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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间无息贷款税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20 19:14:21

① 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税务扣除问题的税务问题

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②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交增值税吗

无偿借款,没有利息收入,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有理由怀疑是关联方。

③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问题

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因是关联方借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公平交易原则,deem个人股东一个利息收入;个人贷款利息收入,需要交纳5%营业税;企业作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金
股东无偿借用资金,年末未归还,即属于利润分配;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需要交纳20%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④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征税

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关键企业间的借款与收入相关,税务部门是有权核定正税的

无息贷款税前扣除的处理

企业向股东无息贷款,税前扣除什么?
企业支付一笔款项给股东,做为贷款,你的会计处理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或者短期投资,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并没有形成成本费用,也就不存在税前扣除情况,这笔款项企业是要收回来的,与损益无关,也就与所得税无关。

如果有利息,对企业来说属于收入,严格来说应该计缴营业税、做为收入入账后还要计算缴纳所得税,不存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但一般企业会将这种利息做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对企业所得税来说与做为收入差不多,也是增加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存在税前扣除一说。

最终股东分红,与贷款无关,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应该按个税法计缴个税,再转入应付股利,如果需要与其他应收款(借给股东款项)相抵,这个不涉及税务和损益,是正常的会计账务处理。
而股东支付的利息,是支付给企业的,与股东获得的股利无关,当然不能抵扣股东分配股利时的个税。

⑥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征税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1、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6)居民企业间无息贷款税务问题扩展阅读:

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⑦ 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一种是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营业税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 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一种风险是,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 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⑧ 营改增之后企业间无息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间借款按“无偿提供服务”划入视同销售范围。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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