利损失,使得金融产能规模Q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
农村金融垄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金融供给效率不能发挥到最大限度,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使社会福利受损。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农村金融种群产量,纵轴表示价格(金融种群的利率:存贷款利率),曲线D和MR分别表示农村金融企业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再假定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相等且固定不变,由直线AC=MC表示。为了使利润极大,金融种群产量定在Q2价格为P2,它高于边际成本,说明未达到帕累托最优,因为这时消费者愿意为增加额外一单位所支付的数量(价格)超过生产该单位产量所引起的成本(边际成本)。
要达到帕累托最优,产量应增加到Q1,价格应降到P1,这时P=MC。然而,垄断决定的产量和价格只能是Q2和P2。如果产量和价格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产量Q1和价格P1,消费者剩余是△FP1J的面积,而当垄断者把价格提高到P2时,消费者剩余只有△FP2G的面积,所减少的消费者剩余的一部分(即P1P2CI面积)转化为垄断者的利润,另一部分(△GIJ面积)就是由垄断所引起的福利净损失,它代表由于垄断造成的低效率带来的损失。
二、农村金融生态的特点及现状
(一)农村金融生态特点
农村金融生态是一个具有高度的人为性、金融脆弱性的系统。农村金融具有以下16种生态特征,如表1示:各特性间相互作用,互为手段,因特性强弱而呈现出合力、引力、张力与吸力。其本质特征是生命性、共生性、平衡性;基础特征是竞争性、稳定性、动态性、系统性、自适性;其余特征成为前者的外围特性。自然演进、信用基石和均衡协调的发展是构建生态金融,进而实现金融与经济协调运行,金融体系自身竞争性均衡的根本。
(二)农村金融生态现状
1.生态主体失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数量稀少(数量少、规模小),金融种群薄弱,主体种群发育不良、功能不全,不能有序互助、联动策应,缺乏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刚性规定,农村金融生态日益恶化,主体种群呈急剧下降之势。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的网点战略收缩、农信社的网点不断减少使农村金融服务出现“荒漠化”:邮储让近万亿元的资金流出农村,加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失衡局面,而民间借贷近两万亿元资金无序活跃,年利率高达20%。由于商业性金融的收缩、政策性金融的缺位、民间金融的不成熟和不规范、以及邮政储蓄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这种“垄断”格局必然导致竞争的不充分,降低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制约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不利于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2.生态调节失灵。因生态调节失灵,资不抵债的农村金融种群无法及时退出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得农村金融生态结构扭曲、供给与需求结构错位(越位、错位,如表2所示)。
3.生态环境失衡。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阻碍了农村金融生态的平衡。农村金融生态链因农村的弱位、农业的弱质、农民的弱势具有显著的金融脆弱性,生态链极易因外力的冲击而断裂。农村金融物种、种群、群落、生态系统无法高效联动;农村金融物种个体质量不高,竞争力弱。农村市场的微观主体是农民和农村企业,因其经营条件、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法规意识和信用观念等的制约,难以实现高效有序,导致农村金融生态混沌无序,暗含生态危机。政策环境偏紧,政策时滞与行政刚性导致明显的政策约束,不利于激发生态活力。法制环境松驰,对违法犯罪与企业破产改制逃废债务的打击力度不够;信用环境较差,农村信用环境的恶化是造成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信用制度供给不足,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
4.农村金融生态优化困境。(1)金融体制不顺造成农村金融长久处于次优状态。农村金融竞争力的强弱,发展后劲充足与否,与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等环境有直接关系。表3是笔者建立的一个良性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表,旨在表明农村金融生态优化工作的难度大、距离远。由于金融生产力与金融生产关系不一致,导致金融体制扭曲,使农村金融生态处于次优发展水平。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体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在农村金融生态层间会产生内部人控制、寻租行为,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滋生管理权侵夺经营权、经营权侵夺社员权、行政权与管理权侵蚀股权(社员权)。(2)金融物种供给与金融种群需求错位。金融物种:金融总体规模小,运行质量不高。金融机构种类、数量不多,资产规模小。信贷资金不足,贷款增长缓慢,投向过于集中,地区差异大,农村信贷投放严重不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大、比例高,亏损比较严重,而金融种群因此而发育不良,物种供给导致种群有效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供需缺口引发农村金融无序竞争,交易费用高昂。(3)农村金融种群与农村金融群落脱节。由于国家城市化倾向和重工业化取向的政策偏好导致长期的制度惯性,这种非市场化手段的制度安排造成了目前非农环境和非农项目的高利润率,资本的逐利性成为农村资金逆向外溢的自然本性。只有运用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联合多部门来立体安排,打造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使农村具有了高利润的市场与项目需求,农村金融的洼地效应和回流效应才能产生。社会中介机构发展慢,服务不规范,信誉度不高。银行对客户信用优劣奖惩机制不到位,激励作用不强。因而金融种群质量和实力参差不齐,诱发金融群落呈现点片式非均衡发展。
三、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包括金融理念、金融意识、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法律等有形与无形的综合协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金融生态以经济生态为基础,金融生态的发展依托于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片面强调地方利益或财政困难等都会导致行政扭曲,不利于营造宽松的金融发展环境。中国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还没有构成一个种类、数量丰富的链条或网络。已有的机构、市场或产品,要么功能定位不清,要么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涉及农村各个方面,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建设农村金融生态要从金融体制、内控机制、金融管理与运营、金融法制环境、信用文化等方面切入,在时空上保持同步协调、分阶段理性执行,才能获得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优化建议
(一)做大做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
1.提升农村金融物种质量。改进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技术、金融配置体制,以决策有效、反应灵敏、成本最低、收益显著、风险更低作为测度物种质量好坏的标准。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生态链的主
体,要在改善农村金融生态中发挥重要作用。除了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创新业务,畅通结算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以“立足农村、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为原则进行市场定位,主动寻找新的生态空间,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优化客户结构,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2.培育金融种群数量。大力培育农村金融种群数量,形成国有和非国有、全国性与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等多元化与多层次金融群落,以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力。以农信社完善治理结构为契机,改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办法,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服务品种。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应研究将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的具体办法,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商业性保险机构功能,搭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为“三农”发展提供保险服务,提高农业抗险能力。引导民间借贷,积极探索邮政储蓄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回哺农村的方式。
