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利率的管理政策
贷款利率政策是我国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杠杆。
(1)法定贷款利率 法定贷款利率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贷款利率的公布、实施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2)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是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贷款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贷款利率。它高于或低于法定贷款利率。若高于法定贷款利率称为利率上浮,低于法定贷款利率称为利率下浮。利率上浮和下浮的幅度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3)优惠利率 优惠利率,是指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比一般同类贷款利率较低的利率。我国的优惠利率主要适用于按照国家经济政策需要特别扶持的贷款项目,以及对因客观条件较差,急需发展而收益较低的一些企业所给予的低息优惠照顾。优惠贷款利率比一般同档次普通利率要低于一到两个百分点。
(4)罚息政策及其规定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罚息,即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计息幅度、范围和条件,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2. 1.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沿革
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沿革
中国利率市场化在改革进程中稳步推进。
——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的基本设想。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改革的基本思路。
——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
——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
——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
——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
——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简化贷款利率种类,探索贷款利率改革的途径。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2年又进一步扩大试点。同时,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
——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2002年扩大农场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信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
——从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从2004年3月25日起,对期限在1年以内、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浮息分三年逐步到位,且到位后加点幅度减半执行。
——改变贷款利率计结息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计息方式的改变纠正了以往存款利率固定不动、贷款利率按年变动的不对称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自主确定计结息方式,
——2004年10月28日调高利率,同时加快贷款利率下限管理、存款利率上限管理的步伐,促进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2005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1.62%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2005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息: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至少调高0.20个百分点。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以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其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6.12%的0.9倍(即5.51%),比现行优惠利率5.31%高0.20个百分点。
——2006年4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贷款基准利率均上调0.27个百分点。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同改革之初相比已明显提高。回顾中国利率市场化所走过的道路和国际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基本经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始终注意改革进程与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和中央银行对利率的宏观控制能力相适应,保证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
3. 为什么要实行贷款利率制度
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4. 分析我国利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中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
建国初期,为迅速集中资源、重建经济,稳定物价,国家对利率进行了严格管理,并灵活调整利率水平、实行差别利率,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
文革期间,受对利率认识的局限和左的思想的影响,利息被看作某种资本主义的东西,利率管理也向简化档次、降低水平的方向发展,利率在国民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不断弱化,但利率集中管理的体制仍然没有改变。
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建设中心地位的确立,国民经济管理逐步由实物管理转向价值管理,调控方式逐步由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控制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利率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重要性重新显现出来,利率管理体制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1988年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利率管理进行了专门规范,初步明确了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主体地位和管理范围。1990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对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职责范围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并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利率管理中的职责。此时,人民银行对利率管理的范围覆盖了几乎涉及所有资金价格和对计息规则的管理。在完善利率管理制度的同时,通过适度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下放利率浮动权的形式,对利率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尝试。
1996年随着统一的银行间市场的建立,利率管理体制改革迈上了新台阶。金融机构间的批发业务利率逐步放开,人民银行管理的利率范围不断缩小,利率管理种类不断简化;人民银行针对不同性质资金和不同行业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逐步减少,利率管理承担的财政职能逐步弱化,而对宏观经济灵活调控的职能不断增强。1998-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并统一了不同期限档次利率的浮动政策,使金融机构的定价权逐步扩大。
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修订并下发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强调了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简化了利率管理的种类,明确了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和金融机构自定利率的范围。使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下来。目前,我国利率管理基本上是在该《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在外币利率管理方面,1984年以来,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2000年,人民银行改革了外币利率管理体制,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对外公布。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回顾1996年以来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国人民银行累计放开、归并或取消的本、外币利率管理种类为114种,目前,人民银行尚管理的本外币利率种类有34种。今后,随着金融机构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人民银行将不断完善利率管理,扩大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自主权,并通过人民银行的间接调控,引导利率进一步发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作用。
5. 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是什么意思
贷款利率 有个最低利率限制 没有最高限制
6.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lpr
贷款利率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浮动利率也就是lpr,在你办房贷的时候,以前都是固定利率,现在可以转为浮动利率,由于浮动利率下调的话,你还的利息也会少一点。
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根据人民银行此前的公告,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借款人可与银行平等协商,并决定贷款利率“换锚”为LPR(浮动利率)还是转为固定利率。
一般来说,房贷借款人均会受到此次转换的影响,但有几种情况除外:一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二是固定利率贷款;三是2020年底前到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符合这3种情况其中之一,就不受此次转换影响。
对于转换期间房贷利率水平,央行规定,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也就是说,2020年全年个人房贷利率水平与以前一样,维持不变。而从2021年1月1日起,如果选择固定利率,剩余期限内,房贷利率与当前的利率水平保持一致,与LPR利率变化无关;如果选择浮动利率,今后的房贷利率会随着5年期LPR的变化而变化,LPR每月公布一次,或升或降或维持不变。
选择哪种方式更好?
