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自己的财务费用吗
不可以。
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产生的利息,需要转移给子公司支付和入账。
B. 子公司用银行贷款替母公司偿还债务,产生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应当和子公司签定借款协议,按此笔贷款的银行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用以冲抵母公司的利息支出。在财务处理上,母公司每月向银行支付利息时不要走财务费用,而应该挂其他应收款---子公司,子公司交来利息后下往来。
C. 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借款利息 如何做分录 其他业务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
您好,借: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负数,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D. 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涉及哪些税
日期: 2012-02-02 问: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子公司支付利息给母公司,母公司需开票给子公司,但母公司不具备此类开票资质,需到税务局开票,此类开票需缴哪些税款? 答: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费及企业所得税,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E. 子公司帮我母公司借款,然后母公司把利息转给子公司,子公司再把这个利息还给银行,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子公司帮忙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子公司
母公司转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短期借款
转给母公司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母公司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F. 子公司将银行贷款借母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答:子公司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时,以银行利息单作为原始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发生的应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G. 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应该怎么做账
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时发生的利息费用,或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等,利息收入应计处财务费用/利息收科目中的;因此收到的借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H. 子公司贷款给集团公司使用,利息由集团公司付,是否属于转贷行为
从银行方面讲是转贷行为,但在公司中不属于,子公司款项归集母公司使用,这在公司里很正常,手续上走一下,如,写个内部借款协议之类的,只要有正当手续,在集团内资金统调这很正常 。
I. 子公司计提的母公司的利息,但未支付允许税前扣除吗
可以税前扣除。
在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母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将资金提供给母公司使用的,母公司按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解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子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母公司开具发票。
不超过同期同类同时,还有考虑债权与股权比例的约束,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如果符合统借统还,可以不征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