3.提高群落适应能力。(1)稳定生态秩序。整合征信管理体系,完善信息采集制度、沟通协调制度和查询制度;健全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担保机制,加大对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按商业化原则来运营,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补偿机制;推动以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2)监测生态危机。重点监测小额农贷、房地产信贷市场、金融机构利率水平、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重点行业企业运营、金融机构改革。对辖区商业银行、农信社,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机制、资本充足率、经营风险暴露及重大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3)优化生态种群。要激活农村金融种群内力,明晰产权关系,真正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要求,打造由公司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明晰责权利边界。
4.优化生态系统的协同能力。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协同能力比城市金融生态系统能力要弱,因而必须打造内部与外部相对接的渠道和协同化管理机制。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建立对“三农”贷款的财政补偿机制与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三农”贷款提供贴息和弥补呆账损失。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发挥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
(二)构建农村金融生态新机制
1.建立生态稳定机制。健全农村金融有效的内控制度,建立一个推动政府、银行、企业参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及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其成为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中心;建立健全符合农村金融实际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相制衡的体制,增强信贷纪律的刚性约束;强化稽核审计职能和会计监督与控制,建立相对独立的风险审计队伍。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金融内部机制的转换,真正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与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以稳定农村金融秩序,培育农村金融生态文化,为改革发展创造一个安定的环境。
2.建立生态增长机制。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要以区域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基础,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生态环境来支持。农村金融群落应积极运用信贷杠杆,发挥信贷资金的导向功能,把资金投放重点放在农村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上,发展优质高效的生态农业、科技农业和特色农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
3.建立生态创新机制。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农村金融种群的不断创新和开发,从而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特色化与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和机制创新,完善市场准入;创新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市场功能发挥失衡等深层次问题,以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农村金融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以市场营销为主导、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宗旨细分市场,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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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态环境失衡。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阻碍了农村金融生态的平衡。农村金融生态链因农村的弱位、农业的弱质、农民的弱势具有显著的金融脆弱性,生态链极易因外力的冲击而断裂。农村金融物种、种群、群落、生态系统无法高效联动;农村金融物种个体质量不高,竞争力弱。农村市场的微观主体是农民和农村企业,因其经营条件、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法规意识和信用观念等的制约,难以实现高效有序,导致农村金融生态混沌无序,暗含生态危机。政策环境偏紧,政策时滞与行政刚性导致明显的政策约束,不利于激发生态活力。法制环境松驰,对违法犯罪与企业破产改制逃废债务的打击力度不够;信用环境较差,农村信用环境的恶化是造成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信用制度供给不足,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
4.农村金融生态优化困境。(1)金融体制不顺造成农村金融长久处于次优状态。农村金融竞争力的强弱,发展后劲充足与否,与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等环境有直接关系。表3是笔者建立的一个良性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表,旨在表明农村金融生态优化工作的难度大、距离远。由于金融生产力与金融生产关系不一致,导致金融体制扭曲,使农村金融生态处于次优发展水平。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体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在农村金融生态层间会产生内部人控制、寻租行为,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滋生管理权侵夺经营权、经营权侵夺社员权、行政权与管理权侵蚀股权(社员权)。(2)金融物种供给与金融种群需求错位。金融物种:金融总体规模小,运行质量不高。金融机构种类、数量不多,资产规模小。信贷资金不足,贷款增长缓慢,投向过于集中,地区差异大,农村信贷投放严重不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大、比例高,亏损比较严重,而金融种群因此而发育不良,物种供给导致种群有效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供需缺口引发农村金融无序竞争,交易费用高昂。(3)农村金融种群与农村金融群落脱节。由于国家城市化倾向和重工业化取向的政策偏好导致长期的制度惯性,这种非市场化手段的制度安排造成了目前非农环境和非农项目的高利润率,资本的逐利性成为农村资金逆向外溢的自然本性。只有运用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联合多部门来立体安排,打造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使农村具有了高利润的市场与项目需求,农村金融的洼地效应和回流效应才能产生。社会中介机构发展慢,服务不规范,信誉度不高。银行对客户信用优劣奖惩机制不到位,激励作用不强。因而金融种群质量和实力参差不齐,诱发金融群落呈现点片式非均衡发展。
