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以个人名义贷款,企业用的问题
1个人贷款用作企业经营是可以的,有相应的产品,而且贷款成数可以做到评估值的8成,股东也可以,一般只看公司章程。
2所以没问题,除非你是用企业的资产做贷款,当然有委托就可以了。
㈡ 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以用于公司经营,还款责任的认定
个人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此时股东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出借人只能向股东主张债权。
二是将资金入股公司,此时出借人也只能向个人索债。
三是账目不清无法区分个人和公司财产的,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四、如果他是以法人名义借款,且履行法人借款手续(也就是有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之一)属于公司的债务。既是用于他个人的使用,公司也要承担偿还责任,之后公司实行内部清偿。
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㈢ 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谁来还
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一是需要考虑借款手续出具时借款人落款签名,如果是个人,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个人付有偿还义务,如果个人没有签字,不付偿还义务。二是看是否有担保人,如果公司提供了担保,个人与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㈣ 以个人名义给单位贷款,单位不还款,现自已该怎么办
以你们个人名义去向银行借钱,钱是给公司用,自己没有使用,自己其实就成了一个借款的平台;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间还款,那么银行就会找借款人,借款人就是你们,第一责任人就是借款人,是你借的钱,这个思路应该清楚吧。
如果公司有相应给予你担保的东西和你借款东西等值,根据你个人的意愿来决定为不为公司做这件事情,主要是随你的个人意愿,风险上面已经说了,公司不还,银行就是找你还。
如果银行能给你们开一张定期的存单,金额包含你借款的本息,时间也是和还款时间一致,风险不大。
㈤ 个人借款给公司可以吗
法律分析:可以,这属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㈥ 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吗
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股东用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公司借款,可以作为公司借款入账。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㈦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㈧ 劳动法 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议为公司贷款是否违法
行为人要自己确定,最终的法律意义可不是公司要求。你自己一定要明白,你一旦做了,就是你自己的行为了,而非企业行为。
㈨ 我以自己私人名义贷款的钱借给公司,公司倒闭这个钱怎么还
你以私人名义贷款,贷款人就是你,与公司没有关系,还款人也是你,借款人不会找别人要求还款的。你把钱借给谁也与借款人没有关系,你把钱借给公司,那是你与公司之间的事情,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现在公司倒闭了,你得想办法将贷款还上。同时也得找倒闭的公司要钱,如果借给公司的,公司得破产清算,你作为债权人,可以平分公司财产。
㈩ 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合法吗
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员工可以拒绝在贷款合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