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农村信用社三年无利息贷款是真的吗
中国农村信用社三年无利息贷款是真的,但是是有条件的是针对农村户口的,有经济困难的人的贷款
『贰』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内容
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本预案中的金融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支付、挤提等严重影响当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金融事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职责分工,按不同等级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统一组织各类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金融办、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和各市分管副秘书长组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其主要职责是:向各地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风险处置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另文下发),沟通情况,评估风险,及时通报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负责救助信息发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支付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和改革中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利言论和行为,要及时引导,妥善处理;对少数恶意歪曲、诋毁农村信用社形象,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的谣言和行为,当地政府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农村信用社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强化对农村信用社支付状况监测,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发出预警报告。�
(二)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各地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尽快制定当地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根据不同的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措施和启动条件,规定实施程序,并做好预案随时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积极帮助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机构组织单位存款,并协同信用社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工作;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会同信用社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风险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取消资产变现交易费,使风险机构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控制舆论导向,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公、检、法等部门要负责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风险监管主体作用。对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进行重点监测,并向当地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高风险信用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做好风险自救和恢复正常经营工作;查处其他金融机构误导性宣传行为,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协助当地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方案处置风险。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按规定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在现金供应、账户设立等方面向风险机构提供应急便利,对支付风险机构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
(六)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在系统内立即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制度。一是对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定期进行排查,早发现、早处理。二是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尤其是被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的信用社要将风险情况在每月初上报县(市、区)联社;各县(市、区)联社要于每月中旬前,将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上报市级联社(信合办)。各市级联社(信合办)要及时向省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并抄报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三是各级联社和信用社都要建立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四是对高风险信用社要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五是发生包括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在内的各类案件,按照轻重程度及时逐级上报。
三、风险处置程序
(一)在改革期间信用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1.大批储户冲击信用社营业机构和围攻工作人员,要求提取存款;
2.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
4.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5.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6.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应急报告时限。突发性风险出现后,风险机构应随时上报县级联社和当地政府,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的信用社要同时报告人民银行,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以便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迅速平息;县联社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事发8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及各上级相关部门。应急报告的内容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型、原因,风险信用社的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
(三)应急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其所在联社要首先组织辖区机构进行系统内资金调剂,帮助度过难关;在系统内调剂不足以平抑支付风险的情况下,各级联社应按资金救助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对动用存款准备金仍不能解决风险问题的,要由省级联社在省级政府承诺还款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紧急再贷款申请。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高整体救助工作效率。同时,在发生存款挤提和支付风险等重大突发性情况时,辽宁银监局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扩散性和危害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在省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到政策配套,并保证及时落实到位,确保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风险信用社机构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支农贷款的发放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三)严格制度,规范操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制度规则操作,防范和处置各类风险,不得自行其事。在改革试点期间对拒不配合、瞒而不报、迟报或接到报告后处置不及时酿成局部金融风险的,要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深入实际,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督促检查,通过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正面引导,客观反映和处理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法规)
『叁』 转型时期农信社如何深化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农村信用社改组、改造成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转型时期。本文试图就转型时期农信社所涉及的部分问题,做出探索性思考。
清醒面对困难和问题
客户群日趋缩小。2005年底,全国农信社统一撤销了村一级机构——农信代办站。部分代办员被邮储银行聘为协储员,不仅带走了部分农信社存量存款,也带走了村一级潜在的存款增量市场。2006年,县级农信社统一由县、乡两级法人改制为一级法人。县级联社集中了信用社财权和部分贷款审批权,使得一批乡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很难得到贷款。2010年上半年,推广贷款新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后,一批账簿不全、财务管理不规范及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也开始不能得到县级联社的贷款。虽然以上改革有助于农信社防范风险,但县级联社在空间上离乡村远了,办理业务离农民远了,加之严重的人员不足,必然是“择大弃小”,丢失了一部分客户资源。
农信社管理基础差、不良贷款多、案件高发的社情,也使得省级联社在“抓发展”和“控风险”当中更侧重“控风险”。目前,农村信贷人员中存在着因为害怕责任追究而将客户拒之门外的现象。农信社过去基本上“独霸”农村市场,现在竞争加剧了,自己仍习惯于“以我为中心”的“坐商理念”,是客户群日趋萎缩的根本原因。