三、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包括金融理念、金融意识、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法律等有形与无形的综合协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金融生态以经济生态为基础,金融生态的发展依托于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片面强调地方利益或财政困难等都会导致行政扭曲,不利于营造宽松的金融发展环境。中国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还没有构成一个种类、数量丰富的链条或网络。已有的机构、市场或产品,要么功能定位不清,要么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涉及农村各个方面,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建设农村金融生态要从金融体制、内控机制、金融管理与运营、金融法制环境、信用文化等方面切入,在时空上保持同步协调、分阶段理性执行,才能获得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优化建议
(一)做大做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
1.提升农村金融物种质量。改进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技术、金融配置体制,以决策有效、反应灵敏、成本最低、收益显著、风险更低作为测度物种质量好坏的标准。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生态链的主
体,要在改善农村金融生态中发挥重要作用。除了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创新业务,畅通结算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以“立足农村、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为原则进行市场定位,主动寻找新的生态空间,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优化客户结构,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2.培育金融种群数量。大力培育农村金融种群数量,形成国有和非国有、全国性与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等多元化与多层次金融群落,以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力。以农信社完善治理结构为契机,改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办法,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服务品种。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应研究将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的具体办法,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商业性保险机构功能,搭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为“三农”发展提供保险服务,提高农业抗险能力。引导民间借贷,积极探索邮政储蓄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回哺农村的方式。
3.提高群落适应能力。(1)稳定生态秩序。整合征信管理体系,完善信息采集制度、沟通协调制度和查询制度;健全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担保机制,加大对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按商业化原则来运营,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补偿机制;推动以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2)监测生态危机。重点监测小额农贷、房地产信贷市场、金融机构利率水平、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重点行业企业运营、金融机构改革。对辖区商业银行、农信社,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机制、资本充足率、经营风险暴露及重大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3)优化生态种群。要激活农村金融种群内力,明晰产权关系,真正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要求,打造由公司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明晰责权利边界。
4.优化生态系统的协同能力。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协同能力比城市金融生态系统能力要弱,因而必须打造内部与外部相对接的渠道和协同化管理机制。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建立对“三农”贷款的财政补偿机制与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对金融机构“三农”贷款提供贴息和弥补呆账损失。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发挥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
(二)构建农村金融生态新机制
1.建立生态稳定机制。健全农村金融有效的内控制度,建立一个推动政府、银行、企业参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及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其成为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中心;建立健全符合农村金融实际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相制衡的体制,增强信贷纪律的刚性约束;强化稽核审计职能和会计监督与控制,建立相对独立的风险审计队伍。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金融内部机制的转换,真正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与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以稳定农村金融秩序,培育农村金融生态文化,为改革发展创造一个安定的环境。
2.建立生态增长机制。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要以区域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基础,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生态环境来支持。农村金融群落应积极运用信贷杠杆,发挥信贷资金的导向功能,把资金投放重点放在农村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上,发展优质高效的生态农业、科技农业和特色农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
㈢ 大家来谈谈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吧
首先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以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还有农村信用社组成,另一种机制是个人金融,但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还无法实现
我一向认为,农村金融改革,近忧在于农民,远虑是农村,而根本在于发展农业。只有高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才可能解决农民收入和农村发展的问题。
三农之中,农业与金融的关系最为密切。农业是周期性很长的活动,从播种到收成再到收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在其中风险较大。农业金融的意义在于为农民提供前期和中期的资金来源,以保证收获。比如播种时农民可以贷款租用播种机,其间还可以贷款买化肥,撒农药等等。很多时候天灾人祸其实都是因为缺钱惹得,而金融可以减少农民这方面的顾虑。
当然,农业金融不应该是政策性的,而应该是商业性的,问题是它的商业性在现阶段应该带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
我觉得你的论文可以有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是金融改革的目的,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改革达到怎样的目的,怎么来是金融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其实农业信贷的特点应该是周期长,数额小,风险大,甚至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相结合。
另一个着眼点是对比,有两个参照我觉得很不错,一个是晋商,也就是中国古代的农村金融家,他们的成功经验和运作模式在现代的适应性,另一个是法国农村银行,那是在全世界数一数二的大银行,它的成功经验在中国的适应性又回事怎么样的。
我很喜欢这个话题,可惜当年毕业论文限于客观条件没法进行深入地研究,只能选了另外的主题。
