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银行无息贷款带出来后,存到银行里面,银行喊还款怎么办
你在银行的无息贷款贷出来之后,存到银行里面,银行喊你还款,那么你属于违规了,因为银行的无息贷款,是让你用于生活或者是创业的,而不是让你存到银行里去得利息,所以银行让你还款 你只能还款。
骗取贷款罪,是这样的情况。
为维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条之一作为骗取贷款罪的规定。
为规范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2010 年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需要明确,该追诉标准是规范性指导文件,而非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凡具备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审慎的态度, 2010 年6 月21 日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的通知(法发〔2010 〕22 号)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加上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的“降不良、打逃废、保民生”活动,导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万元以上或借金融机构20 万元未还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被侦查机关依据《标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对此类案件的理解和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认识,各地法院的认定和适用也不一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笔者就此类案件审理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 骗取贷款罪罪名分析
通说认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均属于诈骗类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贷款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二者均符合诈骗罪的犯罪公式: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金融机构基于错误认识提供贷款,行为人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响。多数观点认为,骗取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客观处罚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诉。如果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
二、厘清骗取贷款罪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如何认定骗取行为。
《贷款通则》第20 条第8 项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商业银行法》第80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只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即构成犯罪。实践中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手段?笔者认为,应限于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等四个方面欺诈,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并不严重影响贷款发放的欺诈。贷款用途也应限定于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骗取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认定为欺诈。一般性质的骗取仍宜用民商事纠纷来调整。如果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的资料虚假而默许的,则根据金融机构行工作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来判断,如果是决策层对贷款有审批权限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则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如果是金融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知晓行为人提供身份资料等虚假的,则不能阻却行为人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问题二:如何界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应首先要求金融机构穷尽一切私力救济、民事诉讼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仅仅是侦查机关或金融机构找到保证人询问是否有能力担保偿还借款,保证人表示没有能力,后也未经民事诉讼等强制执行措施即认定借款人和保证人无能力偿还借款,从而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担保人代替借款人偿还了金融机构的借款,金融机构的债权得以清偿,借款人是否还构成骗取贷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 年5 月19 日发布)(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 号刑事判决认定,虽然被告人邓宏以个人名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500 万元贷款,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代为偿还,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被告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三:哪些情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目前对那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对《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读指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采用的欺骗手段十分恶劣;多次欺骗金融机构;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不宜对“情节严重”作扩大解释。对于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或