宏观调控影响日益增大。笔者认为,“十二五”前两年将有可能是国家实行相对紧缩金融政策的时期,调控的力度会加大,虽然有些调控政策对农信社实行了“区别对待”,但实际影响不能小视。
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的压力和把合作金融改组改造成股份制银行的部署,也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挑战:贷款投放领域会受到限制;贷款投放的标准和条件将进一步提高;资格股全部退出后,农信社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将会更为单一。股份制改造不仅有大量工作要做,且改制后的管理难度会增大。
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十二五”期间可能既是农信社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充满变数和压力的时期。
省市两级机构的工作职责不够清晰。目前,省级联社的职责被定位于“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后三项职能比较好界定,而“管理”职能的内涵却难以把握。我认为,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通过省联社的管理推进了县级联社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省级联社制定政策,却不很了解县级联社的实际情况,造成市、县在一定程度上把政策“变通”后执行。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市办事处现在怎么管、将来怎么改,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坚持服务“三农”定位
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要求金融业必须要有清晰的科学定位。需要用政治的观念、全局的观念、发展的观念、市场的观念以及实践的观念全面分析。
农信社目前的资产规模已占到全国金融机构的10%以上,已成为服务“三农”的金融主力军。“三农”贷款存在着自然灾害难以预料、客户小且分散、运营成本高、与地方政府关系很难协调、农村诚信意识不相适应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我国过去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明显不足,再加上管理体制变动频繁和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实力不足,不利于与商业银行竞争农村以外的金融市场,扎根“三农”才是其生存发展的根本。
农信社有遍布乡镇的网点,丰富的支农经验,鱼水相连的社农关系,潜在的市场优势,占中国人口80%的服务群体。同时,服务“三农”的定位,不能排除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的市民提供金融服务。这一群体大银行是管不过来的,应当成为农村信用社尤其是城郊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对象。
主动扎实做好营销
金融企业严格说是“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的“两头在外”的中介机构,其活力在于营销。
做好营销要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以客户的需要为出发点,采用灵活多样的促销方式。要摒弃“坐柜经商、待客上门”的官商作风,变“要我发展”为“我要发展”,变被动服务为主动营销。
农信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农信社的贷款应当用于当地,并能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农民增收规划相结合,动员当地政府、机关、企业和部门把资金存到农村信用社来。从这个角度看,县、乡、村政府和基层组织都应当成为农村信用社营销的重点对象。
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仍背负着沉重的包袱,当前又遇到了一系列新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加快发展的总取向。寄希望于“先规范了,然后再发展”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思路必须与国家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相一致,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吻合,与客户的需求相匹配。
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要求其他方面的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发展。为了突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其他方面的工作就需要把握一个度。尤其是省联社各项政策的选择与出台,要始终坚持围绕有利于县级联社的发展而展开创新和改革,防止脱离实情、急躁冒进、追求形象工程和流于形式。
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起每个基层网点和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省联社需强化宏观管理
『肆』 如何促进农村金融改革
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梁继先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本文首先分析农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给现状及存在问题,然后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金融 农村金融 金融改革
金融频道申请认证!财富值双倍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
383《商场现代化》2007年10月(下旬刊)总第519期
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尽管目前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这样不仅没有为农村经济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需矛盾。作为已经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农业银行,自身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其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考虑赢利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再承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职能,因此农业银行日益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3)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有限,难以独立担当支持“三农”的重任。由于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农业银行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商业化经营的目标纷纷退出,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近年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诸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都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风险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经营实力还相当有限。随着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法人从乡一级向县一级提升,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很可能愈演愈烈。并且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支持新农村建设要能够为其带来赢利,而如果是以亏损为代价的,必然缺乏内在动力。加上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垄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2.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规范化管理
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产的需求,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得到快速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没有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造成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缺乏规范,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最近多项调查显示,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农户和中小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建议
1.丰富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主要应当解决好农发行的功能定位问题,不能仅限于粮棉油收购,应将其业务范围适当扩大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字号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和转化项目等领域,扩大支农范围。同时应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的作用,加大对农村道路、饮水、电力、燃气以及农田水利等大中型基础设施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投入和国家政策性金融投入的持续增加,拉动城市商业性资金对农村的投入。
2.鼓励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引导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有了根本性好转,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央行票据开始兑付,农村信用社资金紧张的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缓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引导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增加对农村互助组织、农村小企业的信贷供给。当然,引导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目前应主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进入农村,暂时不宜允许其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这样,通过商业银行在农村开拓信贷市场,既可以达到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农村资金外流。