加油吧,
㈣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分析
对于农村金融体系而言,最重要的功能是把农村剩余资金转化为农村储蓄,再把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投资。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比较成功的把农村剩余资金转化为储蓄,农村储蓄在向农村投资转化过程中受阻,农村较多的资金流出农村。因此,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村资金的外流。闲置资金转化为农村储蓄的现状,我国农民储蓄率高,我国农民具有较强的储蓄能力较高的储蓄率较大的储蓄额,这是农村金融机构能够吸收大量存款的根本原因,为农村资金外流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可能。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投资主要表现为贷款,从农业得到的贷款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及其不相称。虽然我国农村贷款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是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其他产业的到的贷款相比,支持率偏低。
改革开放三十年过去了,农业贷款的相对份额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而且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没有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对农业的应有的支持,我国农业贷款仍有巨大的潜力。农村存款大于贷款,农村存款与农村贷款不仅差额越来越大其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存贷款额逐年增大资金外流严重。相对于工业城市居民城市,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收入低,农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捷,造成对农业农户及农村企业的贷款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无法延伸到偏远的农村,甚至从广大农村地区撤出,导致农村金融发展十分缓慢。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缺乏足够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机制。由于农业经常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变化多端的市场风险,如果没有相应的规避机制或者规避机制不健全,往往是农业生产者及其有关参与者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难以承受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出于理性的选择,有关的农业参与者会减少对农业的投入,农村金融机构也相应的减少了对农业的贷款。农村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难以了解农村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导致农村信贷过程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盛行,农村金融机构惜贷严重,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和工业。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风险大,储蓄存款向大银行集中的现象比较突出,制约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外流。
㈤ 《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论文怎么写
当前,由于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产品降价和售卖难等问题,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为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深度及农村金融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豫西南某县农业经济受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
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
金融危机使得以务工经济为农民主要现金收入来源的豫西南某县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压力更重,难度更大。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高四难”五个方面:农产品价格全面下降,农民增收困难。今年以来,该县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持续加大。以2月份为例,小麦、玉米的价格分别比2008年10月份下降了4.1%和9.5%;油菜籽价格由最高2.7元/斤下降到目前的1.5元/斤,降幅高达45.4%,且比上年同期每斤低1.7元;受金融危机和猪流感的双重挤压,畜禽产品价格回落趋势短期难以逆转,对养殖业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猪肉比2008年3月份(猪肉价格最高的时候)同期比下降了23%。鸡蛋平均零售价3.05元/斤,环比下降10%。
返乡农民持续增加,农民工就业困难。该县是山区县,自然条件差,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从了解到的情况看,该县数十万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数量近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0%左右,大量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陷入困境。
农资价格高位运行,农业效益遭遇双重挤压。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需求下降,农产品价格全面走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然高位运行,农业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化肥尤其是尿素和复合肥价格涨幅普遍超过30%,如尿素价格已由2008年秋天的1200/吨涨至1500元/吨以上,磷酸二铵的出厂限价从2400元/吨上调到4100元/吨,进口钾肥上涨100%,农用柴油前10个月平均上涨了27.8%;种子、农药、农地膜等也都呈现不同程度上涨。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
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严峻,生产经营困难。表现在龙头企业发展受阻,履行订单能力下降,影响了基地农产品销售量进而影响到基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如粮食加工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生产销售受阻,直接影响对粮食的收购,导致农民卖粮难和粮价的下跌。
农业资本市场滞后,农户和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贫困山区农业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农业开发扩大生产缺项目、缺资金的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投入,但由于农业开发市场风险大、比较效益低,金融部门对农业投入实际上更为谨慎、更加严格。突出表现在,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规模遭到压缩,致使企业技改投入资金缺乏,生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金融的支农对策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作为支农的主力军,应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切实承担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优势,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小额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上有所突破,探索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开办各类资源抵押贷款,加大林业开发、水面养殖等资源开发扶持。同时简化贷款手续,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农民群众早日渡过难关。
