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为论文题目的论文
你好! 给你一篇作为参考。。。 1)农村生态和劳动力资源恶性循环 统计表明,从1998年到2007年这10年中,尽管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都在增加,但无论是增加绝对值,还是增加幅度,农村远低于城镇,直至出现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1998年的2.51增长到2007年的3.33。2008年上半年,情况有所改变,但与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有关,因而很难持续。而且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用于消费和储蓄,而农民的纯收入除要用于消费和储蓄以外,还有一部分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如果扣除农民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城乡差距会更大。 造成城乡差别扩大的原因很多,在我国,由于化学农业和杂交良种的推广,我国粮食产量打破自2000年以来连续4年的减产僵局,实现连续4年增长。尽管这些增加的产出有一部分来自额外土地的使用和杂交良种的推广,但多数来自化肥和农药的更大使用。以化肥为例,目前,我国粮食总产量约占全球的1/4,但消耗的化肥却占全球化肥总使用量的1/3,平均每公顷化肥施用量为400公斤,远远超出发达国家每公顷225公斤的安全上限。大量化肥和农药的施用,固然推动了农业增产,但这些化肥和农药不仅可能会污染环境(如地下水),而且食品中的化学残余物还会对农民和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这与WTO环保标准相去甚远,从而自损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从农业中解放出来的大量劳动力造成国家就业压力,并形成中国劳动力价格特别是农民工价格过于低廉的局面。 人们不得不寻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体系,加强环境保护以拯救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确保人类生活质量和经济健康发展,于是,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体系得到迅猛发展。有机农业是按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有机农业是劳动知识密集型产业,是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也需要大量的知识技术投入,不然有许多问题尤其是病虫问题难以解决,还需要有全新的观念。有机农业食品在国际市场止的价格通常比普遍产品高出20-50%,有的高出一倍以上。因此发展有机农业可以增加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发达国家以前研究结果表明,采用不施化肥的有机农业生产模式与合理施用化肥的生产模式相比,产量至少降低30%。据此有人断言,我国如果全部采用有机农业生产模式,按每年人均消耗粮食400公斤计算,将有2.9亿人没饭吃。因此,有机农业不能盲目在全国推广。事实上这里有个误区,由无机农业过渡到有机农业开始难免出现单产下降,但经过土质的调整和劳力智力的投入,可以迅速恢复到原有水平,而对于原来并没有采用无机农业的土壤来说不存在产量下降的问题。 (2)历史欠账太多 三农承担着向全国提供充足农产品的重任。统计表明,从1998年到2007年这10年中,尽管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都在增加,但无论是增加绝对值,还是增加幅度,农村远低于城镇,直至出现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1998年的2.51增长到2007年的3.33。而且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用于消费和储蓄,而农民的纯收入除要用于消费和储蓄以外,还有一部分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如果扣除农民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城乡差距会更大。造成城乡差别扩大的原因很多,这里仅简析历史欠账问题。 历史上的当权者都知道粮食的重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民以食为天”这两句话最有代表性。封建社会许多新政权的发祥地都是在农村或牧区,但在政权正式建立之后,重点自然而然转移到城市,三农不过承担向全国提供充足农产品,兵员和劳工任务罢了。 农村作过包围城市的根据地,农民做过主要依靠对象,农业作过国民经济的基础,但三农承担粮食生产的重任没有变,国家投资重点不在农村没有变。农村在经济,文化,科技,通讯,交通方面远远落后于城市没有变。因而农村的积累向城市单向流动,农村的劳动力和智力资源也向城市单向流动,城市化的提出更加深了这一趋势。 过去对粮食价格的长期管制并没有对农民进行合理补贴,导致农村除土地以外积累微薄。由资源价格上涨产生的好处,农村得到的要比城市少得多,农村提供的劳动力资源反成为最廉价的商品,考虑到城市低保金是以人头发放的,农民工实际收入比城市低保户也高不了多少。 (3)对策 ( 一) 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城乡差别的本质是城乡生产条件和生产方式的差别, 因此城乡差别的缩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我们所设计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是指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不是重蹈过去割裂城乡发展的覆辙, 而是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城乡生产力发展的差别。 ( 二) 转变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的职能决定它是缩小城乡差别的主导。因此, 城乡差别是扩大还是缩小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要选择缩小城乡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等供给差别的政策。为此, 需要政府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采取切实措施以缩小城乡差别。 ( 三) 改变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发达国家城乡差别之所以很小, 是因为这些国家已发展到工业一元的程度。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开始阶段, 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需要推进城镇化建设、实行农业产业化, 发展现代农业, 兴办农村工业。 ( 四) 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将资源配置到效益高的部门的优点, 它关注的是效率, 而非公平。十多年来, 我们恰恰是重视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技术层面, 对宏观调控则关注不够。这样做的结果是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和竞争力的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中落败。缩小我国城乡差别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该体制既包含技术层面, 又包含政府调控层面, 既重效率, 又兼公平。 ( 五) 建立农民组织农业承受了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 是弱势产业; 农民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 文化素质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城乡差别的存在与弱势产业中的弱势农民缺乏有组织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关。依靠集体的力量与其他行为主体进行政治经济利益的博弈以维护农民的权益。 此外, 加强农村基础教育, 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改变农民落后的传统观念、依靠科技兴农、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 的冲击也是缩小城乡差别不能忽视的对策。文秘杂烩网 http://www.rrrwm.com
Ⅱ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论文
美国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美林证券被美洲银行收购、世界经济AIG告急等一系列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华尔街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鉴于华尔街在世界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美国发生的金融风暴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动。尽管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范文大全网)响比较有限,但由于我国存在着某些类似华尔街金融危机的“病因”,因此,吸取本轮美国金融风暴的教训,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面对日益严重的美国金融危机及其所带来的全球金融动荡,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应当辩证看待金融创新
美国本轮金融风暴是次贷危机进一步延伸的结果,而次贷危机则与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有关。美国房贷两大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购买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流动性差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换成债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而投资银行又利用其“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再通过创新将其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并出售。由此,最初一元钱的贷款通过创新可以被放大为几元,甚至十几元的金融衍生产品,以至于最后没有人再去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的真正基础价值,从而助长了短期投机行为,最终酿成了严重的次贷危机。因此,借鉴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有必要对金融创新进行重新审视,既要看到其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也要对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范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必须有效抑制市场投机
