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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骗贷款骗补贴

发布时间:2021-06-22 06:00:43

① 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被骗

你要去法院问下,传票和判决书是怎么送达的。提出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收到过这些东西,因为凡送达都是要有送达回证的。
关于贷款,信用社的文件好像是齐全了,各种证件和签名都有,这个我不懂,找人了解下。
如果你说的属实的话,你们这次很难啊。
关于执行,因为是生效判决的执行,暂时应该没有办法。
你们去申诉吧,最难得是证据的搜集。
最好找个律师咨询下,我说的可能也有错,因为我不是律师。

② 如何投诉农村合作社虚报土地骗取国家补贴

喀左县利州街道碾子村十一组,农村合作社虚报土地,骗取国家补贴,有关部门不作为,群众反应级大,该去那投诉

③ 农村信用社骗贷款返还利息该如何投诉

农村信用社骗贷款返还利息的话,可以向银监会进行投诉,毕竟银监会是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实行的,向他们反映情况就可以了。

④ 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现在被人骗了,我没有能力还钱,我现在跑到外地快9个月了,我是找人担保贷款的

我也借了农信社5万,但是到手只有35000元。而被银行工作人员信贷部的经理和中介人拿走了15000元

⑤ 假农业合作社骗取国家补贴,对农民有什么影响

假农业合作社骗取国家补贴。首先,这种行为可耻的。土地是由农民耕种的,农民没有享受合作社的国民利益,他们没有从税收中受益。然而,许多农民不知道他们是合作社的成员,一些组织者得到补贴。让真正的农民白白的努力工作。

当一些假的的农业合作社在基层利用虚假的监督漏洞,采取虚假举报和虚假举报的形式,剥夺国家补贴,导致国家对粮食产业对新型工业模式协调的财政支持出现偏差。很难形成有力的支持并稳定粮食生产。对农民的切实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从小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可以满足一些不法分子个人的小利益,但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步伐,不利于中国粮食生产的稳定。

⑥ 被骗到农村信用社贷款还签了字可以报警处理吗

你妈妈只要是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2016年被骗到信用社贷款,还签了字,你到现在说被骗了,你自己信吗?

⑦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伙同他人诈骗该社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麻烦告诉我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陈某的行为应定贷款诈骗罪。因为诈骗贷款二万元,是二个人的共同配合下所骗取的,由于吴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利用其在放贷过程中的审查便利条件,是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明知吴某要其配合进行贷款诈骗,仍给予帮助,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由于陈某属于一般主体,并没有职务行为,因此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观上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客观上表现为冒用林某的名义,并私刻林某的私章,进行贷款,这本身就是一种虚构事实的行为,并骗取了二万元的贷款,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了贷款的流失,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放贷,因此,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吴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属于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陈某是一般的社会人员,属于一般主体,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表现为吴某利用其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指使陈某冒用林某的名义,骗取其所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二万元,其性质上就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已有,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这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勾结外部人员进行贷款诈骗。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的共同目的,成为同一体即共同意思主体。在无职务者与有职务身份者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情况下,二者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体,故对其应该进行综合评价。第一种观点正是没有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才分别定陈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职务犯罪构成的理论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一种真正的身份犯,其构成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具有法定的身份。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是不能完成任务的,有特定职务的人利用职便的犯罪,就使无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整个案件的性质就应当依照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定罪。结合本案来看,在实施骗贷的过程中,吴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符合特殊主体的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上是利用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负责审查相关的贷款手续的职便,在知道陈某冒充他人的名义的情况下,仍同意批准其贷款,其利用职便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本案应当定职务侵占罪。第二个观点没有考虑吴某的特定身份和利用职便的行为,使本案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再次,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施骗贷的共同犯罪中,吴某主要是利用其特定身份(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负责审查相关的贷款手续的职便,指使陈某冒充他人的名义,明知不符合贷款手续仍同意批准贷款,导致二万元贷款被骗,而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帮助提供其亲戚林某的身份证,可见,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只是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

⑧ 我四年前以自己的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帮朋友带了四万元钱,当时是典型的违规贷款:想问下我要怎么维权

照这样看来:
1.合同伪造,是你和你朋友所为。信用社主任可以假装不知道,最多有个收集资料不齐全有瑕疵,银行内部警告一下而已。但是你和你朋友是伪造合同骗取信用社贷款,所以这个没有什么好处。
2.当时银行钱已经打入你的账户,账户里面有密码,密码是个人享受的,所以这笔钱,可以判定是你自己使用。信用社还会认为你自己转移用途,而主任和信贷员监督不力而已。

(后悔自己连借据都不跟你"朋友"些一张)

除非你什么都没有,让银行上诉法院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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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方法一:(把贷款转到你“朋友”的名下,让你做担保也行,你以前可以买通主任了,现在不可以么。)

建议你和银行信贷员,主任获取联系。不管你以前买通不卖通,占不了便宜,不如好好利用人家。
说:
1.你们知道合同是伪造的
2.这笔款是他用了,现在想办会手续弄回他的名义
3.要有能力叫你的“朋友”去信用社重新签名。
4.你也要装穷,和拿出信用社把我告到法院也不还的精神,信用社其实告到法院成本也很大,相信信用社也会按你的方法走的。

⑨ 合作社骗取农民信任,用29户身份证贷款,每户9万,协议里面说不用自己还,现在信用社要还钱,怎么办

农民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合作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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