选准信贷投放兴奋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积极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品等,进一步拉动内需。二是重点支持农村种植专业户、重点户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化格局。三是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四是开发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新产品。
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困境。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应适当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针对不同行业和风险评级,适当简化中小企业授信流程,保持龙头企业应对危机、稳步发展的合理信贷规模。
树立风险防范理念,力求实现双赢。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风险意识落实到防范信贷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提示系统。三是建立稽核、事后监督和专业检查“三位一体”的检查体系,做到令行禁止。
㈥ 高分跪求一篇在农村信用社社会实践的论文
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调查
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服务“三农”,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主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关系到农民增收,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2月10~24日,笔者在河南省许昌市就县域金融服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许昌市地处中原,农业人口367万(占全市总人口的83.9%),农业以种植业为主,在传统农业地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调查发现: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已出现转机;如果能够妥善处理一些深层次矛盾,农村信用社将能够走上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一、农村信用社经营已出现转机
2000年以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农村信用社以小额信贷为突破口,转变经营观念,调整经营思路,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防范,经过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其经营终于走出了低谷,呈现出良性发展的势头。
通过“一户一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大力推广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到2002年12月底,全市农村信用社共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证(卡)16,379户,评定信用村49个,评定信用镇1个,累计发放小额贷款105,169次,累计投放小额信用贷款24,381万元,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8,239万元。通过“一次核定、两年有效、限额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全面推行“农户联保贷款”。在自愿的基础上,5~10家农户或个体私营户组成联保小组,相互进行贷款担保,大大降低了信用社贷款的风险,推动了信用社贷款的投放。2002年,全市已建立农户联保小组25,000个,累计投放“小额农户联保贷款”156,960次,共发放贷款10,833万元。 大力开展“一联、三送、两促进”活动(即每个信贷员联系100家农户,为农民送资金、送技术、送信息,促进农民增收、促进信用社增效)。2002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共联系农户113,693户,为农户送资金26,563万元、送信息84,569次,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和热烈拥护。
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保持了高速增长势头。在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县域经济的大环境下,农村信用社在对农信贷投入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据统计,在许昌市2002年对农业的新增贷款中,农村信用社贷款所占的比重高达99%!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入,加快了禹州市中药材园区、襄城县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等“一园九区”的建设步伐,推动了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发放小额贷款的工作量比较大,但利差大、风险小。把工作重点转到发放小额贷款上,降低了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的风险,提高了贷款资产质量。据统计,许昌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的不良资产率只有1%。即便出现信用风险,经过努力,其本息大部分还能最终收回,贷款损失率很低。工作重点的转变还带来了经济效益的提高。1999年,全市96家信用社中(6个联社、91个法人社),共有71家信用社经营出现亏损,累计亏损9029万元;盈利信用社只有25家,共盈利212万元。但到2002年底,全市100家信用社(6家联社、94家法人社)中已有74家实现了盈利,共盈利1041万元,较1999年增加819万元。而亏损信用社家数已下降到26家,亏损额也下降到2615万元,较1999年减少6414万元。预计2003年,全辖区赢利农村信用社将增加到82家,亏损信用社下降到18家。盈亏轧差后,全辖区农村信用社预计亏损额降将进一步下降到650万,比上年减少约60%。
表1 许昌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的变化(单位:万元)
与此同时,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风险意识、经营意识不断加强,原来那种忽视经济核算、忽视利润指标的粗放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已初步得到扭转。可以说,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已出现了转机。
二、困扰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农村信用社经营出现转机,决不意味着其未来的发展道路就是平坦的。当前,尚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在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矛盾主要是:
(一)不良贷款比率偏高、历史包袱沉重。据统计,到2002年底,许昌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共有不良贷款190,630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1.49%。这一比例不仅远远超过国际银行界通行的标准,也大大高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水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与农业银行脱离代管关系时,农业银行有意识地转嫁风险贷款;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并入信用社时,也把部分不良资产带入了农村信用社;90年代初“上项目热”和“开发区热”时,农村信用社受地方行政干预,为了配合“大局”而发放贷款;企业恶意逃废、悬空信用社贷款;以及经营不善等。不仅如此,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国家曾规定要对居民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补贴,但贷款利率却没有相应提高。“国家出政策、金融机构买单”的结果,就是保值补贴成了农村信用社的沉重包袱,据统计,仅保值储蓄一项,农村信用社就多增加利息支出7,198万元。在不良资产和政策性包袱的重压下,农村信用社长期处在严重资不抵债的艰难境地。由于不能获得投资回报,广大农民不愿意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再加上地方政府受财力所限,难以大量投入,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得不到补充,法人治理结构得不到改善、科学的管理体制不能建立起来,真正的经济核算更是难以得到贯彻。信用社的持续发展能力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 (二)管理缺乏灵活性,自主经营受到压抑。对农村信用社而言,人民银行目前承担着监管者和托管者的双重角色。