投机是市场的润滑剂,但若投机过度就会严重损害市场稳定的基础,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回顾历史上的金融危机,几乎没有一次不与过度投机有关。无论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目前美国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投机行为泛滥而引发。历史和现实向我们昭示,要想实现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严防投机泛滥。
(三)必须健全微观金融运行机制
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无论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形成的具体原因如何,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微观金融制度的不完善。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华盛顿互惠银行等美国著名金融机构的危机甚至破产,就是源于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薄弱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失效。试想,如果“两房”能够在购买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流动性差的贷款时注意风险控制,如果美国的大型投资银行在购买住房抵押证券时能够谨慎行事,如果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在投资中加强风险预测,或许不至于最终陷入倒闭的命运。因此,健全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是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稳定、安全运行的根本环节。
(四)树立信心是市场稳定的关键
美国金融危机的实践表明,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结为信心危机,金融危机与信心危机的交互作用,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动荡。因此,面对金融危机,如何重塑市场信心非常重要。具体到我国,当前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状况就是市场信心极度缺乏的印证。虽然美国金融危机还不可能对我国金融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但面对日益动荡的国际金融环境,为了避免市场继续向不利方向演进,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振市场信心。
(五)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管
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早有先兆。早在3年前就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由美国房地产带来的金融危机将会蔓延全世界。然而,遗憾的是这些警告并未引起美联储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人民银行以及证监会、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问题,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是不尽人意,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
Ⅲ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Ⅳ 关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论文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在新时期推动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是实现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作为主要矛盾,把生活宽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问题已基本解决。而生活宽裕是农民一直向往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人,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活处于较为困难状态,这是其一。其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试点中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仅覆盖约20% 的人,而且筹资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农村已成为老龄型社会。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家庭养老负担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国家针对灾害的突发性特点, 采取应急措施。在对待贫困户方面, 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但全国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参差不齐,如北京、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经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虽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但还没完全实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为488万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总数的3%。
二是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予以法规确认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254.5万人、敬老院2.4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3万人。从保障的程度上来看, 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财力不足, 实际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
三是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早在1986年前后,各地就陆续展开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目前全国基本上都已开展此项工作,由于社会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 在资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几经起落,在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和整顿规范几个阶段后,目前又处于试点阶段,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28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16.1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其总体覆盖率还不足10%。
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正在试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覆盖约20%的人口,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据2003年卫生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2/3。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监督保证机制,法律层面制度设计不完善
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在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也明确规定 :“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保障体系的建设。
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准法律与相关文件,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机构的的建设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执行中的不到位,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
(二) 没有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把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就知道我国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主要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应该说,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来安排养老及医疗保险,农民也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兼业等,因此收入状况比较理想。但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很多地方是吃饭财政,即使是略有余额,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也首选见效快的投资领域,吸引外来资金,而不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
因此,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少,大多是救济性质,而工伤、生育、养老等意义重大的项目大多尚未全面开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趋缓,扣除必要的生产生活开支,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所需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实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因素,而不愿参加保险。从集体投入这部分看。大部分县乡政府均是财政开支,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这导致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同时,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比如根据某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民缴费可以自由选择,因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选择最低档次每月2元,这样,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缴费l0年后农民也只能每月领到不到5元,缴费15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到l0元。 这样的养老制度安排,对农民的养老问题的解决无法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考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养老保险)等各管一块,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不少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相互扯皮,挪用、委托不当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乱的状况。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规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存在。
