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学校法律讲座 可以提什么问题
这个范围很广的,可以谈一下自己关系或者最近热点法律问题,也可以针对讲座提一点其它问题。
作为一名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 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很多,很多。要与法 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 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 己,保护自己,才能让自己健康成长,走 好人生的每一步。
⑵ 咨询贷款方面的法律问题
他无权直接划拨你银行的存款,除非你把卡给他了?借贷公司现在将错划的钱,还你了吗?
这种事,你们没有约定,不好办。你也不应该让他直接划款(这样很不安全),你按月将本息还给他们就是了。
这种事,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让借贷公司赔付划走那几天的利息,但意义不大,还是算了吧;如果你实在气不过,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该借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⑶ 法律问题 贷款
他那个应该叫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有一定期限的。你可以先打电话给法官问一下,然后再去房管局查一下不就可以了。征信应该没什么影响的。
⑷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融入资金利率的问题以及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难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可行的对策,因此需要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最终确定可行的方案。
一、办理抵押手续面临困难
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
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
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贷款通则》要求的,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其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发放贷款。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
二、融入资金的利率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个以下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是,根据上海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反馈,目前上海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此类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也就是说,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要按照普通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此类融资的定性,究竟是授信业务、拆借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但是,无论银行将此类融资做何种性质处理,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利率如何计算,并将该利率与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对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压力很大。能否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资金,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地持续性发展。
三、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
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开展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
⑸ 关于贷款法律问题!
你好,银行一般不会同意的;
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丙方赶紧还钱;
因为贷款手续是甲乙两人办的;
银行肯定优先追究直接贷款人;
⑹ 法律问题贷款
做信贷(贷款)需要注意的5个法律问题
来源:2018-05-22
近年来,受到宏观经济下行、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信贷诉讼案件出现激增,对我们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用足、用好政策法规,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捍卫出借人的切身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广泛征集不同单位的“声音”,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解答,现将成果分享如下:
问题1:在信贷业务中,一家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单独的借款人,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为无效。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椐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其不具备法人条件,故分公司虽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业务活动,但其业务活动的结果均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所以一般来说,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鉴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通常不包括申请贷款,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要以自己的名义签署贷款等合同文件,必须取得该企业法人的事先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问题2:冒名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答: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冒名贷款导致合同未成立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签订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或者盖章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标志,也可以称为形式上的标志。签字,一般是当面签字。如果违反了此规定,就意味着合同未成立。这就是说对因冒名贷款而导致未成立的,银行不能要求对方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也不能依据合同而要求实际用款人承担合同责任,因为银行与实际用款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规定,银行只能要求实际用款人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承担责任。
2、因冒名贷款而承担的侵权责任风险。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过失行为与实施者的故意行为相结合,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近年来有关冒名贷款的司法判例来看,判决的结果从判令“假按揭”实施者承担责任向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转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一方面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或者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侵权责任的界定更加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法律依据。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对受害一方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这就是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违约责任只赔偿财产损失,对人身伤害不予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不受当事人对违约赔偿约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于财产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受到损害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3: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
答: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⑺ 请法律专家回答:公司向银行借款的问题
1. 首先这个“必须”可能是不存在的,假设没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法人代表和公司公章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有瑕疵的,银行一般是比较强势的,它一般不接受有法律瑕疵的这种事情,所以它会要求你出具,你当然可以不出具,银行也可以选择不和你合作,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决议不是法律规定,而是银行内部规定。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有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是买方就是要求使用国际标准的产品,那没办法,买方市场情况下,你的产品不符合国际标准,你强调符合了国家标准也没用,只能证明你这个产品是合格的,不能要求买家就要购买它。
2.银行一般不会做这种判断,如果这个问题拿到我这来,我会建议让企业修改企业章程,一劳永逸,从根本解决问题。因为你光这一次贷款,也不光要和这一家银行打交道,企业关于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很多,不如就改一下章程,大家都舒服了,否则银行也会很为难,这个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你让经办人员违反内部制度他也怕内部审计日后处罚他。
3.不知道你具体情况如何,如公司规模、股权结构等,是不是召开股东会比较麻烦?小公司的话其实无所谓了。
PS:本人非律师,只是在银行风险管理条线工作过一些年头,对银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略知一二,以上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