做为监管者,人民银行审查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督促其建立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其经营的合规性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作为托管者(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又指导农村信用社开展业务(如转向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等)。但这两种职能是相互冲突的。为了减轻监管方面的压力,人民银行就具有了抑制农村信用社活力的倾向。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编制乃至服务网点的调整,均须人民银行层层审批,费时费力,不利于信用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金融服务。就具体业务而言,许多特色农业(如花卉、药材)的生产周期超过1年,但小额信贷通常规定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难以完全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县域资金大量外流,经营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为农村信用社开展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也带来了资金大量流出的问题。由于收缩放款,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只得把大量闲置资金上存,再加上邮政储蓄的吸存,就形成了县域经济资金大量外流的局面。据统计,近5年来,许昌下辖各县(市)资金流出规模平均每年增加41,547万元。特别是1999年以来,资金流出量每年都在增加,2001年和2002年的增量甚至达到7.9亿元和6亿元的高水平。由于资金大量外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不得不严重依赖政策性贷款的支持。据统计,2002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净投放的农业贷款(56,312万元)中,将近60%(32500万元)为上级下发的政策性贷款。不仅如此,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诚信观念不强,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变相逃废债务乃至执法不严的问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现象。
表2 许昌各县(市)资金外流规模增幅变化(单位:万元)
(四)管理水平低,员工素质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性质,在计划经济时期,很少有正规大学的毕业生分配到农村信用社工作。当有可能通过“双向择业”引进所需人才的时候,农村信用社则因经济效益差、工资福利水平低而难以招募到业务发展所急需的人才。这样就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员工素质偏低的局面。据统计,许昌市辖区内6个信用联社、100个法人社24,549名正式员工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只有22人,具有大专学历的员工仅有402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函授和自学性质,其专业方向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无直接关系)。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实力的薄弱,直接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现代技术的采用。目前,农村信用社大部分还是手工操作,这不仅导致效率低下,还使先进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方法难以得到应用,从而导致管理上出现盲区和潜在漏洞。
(五)规模小,创新能力差,服务水平落后。虽然信用社共同出资成立了县信用联社,并由信用联社对各信用社行使管理职能,但农村信用社是基本的经营核算单位,更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范围通常只覆盖一个乡(镇)。过小的辖区、偏低的员工素质决定了各信用社乃至信用联社的创新能力很差,难以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因此,在防范金融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操作规程、引入现代管理技术、乃至加强相互协调和合作等方面,信用社都严重依赖外部力量(如人民银行等)的帮助和推动。目前,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农村信用社防范、控制信用风险的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对于如何防范来自利率波动等方面的风险,农村信用社则没有相应的整体化思路。另外,由于经营网点覆盖范围过小,农村信用社的汇兑业务必须通过层层代理才能实现。一笔汇兑业务,由农村信用社办理,通常需要3天,而国有商业银行当天甚至几分钟之内就能办妥。汇路不通畅、汇票签发难已成为制约其对公服务的突出因素。
三、对策性建议
当前,伴随着金融组织结构和经营战略的大调整,农村信用社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只有解决了上述深层次矛盾,农村信用社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服务于社员。
(一)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发展方向,适时推进对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目前,我们仍把农村信用社定位为“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但实际情况却是:(1)从资本金构成看,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农民和经济实体并不愿意入股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多来自政府投资和职工入股;(2)从监管角度看,农村信用社所适用的,也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如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性分析、流动性分析、收益分析等);(3)从历史经验看,产生巨额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忽视了经济核算的极端重要性;(4)从国际经验看,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是小额信贷机构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之一。而所谓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就是指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收入(包括政府补贴)在弥补经营成本之后还有适当盈余。因此,应当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发展方向。在对其历史负担进行适当处理之后,通过股份制改造,把农村信用联社改组为商业性的小型金融机构,同时取消各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变两级法人为一级法人。
(二)采取措施,解除农村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前面已经提到,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和不良资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据统计,在许昌市,仅支持“上项目热”和“开发区热”、城市信用社和基金会归并、农行转嫁所产生的不良贷款就达168,431万元,占不良贷款余额的88.36%。对于国有银行因政策、体制原因而形成的历史包袱,国家已采取了剥离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体制性不良资产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要求其自行消化,就会人为形成一个对农村信用社极不公平的外部环境。进一步讲,完全靠扩大存贷款利差、用信用社的盈利消化这些历史负担,不仅需要较长时日(甚至还会出现信用社的微薄利润不足以偿付不良资产的巨额利息,最终导致历史欠账越滚越大的现象),而且其实质是把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转嫁到农民头上,这和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是直接相悖的。
(三)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1)适当放宽对贷款利率上浮的限制。小额信贷方式灵活多样,手续简便,但其交易成本相对较高,适当提高贷款利率上浮界限