Ⅳ 我要写一篇关于银监会实施不良贷款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论文,请高手推荐一些有用的参考书参考文献给我
不良贷款监管可是银监会的重要核心内容。一个是不良贷款率,一个是不良贷款余额 银监会外网上一些政策法规可以参考。另外,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从双降到双控,今年货币政策转变后叫贷款分类真实性。从2003年到现在,做得很大工作就是推动贷款五级分类,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Ⅵ 求有关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急 如有论文 可以加分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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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f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r一d。文6章从2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g个m方8面全面地分4析了g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5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b政府支y持力d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3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e、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x放60多年来,中1国农村金融体系不z断地进行着改革。2008年以2来,先后有5个e金融文5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a部署和安排,分7别是2008—2008年每年的中5央一b号文2件,2000年的中5央三v号文1件及k2006年十i七x届三s中0全会通过的《中8共中5央关于b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k重大r问题的决定》中3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2。 农村金融问题也m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m一e。严瑞珍、刘淑贞(2005)从3国有商业银行从2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4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v玲(2008)和李锋(2005)从1金融抑制的角度分4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w勇(2007)从2“三j农”特点人u手0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5)、李喜梅(2003)基于z“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2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2)分6析和研究中1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6阳(2002)、王u晓云l(2002)从2功能定位与b战略调整的角度分2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1)从4支f持社会主义m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5)从7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c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i外,杜晓山l、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d文7、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e大h量的研究。虽然已l取得了o一g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4止7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0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7不n完善。 二p、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q存在的问题 (一l)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z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6农村信用社为8主体,中0国农业银行和中2国农业发展银行为4辅助,以8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2助社、贷款公4司)为8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3面仍2存在一o些问题。 8.农村信用社 一k是管理体制不o合理。具体表现为1:一d方0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e的性质与w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i一k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d资格,从7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k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r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8重属性。从0现实运行上d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u员基本上n均由省政府任命,从4而形成了h省政府的行政权力i对其所有者权力k的一b种“替代”。就这一e点而言,这与j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f吻合。另一x方3面,省级联社与u下d级联社之i间关系与m市场经济条件下s的股权与d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l下f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n方5面,从0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w间是自下p而上y的持股关系;而从0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h间是自上l而下t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4与s市场经济条件下d的股权与s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b是产权制度不a健全。具体表现为4:一k方2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h股农信社的社员,入c股的目的要么m是为0了n得到稳定的股金分3红,要么u是为5了t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r关心5信用社的法人q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4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m方1面,股权结构非农化4倾向严重。很多地方3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1,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g没有社区i范围限定,法人r、职工l、国家公1职人l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7。股权结构的非农化7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4向的非农化4。 三h是公0司治理结构不u完善。主要表现为8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m具有由社员代表大h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e会”制度构成的法人e治理结构,但其法人k治理有其“形”无u其“神”。由于e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o会流于y形式;由于z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n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d理事和自然人r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b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2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c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y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7国农业银行 一f是机构大c量收缩。自从65516年中1央金融工m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w县以3下q机构,发展中1小i金融机构,支t持地方5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u始大i幅收缩县及h县以6下y机构,至2000年初只有80%的网点、82%的员工w、62%的存款、63%的贷款分3布在县域范围内1,与h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j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7)构建信息模型分0析认3为7,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t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q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j是产权主体虚化7、法人j地位残缺。