3.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并有内在动力自觉并不可选择地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必须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4.合理引导民间资金
(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规范发展;(2)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尽可能抵消民间借贷的消极影响。要送金融知识下乡,积极宣传信贷政策,使广大群众熟悉借贷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规避风险;(3)银行机构与民间借贷“联姻”。通过开办委托贷款、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为民间资金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让民间资金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5.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掌握农户的资金需求状况,简化贷款手续,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满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要进一步发挥金融部门信息广的优势,为农民增收出谋划策,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当好农民的金融顾问,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重量。
6.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产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建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突出监管功能和加强对包括出现严重问题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将是我国农村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特点。
参考文献:
[1]董晓林 洪慧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
[2]董晓林: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
[3]刘振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济南金融,2006年第4期
[4]韩 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在第二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上的发言,2006年
[5]解洪文: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切入点”.金融时报,2007
『伍』 农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成因,解决对策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服务“三农”方向进一步明确、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得到好转。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因此,正视这些问题,认真分析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关系仍需进一步明晰
多年以来,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关键就是要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实现“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这一目标。这就要求股东在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出资额来清偿债务,股东享有所出资产的收益权,企业由出资人或其雇用的经理人员来经营。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产生这种效应的前提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组合,而非政府行政主导。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使其自建社以来的所有改革均是政府行政主导的结果,社员投入资本的增多并不意味真正获得更多的表决权和管理权,使社员没有增加股本金份额的动力。目前,股本金补充仍处于被动引导而非主动增资的局面,导致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经过多次的清产核资和改革规范都难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意义,这种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在由合作社转向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过程中,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激励和约束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匹配。具体表现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责分工尚未明确,现有的许多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有效分离,股东会和理事会很难对信用社法人代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长独大”的现象仍然严重。
(三)经营机制僵化和内控乏力
由于长期受“官办”思想和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形成了“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痼疾,难以实行有效的正向激励制度,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员工素质普遍偏低,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内控管理上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力差、风险控制力弱等问题。
(四)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金融风险仍然很大
为了明晰产权关系,真正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国家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不仅发行了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了部分不良资产,弥补或部分弥补了历年亏损挂账,减免了税收,希望达到“花钱买机制”的目的。应该说,这些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化解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信用社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风险状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今后改革发展的问题仍然不少。这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条件“门槛”较高,“出门”困难,即使票据兑付后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总量仍然很大,而且还有许多潜在不良资产没有反映出来;人均利润、资产利润率等指标较小而亏损面、亏损额仍然较大;拨备严重不足,抗风险能力尚未得到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股金虽然增加很多,但是不少股金在本质上仍然是存款化股金,基础很不稳固;农村信用社在提足各项风险拨备后实际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内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时常发生,潜在风险不容乐观。
(五)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形成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但是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省级政府依法管理的职责范围没有具体划分,造成职责定位模糊、职责边界不清,政企难以分开;省级联社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基层联社双重授权管理(即省级政府授权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社员单位授权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自律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且多重授权管理对基层联社违规违制行为缺乏约束力,多级法人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分散决策、低层次决策。同时,金融监管与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与自主经营、依法管理与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涵还不清晰,各自的职权和责任还有待明确,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成因分析
解决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历史包袱、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今后改革和发展仍需努力的方向。总的来说,这些问题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
(一)股权分散和经营亏损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难以真正清晰的重要原因
按照2003年和2004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构建新的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法人机构新的产权形式和组织模式。一是提高入股起点金额。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二是拓宽入股范围。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股权结构。但在实际运作中,尚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重新认定股东和吸收新的股东后,信用社的股东人数有所下降,人均股本有所提高;企业股东数量少,但所持股份很多。但总的来说,股权结构仍较为分散,股东对信用社的监督成本过于昂贵,分散的小股东往往缺乏关心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的激励。其次,政策制定者在引进大股东后,希望大股东能够对农村信用社切实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但在信用社经营机制未转换,又存在大量亏损的情况下,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愿意投资入股的。如果入了股,其目的也只可能有两个:获得贷款服务和获得比存款更高的利率回报。在大量亏损情况下,股东又要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这只能说他们关注的是信用社短期利益,而不是信用社的长远利益,更不会对管理层有什么监督了。第三,由于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亏损的信用社,而亏损信用社为达到专项央行票据发行及兑付条件,采取分配任务、存款股金化等办法募集股金,造成亏损信用社存款化股金较多。因此,其股权结构的变化未必会引起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变化。