,可以使小额信贷在弥补经营成本之后,仍能保持一定的盈利,从而增强其自主发展的能力;(2)多渠道拓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具体措施包括:使支农再贷款规模与资金流出量相挂钩,建立起支农再贷款持续增长的机制;减免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利息税;允许农村信用社适当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允许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进入资金市场等;(3)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具体包括: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放宽对核销贷款损失的限制等;(4)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在强化管理、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在用人、网点设置方面的自主权;增加其在利率、贷款期限的自主权。
(四)成立省(市)级的行业协会,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指导,提升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水平。新的行业协会将承担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指导职能,具体负责全省(市)范围内农村信用社(或小型金融机构)的人员培训和提高、与省(市)外乃至国外同行的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方法、制定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政策调研和业务指导等事项。
(五)进一步净化农村信用环境。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贷款担保机构;加大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欠贷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㈦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之路
[摘要] 本文分别从宏观的农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观的农户需求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对合作金融的需求,并指出使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回归合作制,存在着“路径依赖”障碍,应结合我国的农村实际,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关键词] 农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一、前言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商业化、市场化为主导。在农村金融市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使其大范围的撤离农村领域,农村的邮政储蓄也是只存不贷(2007年将成立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体。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央政府就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60年代开始信用社被强制纳入国有金融体系,走上了“官办”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曾多次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希望恢复其合作原则。但实践表明,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的下放最终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并没有恢复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建立适应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应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
1.从农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
我国历史上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呈现集中的趋势。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虽然保留了名义上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却分散给了农户,农户成为了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会的稳定。虽然我国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依附于土地,他们不是绝对的无产者,即使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流动打工者,他们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数在农村还保留土地,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中国并没有出现大量的城市贫民,没有社会动乱,都应归因于这种制度安排。
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农业不可能有规模收益,农业的产业化也受到了阻碍。我国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限制于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入农业的资本利润率也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也必然少于社会平均水平,农村和城市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在我国人口和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既然我国的基本体制矛盾是城乡二元结构,且长期存在,我国的金融制度也有必要按照二元结构来分别安排,不能用商业化来同时满足城市和农村的金融需求。
商业金融资本的逐利禀性决定其必定追求“规模效应”,资本的积聚会降低单位资金融通的费用。我国目前的农村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经营,没有规模经济可言,农业的资本收益率必然低于其他产业。与这种制度对应,分散的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其所需贷款额小,单位资金融通成本较高。我国农村的制度安排决定商业化的正规金融必定会退出农村领域。在正规金融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为防止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有必要建立农村合作金融制度。
2.从农户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经说,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是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原则行事的。斯科特则认为,小农经济关注的是生存,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不能用市场的存在作为前提来分析农户的行为。
与西方不同,我国社会的特点,特别是在农村,是以家庭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形成“圈层社会结构”。在这种以社会关系网络为核心的“圈层社会结构”内,农业生产和平滑生活支出的金融需求通常以“人情借贷”的方式获取。这种借贷基本上是以无息的、互助的方式进行,适应于小农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情借贷”不足以满足具有商业性质的金融借贷需求,农户也会寻求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单个农户面对金融机构会面临以下限制:
一是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中非生产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相当规模的资金被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庙宇或是满足丧葬嫁娶的礼俗要求,贷款缺乏未来收入作为偿还保障。
二是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在“人情借贷”中,贷款者和借款者有着较广泛的联系,因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在进行信贷决策时,缺乏有关农户特点和活动的私人信息,形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在利率受到政策限制的情况下,只有实行信贷配给。正规金融机构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督农户对贷款的使用,形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信贷风险。