国家与c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4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0追逐利益的内5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1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7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q事、业务经营等方7面仍0有许多行政干y预。 0.中3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c是经营非效益化8倾向严重。由于o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2及i地方3政府的干w预,导致经营中1不g太i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r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i是风8险防范机制不h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6,内3部管理机制不h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r完善,执行不y严格、不k彻底。四是内0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j不t强。五v是激励约束机制不j健全,活力k不m足,创新、开f拓精神欠6缺。六2是缺乏5现代信息技术支y撑。 4.中2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s是股权结构单一s,公3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z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8国邮政集团公0司全资所有。现代公4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j化7基础之u上l的,而股权结构过于p单一e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o是风7险管理缺失,表现为8风0险管理的理念还不y到位,对市场风8险、操作风7险等重视不p够,缺乏5实施不n同业务、不h同地区x之a间的差异化7管理;风4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7险管理所需要的大x量业务信息缺失。三p是人m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x831 名,其中2:大n专k以3上c学历o的共有271名(占比285。8%),具有中7级职称仅822名(占比57。8%),这两项占比7远低于z其它各大x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h是数量不c足。截至2000年5月0末7,全国已h有66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j业,然而这一e数量与x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r相比4还显得有些不d足。二t是结算渠道不g畅。比4如目前绝大g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q是直接与j当地人c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q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z无a法控制其流动性风3险。三j是经营人i才h匮乏8。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e规模小t,工d作环境欠5佳,难以3吸引5合格的金融人g才m。 (二a)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2农村信贷市场为7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f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0.农村信贷市场 一l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1竞争。由于q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i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4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5占据了e垄断地位。如果将“三u农”贷款局限于n农业、乡e镇及p收购贷款三f类,据统计82001年农信社贷款占70。37%,农发行占24。02%,农行占32。01%;其中7,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5l。26%,乡t镇贷款的32。7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2正式渠道贷款的18。6%。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u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y是贷款利率定价不a合理。具体表现如下v:第一c,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o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p的商业银行则已s经取消了v贷款利率上b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w与i市场经济原则不z相符合。第二v,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0而缺乏0实行风7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5农业板块上e市公0司占整个q市场的比0重大a大b落后于r农业在GDP中8的比6重。比4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0生产总值为62。42万x亿q元k,占全国C,DP的比6例为043。40%,而截至2006年42月183日5,我国农、林、牧、渔业上q市公8司的总市值仅8为5060亿v元m,占A股市场70。7万t亿r元c市值的比7重仅4为80。16%。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l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6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y持。 6.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8险日8趋严重而农业风2险保障却在减少2。据统计5,20世纪4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7028亿d元p,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x升1趋势,2006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32。5亿b元u。然而由于z农业保险承保的风7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4大x而且覆盖面广j,因此,保险公6司的赔付率也h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r性使得作为3商业公7司的保险公7司不x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6,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6由4422年的约0%下d降到2003年的不o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78252年的4。1亿h元d下n降到2005年的2。0亿g元d。虽然近些年,随着中1央政府及h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q断提升4,加之q以2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4主要内2容的政府大f力z支w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k及d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j大x幅提升0,但与e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8还有些不m足。 (三g)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e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a完善主要表现为8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r足、品种有限、结构不v合理。比8如,中8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0然主要是专d注于f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4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q种基本业务上i,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n没有开l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m严重,据杨兆廷(2002)测算,从61641~2000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k从77642。50亿a元m增加到85002。02亿a元g,且仍0然还有不a断增大n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e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t经初步建立起一u个l分4工d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4审慎性风6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0还存在以3下r几w个k方4面的缺陷。首先,风3险主体缺位,难以3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2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8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c。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l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d上y的金融监管。比1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5常经营活动的风7险和合规性监管不a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1式和技术手8段不q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f)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0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n几k个q方8面,一h是法律建设不n完善,对失信者缺乏6有力k的惩罚机制;二k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8介7机构服务水3平不l高,而且收费高,“三c农”融资成本高,比0如客户6在办4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0%。