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② 金融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类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不法分子的骗术也越来越多样。随着一个又一个的骗局被揭开袒露,他们又研究着下一个骗局。在2019年,这些高发的新型网络诈骗有哪些呢?
第一种,购物类诈骗
真实案例:某县居民李某报案称:接到一个归属地是内蒙古的电话称其在网上购买的化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为其退款,后让其加了对方的社交平台账号,并在该社交平台上发送收款二维码,称必须扫描付款后才能通过公司认证,李某分三笔扫描支付合计2万余元,李某找淘宝客服询问此事时才发现被骗。
骗术揭秘:由于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的普及,交易诈骗占比遥遥领先,是最为高发的诈骗类型。犯罪分子通常冒充店主或客服,主动找上门,以各种理由要求你打款或提供银行信息及验证码。
犯罪分子还可能通过开设虚假的购物网站或店铺进行行骗,一旦受害人下单购买商品,便联系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聊天工具发送虚假激活网址,一旦你填写好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银行卡上的余额就不翼而飞了。
防范提示:遇到问题应当通过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他人告知交易存在异常时,应直接登陆电商网站并查询自己帐户的状态,如果系统给出的账号状态和交易状态没有异常,则不要相信陌生人的说法。
第四种,航班取消、改签诈骗
真实案例:王某接到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其订的前往湛江的航班因飞机导航出现故障需要“改签”,让提供银行卡号收取保险赔付款。王某信以为真,按对方提示操作并告知对方银行卡验证码,结果被骗4800元。(来源于伊犁网警巡查执法信息发布平台)
骗术揭秘:不法分子通过灰黑产买到乘客乘机信息后,首先是发送“航班取消”短信,并在短信中附有“客服”电话。当乘客与“客服”取得联系后,“客服”会告知乘客航班因故取消,需要进行退票或改签操作,这时“客服”人员又会告知乘客进行改签需要转到“人工客服”。转到“人工客服”后,“人工客服”会“指导”乘客在支付宝或微信钱包进行操作,在“平台”上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和验证码,不法分子趁机洗劫受害人的银行卡。
防范提示:一旦收到了类似短信,首先要登录航空公司官网对航班情况进行核实。据航空公司的政策,即便真的出现退票等情况,退款也会自动返回乘客最初购买机票所用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软件账户或代金卡的原账户上,不会要求乘客要再补充账户信息。还有一些声称航班异常需要在ATM机上改签的就更加离谱,千万不要轻信。
第五种,网贷诈骗
真实案例:家住深圳宝安的28岁女子小菲(化名),最近遭遇了一起网贷骗局,她本来想网贷借款4万元,却被以保证金、做银行流水等名义,在社交平台转账,骗走了9万元。(来源于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骗术揭秘:犯罪分子冒充贷款机构或银行等工作人员,谎称有低利息、放贷快的款项,诱惑受害人上钩;然后以为保证金、手续费、转账走流水提高额度等名目,引诱受害人付款;继续提出,要交纳更多费用才能获得贷款的金额,此时受害人已经深陷诈骗圈套,会出于“一种将错就错”心理继续交纳钱财。
防范提示:如需要贷款,尽量通过有资质的正规贷款机构申请贷款,降低贷款的风险。如果真的遇到相关骗术,应当及时向警方报警,提供不法分子的手机、银行账号、存取款记录等信息,便于警方开展案件侦破。
③ 谨防网络金融诈骗怎么办
这几年投资理财越来越受到关注,网上投资理财项目也纷纷兴起,尤其是一些打着超高回报率、五花八门的互联网投资项目让人心动。可心动的同时,一起起网络投资新骗局也让不少人掉进了被骗的陷阱。
从广东、广西、浙江和甘肃警方破获的一些典型案例看,网络金融诈骗从选择目标到层层诈骗都有完整的套路。第一步是“吸粉”,吸引股民加入微信群并建立信任关系;第二步是“固粉”,将有意向跟随其炒股的股民拉入新群;第三步是“转粉”,诱导客户向虚假平台投入资金买卖期货,实施诈骗。
来源:央视网
④ 下面哪项不是网络贷款诈骗的特征
网络贷款骗局的特点:放款条件非常容易。要求提前支付费用。公司证件、信息不明确。网站宣传、规模小。犯罪主体技术性强。是一种隐匿性很强的犯罪行为。网络的虚拟性质使犯罪分子无需与受害者面对面接触即可开展欺诈活动。而且,犯罪分子在诈骗过程中经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难以追踪定位。
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电脑中的数据容易被篡改和删除,删除后不留痕迹。此外,很多信息系统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没有很强的安全设置,不具备数据保护等功能。犯罪分子破坏、窃取数据后,系统不会自动保留犯罪痕迹,因此事后取证和调查难度较大。犯罪成本低,收入高。犯罪分子不需要锁定特定的犯罪对象。他们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的计算机上点击鼠标来修改信息或发布欺诈信息。在很短的时间内,他们往往会获得大量甚至巨额的收入。
1、网络贷款诈骗犯罪范围很广。网络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这种犯罪的犯罪地点不仅限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而且受害者也可能分布在多个省市甚至多个国家和地区,这就是直接导致国内多个司法机关或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此类犯罪有管辖权。
2、一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加大违法犯罪成本。网络金融诈骗属于贪婪犯罪,主要区别于传统犯罪。在“互联网”时代,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网络金融诈骗与传统金融诈骗在侵犯财产合法权益、破坏财务管理秩序方面没有实质性区别。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因犯罪手段和场所不同,应完善案件线索发现、受理机制和快速查处机制,努力提高侦查和司法鉴定水平,以及对新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识别能力,特别是电子数据的收集、修复、审查和判断能力。最高司法机关要加强研究,制定有关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通过依法加强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数量,增加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防止网络金融诈骗的发生。
3、二是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挤压犯罪空间。网络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通过网络非法集资、钓鱼网站诈骗、“伪P2P”、网络金融诈骗等典型案例,提示常见违法犯罪手段,教育群众特别是网络投资者如何识别网络金融诈骗,以及如何识别合规互联网金融,例如,检查网站的注册备案是否真实可信,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投资项目是否已经获得批准和批准。相关部门发布。此外,还应提醒投资者理性对待高回报承诺的网上理财公示,提示投资者被骗后及时举报,并保存相关证据,如页面照片、电脑截图等。提高防范意识,才能有效挤压违法犯罪的空间。
4、三是强化风控体系建设,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通过360安全中心等技术拦截金融投资钓鱼网站;引入第三方服务商的数据和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控和反欺诈能力;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系统升级工作,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改进系统漏洞;完善征信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便利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身份识别和信用审查。