业内人士表示,两种转换方式各有优势,具体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房贷借款人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
如果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
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存量房贷借款人要根据自身情况,以及贷款价格、贷款期限、贷款余额等,综合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转换方式。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价格折扣力度大,月供剩余时间比较长的话,可以选择固定利率,这不仅有助于锁定月供成本,还便于做好家庭的收支安排。如果月供剩余时间较短,贷款余额也不多,选择浮动利率可能更合适。
从中短期看,我国利率处于下行趋势。将存量浮动利率房贷转成以LPR作为定价基准,对借款人来说是有利的,有助于减轻借款人房贷支出。虽然长期利率走势难以判断,但中短期利率下行基本上是有共识的。此外,即便出现了与预期不一样的利率大幅上升走势,购房者还可通过提前还款方式来规避利率风险。
虽然此前多家银行发布公告称,8月25日起,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批量转换,统一调整为LPR定价。多家银行在公告中表示,此举是为简化客户操作,参照银行业普遍做法开展的。
不过,这也不代表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各银行均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已有银行明确,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银行之所以采用批量转换,主要还是考虑房贷借款人大部分为个人,人数众多且分散,批量转换方式能够节约资源、提升办理效率。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对利率市场化、引导利率下行都有好处。央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截至6月末,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度已达55%。其中,存量企业贷款转换进度为76%。
统计显示,2019年8月改革以来,LPR报价水平逐步下行。今年8月份报出的1年期LPR和5年期以上LPR分别为3.85%和4.65%,改革以来累计下降0.4个和0.2个百分点。
7. 试述我国的利率体制改革过程,并解释为什么说我国当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种改革发展的必然
1988年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利率管理进行了专门规范,初步明确了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主体地位和管理范围。
1990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对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职责范围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并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利率管理中的职责。此时,人民银行对利率管理的范围覆盖了几乎涉及所有资金价格和对计息规则的管理。
在完善利率管理制度的同时,通过适度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下放利率浮动权的形式,对利率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尝试。
1996年随着统一的银行间市场的建立,利率管理体制改革迈上了新台阶。金融机构间的批发业务利率逐步放开,人民银行管理的利率范围不断缩小,利率管理种类不断简化。
人民银行针对不同性质资金和不同行业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逐步减少,利率管理承担的财政职能逐步弱化,而对宏观经济灵活调控的职能不断增强。
1998-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并统一了不同期限档次利率的浮动政策,使金融机构的定价权逐步扩大。
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修订并下发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强调了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简化了利率管理的种类,明确了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和金融机构自定利率的范围。
使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下来。目前,我国利率管理基本上是在该《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7)我国贷款利率管理实行扩展阅读
主要缺陷
一、利率形成机上的缺陷
鉴于利率有其特殊性,从理论上讲, 它的形成应当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因为, 利率作为国家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与经济杠杆, 要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和货币供应状况进行有计划的调整, 反映国家的货币政策导向。
二、利率构成体系上的缺陷
由于存在上述缺陷, 因而利率构成尚不完整。表现在一是国家计划制定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部分占绝对多数, 专业银行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围绕基准利率而自行上下浮动的非基准利率部分占绝对少数, 或者说, 中央银行政策允许的、合法的浮动利率贷款极少。
8. 我国现行利率政策是什么
我国是处于体制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在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框架的选择问题上,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三国的经验,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在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方面,1995年颁布的5中国人民银行法6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而实质上,我国货币政策面临着来自中央政府的多目标约束: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确保经济增长!支持国企改革!配合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确保外汇储备不减少!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龚方乐!