(二)股东会的先天缺陷是法人治理结构仍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
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股东会的先天缺陷。表现在小额股东“搭便车”倾向严重,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缺乏责任,从而造成出资人在信用社治理结构中处于虚置状态,不能发挥作用。由于股东会的先天缺陷,农村信用社出现了“外部人”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外部人”内部化问题。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农村信用社难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机制,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完善。这里的“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如基层政府)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利影响农村信用社领导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内部人”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在信用社的资产使用、处理和收益的分配等方面作出违背股东利益行为的现象。“外部人”内部化就是与农村信用社相关但不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者行列的“外部人”通过实施一定权利而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企业中获得收益,从而与经营者串谋的现象。这三种现象都会使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完善。
(三)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难以转换的主要原因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得农村信用社不能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原则来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用工、干部任用、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等制度僵化,不能与现代企业的经营机制相适应,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
(四)传统体制惯性是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不健全的直接原因
首先,表现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有效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建立,有其“形”而无其“神”。其次,表现在制度建设步伐落后。自1996年行社脱钩以后,信用社内控制度没有象商业银行一样自成体系,在人事政工、劳动工资、审计监察等方面的内控建设上还存有盲点,有些甚至仍在沿用原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导致一些制度与信用社的管理实际脱节;一些新业务的管理制度跟不上,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三,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对已出台的制度真正落实的少。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是传统的、不适应发展形势的习惯方式在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思想上、行动上还未根除,新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还未真正建立和完善。
(五)担负政策性金融任务是造成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的关键原因
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只有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才能使自己生存和发展,但同时农村信用社又要执行国家的金融支农政策,这种政策性金融任务使农村信用社违背市场操作规律去发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干预、指令性贷款造成贷款损失。如八十年代支持乡镇企业贷款等。二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主要是: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向农村信用社划转的呆帐、合作基金会撤销带进来的呆账和保值储蓄贴息支出三个包袱。三是由于担负的政策性金融任务而使借款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是“不用白不用”的财政资金,造成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增加。在本次改革中,国家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息给予补贴,解除了这一历史包袱;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年挂帐亏损和实际资产损失方面,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以安排专项再贷款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来给予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负担;还通过税收减免、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的政策,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负担。但是,中央对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额的计算基数是按照信用社2002年的财务报表数确定的,由于较多的信用社受短期利益冲动等方面的因素,造成报表反映失真,因而尚有很大一部分资不抵债额未能获得专项再贷款或专项央行票据,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尚未真正化解。
(六)省级信用联社职能定位不清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顺的重要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中,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省级联社对指导、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同时,省级联社既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联合体,又是可以经营部分资金业务、清算业务的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因此,省级联社是集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金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三种职能于一身的机构组织,其体制设计使省级联社难以“政企分开”、“职责明确”。
三、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
由于股份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聚集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产权形式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因此,银监会在2006年2月底召开的“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上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定位为: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争取用5-10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按照这一改革定位,农村信用社应围绕股份制社区银行来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一是要培养市场机制。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的农村经济金融市场体系,因此,要使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成功,就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培育和发展与市场有关的机制,如制定经济金融法规、促进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组合等。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就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生产要素市场化组合的基础上,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二是建立农村信用社补充资本金机制。制定符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规章制度和资本金管理机制,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资本金结构的合理性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三是创新资本金补充渠道。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有限,不能吸收外资和上市筹资,国家又不能对农村信用社直接注资的客观实际,国家应允许农村信用社发行次级债券。这样,既能减轻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的财务压力,又能优化资本金结构,扩大投资农村信用社的范围。四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在经济较发达、信用社实力较强的地区,可将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合格的国内投资机构、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引进为农村信用社的战略投资者,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增资扩股的难题、规范增资扩股行为,而且可以改善农村信用社资本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加速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在实施中,应适当提高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建议监管部门比照《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内战略投资者向信用社入股的比例定为“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股本的20%”。