⑤ 提供虚假无效资料办理贷款案例
一、提供假资料向银行骗贷是犯罪吗
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贷款,可能会被检察机关认定为金融诈骗罪,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炒房者的恶意骗贷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上海地区掌握在1-5万)即构成贷款诈骗罪;如诈骗数额巨大(5-20万元),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如数额特别巨大(超过20万)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贷款材料作假被发现有何影响
在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下,大多数人想到的是贷款。没错!贷款肯定是解决资金需求的最好利器,但是想顺利从银行手中拿到贷款,你还需满足银行贷款要求,且能提供真实、可靠的贷款材料。不过,有些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真实的贷款材料,便“急中生智”想到了提供假证明,但你想过若银行贷款材料作假被发现有什么影响吗?
(一)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若情况较轻,可能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但是该记录会影响你未来房贷、车贷、信用卡等银行信贷业务的办理。
(二)拉入银行“黑名单”,并拒贷
若情况稍重,银行会拒绝你的贷款申请,并会拉入“黑名单”,这样你以后想再在该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就“没门”了。
(三)构成贷款诈骗或量刑
若你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将按以下标准量刑: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⑥ 网上贷款说要自己银行卡里有贷款金额的20%,然后要验证索要验证码
第一没有一个金融机构要求贷款人需要在银行卡存款达到定比例,第二验证码任何时候都不能给别人,任何金融都不会索要验证码。
⑦ 网络诈骗案40%为贷款诈骗,原因是什么
网络诈骗案40%为贷款诈骗,主要原因是:
1.这样的事情没有发生,会让大家感受到恐慌;
2.诈骗犯用这样的方式测试大家的反应;
3.金钱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很容易就相信。
这几年的电信诈骗越来越猖狂,国家也做了各种各样的宣传,但还是有很多人上当受骗,骗子的手法也越来越专业,越来越让人感到害怕。网络诈骗案40%为贷款诈骗,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很多人根本没有贷款,面临这样的电话很容易出现恐慌,在犯罪分子的强势压力下做出错误的判断;关系到金钱的问题大家都很容易相信,这很容易被设局入套,最后就是诈骗分子用贷款来测试大家的反应,这可以帮助他们辨别是否是有效客户,这是网贷诈骗这么高的原因。
三、金钱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大家都很感兴趣
大家都知道防止网络诈骗最好的办法就是挂断电话,很多人接到网络贷款这样的诈骗电话感到很震惊,因为这些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他们愿意听下去,只要你愿意听下去其实你已经慢慢上当,犯罪分子随时都可以把你说服,这也是网络诈骗案40%为贷款诈骗的原因。
⑧ 网上借贷借了钱,欠了高利贷好多,这属于诈骗吗
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一方欠钱不还,是违反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高利贷也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一般不属于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金融诈骗案例网上贷款扩展阅读:
案例:
最高法:民间借贷年息超36%部分可追回
昨天上午,一中院召开发布会,对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解读。新规中,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区间红线,同时,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债权人仍有方法维权。
焦点1民间借贷划两道红线分三区间
年利率未超24%属于“司法保护区”,超过36%部分属于“无效区”不受保护
【案例】昨天上午,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审结的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案件中涉及利息保护标准的范围问题。
2011年,石先生夫妇向王先生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24%,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后,债务人认为利息约定过高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可年利率24%的合理性。
【解读】
年利率24%算不算高利贷?为何法院认可这个年利率的合理性?
一中院曾在2013年发布调研结果,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范围,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据新的司法解释,有了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解读称,上述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道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
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焦点2借款涉及刑案债主仍可追讨
涉及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借款合同仍有效,封堵躲债、赖账漏洞
【案例】李某经文某介绍并担保,以年利率20%借给张某10万元,但此后张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
2013年,一中院曾发布消息称,5%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地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
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还款,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诸多因为躲债、赖账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张自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怪现状。
而在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相关法院表示,此举对出借人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民间借贷年利率区间图示
“司法保护区”
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自然债务区”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无效区”
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⑨ 【通告】某某,关于你本人涉嫌捷信金融贷款诈骗一案,涉案金额¥9xxx
您好!您这是遇到诈骗团伙了,您所说的一切都是骗子编出来的谎言,您只要坚决不汇款给骗子,把骗子的手机号码拉到黑名单里,不予理睬,您就是安全的。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