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l很高;三p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7程度较低。 三c、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v)加大j政府支p持力d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s政府支r持力a度,其核心8是打破原来只有中3国农业发展银行才g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v展的支t农业务都可以8享受到一q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l以1下k理由:由于e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g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j、层次较多和农业风8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k以6效益为0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q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q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d的不x断增强,出于v解决“三b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n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k持是当前政府义e不m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5,所以8当前为3了d大k力v发展农村金融、不u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i)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y,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8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z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h,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s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f发、农田水8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6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d发与j科技推广r的资金投入y。第三g,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1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c农主力f军的作用,坚持为3“三m农”服务的宗旨不z动摇,重点支h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x业户5、专d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1险管理、完善内3控机制、努力d提高员工x素质,并扩大e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g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j,逐步开l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p,加大b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b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e)大i力s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y,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h上y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a条”和“非公517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i和农业大g省的政府部门w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f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o做强,从7而带动一q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r,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0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l中3小f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4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r经有了m较大w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a的自然风8险,对民间资本吸引3力i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n政府共同参与m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c农业保险成本高、风0险大e、收益差,为1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6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3和鼓励社会各方7力t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1央财政出资建立中0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g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7补;鼓励地方1政府、农业大b企业、社区q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i人c各出一o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m点资金的办7法办8保险;对经办1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k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8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8入r外资保险公2司开c办7农业保险业务。 (五q)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7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p农村金融服务方8式上e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6进行如下m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5龙头企业,可举办2“企业+协会+基地+农户5”的“订4单农业”贷款,创办7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7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2共事业贷款上h,创办7“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t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m,开k办8农村公5职人f员为8农户6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p农户6和农村中3小k企业以7动产和不l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3仓7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g和回乡c创业贷款等。 (六3)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5改革 一a方3面要端正思想认2识,走出理论误区x。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a持”、“低利率才h能让城乡w人u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5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0险的原则下t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i方8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2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i限规定。 (七j)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b方1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1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j量。另一o方8面,中5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4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1控制度。 (八i)优化2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u是强化5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6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h和企业法定代表人b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q,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i力j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0保护主义o,大m力y支s持司法公3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p应有的行政干t预。 二d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0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0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w泛开k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z镇、信用村、信用社区b、信用户5、信用企业建设,进一r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1气7。再次,要加快对工n商、税务、公7安、银行等部门f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g人r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gūa圣颚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