五是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经营者所持股份的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的激励,使经营者的收入与资本所得挂钩,从而使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六是根据入股金额实施差别优惠政策。按照不同的入股金额,在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办理程序和时限等方面对股东体现差别优惠服务。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三会”制度。严格实行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真正发挥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规范操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经营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和内设专业委员会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要把经营班子深化为经营执行机构;要把监事会深化为经营监督机构,积极探索在联社高级管理层下设置专职合规部门,对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管理准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三是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独立理事既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股东理事,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经理理事,是从农村信用社外部产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独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聘任,独立依法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理事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参与理事会决策,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决策的科学有效,有效制衡经理理事或执行理事的决策立场,保证决策的专家性。
(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
一是按照“授权经营、分级考核”的原则,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二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岗位轮换等用工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态的用人机制;要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有效治理农村信用社职工总量过大、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问题。三是改革分配制度,全面推行绩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工作质量的高低、经营业绩的好坏和所作贡献的多少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要改进管理人员的选拔办法和选拔方式,推行竞聘上岗、择优选用的方式,加大交流力度,防范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五是遵循“精简、高效”原则,分类实施“定岗、定员、定编”制度。通过明确职责和任务,解决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的问题,解决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无人承担失职、渎职责任,无人弥补经营损失等问题。
(四)全面加强内控建设
一是树立正确的内控观念。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使全体员工在思想上、行动上摒弃传统体制惯性,树立理性、稳健、审慎的管理理念;要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在全体员工中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健全内控制度。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机构控制、岗位控制、程序控制和业务操作程序与授权授信的规章制度,制定风险防范责任制和防范措施。三是创新内控方法。通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的调整,实现内控的组织控制要求,使不相容职务彻底分离。四是明确业务流程,实现内控中的同步控制要求,如双重控制、账款分开、换人复核、双线核对、日清月结、贷款“三查”等。五是明确职责和权限,实现内控的授权控制要求。理清授权事项,明确授权的责任和审批程序,建立检查制度等。六是严格规范操作,实现内控的实物保护控制要求。如对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双人管库、交接登记、相互监督约束、定期盘点等。七是建立员工管理的制约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实现内控中对人的控制要求。严格执行辞退制度、竞聘制度、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干部交流、轮岗、回避、休假稽核制度等。严格稽核监督和合规管理,实现内控的监控职能,并引入客观评价体系。
(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一是创新经营理念。克服传统思维、定势思维和顺向思维的障碍,树立效益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创新金融技术。建立起以省为单位的大集中网络电子平台,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的大联网。三是创新金融产品。按照“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大力推进中间产品创新。四是创新服务方式。建立“个人贷款服务中心”和“个人投资理财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信用共同体建设,构建以利益共同体为支撑的联保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银行”、“零售银行”品牌战略,合理布局网点,完善业务功能,健全个人业务优质服务体系,打造标准化和精品化网点,提升形象。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比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财政注资和不良贷款剥离的方式,降低专项央行票据兑付“门槛”。同时,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应以权威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后的确认数为准,而不以农村信用社报表数为准,以体现政策公允性原则。二是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补贴。三是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再延长10-15年。四是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限制政策,帮助拓展优良客户市场。五是妥善解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向农村信用社承贷、担保及私贷公用形成的不良贷款等问题,化解历史包袱。六是切实解决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遗留问题和对已关闭城市信用社的债权问题,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七是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降低农村信用社维权成本的相关办法,以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七)完善省级管理体制
为解决现行省级联社职责定位不准、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提高决策层次和决策水平,实施有效管理,应在现行体制下,先将县级联社建成统一法人、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再用3-5年的时间建成全省统一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这样,既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又有利于完善业务功能,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增强信用社市场竞争能力,使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陆』 我想在农村信用社银行贷款好贷吗,都需要什么条件
信用社贷款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担保贷款,需要贷款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半年的银行卡流水,有固定的工作还有需要个担保人。另外一种是抵押贷款,需要贷款人有房产,而且是已经有房产证的。担保贷款金额比较少,抵押贷款一般金额都比较高。担保贷款利率比抵押贷款要高。
『柒』 农商银行信用贷款要求
农商银行信用贷款要求:
一、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具备还款意愿;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七、能提供农商银行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另外,如果是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资本市场投资,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拓展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创立背景: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要在保持县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最新政策:2019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对5月6日央行宣布的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通知》明确,定向降准将分3次落地,并明确了3次落地的规模。即5月15日、6月17日分别下调县域农商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7月15日下调其存款准备金率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