应宜逊,2000;谢平,2000)"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货币政策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坚持稳定物价的单一目标,逐步弱化直至消除多目标约束"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确定后,货币政策框架的选择实际上归结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我国从1996年开始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M1和M2的增长率较大幅度地偏离预定的调控目标,货币供应量目标不再有效,应该放弃货币供应量目标,建立一个以通货膨胀率为调控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笔者认为,从美英德三国的实践看来,货币政策框架的选择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根据本国当前的实际经济金融条件进行调整"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金融实际情况,目前实行通胀目标法存在以下一些困难:(1)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而通胀目标法要求汇率完全自由浮动,因为汇率目标与通胀目标有时会发生矛盾"要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尚需时日"(2)采用通胀目标法的前提之一是中央银行对通胀目标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能够综合观察多种指标,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了解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具有预测通货膨胀的技术和能力"而目前我国的中央银行对通货膨胀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3)在中央银行独立性方面,根据5中国人民银行法6的有关规定和从当前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来看,要实现通胀目标法所要求的中央银行独立性仍很难"(4)在货币政策透明度和中央银行可信度方面,与实行通胀目标法的国家相比,我们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我国目前过渡到通胀目标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由于我国金融创新的速度加快,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确实面临着部分学者所指出的一些问题,如可测性问题!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问题等"我们应该不断修正这一指标,合理界定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和统计范围,以确保其可测性,增强其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同时,我们应该借鉴美英德三国的做法,监测更多的信息变量,建立相应的经济模型,提高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最终形成一套包括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预期通胀率等指标在内的货币政策监控指标体系"
2.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我国仍然是一个以管制利率为主的国家,包括存贷款利率在内的
绝大多数利率由中央银行决定,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而在美英德等国利率则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因此,我国目前应该积极推行利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提高央行的间接调控能力"
3.美英德三国对货币政策透明度和中央银行信誉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值得借鉴"近年来,我国
中央银行在增加货币政策透明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定期公布货币供应量目标,编写5货币政策报告6,阐明货币政策执行情况,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公布金融数据等"但是我们仍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如增加货币政策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增强中央银行引导公众和市场的权威性,培育理性的市场预期,提升中央银行信誉"当然,从长远来看,我国已经加入WTO,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货币政策将面临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的加强!利率和汇率的套利投机等等问题,这些变化在历史上(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了较强的冲击,并迫使大部分国家放弃了货币目标法"届时,我国货币政策框架如何选择,是借鉴美国的做法,不明确公布名义目标以进行有益的探索,还是借鉴英国的做法,直接采用通胀目标法,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实质,并不是人民币是否应当重估,即它的短期升降与否,而是人民币汇率制度应采取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换言之,汇率水平只是最终的结果,形成汇率的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尽管我国名义上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是自从1998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变化率均不到0.1%,因此IMF根据中国表现将中国视为固定汇率制国家。
经典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认为在货币政策独立性、资本流动和固定汇率三个目标之间,不可能同时实现。但该模型的假设并不符合我国目前利率管制和资本管制的经济现实,本文通过改进的M-F模型分析我国的利率汇率传导机制。
一、经典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
经典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认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货币自由兑换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国际
一国货币当局企图通过增减货币量来影响国内利率的努力是徒劳的,国内市场上的利率是由国际利率水平和外汇汇率的预期变动率决定的;国内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正是在这一利率水平的自发作用下实现均衡的。
经典的M-F模型认为,固定汇率制度下货币政策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当央行企图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使得LM曲线从LM1向LM2方向右移的方式来降低利率、刺激总需求时,本国利率水平下一旦下降到CM曲线之下,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会引起资本外流,并对外汇汇率产生升值压力。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央行为了维持汇率的稳定,会被迫向外汇市场卖出外汇,买入本币。这会使货币供应量减少,使LM曲线反过来向左上方位移,并返回其初始位置,从而使央行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刺激总需求、增加产出的努力发生逆转,并最终失败。因此,在固定汇率下,货币当局不能自主决定货币供应量和LM曲线的位置,也不能有效地影响利率水平,所以货币政策是无效的。
9. 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
存贷款利率的管理犯法就是在贷款合同上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