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怎么计算急急急~!
银行贷款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存款利息计算按照一个月30天计算,一年360天。而贷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分段计算为:
应付利息=本金*月利率*实际天数/30/1000
假设贷款发放日为2009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
2009-1-1至2009-3-21、50000000*6.225*79/30/1000=819625
2009-3-21至2009-6-21、50000000*6.225*92/30/1000=954500
2009-6-21至2009-9-21、50000000*6.225*92/30/1000=954500
2009-9-21至2009-12-21、50000000*6.225*91/30/1000=944125
2009-12-21至2009-12-31、50000000*6.225*10/30/1000=103750
5段利息相加得3776500。
如果按照年利率计算利息=本金/360*实际天数*年利率
3776500=50000000/360*364*7.47
我想对2楼的关于贴现的计算补充一点,有的银行对与异地票据贴现是要加上3天的,而且没有一年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利息=(到期日-贴现日+附加天数)*贴现利率/30/1000*票面金额
银行从业者
『贰』 公司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一般为多少利率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叁』 请问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该怎么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利息的单位代扣代缴。
(3)公司支付贷款利息扩展阅读
公司借款的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肆』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应如何处理
一、应缴或应扣缴相关税收规定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时间为其计提应付利息时;二是借款利息不同储蓄存款利息,借款利息不享受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的规定。 (2)营业税 首先,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其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并没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 (3)印花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免于加收滞纳金的特殊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 四、其他涉税问题 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除涉及到以上所列的相关税收政策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在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向取得利息的个人索取正规税务发票。这样,地税机关在向取得利息的个人开具发票时,自然会扣缴相关税款。企业取得了支付利息的发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2)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将借款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伍』 为什么现在公司贷款都要先付利息呢
您好,要看您是找什么机构申请贷款的,银行一般是不需要预先支付利息的;如果是小贷机构,您1万的额度比较低,有些会要求您先支付一定的利息。
『陆』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具体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
具体利率标准如下:
1、 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
2、 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也受法律保护。
3、 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资料:关于借贷利息的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
『柒』 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帐务怎么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1年)
(1)向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处理
数额较大时,按月预提:
借: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 (已预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 (尚未计提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数额较小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1年)
(1)向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处理
属于筹建期间的:
借:长期待摊费用(注: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在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之前: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
固定资产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7)公司支付贷款利息扩展阅读: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
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捌』 公司贷款会计分录,及还利息分录
如果是金融类企业,那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如果单位是非金融企业,那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1、公司收到银行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短期借款)
2、公司还贷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一般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研发无形资产等,
(1)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人有关成本、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数应当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等相关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2)账务处理方法为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科目。
『玖』 现在企业贷款利息多少
您问的问题比较笼统,举例:
1、企业贷款100万,是长期贷款,首先应该是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是不可能贷到10年的。
2、如果是固定资产贷款,那么一般是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也有可能约定从某一年开始部分还款,本次分析就不讨论这种情况了)。
3、现在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算(实践中,企业和银行有一个议价过程,有可能上下浮动),那么5年期贷款利率为年6.14%,那么企业每年支付利息为6.14万元,月支付利息0.512万元,10年到期还要支付100万元本金。
『拾』 单位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需要开发票么
一般银行只是出具业务回单单位凭回单入账即可确实需要税票抵扣进项税可以去银行申请营改增后银行可以开票的不过银行一般不愿意开票