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怎么计算利息
您好,目前人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为:0-6月(含6月)贷款年利率是4.35% ,6月-1年(含1年)是4.35%,1-3年(含3年)是4.75%,3-5年(含5年)是4.75%,5-30年(含30年)是4.90% ,请参考。
B. 银行的贷款利率是怎么计算的
前几年各家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商贷利率有可能是有一定的利率折扣,比如85折,就为下浮15%,利率浮动值就为-15%,住房长期贷款执行利率就为4.165%。
当前,商贷普遍上浮20%的今天,利率浮动值就为+20%,住房长期贷款执行利率就为5.88%。
而各种消费类,经营类贷款,如果还款方式不同,利率执行情况也不同。
还款方式不同,利率也可能不同
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各家银行给出的执行利率可能不算太高,有的可能基准利率上浮很小。很多人觉着这种方式利率低,主要原因是借款人每月需还本还息,银行可以更好的把控风险,对于借款人来说资金利用率并不高,但银行还可以将每期收回的本金再次利用赚取利息。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或者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由于到期才归还本金,对于银行来说,本金风险大,利率也相应会高一些。但是对于借款人来说,虽然利率会高,其实这种方式资金利用率是最高的,只需要按时还息,到期利随本清就好。以上是我作为银行从业者,给大家的一些分析解答。如有贷款利率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我。
C.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的,求给个正确的公式
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D.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怎样计算
咨询当地银行
E. 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多少,请问怎样计算。
人民银行2006年8月19日至2007年3月18日3-5年贷款利率为6.48%
因此,到今天为止2010年9月29日为止,利息计算如下(说明:没有按日计算,只是按月计算,差距不大):
1、2006年12月31日至今,3年又9个月,利息=50000*(3*6.48%+9/12*6.48%)=9720+2430=12150元
2、2007年2月至今,3年又7个月。利息=68900*(3*6.48%+7/12*6.48)=13394.16+2604.42=15998.58元。
合计利息=12150+15998.58=28148.58元
应归还本息合计=50000+68900+28148.58=147048.58元
F.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怎么算
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利润在借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分配比例,因而影响着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贷款利率因贷款种类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同时也与借贷资金的稀缺程度相联系。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G.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怎样算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7)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怎样计算利息扩展阅读:
政策依据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