三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般来说,具有确定价值的抵押物会增加借款额。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抵押物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变现容易程度。农户一般缺少用于贷款的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大多为房屋、农具或农产品,正式金融机构由于其与农民生活之间实际距离的存在,在接受的抵押品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劣势。
四是履行贷款契约的形式单一。农户的产出都为实物,正规金融机构是不接受实物偿还贷款的。农户在偿还贷款时要把实物转换为现金,需要经受市场风险,分散的农户更愿意持有实物以回避市场风险。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组织相比,借贷双方具有较广泛的联系,资金提供者对农户的私人信息有相当的了解,借贷双方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环境相似,对抵押物有较高的认同,契约的履行方式也灵活多变,因此,民间金融更适应农户的信贷需求。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合作化成为有效的选择。
三、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以合作制原则为标准,以金融资产形式参与,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金融活动的经济形式。合作金融在西方国家已有140多年的历史,同时,农村合作金融也是一个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1.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背离了合作原则。历次改革经验表明,使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归“合作原则”,会遇到“路径依赖”的障碍。
首先,经过历次改革,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控制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调配金融资源的工具,脱离了合作原则。要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归合作原则,就必须归社员所有,社员享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样,必然会削弱地方政府调配金融资源的能力,地方政府必定不会放弃既得的权力和利益。
其次,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依附于国有银行,与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强的“亲和力”,一旦要回归到信用合作制原本的道路上来,仍需要经一个较长的艰难“学习”过程。
最后,信用社的员工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不再同属于一个利益群体,前者的经济地位明显高于后者。恢复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着信用社从国家银行附属机构的位置上降格为农民自身的金融机构,自然会受到既有经济利益格局的抵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回归”受到上述种种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2.重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长于农业经济体系内部,是农民自发的联合,而不应是一种外生金融制度安排。内生的农村合作金融应符合自愿原则、互助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及非盈利原则。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重建,应从我国的农村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
首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应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不能推行全国统一的农村金融合作模式,应当倡导具有多样性的地区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已经市场化,应推动市场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商业银行模式。对于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的部分农村,同样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必要的补充。在欠发达的地区,主要以低收入的农民为主,重新建立合作性质的信用社,解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的资金需求。
在农村合作金融的规模方面,不应一味地追求规模效应。新建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的社员,如果组织规模的扩大是由于社员金融资产数量的提高,那么组织的客户层次已经发生了转移,即不再是原来的低收入群体,这样组织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如果来源于低收入社员数量的增多,那么组织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有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组织不具备显著的规模经济的特点。
在组织体系方面,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可以建立金字塔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在较小范围内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满足农户小额的资金需求,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由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成立更高层次的联合组织,增强服务能力,即形成农村信用社——县(市)信用联社-——省级信用联社的形式,自下而上层层入股,形成多极法人体系。各级信用联社本身是具有资金运营能力的独立法人,可以独立向农户提供较大数额的贷款,除此之外,还为基层信用社提供资金调剂、异地支付等服务,还可以对基层信用社进行风险监督。
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坚持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必须真正代表社员利益。在基层信用社,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决定信用社的业务类型、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中选举产生信用社的管理者及常设机构,处理社员平常的小额贷款,较大数额贷款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社员都可以监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动,信用社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布信息以确保广大社员的知情权
在业务经营方面,基层信用社服务对象就是参加信用社的社员,主要以低收入的农户为主,其金融需求形式比较单一,一般只进行存贷业务和与之相关的结算。针对不同农户的具体情况,基层信用社可以提供灵活的信贷契约。在合作化初期,基层信用社主要考虑的是为农户社员服务,而不是盈利。除为农户提供存贷款服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应提供诸如教育培训等公益产品服务,这是信用合作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取向。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是弱势农户的互助组织,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其生存和发展,利用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杠杆,通过低税或减免税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方法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有利的支持,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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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㈨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