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向银行贷款,会计做假报表会追究责任吗
不要这样做,违法行为会追究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 公司为向银行贷款(有抵押)做假财务报表负什么责任
这种事涉及两个法律责任,一是如果银行信贷人员参与并指使,主要追究银行人员违法放贷刑事责任;二是银行人员未参与,企业构成诈骗,系法人犯罪,主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责任,但会计也会受到一定处罚,金额巨大的理论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⑶ 怎么做假的财务报表
一,是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的比例应该是2:1,二,而货币资金和应付帐款的比例是1:1。(这些比例不是固定的,差不多就可以,不要刚刚好,)三,公司资产造得高一点,四,银行会要求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上月的银行对帐单,记得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要和外帐一样,本年度的财务报表上的利润要注意一定要比你要贷款的金额还高,而且最好高差不多2倍以上,(至少要2倍,)
⑷ 向银行贷款300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承担后果严重么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违约,拆了东墙补不了西墙的时候就会出问题了,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或贷款,是要以诈骗罪论处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量刑。
⑸ 财务报表最容易做假账 怎样做假的财务报表
如何看出财务报表是否作假呢?说实话,很难。如果光分析财务报表的话,应该有以下的几个关注点可以参考一下(这些也是经常会被出Q的点):1.期末的货币资金余额很大,高负债和高现金并存情况,但与企业的业务规模不匹配;2.公司业绩越来越好,但是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却一直在下降;3.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现金流量严重不匹配,比如营业利润为1000万,但是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仅有100万甚至为负数;4.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多年多年为大额的正数,但是投资现金流量多年持续大额为负数;5.收入规模增长很快但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出现很大降幅;6.毛利率和净利润率连续多年较同行业畸高,但周转率又不正常的低,又没有合理解释;7.营业利润和投资收益呈现出一种“互补性”,比如公司营业利润不好的时候,投资收益较好,营业利润较好的时候反而投资收益又比较小;暂时想到这么多,想到了再继续补充~~其实上面这些也经常被项目质控的老师问到吐血~~
⑹ 企业可以做假财务报表向银行申请贷款吗
银行对于贷款客户是要做综合评估的,你做了银行也是可以查出来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也没这么大的额度,你组抵押即便出什么事情银行也有你资产的。弄不好在罚你,这都是轻的要是告你就是商业诈骗这个可以一般的罪严重的。
⑺ 公司要贷款需要财务报表,报表可以作假吗
这年头假的东西太多太多,了解股市的话 就知道神马都可以造假。那是当然的啦
⑻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贷款 会计会是什么后果严重
要看具体情况。
一.提供虚假贷款银行放贷后假设公司不还钱,如果情节严重,就属于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果公司拖欠债务,银行会通过法院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会计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本身就违反了会计法;如果最后没有导致银行损失,事发后,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承担被罚款等责任。
三.参考法律:
1.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3.《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法》第43条规定,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还应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