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券公司能做委托贷款吗政策上有没有限制
可以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方,提供《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的资金。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拟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同时,委托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⑵ 财务公司都属于国有的吗
不是,这要看设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公司的性质了,如果是国有企业设立的财务公司,如中石油的财务公司,当然属于国有,但如果是外资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当然不属于国有啦。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摘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在网络找到的关于财务公司的一些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获得网上拆借资格)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备注: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第二条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行为
财务公司在金融市场中参与的经营活动也日趋活跃,主要分为三类,结算、投资和融资。
结算类:随着集团对财务公司资金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大部分财务公司都开始借助银行结算网络搭建集团内资金结算平台,加强对集团成员单位资金收与付的管理。这已经是一种趋势,因为只有做到全部资金的高效管理,才可以实现财务公司的第一个作用。随着部分财务公司外汇业务资格的具备,外汇资金结算的需求日趋强烈。
投资类:目前财务公司的投资要受到监管部门指标的严格限制,虽然也可以投资二级市场,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但已经越来越强调为集团内部服务,财务公司的资金首先要为集团内部的资金需求解决问题,同时也越来越强调安全性。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固定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是当前市场中大部分财务公司的主要需要。
融资类: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买断出让和回购出让)、拆借、票据融资、发行金融债是其企业财务公司主要融资方式。
另外,财务公司也利用其集团背景牵头本集团项目的银团贷款、承销集团企业债券,也为集团内部提供咨询、委托贷款、代开保函业务等
⑸ 财务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归集成员单位的资金,而不通过委贷方式
能不能直接归集成员单位的资金,而不通过委贷方式,关键要看你集团的财务公司是自己一拍脑袋成立的还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如果是经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不通过委贷方式,否则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如果是在公司内部成立的财务公司(相当于公司内部的一个财务部门)归集分公司的资金就不需通过委贷,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另外,想成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好像要求很高的,旗下至少要有5个公司,还有其他的一些条件,据我所知中石油、中石化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
⑹ 投资公司做委托贷款是否合理
法律擦边球,有人查他他就是犯法没人查就一直这样做。
⑺ 关于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的几点思考
统收统支模式。该模式要求企业集团的一切现金收支活动均集中在总部财务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所有现金收支也都通过总部财务部,总部对所有现金收支高度集权。
1.2拨付备用金模式。该模式是集团总部定期拨给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一定数量的现金,子公司及分公司发生现金支出,持有关凭证到集团总部报销以补足备用金。该种模式在大型企业集团中已不多见。
1.3结算中心模式。该模式要求集团财务部内部下设一个相对独立的职能机构,该机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资金结算、资金存贷和外汇买卖等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目前,未设立财务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多采用此模式。
1.4财务公司模式。该模式是由集团公司出资建立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来帮助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金管理。根据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可以协助成员单位办理包括交易款项的收付;担保;吸收存款;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等在内的多种经济业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包括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的融资租赁等在内的多种业务。
⑻ 美国东峻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做委托贷款靠谱吗
摘要 您好,希望能帮到你这肯定是骗子。不要相信,贷款,只在你生活当地去找公司面签。其它的基本上都是骗子
⑼ 公司为什么要做委托贷款,为什么不公司之间直接借款
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 超出部分就不能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