特别巨大但最终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不宜以“以其他严重情节”或“情节特别严重”来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虽然该批复非司法解释,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范围,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问题四:“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数额的认定。因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联,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又对二者采用同样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故可参照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适用本罪。《审理金融机构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断数额之间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现有司法解释下,违法发放贷款罪“重大损失(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贷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相应地,其“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则推断上升为:贷款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额经济损失数额在1 0 0 万元以上的。至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将该结论运用在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中,即:(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也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区别“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
三、相关建议
由于涉及刑法第175 条之一的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各地对骗取贷款罪的规范认识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最为突出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打击此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❷ 无息贷款怎么闹
一般国际性质的民营商业银行批出无息贷款。
包括消费性的婚礼或购物或升学等等银行贷款.[1]
都会收大约1%手续费, 这是一项银行的收入
至少抵销行政费用, 接着银行无息贷款时会配合要求加入信用卡或婚纱摄影或各式各样会员或开立交易户。这是拓展客源的高招.有些或很多未来交易机会, 甚至他们也许正在比赛拓展成绩取得奖励。无息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申请由劳动部门受理,然后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确认,最后到银行申请贷款。“创业者如果想申请,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目前,是由个人先付利息,然后财政补贴,还是财政预付利息,相关方案还没有确定,不过财政贴息是肯定的。”
❸ 农村商业银行10万无息贷款逾期一个月才还得,之前每个月都接息还会返回吗
对于逾期贷款银行不会直接诉诸法律解决,毕竟起诉是费力费钱,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走那一步的。
一般先是电话催收;
信函通知;
如果贷款人还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话,银行人员会上门催收;
如果还是不还之后才起诉。
❹ 请问银行降息要申请吗是否要打电话到信贷部咨询。银行会主动打电话通知我们吗
不会,降息是根据央行基准利率变化而相应的调整的,不是商业银行自己说的算。银行不会打电话通知,你也不用去咨询,你看看你的合同上上是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就明白了。
❺ 向银行贷两万块需要打电话通知家里吗
向银行贷款两万的话,是不需要给打电话通知家里面的。这个自己可以直接带的到。
❻ 银行发信息说房贷已经发放成功,接下来是不是等银行打电话通知面前通知呢
银行短信通知后具体事宜就等银行通知了。
1、一些银行如中国银行,以指定日期为还款日,当月不足一月的,累计到下个月一同收取,假设2015年8月10日放款,而他们的还款指定日期为1号,则9月1日不会扣款,10月1日扣第一次月供,就有1个月加21天的利息一起扣。
2、一些银行如工商银行,以指定日期为还款日,当月不足一月的,也会在当月扣取,这样当月扣取的第一次月供就不足一个月,就会比以后的月供少。
3、大多数银行采取的是放款对应日扣取月供,这样就解决了第一期月供不足或超多的问题,但很多银行贷款时有附加业务,如“存贷通”“基金”“贷款印花税”等,也会在第一期月供中扣除,第一次扣款时,为避免月供不足,应多存或存足两个月的月供,待银行扣取后如果觉得有异样,可以找银行进行了解。
银行放贷流程:
1、贷前准备工作: 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户口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抵押物的产权证,个人征信记录等。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到银行营业厅柜台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贷款申请表格。
3、贷前审批: 申请人接受银行贷前审查,主要查看个人负债及信用情况,审批结束后会通知申请人结果。
4、签订借款合同: 审批若通过,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若以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则需办理抵押登记和备案。
5、银行放款: 银行在规定日期内发放借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申请人按期还款。
拓展资料:
银行放贷相关规定:
1、一般要求贷款期限不能超过30年,且原则上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男)65岁、(女)55岁的年龄;
2、由人民银行制定贷款利率。如果利率进行了调整,贷款期限小于一年,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期限大于1年,下年年初再执行新的利率;
3、注意有等本金和等本息两种还款方式,购房人可自由选择。等本金为按月还本付息,先多后少;等本息为按月还本带息,每月还款额不变(利率调整变化)。
❼ 农村商业银行无息贷款结清后利息返还应该咨询什么部门
就咨询商业银行的贷款部门儿。
❽ 商业银行有无利息贷款这项业务吗靠谱不
没有无利息贷款,这种贷款只有国有银行对于战略合作伙伴才有,当然车辆的无息贷款是汽车金融公司搞出来的,不算银行的。
❾ 房贷还款银行打电话通知吗会提示账户余额不
房贷还款银行还没碰到打电话的情况,多数的情况是,在某个月还款日到之前两天,帐户里还是没钱,就会发短信到手机上,提示你帐户余额不足(当然帐户里余额也会告诉的)。
通知放款时的下一个月的同一日银行会短信通知3个中行的还款日是固定的每月15号。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后银行审核通过了,会给贷款人发条短信告知什么时候进行还款,每月还款的金额是多少,或者会打电话告知贷款人的。
如果选择按揭,就是向银行贷款,先交订金,售楼处会适时通知来签合同,交首付(大概从交完订金的一个月之后),交首付时,所贷款的银行也会过来,然后再与银行签订合同,和银行谈好按揭多久,10年,15年,20年,30年都可以。
(9)商业银行无息贷款到账要打电话通知扩展阅读:
个人处理房子按揭借贷,不同的银行或许不同的住宅借贷,放款期限并不一样。房贷放款期限首要分为:
1、住宅公积金借贷放款较慢。个人处理房子按揭借贷,因为个人住宅公积金借贷的利率低,许多朋友都喜爱请求这种借贷来买房子。
2、商业住宅按揭借贷约为1个月。大多数请求房子按揭借贷,都是在银行请求的商业借贷,而这种借贷相关于住宅公积金借贷的放款期限要快一点。现在许多银行的放款期限在1个月左右。
3、因而,借贷人在处理住宅按揭借贷时,要根据本身的实践状况及尚需来挑选适宜自己的借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